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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注意事项样本

银行常见法规释疑(第三期)

法律与合规部[-06-2216:

47:

00]

本期内容提要:

本期我部就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务操作中一些典型或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归纳,编写如下答疑,以飨各位,不妥之处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任何疑问,请及时告知或反馈,以利于我部为大家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专刊(上)

1、协助执行中,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了工作证后是否还应提供执行公务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号)第8、9、10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冻、扣时应提供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1号)第1条规定:

法院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鉴于上述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何种证件存在不一致。

我们认为,为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经办人员应要求其至少提供工作证件,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证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

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

2、如何审核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上没有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是否不予协助?

经办人员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机关县、团级(含)以上机构出具;

(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是否需要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问题,以协助冻结为例答疑,本答疑同样适用于协助查询和扣划。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号)第9条

(二)规定: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县、团级(含)以上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否签字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只要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县、团级(含)以上有权机关出具,即使没有县、团级以上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我行也应积极予以协助,不得推诿。

3、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首次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何计算冻结的起始时间?

此问题涉及期间的计算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如经办人员受理1笔协助冻结通知,冻结期限应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受理冻结的当天不计入冻结期限,但冻结的效力应从有权机关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的次日算起,至冻结之日六个月后到期日24时止。

例如:

某人民法院2月1日到某银行要求冻结A公司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

计算时冻结期间应为2月2日至8月1日,但冻结的效力应自2月1日至到期日的24时止。

若该法院没有办理续冻手续,即可视为冻结自动解除。

4、受理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事宜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签字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1号)第1条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号)第12条规定: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根据以上规定,对配合查询事项,人民法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履行内部签字手续,对冻结、扣划等事项,法律规定”应立即协助执行”。

因此,经办人员在司法机关查询后要求冻结、扣划的,应立即冻结后再按照我行操作规程履行内部手续,防止在办理内部手续过程中出现款项被支取的情况发生,以避免遭受处罚的风险。

5、经办人员如何处理有权机关只提供自然人户名/单位名称而没提供个人账号/单位账户的情况?

按照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4月1日以后,自然人存款应当使用实名。

在中国自然人重名现象比较普遍,如有权机关仅提供存款人姓名这一线索经办人员即给予查询,可能造成查询串户并侵害相关重名储户的存款秘密。

银行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被查询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唯一性的信息,以便于确认。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户名而没提供账号的储蓄存款可否查询的批复》(银办[]421号)明确规定:

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存款人姓名而没提供其它任何能够确认存款人身份线索的个人存款,银行不应协助其办理查询。

根据有关规定,有权机关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

6、如何处理有权机关要求查询存款人异地开户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号)第3条第2款规定: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此规定为我行要求有权机关应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开户机构执法提供了依据。

但若我行系统能够支持异地查询的,经办人员应积极协助执行。

7、经办人员如何处理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经过代为送达的方式解除冻结、扣划等措施?

对有权机关经过邮寄送达方式冻结、解除冻结的可否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号)第21条规定: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上述通知书。

从人民银行上述规定能够看出,申请执行人或律师等执法机关以外的人员不得代为送达有权机关的司法文书,异地有权机关能够委托本地有权机关代为送达。

鉴于经办人员在协助冻结、扣划时,要核查执法人员证件、核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故对有权机关要求经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建议其经过本地有权机代为送达或直接办理。

对于法院解除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13号)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能够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规定,我们认为,经办人员能够在核实确系执行法院邮寄送达且手续合乎要求的情况下办理解除手续。

而对于其它机关的解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在协助执行时,涉及被查询人存款已做贷款保证金质押使用的是否也应提供?

在协助执行时,涉及被查询人的存款已做贷款保证金质押使用的,如果司法机关要求查询某当事人名下的所有款项,则该当事人名下的保证金也应提供,如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的是某一特定帐户的款项情况,则无需提供。

但需注意:

在回执上应注明已质押的事实,并在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后书面提出优先权主张。

9、协助有权机关处理解冻手续应要求其提供哪些要件?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号)对经办人员如何处理解冻事宜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此,可参照协助有权机关冻结时的标准从严掌握,要求执法人员提供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如:

提供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等。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请参照第7条答疑。

10、协助扣划(查询、冻结)过程中,人民法院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与裁定书中的被执行人不一致,经办人员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金融机构依法负有保护单位和个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的义务。

我行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法律文书等的完整性及相关内容的衔接度仅进行表面审查,包括审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是否与实际被执行人一致的义务,如果不尽一致,协助执行裁定或通知书是否解释了生效判决(调解书)中义务人与实际被执行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金融机构无权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决文书的正确与否。

即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有错误,也只有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机关无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有关事实或原案争议做出任何处理。

人民法院保全与执行有过错的,当事人可经过国家赔偿或执行回转等途径解决。

申请执行人有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责任。

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与实际被执行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我行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法院坚持予以执行,则我行将相关情况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上注明后,按照法院的指令协助执行。

银行常见法规释疑(第四期)

法律与合规部[-08-0512:

32:

00]

本期内容提要:

本期我部就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务操作中一些典型或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归纳,编写如下答疑,以飨各位,不妥之处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任何疑问,请及时告知或反馈,以利于我部为大家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专刊(中)

1、协助冻结工作中,A法院冻结某账户后,冻结期间内B法院也来冻结该帐户,如果A法院冻结到期前又办理续冻手续的,我们应该给哪家法院办理冻结手续?

