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反洗钱案例的几点思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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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反洗钱案例的几点思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21年全球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5%,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递增。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安全、甚至是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上述各种方式掩饰、隐瞒诸如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各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对于维护一国乃至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秩序、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洗钱已成为国际银行界所遇到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正采取严厉措施来制止这一态势的发展。

它们制定了许多法规来防止商业银行体系被反洗钱活动所利用,商业银行也由此被赋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工作职责。

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属下的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相关建议,正式确定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之前,必须把客户的身份、资金来源、最终受益人等背景情况了解清楚。

为此,商业银行应遵循鉴别客户身份、与监管机构保持合作、妥善保持记录、坚持员工培训等基本行为规范。

欧盟的前身欧共体也于1991年通过了类似的防范洗钱的银行指令,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类似的法律要求。

各成员国依据此指令,又相继通过了各自立法,从实务操作环节上明确了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防范洗钱的法律责任。

1989年成立于巴黎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Anti-MoneyLaundering,FATF),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其制定并颁布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FATF40+9项建议)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权威性文件。

进入21世纪,恐怖主义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金融反恐已成为继军事、外交、情报之外的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第四个重要战场。

2021年2月,FATF公布了历时五年多时间修订完成的新“四十项建议”——《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

FATF建议》,将防扩散融资纳入工作范畴,还将腐败和税收犯罪等新领域作为优先应对问题②。

我国在1997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把洗钱和内部交易等行为都纳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首部《反洗钱法》。

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我国首部反洗钱法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法已于2021年1月正式实施,其明确规定了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我国金融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防范洗钱的义务和责任。

2021年6月28日,我国被接纳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开始与国际社会建立广泛的反洗钱合作,联手打击洗钱犯罪,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的有效性。

2021年2月16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二十三届全会表决通过《中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互评估后续报告》,标志着我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达到了国际通行标准,对我国今后进一步参与国际规则制订、提高国际事务话语权及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入,市场化及其开放程度大幅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及其创新金融工具日益多元化,人民币国际化趋势明显加强,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每一个具体的金融机构,都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严峻的反洗钱形势。

如何防范洗钱进而防范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本文通过作者亲历的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四桩不同类型的反洗钱事件,阐述了处理相关事件的心得体会、对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处理的认识以及如何提升商业银行防范洗钱能力的思考。

尽管相关事件发生的时间距离现在有些久远,但是其中蕴含的道理依然值得深思,并可供我国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实践中研究、参考。

二、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的反洗钱实践

(一)卢森堡国际金融中心

卢森堡位于欧洲西北部,是一个被法国、德国和比利时包围的内陆小国,人口46万,面积为2586平方公里,约相当于我国两个半香港大。

由于蕴藏丰富的铁矿,因此有“钢铁王国”之称,人均钢产量世界第一。

除了钢铁业、通信卫星业等十分发达外,金融业更为突出,年人均GDP名列世界前茅。

卢森堡是世界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有关资料显示,其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排名第12位,在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2021年全球竞争力年报中排名第11位③。

该国采取自由开放政策,从20世纪60年代末起仿效瑞士实施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④,实行不缴存款准备金、不缴利息税等优惠政策,因而吸引了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都在该国开设金融机构;

周边许多国家甚至是全球客户都到卢森堡的商业银行开户,把大量资金存入在卢森堡开设的各国商业银行里。

与此同时,卢森堡也成为洗钱者愿意光顾的地方。

据媒体报道,1996年全球犯罪分子通过银行体系洗黑钱的金额已达1万亿美元以上,其中约有一半发生在美国,而卢森堡也是人们非常关注的地方之一。

(二)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的反洗钱案例及其分析

1979年6月,中国银行在卢森堡开设了分行。

这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西方国家开设的第一家中资商业银行分行(以下简称“该行”),也是中国银行继香港、伦敦和新加坡之后设立的第四家海外分行,是新中国在金融国际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为适应欧洲统一市场发展,更好地利用卢森堡当地优势,服务于中银集团海外拓展战略,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于1991年5月7日成立,2021年增资后注册资本为2亿欧元,是中国银行在欧洲的第一家全资子公司,拥有欧盟全面银行牌照,具有在欧盟境内进行低成本网点扩张和全面开展各类银行业务的优势。

这也使得该行成为第一家以分行和子行并存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其也是卢森堡第100家银行机构⑤。

在该行管理层严格遵循反洗钱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合理调整结构,重视业务开拓创新,严防金融风险的思想指导下,业务突飞猛进,经营业绩突出。

以下为作者亲历的几件反洗钱事件:

1.协助调查一起谋杀案。

1993年5月18日,该行接到卢森堡中级法院的传令,要求协助调查不久前发生在法国的一起谋杀案,此案涉及该行的客户,法院要求提供有关客户情况。

该行收到传令后,立即抽专人对所涉及的客户资料进行整理。

比如,该客户什么时间在该行开户,当时的有关年龄、身份等的记录,账户的金额有多少,以及存取、汇出、汇入等信息,并就如何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中级法院以及是全部提供还是部分提供等问题征询了该行特约律师的意见。

律师认为,该行的客户确实参与了谋杀案,但属于从犯,由于该客户触及刑事犯罪,有发生洗钱行为的可能。

卢森堡的法令规定,对银行客户保密,在一般情况下,银行绝不允许透露客户的任何信息,但是对卢森堡法院就必须提供,然而,也要看客户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的情况予以提供。

