劳务派遣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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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条目定义来自GB/TXXXXX-XXXX《人力资源服务术语》。

3.3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协议将劳动者派至客户单位工作,由客户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4总则

4.1评价原则

为保障劳务派遣单位评价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施等级划分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a)结合劳务派遣的现状和特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标准条目编制依据GB/T24421.4—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

标准实施及评价》4.1评价原则a)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条标准来自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6.2评定原则6.2.1公开、公正、公平。

b)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科学、严谨、有效的原则。

标准实施及评价》4.1评价原则b)科学严谨的原则。

本条标准来自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6.2评定原则6.2.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c)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坚持全面准确的原则。

标准实施及评价》4.1评价原则b)全面准确的原则。

本条标准来自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6.2评定原则6.2.3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

4.2评价要求

4.2.1一般要求

a)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条标准参考GB/T24421.2-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

标准体系》中4标准体系总体结构与要求中的内容:

4.2.1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与有关标准相互协调,并符合GB/QXXXXX-XXXX和GB/TXXXXX-XXXX的规定。

4.2.4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相互协调。

4.2.7标准体系表编制应符合GB/T13016和GB/T13017的规定。

4.2.2具体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在等级评定时,除应满足相应等级基本指标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等级评定的分值要求。

本条标准来自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4.2服务机构等级的划分实行评价要素量化打分制和评定基本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机构在评定等级时,除应满足相应等级的评定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相应等级的分值要求。

5等级划分与代号

用A的数量表示劳务派遣单位的等级。

劳务派遣单位分为五个等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

最低为A级,最高为AAAAA级。

本标准条目编制依据GB/T143080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4星级划分及标志中的内容:

4.1用星的数量和颜色表示旅游饭店的星级。

旅游饭店星级分为五个级别,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

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五星级。

6等级评定

6.1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定指标内容按附录A执行,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拓展指标,不同指标所占权重按附录B执行。

6.2劳务派遣单位在等级评定时,首先应满足相应等级基本指标的要求。

基本指标的评定结果为是否达标,有任意一项相应等级基本指标不达标的,不能获得相应等级的评定。

6.3在满足相应等级基本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相应等级拓展指标进行评定。

拓展指标的评定结果为不同等级的评语,由高到低分为优、良、中、可、差5个等级。

6.4基本指标和拓展指标的评定结果可以转换为具体分值,基本指标达标的计为100分,拓展指标的优、良、中、可、差分别计为100分、80分、60分、40分、20分。

等级评定的最终得分等于各项指标得分与所占权重乘积之和。

6.5等级评定的最终得分应满足相应等级对评定结果的最低分值要求,A级不得低于70分,AA级不得低于75分,AAA级不得低于80分,AAAA级不得低于90分,AAAAA级不得低于95分。

以上条目编制依据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4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代号4.2服务机构等级的划分实行评价要素量化打分制和评定基本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还结合多次专家研讨结果修订完成。

7评价组织和人员

7.1由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专门组织来统一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对等级代号及有关标志的使用。

评定组织聘请行业评级认证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

标准实施及评价》4.3.2.1评价的组织机构,评价组织应熟悉标准化工作和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评价任务和职责明确。

7.2评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政策。

——熟悉劳务派遣行业特点,了解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管理活动。

——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工作现状和理论动态。

——掌握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

——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有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能够解决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定工作纪律。

——身体健康,在任职期内有完成评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标准实施及评价》4.3.2.2评价人员a)熟悉国家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掌握服务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和相关业务知识;

b)熟悉被评价组织的行业特点,能识别和预见本组织在服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c)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有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能够解决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d)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泄露被评价组织的商业秘密。

8评定程序

评定组织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独立申报。

在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a)参评的劳务派遣单位从评定组织处获取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定申请表,完成填写和资料准备后,向评定组织提交。

本标准条目编制依据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6.3评定程序6.3.1受理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采取不定期方式。

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重大问题,不予受理。

b)评定组织接到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本标准条目编制依据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6.3.3受理与评定应遵守以下流程:

a)接到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评委会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反馈意见。

c)评定组织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委员会成员对通过初审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现场评查,完成书面评查报告。

b)材料审核合格的机构,专家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评查,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评查报告。

d)评定组织收到评查报告后,适时组织评定委员会完成评审认定工作,出具评定结果。

对通过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本标准条目编制依据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c)评委会在收到评查报告后,适时组织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定结果;

d)对于通过评定的服务机构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f)对于未通过评定的机构,由评委会办公室通知服务机构并提出改进建议。

e)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劳务派遣单位由评定组织颁发等级证书及标志。

在公示期内收到举报的,评定组织要查证情况,如举报属实则重新确定评定结果。

本标准条目编制依据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6.4.2通过评定的服务机构,授予相应等级,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9标志管理

9.1 标志实行自愿申请,强制管理制度。

9.2 标志由评定组织统一制作。

9.3 标志由评定组织统一授予。

9.4 劳务派遣单位等级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须申请复核。

在已评定等级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更高等级的评定。

9.5劳务派遣单位在等级有效期内,被发现与本标准不符或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带来直接、间接利益损害时,评定组织可根据情节进行如下处理:

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级、取消等级。

等级取消后,由评定组织收回等级证书及标志,劳务派遣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9.6标志上明确标注有效日期,凡标志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标志。

本标准条目编制依据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6.4服务机构等级和证书、标志管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劳务派遣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指标体系

1一般要求

1.1获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行政许可证

本条标准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本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5.1劳务派遣单位准入资质,5.1.1获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证,依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具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资质。

1.2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

本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其中,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规定: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3验资时到位的注册资本

