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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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赔偿金额:
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X[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X[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X5年X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X5年X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
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divide;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X20年)&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X20年)&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X[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X[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X5年)&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X5年)&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6个月,即19825.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5000,30000-50000
二、交通事故引发因素
1、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
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4、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5、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
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形
(一)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
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
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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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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