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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辅助设施管理规定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生产辅助设施制作与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生产辅助设施制作与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合理、节约、有效地利用资源,现就公司内生产辅助设施及部分公共设施的制作、维护与使用中的管理事宜规定如下:

一、生产辅助设施制作

1.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现生产现场中凡是属于建厂初期所制作的部分生产辅助设施将逐步进行改造或更换;

1.2生产辅助设施的更换、改造、制作、维修及管理工作由5S管理室监督实施;

1.35S管理室对生产辅助设施的改造、制作工艺及公司内所使用的生产辅助设施颜色、式样、适用性充分认定后给予执行;

1.4生产辅助设施使用人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生产辅助设施管理规定,任何人未经5S管理室批准不得私自制作、不得更改生产辅助设施的结构、颜色等,确保生产现场整洁;

1.5公司定额室负责生产辅助设施改造、制作与维修过程中的核算工作。

二、工具柜的使用管理

2.1工具柜由5S管理室负责使用中的分配及管理工作;

2.2各车间正在使用原自行制作的工具柜,由各车间自行组织清理,编号后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分配使用,对样式怪异、影响厂容、厂貌而无使用价值的直接清理出生产现场;需新制作工具柜投入使用的由车间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上报计划,经公司生产部审核后,由5S管理室安排统一制作,车间负责人为工具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3起重转运、工务、质检等部门确有需求在生产现场放置工具柜的,由使用人提交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5S管理室办理领用手续,其领用人为工具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4外包施工队需领用工具柜的,按在国裕外包管理室登记从事劳务输出或工程承包的公司为计量单位,20人以下的公司可领用A类工具柜1只,每增加20人可增领1只,以此类推;对从事分段中组、船舶合拢及机、管、电、涂装、内装等作业的外包施工队除按上述标准领用A类工具柜外可按领用A类工具柜数量配套领用D类工具柜1只,以方便在合拢的分段中、船上使用;

2.5涂装外包施工队确因需要在生产现场放置库房用于存放油漆的,由各外包施工队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由5S管理室按照通风要求统一制作,油漆库房纳入A类工具柜管理;

2.6为杜绝所领用的工具柜私自借用、乱扔乱弃或使用后不及时退还,对车间内的固定工具柜及厂工领用的工具柜一律实行借用、建账管理制度;其它均实行收取押金制度:

A类工具柜每只500元;D类工具柜每只300元;油漆仓库每只500元;码头材料仓库6米长每间1000元,10米长每间2000元;集装箱6米长每只1000元,12米长每只2000元,押金在使用人退还工具柜时给予返还,分段厂房北河边工具房列入A类工具柜管理;

2.7对领用标准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外包施工队可自带集装箱投入使用。

凡外包施工队领用公司集装箱的:

长12米交纳租金10元/天,长6米交纳租金6元/天;超标准领用A类工具柜交纳租金5元/天,D类工具柜交纳租金2元/天;涂装施工队领用的通风库房计入A类工具柜领用数量,超领部分按每只交纳租金5元/天;内装施工队领用的材料仓库租金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租金按月结算,均在工程款中扣除;

2.8对超标准领用工具柜所收取的租金,每月由5S管理室进行汇总后通知定额室在对应的施工队当月工程款中给予扣除;

2.9为有效使用工具柜,节省资源,工具柜领用人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带押金收据到5S管理室办理退还手续,以便他人使用。

对已办理退厂手续或虽未办理退厂手续但连续15日以上在公司内无承揽施工项目而占用公司工具柜的,无论属标准内领用或超标准领用,均按每只工具柜50元/天加收费用;

2.10公司内投入使用的工具柜均有编号并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各使用人必须将工具柜按定制管理要求在生产现场中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搬迁、不得相互借用或私自转让,对确因方便使用需要改变摆放位置的,一律到5S管理室开具转运单后方可移位,以便跟踪管理。

对私自移位的按每只箱、柜处罚200元/次,帮助转运的车辆司机按同标准处罚;对私自借用或转让的,对借用或转让方按每只箱、柜各处罚200元/次;

