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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识产权下定义Word格式.docx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艺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

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艺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

以上规定涵盖了目前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

根据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却也以划定范围的方式避开直接对知识产权下定义。

事实上,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曾有人打算跳出这个圈子(国际条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另辟“新”路去下定义,结果最终又回到这个圈子里,改变方式重复了前人所划的范围,只是生造了个别不为人们所接受的“新概念”,实际上并未辟出任何“新”路。

有学者就认为这恰好反映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

诚然,作为传播技术和工商业产生和发展的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它与其他的权利制度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加上它保护的客体之无形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更难以对其作出相对稳定、准确的定义。

然而我认为,对此我们无需多虑,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是预料之中的事。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

而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

  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过于严谨地给知识产权下定义。

事实上也难以做到这一点,但是基于研究的需要,我们应该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或权利对象有个基本的认识。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

知识产权即是基于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而形成的法定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个权利集合,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国际条约所涉及的各项权

  利(当然各自的范围有所差异);

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是指工商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其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著作权则包括作者全和传播者权(邻接权)等。

但不管哪一种划分,著作权、专利权和,有的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支柱与核心,在这一点上,各国的认识是共同的。

  知识产权概念的认定,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的分析有决定性意义。

二者是基石与大厦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同知识产权的概念一样,学界并没有取得共识。

国内谈到知识产权的特征时均将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作为其基本特征,有的在此基础上或增加可复制性和无形性,或增加支配性,或增加客体的非物质性等。

而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是一个引进的概念;

为探讨其特征,在借鉴国外学者观点时,我们很难发现西方是如何归纳出其特征的,甚至根本就不谈所谓的特征。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张玉敏教授认为,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必须符合二个基本要求:

其一,不能是所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点,否则便不能将知识产权与其他的民事权利区别开来;

其二,必须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具备的特点,仅部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点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共同特点,否则会给知识产权的学习造成疑惑和困难。

基于这一要求,参考并有关资料以及对以上特征的分析理解,提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认为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是“排他性”,准确地讲是“商业排他性”,而不是“专有性”。

该特征是有其本身的权利性质所决定。

知识产权,从一般意义考察,也是一种所有权。

知识产权可以说是对世权、支配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付不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发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

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类似,与属于相对权的债权则大相径庭。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对象的信息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

在这方面,知识产权被称为“准物权”。

因此,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可以适用知识产权法。

  虽然说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但知识产权并不具有“专有性”。

举个例子来讲,尽管有人申请获得了专利,但他不能剥夺与他同样发明该技术(也许先于专利人作出发明但未申请专利,也许后于该专利人作出发明但不知已经被别人申请专利)而未能获得专利的发明人对类似技术的占有,后者受限制的是他不能将自己的技术在市场上推广或使用,产生商业价值;

还有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允许有关教学研究无偿使用、占有权利人的技术等知识产权,前提是不能从事商业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的“排他性”而非“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最本质特征。

  

(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对于该特征学界持有肯定观点的,有持否定观点的。

  前者认为地域性是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无保护义务,除非双方有条约规定。

有人用各国对有关物权、亲权、婚姻、债权等由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不同而与相应的他国的有关规定不同来否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不当的。

实际上,尽管各国法律规定有差异,但不等于不给予保护,而是通过国际司法(冲突法)来调整,适用不同的法律来保护;

而知识产权除非双方间有条约规定,在申请保护领域外一般是不予保护的。

有类似法律法规的地域差异性(认为是类似法规的地域性的表现,并非知识产权所独有)否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错误的。

因为特征并非讲事物所独有的属性,而是指其明显的征象或标志,如果以一点来及其余,并通过不当的类比,难免走入歧途,陷入误

  区。

因此在现阶段,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十分明显的,他不应当受到丝毫的怀疑。

  后者(张玉敏教授的观点)认为: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著作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对地域性的一般解释是,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仅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任何效力。

而且认为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是由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这一特点决定的,因为一国的法律没有域外效力。

