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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制订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四条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本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提出的具体方案组织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补贴政策自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本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可在“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

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旧家电回收后,换购五类新家电中任一类均享受补贴。

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

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

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

按中标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和家电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的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

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上门收购旧家电时完整填写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收购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制造商、机身序列号(如确无序列号将由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时间、回收地点、回收产品说明以及购买人的身份信息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可于交售旧家电的次日起凭购买人交旧时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在销售企业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

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鼓励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交旧购新,缩短流程时间。

第十三条鼓励中标销售企业本着惠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各类营销促销活动,但中标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以购买人享受国家旧换新政策为由,而不予享受企业的营销促销优惠,或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

应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第十四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一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企业,《家填写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总部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汇总报区县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企业回收网点在本市社区覆盖面较广,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和回收处理旧家电能力,包括与回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交通运输条件、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以及旧家电价格评估能力。

2、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旧家电收购参考价格,诚信经营。

3、企业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回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并遵守环保政策法规。

第二十条市商务委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回收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

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三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网点覆盖到全市所有区县;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五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与家电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2、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体系;3、终端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销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5、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开拓能力;6、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商务委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销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条市环保局制定的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为: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

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

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

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一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三个月内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超过三个月的,经市环保局同意后可最多延长至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三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五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中标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总部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各区县商务部门汇总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中标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九条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条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本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各区县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8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县财政的指定专户。

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

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七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本市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政策宣传和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测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及时公布废旧家电回收价格。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筛选本市拆解处理企业,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流通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成立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

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条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二条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本市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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