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屯司法所业务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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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屯司法所业务工作规程

杨屯司法所业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

人民调解工作

一、排查的范围:

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排查矛盾纠纷的方法步骤:

1、乡镇(街道)调委会负责调处本乡镇(街道)跨行政村(社区)和村(社区)调委会久调未决的重大疑难纠纷;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的一般性纠纷;组(居民小区)调解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常见纠纷的调处;

2、各调委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如遇重大节假日要重点排查;

3、对摸排出的矛盾纠纷要逐一进行登记;

4、摸排出的矛盾纠纷,按轻重缓急进行疏导化解,力争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

5、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员)首先要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应及时调查了解纠纷发生的情况,及早安排调解时间,拟定调解方案。

三、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程序(包括预防程序和调解程序):

(一)、预防程序

1、预测。

各调委会要紧紧抓住当前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和预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矛盾纠纷的发生规律,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出预警;

2、预防。

根据分析预测的结果,及时对苗头性的矛盾纠纷进行提前预防;

3、防止纠纷激化。

(1)、抓苗头,建立信息网络;

(2)、抓重点,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3)、抓调解,果断制止即将激化的矛盾纠纷;

(4)、抓治本,强化法律意识。

(二)、调解程序

1、受理:

一是申请受理,二是主动受理,三是移交受理。

2、调解前的准备

(1)、选定调解主持人;

(2)、调查核实纠纷情况;

(3)、拟订调解方案。

3、进行调解

(1)、告知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3)、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

4、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6、回访工作。

四、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排查工作中应做到“四个”底数清。

一是所辖区的重点户、重点人底数清;二是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环节底数清;三是对“两劳”释解人员底数清;四是对已经发生的纠纷的调解情况底数清。

五、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力争做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

六、司法所要经常性的指导基层调委会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并协助基层调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纠纷。

 

第二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的原则;

2、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3、坚持市场化安置就业的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5、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

1、对回归刑释解教人员,做好建档入户登记,及时协调基层建立帮教网络,认真做好信访解答和工作处理;

2、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做到情况熟、人员底数清,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具体困难和问题;

3、对基层帮教组织的帮教和安置就业,做好协调指导和工作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协调全区企事业单位做好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4、负责做好基层帮教组织骨干成员的工作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熟悉掌握党和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文件精神、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政策水平;

5、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做好自谋职业、自我安置和外出发展,做好思想引导;

6、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摸排工作,搞好回访考查,抓住工作重心,及时推广在工作中出现的典型和经验,表彰鼓励先进;

7、认真做好年度统计报表工作,为上级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三、工作对象:

主要是针对刑满释放(5年内)或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没有生活出路人员通常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通知接受:

区“两劳”安置办公室(区司法局)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办公室(司法所);

2、建立个人档案:

司法所根据刑事解教人员释放通知书对帮教对象进行登记并对帮教情况进行记录,每年帮教活动不少于一次;

3、建立帮教小组:

对每一名释解人员均成立一个相应的帮教小组,小组成员由责任民警、村(居)委会和释解人员亲属等组成,帮教小组在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

1、申报户口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道,并按照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2、落实见面教育,询问、家访:

要有询问笔录和帮教档案及相关工作台帐;

3、司法所指导帮教小组开展工作;

(三)重点监控:

司法所和帮教小组对列入重点人管理范围的释解人员要重点管控,定期对其进行家访,并做好帮教档案。

 

第三章法律服务所工作

一、接待和受理:

1、当事人向法律服务所提出申请,法律工作者应当热情、认真接待,详细询问当事人申请事项,做好接待登记。

2、对下列范围内的申请,法律服务所应当受理: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活动;(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解答法律咨询;(5)、代写法律事务文书;(6)、协助办理公证事项;(7)、办理见证;(8)、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涉法业务工作。

3、法律服务所对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接受委托:

1、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并经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2、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与委托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进行立案登记。

三、调查取证:

1、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向有关当事人、证人调取证言,但应当制作询问或调查笔录;

2、对于协办公证业务,法律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四、办理案件:

1、法律工作者接到开庭通知书之后,应按时出庭,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并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在非诉讼代理中,法律工作者应帮助当事人拟定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并积极组织调解,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制订调解协议书;

