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918438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3.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4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docx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附件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2018年5月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

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

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xx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xx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以前xx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xx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xx以上的xx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xx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

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等。

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锅炉。

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四、xx的填报和审核

(一)xx的填报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工序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况,选择填报相应的xx,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

炼铁、炼钢、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填报具体工序xx,若无其他工艺废气,可不填报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xx。

xx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现场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xx,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xx填报内容。

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xx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

所有普查对象根据所涉废水、废气、固废情况按以下要求选择填报相应报表。

1.所有工业源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所有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基本信息xx(G101-1)和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原辅料xx(G101-2)。

2.废水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废水普查对象指有废水及废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企业。

(1)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xx(G102-1)。

(2)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结果表(G102-2);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xx(G102-3)。

3.废气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废气普查对象指有废气及废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

废气普查报表分为废气生产工艺(含重点行业)专表、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和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过程表三部分。

其中,废气重点行业包括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和火电(同电站锅炉);废气公用设施包括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xx挥发、固体物料堆存等涉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环节;废气污染物核算过程表包括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和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xx。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涉及的排放源类型选择填报具体的xx。

(1)火电、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废气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1)钢铁、水泥、火电、平板玻璃行业的普查对象,填报对应的行业专表。

2)重点行业普查对象除填报行业专表外,若有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xx使用、固体物料堆存等一项及以上涉废气污染物排放公用设施的,选择对应的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填报。

3)重点行业普查对象,除填报对应的行业专表、公用设施专表外,若还有未包含在行业专表和公用设施专表的排污环节,则将未包含的排污环节相关情况填报到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xx(G103-1)中。

4)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G103-21);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xx(G103-22)。

5)填报时注意表中相应的指标需小于等于G101-2中的指标值。

(2)其他废气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1)有废气公用设施的废气普查对象,若有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xx使用、固体物料堆存等一项及以上涉废气污染物排放公用设施的,选择对应的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填报。

2)除填报对应的公用设施专表外,若还有未包含的排污环节,则将未包含的排污环节相关情况填报到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xx(G103-1)中。

3)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G103-21);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xx(G103-22)。

4)填报时注意表中相应的指标需小于等于G101-2中的指标值。

4.固废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固废普查对象指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和倾倒丢弃的企业。

固废普查对象填报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xx(G104-1)或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xx(G104-2)。

5.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指涉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附录A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环办〔2014〕33号)中化学品的企业。

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填报工业企业环境风险信息xx(G105-1)。

6.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是指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初测放射性水平达到筛选标准的稀土等1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辐射监测机构组织对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进行入户监测,普查对象填报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xx(G106-2),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填报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废水放射性监测表(G106-1)和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放射性监测表(G106-3)。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1.现场普查员对xx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xx,以及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普查员在发放xx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xx,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填报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

在普查对象填报xx过程中,普查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录等资料,对企业xx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现场普查员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填报结束后可通过拍照、复印、扫描等形式备案佐证资料关键信息。

2.普查对象对xx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签章。

3.普查指导员在现场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xx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

4.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导审核。

5.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普查对象随机进行现场质量控制,以验证xx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的准确性。

普查质量负责人随时根据现场填报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拟订解决方案。

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工业源采用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xx物料xx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监测数据法

1.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

(1)监督性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得到的数据,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

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或通过xx核算废水排放量。

(2)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全年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3)企业自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相关机构监测的数据。

企业自行或委托机构监测的数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2.监测数据使用原则

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

3.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1)废气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应根据工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监测数据明显存在问题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排放量。

(2)对于有烟气xx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要考虑烟气xx漏风、xx开启等情况。

(3)烟粉尘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应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4)原则上不应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5)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而应根据企业取水量或系数法进行核算。

(6)废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低于每季度1次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排放量。

(7)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没有监测废水流量而有废水污染物监测的,可按xx测算出的废水排放量和平均浓度进行核算。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具体要求如下:

1.产排污系数统一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原则上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匹配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依据本企业2017年度的实际活动水平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污量。

3.地方普查机构组织制定的产排污系数,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使用。

(三)物料xx算法

物料xx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xx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

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xx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及物料的投入、使用和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从物料平xx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与水的消耗量及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四)核算方法的使用原则

1.对已发布排污xx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按照相应的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不符合排污xx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核算方法使用条件的(如要求实施自动监测而实际尚未实施的),排污xx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未规定排放量核算方法的,按照未发布排污xx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核算方法原则选取核算方法。

2.未发布排污xx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参照以下原则选取核算方法:

(1)工业锅炉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xx算法(硫平xx)核算。

锅炉二氧化硫产生量指燃料消耗产生的硫,通过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率与硫的转化率等参数计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经烟气排放的硫,通过二氧化硫产生量与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等参数计算得出。

(2)废气氨、溶剂使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xx算法。

(3)废气重金属排放量优先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4)除上述特定行业特定污染物外的企业,符合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的,通过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须提供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全部监测数据台账,与报表同时报送普查部门,以备数据审核使用。

