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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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Word格式.docx

制定《物权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

讲它的政治性,就想讲到《物权法》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为什么?

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刚才讲到的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很大的关系。

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物权法》上的物权、和《物权法》上的这个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二)《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

讲清楚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

那么什么叫《物权法》呢?

简单讲,《物权法》就是有关物权的法律。

《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条文很多。

现在通过的《物权法》,共有五篇、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

那么多内容,实际上主要的是回答三个问题,或者说它的基本内容有三个。

第一,就是它要解决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第二,它要解决权利人对物有哪些权利,他人有哪些义务。

第三,它要解决就是物权的保护,如果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回答这三个问题。

《物权法》的总则,因为整个《物权法》,它共分五编,它的第一编就是总则。

《物权法》的总则,是概括地回答这三个问题。

《物权法》的分则,特别是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这三编内容是分别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角度,来回答这三个问题。

讲清楚了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权法》,以及《物权法》它的基本内容,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理解《物权法》的作用和它的意义。

因为讲《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实际上是从《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就可以看出来了。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呢?

我把它归纳为两点。

第一点,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这里的定分的分,是分配的分,它的含义是名分的分,它的含义实际上是在这里就是确定物的归属。

它的第二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物权法》的第一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这个问题怎么来理解?

我简单举个例子,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事。

有开发商他把一套房子,假定说以100万元卖给了张某。

李某愿意出更高的价钱,比如说120万,他又卖给了李某。

他卖给张某的时候,没有和他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过户登记,但是他和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

像这样的例子,在法律上简单讲就叫一屋二卖。

解决一屋二卖的问题,可以有多种办法来解决。

比如说,可以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这里讲的确定物的归属,因为是具体的、特定的物,这个房屋只有一套。

某街某路某一栋房子的某一套房子,这个房屋,它不可能是两套一模一样的,门牌号码、连地点完全一样的,这不可能。

所以我们讲《物权法》上讲的这个物,它都是特定的物,它不是说是某一类物。

如果你是某一类物,那么你在定合同的时候,我只要把相当于这一类物的同品质、同数量的东西提供给你就行。

但是《物权法》不是,《物权法》上所调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

所谓特定的物,也就是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完全相同的、类似的物。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屋二卖必然有一个受让人,也就是买受人,他不可能得到这个物。

那么在《物权法》上要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物究竟应该由谁来得到?

我刚才讲到,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

其他办法也有,比如说按照有没有付款、谁先付款或者说谁付款了、谁没有付款来确定物的归属。

还有就是看有没有得到这个物,特别是像动产,包括不动产也存在占有的问题。

比如说买房屋,看谁有没有搬进去,谁搬进去来确定物的归属。

还有种办法,就是看在登记机构,谁进行了登记。

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物的所有人。

这几种办法,来确定物的归属,应该说都有一定道理。

如果没有《物权法》,那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究竟以什么办法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呢?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不动产转让,特别是像城里人房屋的转让,《物权法》就规定,它应当办理登记。

除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外,还应当去办理登记。

物权的转让,物权从旧的主变成新的主,它是要从登记簿上记载那一刻才能够最终确定。

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这个规定,那么张某虽然付了款,但他没有办理登记,李某虽然合同在后,但是他办理了房屋登记。

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是李某获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李某才是这栋房屋的新的主人。

《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的问题,简单讲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当然,我这儿讲的是简单讲,因为关于物的归属问题,在具体认定上,是很复杂的一件事。

《物权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很多,我在这里不一一介绍。

但是,确定物权的原则、确定物权的规矩,它是在《物权法》中作出的。

《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讲的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我的权利能对物权有哪些权利,《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讲的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我的权利能对物权有哪些权利,就是物尽其用。

一个财产,当然它可能既归属于企业、或者说归属于个人、或者说归属于国家。

无论是归属于国家、以及归属于企业和归属于个人的财产,他都有一个对物的利用支配的问题。

这种利用支配,不仅仅涉及到个人利益,有的也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社会利益。

作为一个国家来讲,应该把这个财富尽可能地让它充分发挥作用。

财富如何发挥作用?