3、在协办公证业务中,法律工作者对符合规定的公证申请应认真办理,及时移送至公证处,并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五、结案:

案件结束后,承办案件的法律工作者认真做好办案总结;同时,整理案卷,装订归档。

第四章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工作

第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的基础上,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办理见证事务。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业务,是从审查完善合同(协议),证明其真实、合法、可行到监督合同(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及时调解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事项必须当场目睹或亲自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身份和行为能力。

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方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予以证明。

第四条:

办理见证事项的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及法律行为标的物必须在法律服务所所辖区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申请办理见证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公民、法人申请办理见证应提出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需见证的文书;

3、与见证事业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有关其他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见证申请,法律服务所应予受理:

1、申请与申请见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见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见证事项无争议;

3、申请见证的事项内容单一,履行期限在3年以内,标的额在2万以下;

4、申请见证的事项属于所在乡镇(街道)辖区管辖;

5、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律服务所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见证事项申请存在审查、核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证据材料的进程中,对不完备和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补充或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比照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事项,必须由两名以上法律工作者共同办理,出具的见证证明需经所长审批,并加盖法律服务所的印章后,方可出证。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见证事项,办理制作方出具见证书;见证需使用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格式,见证书一式多份,发给各方当事人,法律服务所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承办见证事项的法律工作者与他人或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另一方当事人的,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应采取措施搞好证后服务,督促当事人履行见证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因法律服务所的过错见证文书被辙销的,所收的见证费应全部退给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见证书的,所收见证费不予退还,因双方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所过错而撤销见证书的,所收见证费酌情退还。

 

第五章法律援助工作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凉州区司法局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所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组成,是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机构,工作站在业务上接受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

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XX(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工作站应积极争取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保障本乡镇(街道)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和协调所在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解答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根据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五)、接受凉州区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

(六)、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凉州区法律援助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及时报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

(七)、负责作好辖区内法律援助情况的统计及信息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八)、负责作好辖区内《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的宣传工作。

二、工作站工作程序:

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司法部规定的程序规则。

一般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受理申请、审查条件、决定指派、提供援助、结案归档。

(一)、受理申请

1、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可直接向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由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

2、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写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写明的其他事项。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二)、审查条件

1、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

(2)是否符合如下法律援助的条件;

a、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

b、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c、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辩护人的;

d、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委托律师的其他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

e、办理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劳动工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有关公证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有权获得公证援助;

f、农民工因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保险金、工伤赔偿等事项请求法律援助的;

g、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委托律师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其他当事人。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④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⑥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⑦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a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b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和材料:

a、法律援助申请书(表);

b、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c、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专用证明;

d、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e、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f、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代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和身份证明。

法律援助工作站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1)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

(2)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4、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报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批准后各工作站依照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办理。

(三)、决定、指派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委托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作站,通过该站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由指定的工作站书面通知受援人;

2、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由指定的工作站当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15日内(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重新审查结果由指定的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四)、提供援助

1、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依法为受援人提供辩护、代理等帮助;

2、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

3、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4、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五)结案、归档

1、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

将结案报告和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有关法律援助文书及时按规定标准装订成卷,经所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审核后填写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表,在每季度末报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2、结案报告验收后,该法律援助事项需由法律援助中心补偿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核定,并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所在工作站支付。

三、其他规定

1、工作站应建立接待、受理、审查、档案管理、公示、案件质量监控、信息报送等制度,相关内容参照《法律援助条例》及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

2、工作站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承揽、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事项;

3、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不得擅自终止正在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

3、工作站应对法律援助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4、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向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或凉州区司法局报告。

第六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目标: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维护社会和谐为目标,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深化依法治理,加快推进依法治理进程;

2、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3、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4、加强行政机关的法制建设,促进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法治化运行;

5、依法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升司法人员在公民中的威望;

6、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加大公民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力度,进一步推动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任务:

1、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人员、农村居民;

3、加快推进依法治理,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法治化运行;

4、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和谐稳定,健全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升司法人员在公民中的威望;

5、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加大公民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广泛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整体推进“法律八进”(工作;

7、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到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实现全社会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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