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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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根据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目的是切实解决干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等问题,营造一个“能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保持“追赶超越”的精气神,为推动学院创新发展做奉献创佳绩。

第三条贯彻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处级单位和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鼓励激励机制

第五条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任用和推荐交流四个方面,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单位年度考评、干部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结果。

第六条评优评先方面:

(一)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年度考评暂行办法》,按照3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单位,授予“年度考评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单位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连续三年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由学院授予“优秀中层处级干部”荣誉称号。

(二)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中层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在全院范围内按照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干部,以学院名义发文予以表彰。

(三)在教职工年度(聘期)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级干部,以学院名义发文予以表彰。

(四)在学院组织的评优评先中,单位考评结果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同等条件下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优先确定。

(五)推荐参加省委高教工委、教育厅及以上单位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被推荐单位的年度考评结果和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同等条件下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

第七条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单位,学院一次性发给奖金2000元人民币,由获奖单位根据职工绩效情况自行分配。

(二)对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处、科级干部,学院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人民币。

(三)对被授予“优秀中层处级干部”荣誉称号的个人,学院一次性发给奖金2000元人民币。

(四)对在“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中,做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根据有关政策发放奖金,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选拔任用方面:

(一)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单位主要领导,其所在单位近三年年度考评结果必须在合格以上,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其主要领导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二)拟提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三)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处级单位,其主要领导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四)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组织有力、表现突出的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推荐交流方面:

对工作认真、勤奋敬业、模范作用突出且连续三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并且有一次优秀等次或被授予“优秀中层处级干部”荣誉称号者,优先推荐参加省委高教工委组织的干部交流、挂职锻炼。

第三章容错纠错机制

第十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处级单位和处科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以充分体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学院党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部门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二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处级单位或处科级干部在受到问责追责后,向学院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

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上报院党委。

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

调查核实结束后,学院党委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

对认定结果为免责的,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对容错的处级单位或处科级干部,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所在单位年度考评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二)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处科级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对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处科级干部,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

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干部分析查找个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

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处科级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学院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能上能下机制

第十六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对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科级干部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

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推进干部能下,主要以单位年度考评和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综合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推动改革创新发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调整方式主要有:

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单位年度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因报送信息严重失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单位考评结果严重不实的单位负责人;

(二)在中层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5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或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经综合研判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三)在新提任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十九条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履行基层党建主体责任缺失,基层领导班子不团结,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学院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制止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不力,发生影响学院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件,不靠前指挥,不担当履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依据推进学院改革发展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工作不力、主观臆断,导致学院改革工作迟滞或发展受限,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在学院“双一流”建设及重点任务落实中,实施不力、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缺乏实效,影响学院建设和发展整体进程的;

(三)学院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发生的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慢报,损失挽回不力的;

(四)发生重大教学管理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招生就业、科研管理、基建、招标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处于落后状态,受到批评后仍整改不力的。

第二十一条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处科级干部进行调整。

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从严追责。

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

各处级单位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告院党委。

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

学院党委对报告应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意听取分管院领导和教职工的意见。

(三)决定。

对拟调整的处科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四)谈话。

对决定调整的处科级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级相同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处科级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调整后的处科级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能院党政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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