2.11各使用人必须对领用的集装箱、工具柜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集装箱、工具柜的外表结构、颜色等;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乱涂、乱画、乱写。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每只100-200元/次处罚;人为损坏的除按上列标准处罚外,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2.12为进一步加强集装箱、工具柜的使用管理,5S管理室每月对生产现场中所有集装箱、工具柜进行清查一次,各生产区域主管与工具柜使用人给予积极配合,凡阻碍或不配合检查工作的,按100元/次对区域主管及使用人进行处罚;

2.13集装箱、工具柜仅限放置在生产现场作办公、考勤、对讲机充电、存放工具及贵重船用配件、辅助性生产材料。

为方便使用,按每个作业班组、外包施工队为计量单位,每个作业班组、外包施工队只允许有一只集装箱或工具柜接通电源,电源接线由公司工务保障部统一安装,并在有电源的集装箱、工具柜正面右上方标有通电标志。

凡私拉乱接按每只箱、柜200元/次罚款;禁止在集装箱、工具柜内使用电器做饭、取暖。

否则按每只箱、柜500元/次罚款。

三、脚手材料、脚手材料托架、扣件箱的管理

3.1生产现场中的脚手材料、脚手材料托架、扣件箱由生产部综合车间负责使用中的管理;

3.2脚手材料仅限用于船舶生产过程中作搭建脚手使用,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挪用;严禁用脚手材料垫路、搭棚子、做货架、做爬梯、接地线、睡觉等以及作其它用途;基建部确因生产需要使用脚手材料的,一律到综合车间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及时归还。

凡私自挪用的脚手板按100元/块;钢管50元/根;脚手材料托架100元/只;扣件5元/只进行处罚;

3.3综合车间应严格加强对脚手材料、脚手材料托架、扣件箱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凡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的视情节轻重脚手板按100-300元/块;钢管50-200元/根;扣件5元/只;脚手材料托架100-200元/只;扣件箱100-300元/只进行处罚;

3.4起重转运人员在转运脚手材料时应轻铲轻放,因转运过程中造成脚手材料、脚手材料托架、扣件箱损坏的参照使用不当处罚标准执行;

3.5生产现场中未使用的脚手材料、扣件都必须放置在对应的脚手板托架、钢管托架、扣件箱中,定尺材料两端串位控制在5cm以内,非定尺材料一律码放在托架中间,并将脚手板托架、钢管托架上口用钢管、扣件封好;对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变形脚手板、弯曲钢管应单独存放并及时回库维修;严禁将脚手材料在生产现场中乱扔、乱弃或将已变形的脚手板、弯曲的钢管、扣件滞留在生产现场,严禁将弯曲变形的脚手材料混装在合格品的托架中。

否则:

视情节轻重按100-500元/次进行处罚;

3.6放置在生产现场备用的脚手材料在不影响交通及符合码放标准的原则下,将脚手材料托架、扣件箱靠路边、单层、平行摆放整齐;严禁歪摆斜放;严禁将托架、扣件箱双层或多层折叠摆放。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元/次处罚;

3.7严禁将未使用的或已损坏的脚手材料托架、扣件箱在生产现场中乱扔、乱弃,违反者按每只100元/次给予处罚;

3.8所有脚手材料托架、扣件箱仅作存放脚手材料使用,严禁储存其它物品或垃圾。

违反者按100元/架、箱罚款;造成损坏的均按原有价值赔偿。

四、木方、木方栏的管理

4.1起重转运室为木方、木方栏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2木方仅限于船舶生产中作垫木使用,严禁使用木方垫路及作其它用途;各使用人应加强对木方、木方栏的爱惜;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木方按50-100元/块;木方栏按100-500元/只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3生产现场中未使用的木方一律由各区域中起重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放置到木方栏中并码放整齐,对将木方在生产现场中或在其它区域内乱扔、乱弃的按每块木方50元/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4已装好木方的木方栏或空木方栏一律在生产现场中平行靠边、单层摆放整齐;严禁歪摆斜放或将木方栏倾倒在生产现场。

否则按每次100元/只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5对已腐蚀无法使用的木方应及时清理出生产现场,并送废旧物资仓库作统一处理。