这涉及一个轮候冻结的问题,对同一笔款项或账户,不同的人民法院或同一人民法院因不同的案件能够轮候冻结。

轮候冻结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经办人员应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冻结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冻结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冻结登记,并书面告知该笔款项或账户已被其它人民法院院冻结的事实及冻结的有关情况。

冻结法院依法解除冻结的,排列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转为冻结;冻结法院对冻结的款项或存款账户内的款项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冻结自动失效;冻结法院对冻结的款项或存款账户内的款项部分处理后解除冻结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冻结自动转为冻结。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续冻手续时排列在先的A法院应在有效的冻结期限内进行,该法院仍为冻结法院,如冻结期限到期之日银行营业终止时该法院没有办理续冻手续的,视同冻结自动解除,B法院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2、协助人民法院扣划存款时除要求其提供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外,是否还要求提供扣划裁定书?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1号)第1条第3款规定: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同时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各行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在办理对公汇划的过程中,如遇有权机关查询该账户余

额并要求冻结或扣划,经办人员如何处理?

如此时正在进行汇划手续,是否应停止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1号)第3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号)第13条规定:

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

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藏或转移存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174条规定: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据此,在办理对公汇划的过程中,如遇有权机关查询该账户余额并要求冻结或扣划,应及时停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并积极协助有权机关办理。

如此时正在进行汇划手续,应马上停止。

4、有权机关提供的冻结/扣划通知书上格式不一致,是否应协助办理?

当前中国法律并未对协助执行文书有统一、明确的要求,因此只要有权机关提供的冻结/扣划通知书内容清晰、准确,要素齐全,其它司法文书符合要求,经办人员就应积极协助办理,不应仅以格式不一致为由予以拒绝执行。

5、如何处理纪检机关要求银行配合的协助执行事宜?

当前,党的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

《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能够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能够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

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监察部1999年6月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为”查询存款通知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纪检机关的查询,其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上述监察文书,对于纪检机关的冻结,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协助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

6、审计机关是否能够跨区域查询?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帐户。

第3款规定: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8条规定:

审计机关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能够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也能够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

据此,各行应严格按照现行《审计法》和”通知”积极予以协助。

银行常见法规释疑(第五期)

法律与合规部[-08-2610:

43:

00]

零售贷款保证金质押风险防范

本期内容提要

我行零售部门在叙作零售贷款业务时,常常与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约定由其为按揭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资金监管等保证金性质的协议,但因保证金账户存在”非特定化”等原因,在实践中却往往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为不具有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金钱质押效力,并出现被扣划的风险,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具体实务操作,就零售贷款保证金质押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提示,以避免在办理保证金质押时因操作上的不当而导致被有权机关扣划该保证金的情形。

一、确保保证金账户担保效力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尽管上述解释明确了保证金质押的法律地位,但却没有对”特户、封金、保证金”、”特定化”,以及保证金的交付方式和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加以明确细化,使得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前来执行保证金账户时,往往以该账户未”特定化”为由,对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性质不予认可。

实践中,我行零售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约定由其为按揭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资金监管等保证金性质的协议,由开发商或经销商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依约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从形式上看,这种由开发商、经销商提供担保及存入保证金的方式对于我行发放的零售贷款似乎从第二还款来源提供了保障,但从法律角度看却存在较大的问题,因所监管资金不具有”特定化”、”特户”的性质,潜藏着被有关部门扣划的风险。

因此,为防止业务操作上的瑕疵导致保证金质押无效的后果,在实践中设定保证金质押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

实践中,我行常常与开发商、经销商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开发商、经销商在我行开立专项账户,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担保,人们习惯上称该种担保方式为”保证金”担保。

但由于《资金监管协议》中未约定账户号,账户具有非特定性,同时,账户金额随将来借款人借款总金额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属于”浮动”担保账户,不具有物权担保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我行辖属一些分支行的此类保证金已有被法院冻结并扣划的情况发生。

因此,在设立保证金质押时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协议。

应尽可能签订单项的《保证金质押协议》(格式见《中国银行企业授信类示范合同文本[]》),经过书面协议在保证金账户与主债权之间建立明确的对应关系,尽量减少在业务协议中使用保证金质押条款的情况。

同时,因”质权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故建议在《保证金质押协议》中约定:

”出质人将资金转入约定的保证金账户或质权人经授权将出质人资金划拨至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即视为移交质权人占有,作为对_______的担保。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在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也不能使用保证金账户进行收付结算”。

(二)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

保证金账户必须特定化,并与担保的主债权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

业务部门应使用专门核算的保证金账户,并将该账户设定为”止付”状态,确保出质人不能使用该账户支付资金或进行收付结算。

该保证金账户应以出质人的名义开立,即将该账户与出质人之间的权属关系特定化。

理论上,保证金账户最好一个专户担保一笔债权,避免一个保证金账户重复使用、担保多个债权的情况。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个金业务,为操作方便,业务部门一般会为每个授信客户开立一个总的保证金账户,一个保证金账户担保多笔债权。

此时为确保”特定化”,应注意在《保证金质押协议》或《保证金确认书》(格式见《中国银行企业授信类示范合同文本[]》)中明确每笔保证金所担保的特定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同时对每笔保证金的入账时间、金额及用途做好详细记录,以备举证。

另外,实践中经常出现某笔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实现后,双方协商将该笔本已释放的保证金继续放在保证金账户担保下一笔债权的情形,此时应注意要求出质人出具书面文件或在相关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所担保的下一笔债权。

二、应对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保证金的措施

在遇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形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及时主张对该笔保证金的优先权,并向有权机关明确说明保证金账户的性质和用途,同时,出示保证金质押协议等相关证据。

(二)需特别注意的是,保证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后,业务部门不应擅自扣划保证金,此时应提交相关证据向冻结该账户的机关申请行使质押权,经有权机关确认后,我行方可扣划,以避免因违法操作而遭受有权机关的处罚。

(三)保证金账户如被有权机关扣划,应及时向有权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主债权合同、保证金质押协议以及保证金账户专门用途的账户核算科目说明等证据。

若书面异议被依法驳回,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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