若进口或出口监测数据不符合规范性要求,可选用其他核算方法,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允许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5)对无法使用监测数据法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xx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6)普查对象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所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及用于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普查内容信息负责。

(五)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

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xx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后的排放量。

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xx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xx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

排水去向类型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进入其他单位的企业,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

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按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废水重金属浓度及接纳废水量核算排放量;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无去除重金属工艺,则该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

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园区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工业园区普查的具体对象、范围,指导工业园区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国家级、省级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特殊监管区域、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其他类型开发区,省级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示范区、xx等。

三、普查内容

(一)园区基本信息

1.园区批准信息:

园区名称、批准部门、区位(行政区划)、四至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立时间、园区级别(国家级或者省级)、园区类型、面积(批准面积、代管面积)。

2.产业聚集情况

园区内注册工业企业总数、园区内生产的工业企业数、主导产业及占比(前3个主要产业行业名称及代码、占比)、园区工业总产值等。

(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调查园区清污分流及排放去向、集中供热(为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及企业用热情况,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建设以及企业污水纳管情况等。

(三)园区环境管理情况

1.环境质量监测情况:

空气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设备安装情况、监测项目及频次等,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

2.园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情况:

企业档案建立情况、园区应急预案制定、园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等。

3.污染源信息公开情况:

信息平台建设。

四、xx的填报和审核

(一)xx的填报

工业园区xx包括工业园区基本情况表(G107-1)、工业企业汇总表(G107-2)。

工业园区xx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园区管理机构填报。

xx的填报可采取集中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组织统一宣讲,发放xx,并明确要求普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普查机构报送。

园区普查名单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确定并组织普查实施。

xx按一区(园区)一表,由园区管理机构填报。

园区内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不在工业园区xx中填报,而归在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中进行。

普查员对xx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xx、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普查员要实际核查普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数据质量,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更正。

园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xx,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xx填报内容。

园区管理机构要配合普查员对报表质量进行审核。

若发现数据造假的情况,国家普查机构将就数据造假情况反馈给园区批准机构和主管部门。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农业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农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

农业源普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同一养殖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以前xx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xx的养殖场纳入普查范围。

前已纳入农业统计的养殖、种植活动,纳入普查范围。

2017年度停产的养殖场,纳入普查范围。

以前关闭的养殖场,不纳入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一)种植业

1.县级种植业基本情况,包括县区名称、行政区划代码、农户数量、农村劳动力人口数量、耕地和园地总面积等。

2.主要作物播种面积情况和农药、化肥、地膜等生产资料投入情况。

3.主要种植模式及污染防治措施、地膜回收利用情况。

4.主要作物收获方式、秸秆利用方式与利用量。

(二)畜禽养殖业

1.规模化养殖场:

基本情况,包括养殖场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畜禽种类、养殖规模、养殖设施类型、饲养周期、饲料投入情况等。

污染防治情况:

废水处理方式、利用去向及利用量,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及利用量、粪便去向及利用量,配套农田面积、种植作物品种与种植面积。

2.非规模化养殖场(户):

县域畜禽养殖业基本情况,包括县区名称、代码、各类养殖场(户)数量、养殖规模、产量,各类畜禽的饲料投入量、养殖设施类型、粪便清理方式及对应的养殖数量、粪便、废水产生量。

污染防治情况:

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及利用量、粪便去向及利用量,配套农田面积;废水处理利用方式及处理、利用量等。

(三)水产养殖业

包括县区名称、代码、规模化养殖场与养殖专业户数量、养殖水体、养殖模式、投苗量与产量、养殖面积等。

(四)污染物

废水污染物: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四、xx的填报和审核

(一)xx的填报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现状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况,选择填报相应的xx,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

xx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现场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xx,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填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xx(N104);县(市、区)有关部门填报县(市、区)种植业xx(N101)、县(市、区)地膜xx(N102)、县(市、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情况xx(N103)、县(市、区)畜禽养殖xx(N104)xx(市、区)水产养殖xx(N106)。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1.现场普查员对xx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xx,以及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普查员在发放xx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xx,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后关闭且无法填报的养殖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

在普查对象填报xx过程中,普查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记录等资料,对企业xx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现场普查员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2.普查对象对xx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签章。

3.普查指导员在现场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xx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

4.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导审核。

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普查对象随机进行现场质量控制,以验证xx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的准确性。

普查质量负责人随时根据现场填报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拟订解决方案。

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农业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产排污系数统一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原则上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种植业氮磷流失量采用流失系数法,以某县(市、区)某种种植模式与该种植模式的平均施肥量及流失系数相乘,测算全县(市、区)种植业氮磷的流失量。

种植业氨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以某县(市、区)氮肥的用量乘以该地区氮肥施用氨排放系数,测算全县(市、区)种植业氨气的排放量。

种植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潜力采用散发潜力系数法,以某县(市、区)某种作物的种植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