本条标准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制度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本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5.1劳务派遣单位准入资质,5.1.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许可经营项目为劳务派遣。

1.4派遣员工数量

1.5经营年限

1.6用工单位数量

本三条标准根据海南、上海、福州劳务派遣会议讨论结果提出。

1.7按照相关法律、行政管理规定成立工会组织

本条标准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劳务派遣第六十四条制度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9社会责任要求,9.2应按照相关法律、管理规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2管理人员

2.1人数,其中具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比重

基于调查统计分析数据,在443家被调查的劳务派遣企业,377家(占总量的85%)企业,其拥有人力资源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数小于10人,而具备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超过100人的劳务派遣企业仅占调查总量的1%,只有5家派遣企业。

本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5.1劳务派遣单位准入资质,5.1.5劳务派遣管理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具有初级以上资质的数量不得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50%。

2.2每人每年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6课时,并持有培训合格证明

本条标准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制度(三):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该具备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GB/T25124-2010《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中,3.2.1人才服务人员条件需要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本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5.2劳务派遣管理人员准入资质,5.2.1具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本条标准借鉴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494.1—2007《人才服务规范第1部分:

通则》3.3.2职业素质:

b)从业人员每年各类业务培训不少于40课时。

本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5.2劳务派遣管理人员准入资质,5.2.2劳务派遣管理人员职业素质要求:

b)每年各类业务培训不少于40课时。

2.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比重

本条标准根据GB/T28222—2011《服务标准编写通则》5.3.3.1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标准可包括以下基本内容c)工作经验,可给出从事某项工作的年限,具体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d)专业及学历要求。

可给出服务人员的专业背景、学历方面的要求;

”编制。

同时,根据劳务派遣业务实践的调研,基于保障并提升派遣服务质量的目的提出。

a)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服务场所

3.1自有或租赁办公场所(不含用工单位提供)面积

3.DB11/T494.1—2007《人才服务规范第1部分:

通则》3.2服务场所:

有满足开展人才业务的固定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

本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7.场所设施要求,7.2劳务派遣单位具有相对稳定的、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服务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主要包括接洽会客室、档案室、财务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

3.2消防、安全、卫生设施配置完善、有效,标识明显清晰

本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7.场所设施要求,7.1服务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

本条标准来自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5.1A级的d)设施设备相关内容:

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完善、有效,标识明显清晰。

3.3具有会客室、档案室、财务室、办公室等功能区域

本条标准参考1.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门:

家政服务》5.2.4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应主要包括:

相对稳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例如:

房间、服务台、电脑、电话)。

2.GB/T25124-2010《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中,3.3.1服务环境设有独立的面试和业务洽谈室。

3.4具有必要的采暖或制冷设备设施

采暖和制冷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3.5设有等待区域,配备桌椅等服务设施

本条标准来自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5.1AAAA级的d)设施设备相关内容:

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其中客户服务厅建筑面积不少于80㎡。

4办公设施

4.1计算机、电话机人均数

本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7.场所设施要求,7.3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服务的相关工具和设备。

包括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础设施。

计算机、电话机人均不少于1台。

4.2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设施设备

本条标准参考GB/T25124-2010《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中,3.3.2服务环境设有完善的办公与通讯设备。

4.3配备投影仪、录音、摄像等设施设备

本条标准来自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5.1AAA级的d)设施设备相关内容:

2)办公设备:

配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录音、照相等设备;

计算机、电话机人均不少于1台;

复印机、传真机各不少于1台;

有为客户提供使用的电话、打印、复印、传真服务设备;

办公设备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设有客户服务电话,接听畅通。

4.4具有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备

1)基础设施:

固定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并设有客户服务厅;

设有服务网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洽谈室;

采暖和制冷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有可供客户使用的公用卫生设施;

5信息管理系统

5.1具备办公软件产品,能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档案、社保、公积金进行基本的信息化管理

5.2能对劳动用工备案实施信息化管理,并与劳务派遣主管部门的系统对接

5.3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完成社保、绩效、工资等核算工作

5.4具有满足日常办公的一体化信息系统

5.5设置信息化管理部门,管理团队具有国家资格认证或计算机相关专业学校毕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0%

5.6信息系统具有数据容灾、应用容灾、业务容灾能力,发生故障时,能够启动应急措施,确保业务正常运作

本六条标准参考DB11/T494.6—2007《人才服务标准第6部分:

人才派遣》3.4:

应建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派遣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本六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7.场所设施要求,劳务派遣单位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动态管理。

此外,本六条标准由红海公司拟定初稿,经上海、福州劳务派遣会议讨论后通过。

6服务环境

6.1公共信息图形符合GB2894、GB/T10001.1、GB/T10001.9

本条标准来自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5.1A级的e)服务环境相关内容:

公共信息图形符合GB2894、GB/T10001.1、GB/T10001.9等规定。

6.2服务场所标识明显,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信誉承诺等已置于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DB11/T494.1—2007《人才服务规范第1部分:

通则》3.5.4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信誉承诺等,应置于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并为服务对象提供项目介绍、服务须知等资料。

本条标准参考GB/QXXXXX-XXXX,7.场所设施要求,7.5办公设施放置有序,整洁美观。

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信誉承诺等应置于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6.3办公环境整洁,办公室内桌、椅及文件柜等放置有序,通风良好,照明适度

本条标准参考DB11/T495—20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中5.1A级的e)服务环境相关内容:

办公室内桌、椅及文件柜等放置有序,整洁美观。

7制度建设

7.1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人事、财务、安全、保密、消防

本条标准参考GB/T24405.1-2009/ISO/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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