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要点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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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要点问题Word格式.docx

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

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

然次,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

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

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4、家庭暴力问题。

一般家庭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冷暴力

认定标准是什么?

二、分割共同财产

1、分割原则:

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

2、房产问题

(1)首先要明确:

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

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

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

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2)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

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

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

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3)房产信息查询

  实务中常遇到的问题,知道在具体的小区内,不知道具体的房间号,笔者遇到的情况一般可凭律师调查介绍信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找物业公司查询。

物业公司常会配合。

查询到具体的位置后,再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并不一定是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名称,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名称不符,便不会提供查询,即便产权人的名称是一致的。

为此,一定要向物业公司询问清楚,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样的。

遇有物业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调查对方在该小区购买房屋的具体地址。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调查介绍信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了详细的地址及产权人的名称,能够获得产权登记查询证明,依此就可主张房屋产权分割。

3、银行存款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

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

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

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搜集途径为:

(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

(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

(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

(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有的时候,可能只知道银行账号,但是不知道在哪个银行及具体的储蓄所开立的。

此时,可根据银行账号向各银行的客服咨询热线查询。

有聪明的当事人,还能猜到对方的银行密码,那么在电话中就能查询到对方的银行存款余额。

当事人可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及明确要保全的金额。

  4、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

一为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

一为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

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对于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询,若能举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请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取对方的开户信息。

若不能给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则必须凭对方的身份证号至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但手续上会烦琐得多。

  由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现如今的股票交易都会委托第三方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即股票的资金均由第三方银行转入或转出。

为此,申请法院调查的内容亦有两部分,一为股票交易对账单;

一为账户资金对账单。

  5、保险信息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日益走人人们的生活。

家庭中的保险一般涉及两类,一为财产保险,一为人寿保险。

此两类保险,基于保险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种保险品种。

在离婚争议中,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在财产保险种类下,已交纳的保险费及已获得的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人寿保险种类下,只有已交纳的保险费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而保险金,则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对方保险信息的查询,可根据保险费收据、保险合同、保单凭证、保险公司的家访信息等获知。

一般来说,到具体的保险公司,凭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可以查询投保情况。

而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及律师均无法直接到保险公司查询,需要凭人民法院的调查令或人民法院直接至保险公司调查。

保险公司会以复函或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等形式答复。

  6、工资报酬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

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一个衡量标准。

  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入信息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现在大多数的单位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而银行工资账户内的资金往往会比单位对外出具的工资证明要多。

因而,除了要求对方单位出具工资收人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

(2)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查询工资收人时,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

(3)对方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所得不同,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属子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正常情况下,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时,能够得到对方的工资收人证明,但对于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会要求法院调取。

所以,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人情况时,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取。

有的时候,对方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了几个不同的单位,则需要到这些单位一一调取。

  7、公司股权

  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权情况,相较以上各类财产的查询更为简便一些,但在价值的评估上却是最为困难的一类。

在财务在处理上,守法经营、客观作账的公司实在少之又少。

而经济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这些公司每年的营业额大得惊人,利润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财务报表上则可能是亏损。

而公司价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只需经过股东会通过即可),给非公司股东一方的配偶维权带来极大的困难。

实践中,笔者常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股权进行保全,以防止对方进行貌似合法的股权转让。

  公司股权信息的查询,律师凭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就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查询,查询的内容涉及开业申请、公司章程、年检报告,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还可以查询到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相关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三、抚养权

1、判决原则:

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2、优势证据:

(1)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如家庭成员,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2)孩子和谁生活,和谁的感情更深,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一方没有再育可能,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女方的年龄;

(4)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

(5)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由法官与孩子单独谈并作成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0号

四、损害赔偿/补偿

1、法定情形:

因以下原因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请求;

在离婚纠纷诉讼中提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离婚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3、补偿:

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尽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有权请求补偿;

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适当帮助。

 

五、协议离婚

1、离婚协议的效力

《合同法》明确规定,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体现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

婚姻关系是关于身份的法律关系,适用《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婚姻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解除,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附加了登记生效的条件。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因此,在我国,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已登记为准的。

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不存在胁迫和欺骗的情形下签订的,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离婚协议的第一项要件内容便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意思表示的一致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该项内容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产生效力。

关于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的约定,属于我国法律上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适用合同法的原则。

不过,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约定的生效是附条件的,条件便是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也就是离婚。

符合了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对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约定便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完全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该条并没有要求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条款以登记离婚为生效前提。

离婚协议的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不管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当有效。

如果关于财产的约定,当事人还附加了其他的条件,只要附加的条件成就,该约定同样产生法律后果。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

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

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

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

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六、财产隐匿转移

七、诉讼的时间

1、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

2、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

(一般第一次起诉都不会判离)

3、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

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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