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几点思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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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几点思考Word格式.docx

从目前基层工作实际看,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

1、职能过于繁多,人员偏少,完成任务难度大

我局共有现22个所,其中3人所11个,2人所10个,1人所1个,各司法所要承担开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普法和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多项工作,还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上级职能部门是多人在做同一工作,具体到司法所,是一人做着多项工作,要逐一落实上述职能,做到扎实有效,难度增大。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

基层司法所工作,有的职能是司法所和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

这看似是司法所地位的提高,实则是司法所工作的难点,难在可操作性,如目前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与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互相交织,难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分别要对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由于机构多头设置,具体工作分工不明,给工作协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工作力量相互抵销,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能。

又如安置帮教工作,单靠司法所是很难开展工作的,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又规范得过于笼统,对由谁管、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并且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无法形成合力。

3、人民调解员队伍、安置帮教小组、普法工作队伍与社区居委会结构相同,人员重叠,专业化程度不高,制约了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虽然我区各街都成立了上述组织,但大部成员由居委会、经济联社干部兼任,一是由于他们的人、权、事、物的管理权在街道办事处,管理和使用脱节,事实上已形成“管事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管事”的局面,司法所对他们的工作处于不能不管,但又不能深管的两难境地。

二是经济联社、居委会主要履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难以投入全部精力,一旦与其它工作发生冲突,司法行政工作在社区的落实就大打折扣,或不了了之。

再加上大部份人法律素质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4、司法干警待遇偏低,发展的渠道和空间缩小,影响了干部积极性

收编直管后,司法干部队伍得到了有效的稳定,确保了工作的延续性,有利于实现司法所人素质的专业化。

但相对于街道干部来说,从事司法工作的干部个人不但经济收入偏低,而且发展的渠道和空间也缩小,影响了干部积极性,行政区划调整至2008年3月,我局共调出干部16人,其中中层干部4人,近年公招的研究生和大学生9人;

另有7名干部提前退休,其中4人是工作经验丰富的中层干部。

占全局干部人数约20%,这些数据可以从某个侧面映了待遇偏低和发展空间缩小对干部积极性的影响。

5、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跟不上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区22个街道司法所52名司法干警,虽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数100%,法律专业人员占75%,但有相当一部份是后来通过函授等继续教育方式取得,队伍整体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

近两年共有8名干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其中基本是年轻干部,仍有部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存在差距。

另一方面,区司法局30岁以下年轻干部约占20%,军队转业干部占16%,年轻人和军转干部的培养都是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成因分析

辨证分析上述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因素的产生原因主要有:

客观上,一是工作体制、运行机制相对滞后。

二是司法行政工作虽具有在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稳定中发挥潜移默化、厚积薄发这么一个治本的重要功能,但它不像其他政法部门的工作那样在短期内有显而易见的成效。

这既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优势,同时也致使一些基层领导对新形势下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不重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另一方面,自身努力不够是司法所建设与发展迟缓的内在原因之一,有的同志对党和政府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比较淡薄。

有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弱,存在着自卑心理和抱怨情绪,不切实际地与其它部门比规格、比待遇、比权力,不注重加强自身建设,这些观念严重地阻碍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

三、对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几点看法

如上所述,影响司法所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作体制、运行机制相对滞后等客观原因,也有自身发展跟不上形势需要等主观原因。

科学发展观把事物的发展作为整个系统来对待,注重各个环节的统筹协调,强调全面发展和整体提高。

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是工作落实的末端,同样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只有坚持全面建设,协调发展,才能不断提高整体水平,只强调某个方面而不及其它,就会导致结构失衡、发展失调.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就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为依据,坚持思想政治、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纪律和物质保障全面抓、全面建、全面落实,在全面抓建、整体推进中打牢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一)“搭建一个平台”,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新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办实事、解难题、做好事,努力改善司法所发展的外部环境,是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上台阶的前提。

主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1、加大政策支持和舆论宣传力度

政策保障是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强大外部动力。

目前,除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有国务院条例外,基层的其它几项业务还没有上升到以法律法规来规范的层面,在职能定位、经费保障和外部力量支持配合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已出台的有关基层工作的保障政策不明晰,硬度不足,力度不大,基层落实困难。

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争取同级人大和政府支持,出台有关基层司法行政的政策或法规,使基层各项业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有据;

基层则要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工作的立法调研。

司法行政每一项工作都是党与政府关注民生的直接体现。

做好宣传,上可使领导了解,下可使人民群众理解与支持。

应该多在电视媒体、报刊、公益广告等宣传司法行政工作,通过多方宣传,使全社会能更加理解与支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2、落实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

要抓住这次编制调整和公务员公招的机会,通过协调人事编制部门,尽量落实基层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司法所人员,争取早日达到每个所有3名专职司法干警,用一个稳定的队伍,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

3、努力提高司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

努力争取政策支持,争取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高司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不断改善司法所的硬件实施,切实稳定和发展司法干警队伍,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4、建议借鉴珠海等市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做法,加快我市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队伍的专业化进程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质量。

(二)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提高指导司法所建设的科学性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司法所的全面建设,是司法行政系统目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抓好这项工作,处理好“两个关系”十分重要。