当然有科技的问题,也有一些别的问题,比如技术的问题。

从法律上就是赋予权利人比较广泛的权利。

比如《物权法》规定,这个物如果是属于我的,我就是这个物的所有人,我就对这个物有所有权。

对物具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它就是一种全面支配的权利,它和其他的物权,比如说我们讲的用益物权,它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不可能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因为这个土地还是自己所有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有不少。

比如说我们现在房屋搞抵押,房屋搞抵押了以后,银行取得的是担保物权。

这个担保物权,也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担保物权,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有实现他的担保物权,他的实现方式就是把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通过取得的这个价款优先偿还他的贷款。

所以,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对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赋予了不同的权利。

比如说所有权人,对这个物,他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他自己不使用,他把这个物交给别人去使用。

比如说,我们现在讲的投资,实际上某种意义上,就是我对这个物不自己直接使用。

比如说我们搞个运输公司,我原来有那么三台车,我把这三台车作为投资投到企业当中去,以后对这三台车,谁来使用?

企业使用,而不是我个人使用。

我投到企业之后,这个物和我个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不同的关系。

我把我对这原来三台汽车的物权,这个时候已经转变为我的出租的权利,或者说转变为我的股权了。

我的股权哪来?

我投进去三台车,所以这个时候我拥有了三台车的股权。

所以这些做法,在《物权法》上都是允许的,《物权法》也明文规定,权利人对物有各项权利。

这样的话,就能够极大地发挥物的作用,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把物的作用尽可能地发挥出来,对一个国家来讲,就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所以《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直接地讲,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由于我前面讲的,《物权法》的物涉及到各个方面。

比如说《物权法》的物,就涉及到所有制的结构问题。

因此,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以及《物权法》上对物权的保护。

因为这里面的物权,既有国家所有权、又有集体所有权,还有我们公民个人的所有权等等。

这样它才对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物权法》,它从物权的角度规范了物权的行为,它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大的关系,它对我们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作用。

(三)《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

我还想跟大家讲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

这个问题讲什么呢?

我想告诉大家,除了《物权法》以外,经过这几年的起草、宣传、参与的过程,大家对《物权法》的概念至少已经不陌生了,“物权法”这三个字已经不陌生。

但是,除了《物权法》以外,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它都对物权做了规定。

比如说,《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国防法》等等。

有那么多的一些法律,它都对物权做了规定。

我们粗粗统计过一下,在我们国家,在200多部法律当中,大约有50部法律都有那么一条或者两条、甚至有一章、甚至这一部法律主要的是对物权的规定,有将近50部法律,都对物权做了规定。

所以《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基本法律,但它不是有关物权的全部法律。

有那么一些法律在,《物权法》和这些有关物权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

概括地讲,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物权法》是一般法,它对其他的这些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有两项功能。

一个就是具有指导作用。

因为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一些共同规则都是在《物权法》当中做出的。

其他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特别是有关物权的规定的时候,要考虑《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和原则。

同时,其他的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一些基本规定方面,从立法技术上看,用不着做详细的规定。

这些详细的规定在哪呢?

比如说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关物权变动、有关物权保护等等这样的一些规定就在《物权法》当中。

所以,比如说你看别的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它可能没规定。

没规定没关系,你可以到《物权法》的第三章,物权的保护里面去找。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对其他的法律有补充作用。

另外一方面我要讲到,就是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那么《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

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别的法律是个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照别的法律办呢?

我们讲的特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

一层意思就是这些单行法律当中规定的一些问题,《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比如说,船舶的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当中。

民用航空器的转让和抵押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

城市房地产管理当中,讲到房屋的转让、抵押和出租,讲得比较多,它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当中。

所以,其他的法律当中,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物权法》是没有作出的。

作为一般规定,《物权法》当中并没有写。

因此,别的法律有,《物权法》当中没有,毫无疑问应该使用有关单行法律。

特别规定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其它的法律对物权做了规定,《物权法》关于这个问题也做了一个规定,两个规定如果一致,那没问题,使用哪个都可以,如果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办?