严禁将已无法使用的木方混装在合格品中或在生产现场等区域中乱扔、乱弃。

违反者按每块木方50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爬梯的管理

5.1爬梯由各区域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5.2生产现场中的爬梯数量均是按照各区域实际生产需求而投入的,各区域仅限使用本区域中的爬梯,确因某区域中分段密度的增减或因其它原因需使用其它区域中爬梯的,使用后应及时返还。

否则按每只爬梯200元/次进行处罚;

5.3保持爬梯外表整洁,爬梯使用后应将残留在爬梯上的杂物、垃圾清理干净,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将爬梯停放到通道边;地面上有黄线标识的区域一律将爬梯沿黄线内平行摆放整齐;严禁将爬梯在生产现场中乱扔、乱弃或歪摆斜放;更禁止将爬梯倾倒在生产现场中。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每只爬梯100-500元/次进行处罚;

5.4加强对爬梯的爱惜,凡人为因素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每只爬梯100-300元/次进行处罚;对自然损坏需要维修的爬梯由各区域内转运人员负责转运至废旧物资仓库东生产辅助设施维修点内进行维修。

凡将已损坏的爬梯未及时转运至维修点,而在生产现场中乱扔、乱弃的,按每只爬梯100元/次对责任转运班组进行处罚;

5.5严禁在爬梯上乱涂、乱画、乱割、乱焊;严禁将爬梯上的滑轮卸下作为它用。

否则:

视情节轻重按每只爬梯100-300元/次进行处罚。

六、杂铁箱、垃圾箱、物料周转箱的管理

6.1杂铁箱、垃圾箱、物料周转箱由各生产区域起重转运班组负责使用中的管理及其它协调工作;

6.2为杜绝因杂铁箱、垃圾箱分布不均影响周转使用,整顿后投入使用的杂铁箱、垃圾箱均是按照各生产区域内实际需求量进行定点布置的,并有编号、颜色区别、区域标识以便识别。

各区域仅限使用本区域内的杂铁箱、垃圾箱,若因临时需要借用其它区域杂铁箱、垃圾箱的,使用后应及时返还,严禁长时间占用非本区域内的垃圾箱、杂铁箱;未及时归还、乱扔的按每只箱200元/次处罚;涉及到叉车工责任的,对叉车工按同等标准进行处罚;查不出责任人的,对占用非本区域杂铁箱、垃圾箱的转运班组进行处罚,缺失区域起重转运班组负连带责任;

6.3船台合拢生产中所使用的杂铁箱、垃圾箱原则上在船舶下水前全部清理出船外,放置在原船台内以便周转使用,确因生产需要将杂铁箱、垃圾箱带到水下的由水下码头起重转运班组负责返还;严禁水下船舶生产中长时间占用船台的杂铁箱、垃圾箱。

否则对码头区域起重转运班组按100元/箱进行处罚;

6.4生产中产生的杂铁(以单个重量一斤为限)必须投入杂铁箱,严禁在杂铁箱中投入其它杂物;木材、塑料、橡胶、垃圾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均投入垃圾箱后交废旧物资仓库分拣、分类后作统一处理。

严禁杂铁与垃圾混装;严禁焚烧垃圾。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50-200元/次罚款;

6.5杂铁箱、垃圾箱属专箱专用,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用垃圾箱、杂铁箱存放船用物料。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100-500元/次罚款;

6.6生产现场中已装满的杂铁箱、垃圾箱由各生产区域内起重转运班组负责转运倾倒,并将空箱返回至原来的摆放位置。

禁止将已装满的杂铁箱、垃圾箱放置在生产现场过夜。

否则:

对责任区域内起重转运班组按每只箱200元/次进行处罚;

6.7生产区域中杂铁箱、垃圾箱设置固定摆放位置的一律按规定位置摆放;未设定固定摆放位置或船上使用的杂铁箱、垃圾箱在不影响通道的原则下,一律靠通道边平行摆放整齐。

严禁将杂铁箱、垃圾箱在生产现场中乱扔、乱弃或歪摆斜放。

否则:

对该责任区域内起重转运班组按每只箱100元/次进行处罚;