一是正确处理好机关指导与基层自建的关系,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秩序。

基层司法所建设质量的高低,既取决于党委和机关的科学指导,更有赖于基层自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机关干涉过多,统得过死,就会造成越俎代庖,甚至使基层司法所产生依赖思想。

作为局领导机关,应严格遵循基层建设规律,科学实施具体指导,既要端正工作指导思想,把选准配强基层司法所长队伍、抓好基层党支部作为帮建的重点;

又要善于在提高基层司法所的自建能力上下功夫,把属于基层的支配权、决定权等真正还给基层。

二是正确处理好“创特色”与“打基础”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打基础”和“创特色”是相辅相成的,“打基础”是“创特色”的前提和保障,应当在打好基础、全面过硬的基础上,体现自身的特色,不能脱离基础性工作,搞“单打一”,追求单项冒尖。

在基层司法所建设中,要始终把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严格管理措施,把思想政治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提高保障能力作为司法所全面发展的基础。

(三)抓住“三个环节”,突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针对性

基层工作千头万绪,要做很多的工作,必须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关键问题,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各支队伍的应有作用。

首先是要抓住班子能力建设这一首要环节。

基层党委班子作用的发挥,其指挥协调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基层司法所的建设与发展。

有效发挥基层党委班子“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必须注重抓班子、强主官,在重点帮、经常建中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和各级干部的能力素质;

必须注重理清指导司法所建设的思路,在抓根本、打基础、攻弱项中稳步推进;

必须注重为各基层单位办实事、解难题,在解决制约基层建设的突出问题中谋发展、求突破。

其次是抓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

基层党支部是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关键所在,是司法所建设的中心环节。

要切实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上级党组织必须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帮建相结合,定期对基层党支部进行考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高基层党支部在工作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的作用。

再次是抓好基层司法所所长作用的发挥。

司法所所长作为基层司法的管理者,是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和司法所建设的最终环节,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司法所履职能力的强弱均体现在他们身上。

加强司法所所长作用的发挥,要坚持一手抓教育管理,一手抓培养提高。

在教育管理上,主要解决动力不足、能力不强、形象不好的问题。

在培养提高上,重点要抓能力素质的提高,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传、帮、带,在实际工作中交任务、压担子、教方法,通过岗位实践促进司法所所长成长进步。

(四)打牢“四个基础”,促进基层司法所建设上台阶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司法所建设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

只有夯实基础,打牢根基,才能司法所行政工作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

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广州市街镇司法所管理规定》的要求,以思想、组织、业务和后勤保障四个方面的基础工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切实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是打牢思想基础,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实现司法部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目标,一方面要教育全体干部深刻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把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司法所建设上来,提高做好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司法所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开展。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来武装干部头脑,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觉悟。

要切实解决司法所基层组织功能弱化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创新教育方式,采取集中教育、分散教育,个别教育的方式,把教育的内容划分到各个科所,以分散的时间保证内容的完整,以连续的方式保证教育的效果。

加强思想工作制度建设,建设和完善思想工作规范体系。

要扎实开展专题教育,以经常性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主线,大力开展学习、遵守、贯彻党章活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各项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基层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为培训和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所队伍提供坚实的政治和思想保障。

二是打牢队伍建设基础。

队伍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关键。

如果没有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工作过硬的高素质的司法干警队伍,司法所建设的再好、办公设施再现代,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在采取多种措施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司法所人员结构,重用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好配强司法所长。

要针对司法所居住分散、独立性强,人员管控难这一特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拿出具体、实在、管用的对策措施,不断细化责任,建立科学的干部责任目标考评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干部培训、考核和调整力度,切实解决一部分司法干警知识老化、热情不高、干劲不足,以及业务不娴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推动基层司法干警干部整体优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是打牢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基础。

业务是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根本,是重中之重,是体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地位与作用的标志。

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和群众评判司法所工作开展的好坏,主要看其能否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能,能否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如果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得到切实发挥,即使司法所办公设施差一点,群众和社会各方也能满意;

反之,司法所即便守着金室银屋,但在基层工作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地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

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必须坚持提高司法所的履职能力为标准,教育、培训、管理、保障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向提高司法所的履职能力聚焦,往活跃基层司法行政业务上使劲。

学习是干部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途径,要把干部的和培训作为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着力增强司法所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素质,以适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需要。

对司法干警的教育培训只停留在区级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短期培训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在司法所人员充实的前提下,建议定期轮流输送到政法院校进行系统理论培训。

同时,出台奖励政策,鼓励司法干警参加函授、自考、参加司法考试等形式提高自己。

引导干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不断拓展业务知识,增强工作能力。

四是打牢后勤保障工作基础。

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如何,既关系到司法所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也关系到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能否在基层得以充分发挥。

近年来,我积极争取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在政策、财力、物力及建设用地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了司法所办公用房条件,配置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的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条件已基本满足司法所履行职能的要求;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司法所独立办公后,司法所日常经费开支将会成倍增加,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的经费保障体系,把资金向基层倾斜,保证司法所正常经费开支,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坚持“以人为本”,为基层干部解决实际困难,落实生活困难补助、伤残医疗保险、年度休假等保障制度。

为基层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暖心留人的和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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