按照《物权法》的这一个规定,明确说按有关单行法律办。

这个意思主要是在哪呢?

还得回过头去,就是《物权法》因为是个基本的规定,面对的是许多事物做出来的,因此它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事物,每一个物的特点和性质。

我们有一句话,叫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

《物权法》上面对的物,是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一大类,而某个单行法律,它是专门就某个特定的物做出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比如我讲个例子,在《物权法》讲到了担保物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物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们刚刚通过的、已经修改过的《破产法》,它就讲到,如果是在工厂没有支付企业工人的工资,在法律的特定规定的情形下,工人的工资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就是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可以比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更优先,排序在更前面。

这个规定是在《破产法》当中规定的。

同样,比如说当船舶抵押,船舶抵押了以后,一方面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

因为船舶它可以借钱,银行借了钱,然后把这个船舶抵押出去,抵押出去以后,如果他不还钱,就要拍卖这个船舶。

拍卖这个船舶的时候,《海商法》里面规定说,有两项的钱都可以排到银行前面。

哪两项呢?

第一,你拍卖有个拍卖费用,这个拍卖费用,可以排到银行前面;

第二,如果这个船舶欠船员工资的话,船员的工资也可以排到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前面。

所以,这个就是《物权法》它的第八条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那么应该要按那两个规定办。

我给大家介绍《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目的有两个:

一个就是有关规范物权的行为,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不是一部《物权法》就能够解决所有的物权问题。

第二个目的是在哪呢?

如果遇到问题,发生纠纷,既要到《物权法》当中去找依据,还要到其他有关的法律当中去找依据。

这样的话,才是比较准确地能够找到法律的依据。

我的第一个大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就给大家介绍到这儿。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讲这一讲的第二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第一章就较为全面地、鲜明地规定了基本原则。

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的《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体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想给大家讲几个。

(一)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个,就是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原则。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首先提出来的,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作了明确规定。

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它是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个国情出发、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确定的这么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经济制度。

应该说,把这样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是很不容易的,是经过了改革开放近二十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才最终把这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

在基本经济制度当中,主要的就讲到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

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基础,这一点大家都从来不否认,也没有不同意见。

但是,公有制经济的这个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是不是占的比重越大越好,这个确实是经过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么一个过程。

最终,在十五大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科学的论断。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一开始就提出来了,大概经过了那么几个不同的提法。

最初在82年的《宪法》当中,提的是个体经济,后来就讲到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然后才发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

我们最初提的是,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它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后来才发展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这样一项影响到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重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法》当中,得到了全面、准确的体现。

主要有那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物权法》把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物权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的始终;

第三,《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国有财产的保护做了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物权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所有权,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主要是从这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当然不仅仅是这四个方面,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我这里讲的五个方面,对加强国有财产保护的五个方面和对私人所有权的四个方面的概括,我在这里就不具体讲了。

(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第二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在《物权法》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做了规定的。

它这里讲的平等保护,指的就是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

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能不能实行平等保护?

要不要实行平等保护?

在立法过程当中,是有争论的。

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始终坚持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要实行平等保护,而且在《物权法》当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呢?

规定的理由主要是什么呢?

平等保护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家知道,《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物权法》上规定平等保护,它的基本要求就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

比如说,大家都是所有权,所有权他可以对这个物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什么全面支配呢?