这解释并不错,但是,并没有能够揭示出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特征。

实际上,所有民事权利都有这样的地域性,如你的权利在外国得到保护并不是因为他有域外效力而是因为依照他国的法律承认你的权利。

但是,同样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其内容、取得方法、消灭的原因以及保护的方式、程度则可能不同。

如果一种财产在某国不受保护,不但不能受到保护,还可能受到惩罚。

因为,一个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只是具有域内效力,任何民事权利都只能按照本国法律取得并受保护。

因此,可以说任何民事权利都具有地域性。

如果说其他的民事权利没有地域性,就不需要国际私法(冲突法)了。

因此,否定者认为,这一特点确切地应该表述为知识产权可分为地域取得和行使。

需要将其拆分两部分,而不能单独称其“地域性”。

  由以上分析二者观点可知,是否认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对适用国际私法作用以及特征含义本身的不同理解。

我个人比较偏向于前者,认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

  (三)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信息形态性和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力成果。

不管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都具有非物质性。

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

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非物质财产不同于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所表达的是该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但是它可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

因此,用无形性来描述知识产权保护队形的特征是不科学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确实是无形的,但是它与其他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它的非物质性,而不是无形性。

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无疑都承载着一定的信息,是人类思维的结果,他与其他物化的财产权显然不同;

有专家指出,知识的本质是形式;

也有学者指出信息是专利的本质,专利的集中问题就是排他权与信息之争,对于版权其信息特征更为显著,关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未被披露的信息、地理标志、拓扑图等无不是信息的记载,正是他们的记载信息才使得权利人获得了权利;

有的甚至认为“信息与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或“知识产权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

更有甚者认为,将知识产权称之为信息产权更确切。

  正是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和信息形态性使其具备了可复制性,即知识作为形式,无论是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创造发声明,或是工商业标记,只要描述出来,在空间上就可以无限地复制自己。

这一特征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利于知识产权传播和流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是因为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

  区别在于:

  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

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权;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二)地域性

  (三)时间性

  四、知识产权的主体

  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

  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的概念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六、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

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1、提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2、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

  3、提请诉讼保护。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条件。

  第一节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

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

在英国,COPYRIGHT译为版权,而大陆法的作者权不能

  译成COPYRIGHT,必须译成author’sright.二者有不同。

CO强调复制权,而在今天,未经许可广播一首歌曲或转播剧本都是侵犯版权。

而且,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

  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邻接权在中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和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对象

  一、作品的概念

  

(一)什么是作品,表述方法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

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伯尔尼公约》规定: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案例2:

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案情]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

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

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

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

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

  名度。

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东”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东”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

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东“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题]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

  [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理由如下: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

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二节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著作人身权

  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包括:

  

(一)发表权

  特点: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注:

在一个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未经他人同意。

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rights)

  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一)复制权

(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

  (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摄制权(十)改编权(十一)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十三)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取得

  

(一)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

  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

  2、注册取得制度

  3、其他取得制度

  

(二)我国的制度

  我国采用自动取得原则。

(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办理著作权软件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而是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

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并由国家有关机关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

  四、著作权的期限

  1、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至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非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4、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

  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7、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案例名:

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纷

  一、双方对未经协商各自在壁画署名问题上不适当的做法表示谅解。

  二、在壁画右端画面线条空白位置处,重新署上“丙寅秋张义潜作”,字体不小于4×

4平方厘米。

  三、壁画修复工作由华清池管理处承担,并须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四、为了共同维护壁画画面的整体艺术效果,张义潜承担修复费三百元,其余费用由华清池管理处负担。

  五、壁画右上端位置的张义潜名章一枚,左下端位置的画名章一枚,维持原状。

  六、华清池管理处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壁画一侧适当位置上,修建一座说明碑,碑文除记载有关内容外,必须载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作者张义潜及王权,史国霖所作的工作。

  案件受理费30元,双方各负担15元。

  案例2、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案情]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

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50余幅。

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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