6.8保持杂铁箱、垃圾箱外表整洁,严禁随意改变外表颜色或在杂铁箱、垃圾箱上乱涂、乱画;否则:

视情节轻重按每只箱50-100元/次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6.9为加强物料周转箱使用中的管理,发料仓库为物料周转箱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物料周转箱使用中的发放、回收及其它协调工作;

6.10物料周转箱属专箱专用,统一采用黄颜色进行标识并有编号;严禁用物料周转箱储存垃圾等其它杂物,违反者按每只箱200元/次罚款;

6.11使用物料周转箱领出的材料安装完毕后,空箱由各区域叉车工在当天内负责返还至仓库,以便他人使用;严禁将空物料周转箱在生产现场中乱扔、乱弃;违反者按每只箱200元对责任区域内叉车工进行处罚;

6.12车间内使用的材料托架、托盘等由各车间负责使用中的管理;

6.13管加车间用于存放管系材料的托架仅限在车间内周转使用,并统一颜色进行标识区分;严禁将车间内使用的托架流入生产现场。

违反者对有托架存在区域中的起重转运班组按每只箱100元/次进行处罚、管加车间负连带责任;

6.14船体车间使用的托盘、托架、集配箱由钢料车间与分段车间共同负责管理,所有使用的托盘、托架分为四种类型:

A.小装配件集配箱;B.板材托架;C.型材托架;D.废料托盘,均按不同类型进行编号;外表涂刷油漆进行标识;

6.15船体车间所使用的托盘、托架仅限在数控、组立、分段制作生产区域内周转使用。

严禁使用船体车间的托盘、托架装运其它物品。

违反者将按每只托盘或托架200元/次进行处罚。

七、钢丝绳、钢丝绳托架的管理

7.1各生产区域起重班组为钢丝绳、钢丝绳托架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7.2钢丝绳托架在不影响安全通道、方便使用的原则下统一在生产现场边缘平行摆放,严禁歪摆、斜放;严禁擅自改变钢丝绳托架结构与颜色。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每只托架100-500元/次罚款;

7.3生产现场中尚未使用的钢丝绳都必须经安全检查后将合格品放置到钢丝绳托架中以便再次使用;严禁将钢丝绳在生产现场中乱扔、乱弃。

否则:

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区域内起重班组按100-1000元/次罚款;

7.4对已报废的钢丝绳应及时清理出生产现场并送废旧物资库作统一处理;严禁将合格品与报废品混放或将废旧钢丝绳在生产现场中乱扔、乱弃。

否则:

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区域内起重班组按100-1000元/次进行罚款。

八、分段搁凳、支架、花墩、挂架的管理

8.1起重转运室为分段搁凳、支架、花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使用中的管理及其它协调工作;

8.2分段在砂房冲砂后,必须将残留在搁凳上的黑砂清理干净:

严禁将黑砂带入路面或生产现场中;更慎防黑砂长期堆积在搁凳上导致搁凳锈蚀,影响搁凳使用寿命及产生安全隐患。

否则:

视情节轻重对涂装施工队按每只搁凳100-500元/次罚款;涂装车间、分段转运人员负连带责任;

8.3生产现场中未使用的分段搁凳、支架、花墩一律在各生产区域中集中靠边、站立、平行摆放或集中码放整齐;严禁将搁凳、支架倾倒在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中乱扔、乱弃。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每只搁凳、支架、花墩50-500元/次对责任起重班组进行处罚;

8.4船舶下水过程中因需要所割断的花墩及其他生产区域中已损坏、变形的分段搁凳、支架、花墩一律由各船台或各区域起重转运班组负责转运至花墩仓库,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再次投入使用;严禁将已损坏或报废的分段搁凳、支架、花墩滞留在生产现场。

否则按100-500元/只对责任区域起重班组进行处罚;

8.5目前公司内投入使用的分段总组、合拢支架高度均是按照船底两侧16个不同区域距地面高度设置的,合拢施工人员应选用高度匹配的合拢支架,并按实际需要在支架顶端加焊长度适当的钢管即可使用,严禁将合拢支架擅自割断或人为损坏。

否则:

按每只支架200-1000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8.6搁凳、支架、花墩的使用人在使用前做好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有变形、开裂或强度上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禁止使用。

否则:

导致人员、财产损失的均由各使用人承担,构成刑事责任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7生产中所使用的挂架由生产部总装车间负责使用中的管理及其它协调工作;综合车间负责使用中的安装、拆卸、维护及保养工作;

8.8挂架仅限总装车间在船舶合拢生产过程中用于船体外板补焊、打磨、涂装等生产作业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否则:

按每只挂架200元/次进行处罚;

8.9各使用人应加强对挂架的爱惜,严禁在挂架上乱涂、乱画;更严禁乱割、乱焊或将超过挂架承载重量的物品放置在挂架上。

否则:

按每只挂架100-500元/次进行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均由使用人自己承担。

8.10综合车间制定完善的挂架管理制度,定期对挂架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挂架使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九、气囊、气囊托盘的管理

9.1生产部综合车间负责气囊、气囊托盘使用中的管理及保管工作;

9.2制定气囊库区管理制度,并按性能妥善保管,划定警戒区域并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气囊使用前与使用后的质量检查,严防自然与人为损坏;

9.3严格执行气囊下水作业流程,确保安全生产;

9.4每次气囊使用后,均按照投入使用的数量进行清点,在确保无缺的情况下一周内全部收集入库;凡是将气囊在生产现场中乱扔、乱弃的按1000元/只进行处罚;

9.5加强气囊托盘的管理,严禁将气囊托盘挪作他用;严禁将托盘散落在生产现场;违反者按每只托盘200元/次进行处罚。

十、二氧焊机柜、多头焊机柜的管理(以下简称焊机柜)

10.1焊机柜由生产部各使用车间负责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0.2为加强焊机柜使用中的管理,杜绝使用后乱扔、乱弃;凡车间领用的由使用人提交申请,经车间主管审批后到5S管理室办理领用手续;外包施工队需使用的由外包施工队提交申请经生产项目主管批准后到5S管理室办理领用手续,并交纳押金100元/只箱,押金在焊机柜归还时一次性返回;

10.3各使用人应加强对焊机柜的爱惜,严禁随意改变焊机柜结构与外表颜色、严禁在焊机柜上乱焊、乱涂、乱画、乱写。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50-200元/箱对领用人进行处罚;

10.4生产现场中使用的焊机柜一律靠边、平行摆放整齐,严禁将焊机柜倾倒在现场,违反者按200元/只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人为造成损坏的,除按上列标准处罚外,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它规定

11.1氧气、乙炔、二氧瓶存放栏除按安全规定分开储存外,其它参照焊机柜管理规定执行;

11.2为规范外包施工队自带集装箱的管理,凡外包施工队自带入厂的集装箱都必须到公司保卫科办理备案手续,并到5S管理室登记,指定摆放位置与跟踪管理。

集装箱使用后需出厂的必须经5S管理室进行确认开具出门证,再经保卫科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厂;

11.3公司内所有生产机动车辆除严格执行使用中的相关规定外,行驶中注意避让建筑物(墙体、车间厂房立柱)、电线杠、电气防护罩等设施;在通过电缆沟时选择通道行使,严禁从电缆沟盖板中随意穿越。

否则;造成的事故均由肇事人员承担;造成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赔偿责任;工务保障部在维修工作中需揭开电缆沟盖板施工的,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将盖板复位,否则按每平方米50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1.4对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拒签罚款单的将按照规定的处罚标准二倍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作停工处理;属公司员工的可直接开除;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5对外包施工队及外协人员的罚款在对应的外包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对公司员工的罚款直接从责任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对责任部门或责任班组的罚款由各责任部门或责任班组将罚款分解到责任人员承担,并将责任人名单、工号等人员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至5S管理室,以便开具罚单;对不能提供责任人员信息的,其罚款由责任部门或责任班组主要领导承坦;

十二、生产辅助设施管理规定由5S管理室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

十三、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5S管理室负责补充;

十四、本通知自2012年元月2日起生效,原相关生产辅助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0日

 

报送:

董事会任总

抄送:

各部门、车间、外包施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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