就是说对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项全能,缺一不可,是比较全面支配的权利。

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国家所有权,四个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也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不能说国家所有权,对这个物权,我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只有三项权利或者两项权利,就不是全面的支配权了。

第二,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如果侵害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

我这里讲的是民事责任,大家知道,法律体系它是分成多个部门法的。

在《宪法》总的统帅下面,它有《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等。

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它有自己的调整范围,有自己的性质和特征,有自己的不同职责。

所以,这些部门法,它是一个分工协作的关系。

在法律责任上,我们一般也是区分为三大责任:

一种是行政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是刑事责任。

《物权法》属于《民法》,我们这里讲的责任,指的主要是民事责任。

另外,我们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能看出来平等保护的重要性。

比如说,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它就讲到,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

这个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包含公有制经济、也包含非公有制经济,如果不实行平等保护,怎么可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特点,就要求权利义务平等。

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平等保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

如果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当中,从民事的角度还要限制说哪个权利就高一点、哪个权利就低一点,不是一视同仁,那么它这个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发展的。

《物权法》上讲的物,它有进入市场的,也有不进入市场的。

即使对那些不进入市场的,如果物权关系已经确定之后,对它的保护也应当实行平等保护。

《物权法》还有两项重要原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我下来就讲讲这两项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讲的是什么?

就是什么是物权?

有哪些物权?

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些什么,应该由法律规定,这个法定,讲的就是由法律规定,这里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除了《物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有的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决策以外,一般这里讲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物权为什么要法定?

它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物权不同于合同上的权利,合同上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合同法》有一个原则,就是约定就是法律,甚至是约定大于法律。

也就是说,约定的效力优先使用,哪怕《合同法》上的规定,原则上也是先使用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涉及到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这个合同应该怎么定,签不签、怎么定、定完了不履行怎么办,这样的事,发挥当事人自己的作用,由他们自己去自由协商,能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物权不是,物权解决的是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定,哪些事项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呢?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主要的讲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种类,物权分为三大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里面,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分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又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就是哪些种类属于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第二,讲的是每一种类的物权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关系、这种具体内容,也应该由法律来规定。

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多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产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的流转权限究竟有多大?

他在调整收回土地承包被征收的过程当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像这样的一些问题,它都是属于法律来规定。

当然有的同志会提出来,在《物权法》当中,难道就没有约定的问题呢?

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法律规定?

也不是,在《物权法》当中,有关物权的问题,讲白了,有的必须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那么是不是《物权法》的有的条款,没有明确写上可以约定的,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都不能约定呢?

我认为也不是。

实际上《民法》的道理,只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不牵系到别人的事,像这样的事,原则上都可以约定。

只有涉及到公共利益,只有涉及到广大的义务人之间不可能约定的问题,才必须要由法律来做出规定。

物权法定的原则就讲到这儿。

(四)物权公示原则

最后讲一下,物权公示的原则,因为这个原则也很重要。

物权公示这个公,有公开的含义,也有公众的含义。

物权公示的示就是表示的示,它有表现出来的含义。

物权公示,简单讲,就是把物权的归属,这个物权是归谁的,以及其它内容以外在的方式表现出来。

权利人自己我知道,这个东西是我的,别人怎么知道这个东西是我的呢?

让别人从外部特征上,就能够比较简便、比较明确地辩论说这个东西是有主的、是有权利人的,或者说这个权利有多大。

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叫物权公示的问题。

物权为什么要公示?

关键是要解决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我刚才讲到过,物权的义务人是广大的义务人。

广大的义务人,他怎么来识别这个物是有主的?

这个权利是个什么权利?

就要有一套办法,有一套外在的办法,要通过物权公示的办法,让外面、让其他人比较容易地鉴别。

它公示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三点。

第一,是市场经济顺畅进行的需要。

在市场交易过程当中,如果大家根本不知道,这个物是谁的,谁敢买你的东西。

比如说,我们到商店去买东西,我们当然知道,商店对他的东西是有权处分的。

如果说我们买完了东西,最后告诉你说商店是没权卖的,买的东西要追回去,谁还敢到商店去买东西。

同样道理,市场交易实际上就是物的交换。

物的交换的一个前提,必须出让人、卖方对这个物是有权处分的。

如果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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