根据上述情况,这个客户在该行存款金额不大,有一笔金额不大的钱汇给了他人,就没有必要把涉及的第三者的信息予以提供。

1993年6月,为进一步协助法国有关当局调查涉及上述谋杀案的客户的情况,卢森堡国际刑警两次拜访该行,该行全力配合警方,按他们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他们对该行提供的有关资料出具了收据,并对该行的合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2.查询三位卡塔尔人士的洗钱活动。

1996年6月5日,该行收到卢森堡司法机关转发的一份文告,文告要求该行查证是否与三位卡塔尔人士有账户往来。

若有,应立即冻结所有的往来账户。

据文告介绍,三名卡塔尔人士涉嫌挪用公款和其他犯罪,涉及金额累计达33.4亿美元。

这笔巨额款项在1972—1995年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通过瑞士、卢森堡、美国的银行转移到国外。

卡塔尔政府已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并向卢森堡当局要求司法协助。

卢森堡当局同意给予司法协助,并已查明有18家银行(大多是法、美、德、英等国大银行在卢森堡的分支机构)与上述三人有业务往来。

于是,卢森堡司法机关向所有银行发出上述文告。

该行的客户绝大多数是华人,而且大多加入了当地国籍,因此非华裔外国人在该行开户的很少。

尽管如此,为配合卢森堡司法机关的要求,该行对客户档案信息进行了认真查核,结果是没有,因此,该行经自查认为与卡塔尔的三名罪犯没有任何关系。

卢森堡法院代表和国际刑警两次来该行了解情况。

第一次,该行告知他们基本上没有外国人客户,但是他们坚持要该行认真用电脑排查,并声称:

卢森堡已确定有18家银行参与此事,你行属于第二批查找的对象。

如果该行与那三名卡塔尔人士没有任何关系的话,需要出具行长签字保证。

为此,行长立即与会计师联系并接纳了其应对方案。

行长亲自安排了第二次见面,表示全力配合法院及国际刑警的调查。

IT部门编写软件,经认真查找并打印出报表,证明该行确实与那三位卡塔尔人没有任何的业务关系。

最后他们再三说明,由该行行长签名的核查结果,能表明该行认真对待此事,也证明该行与这笔洗钱案件确实毫无关系,能起到保护该行的作用。

以上事件尽管与该行无关,但却值得该行深思:

当前国际洗钱活动猖獗,犯罪分子无孔不入,银行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应继续保持较为谨慎的开户政策,尤其注意来自高风险地区的资金。

同时必须加强IT系统功能,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培训,特别是加强一线职工的岗位培训,提高他们防范洗钱的意识和技能。

司法当局不仅听取口头保证,也注重细致、切实、认真的核查监管程序和规范的管理手段。

3.婉拒一位美籍华人的开户要求。

1997年5月的一天,一位自称来自美国的美籍华人张女士来该行要求开户。

她指名要见行长,并向行长说明希望在该行开户后,业务上可以深入合作的几点想法:

首先,先将近1000万美元的现钞存入该行;

而后,向该行申请贷款并开展该行能提供给她的业务;

以后,还可以帮助该行获得一些大客户。

为了证明诚意,她提供给行长一套复印的资料,其中有她在北京某个区参加吸引外资座谈会上的发言,该区授予她经济顾问的邀请书,以及与北京市某副市长等领导人的合影,还有与美国克林顿总统的合影。

并且,她自称是文莱岛国的经济顾问,并在帮助该国理财。

她拿出三张英格兰银行的大额存款单,每张金额为1亿英镑。

这三张存单,有签字背书,但是无法辨别是原件还是彩色影印件。

随后,吴行长立即与营业部经理商谈。

该经理熟悉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

他们一起进一步对张女士的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她提供的她在国内的资料可能全部是真实的,提供的与美国总统的合影真伪难辨,但是他们一致认为,巨额英镑存单有些蹊跷,特别是如此大金额的存单真实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张女士开户后要存入的千万美元现钞,从金融专业角度来看,存在着运输时的安全隐患,但她对此根本不在意,因此她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开户,希望在开户后该行提供与她业务合作的种种便利,而且她坚持只用拉美国家的护照开户。

根据上面的分析,该行对张女士提出若要开户,必须提供美国的身份证明,果然,她就知难而退了。

之后,行长见到该行聘请的会计师拉姆(Lam)先生,在详告张女士开户情况前询问如何应对客户开户要求、选择客户时,他回答,只有能提供自己的相关资料尤其是身份资料,且资料具有真实性,才可以给予开户。

行长认为,张女士疑点颇多,婉拒其开户要求以防患于未然,总比事情发生后去弥补要好得多。

4.中国台湾王先生在经营“洗钱”吗?

大约在1994年秋,王先生与王太太从荷兰阿姆斯特丹来该行为他们的企业开户。

他们出生在中国台湾。

王先生在美国受过大学教育,学的是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可能在美国的IT公司工作过较短的时间后在阿姆斯特丹开了一家电脑公司,也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该行开的户。

行长第一次见到王先生时,他已在该行开户三个月。

三个月后,他与该行的业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原先他每个月来该行一次,每次带几万荷兰盾现钞,按当天荷兰盾与美元的牌价折换成美元,一半汇至香港,一半汇至美国。

但是此后,他们几乎每周来该行一次,而且每次金额高达十几万荷兰盾,换成美元后,汇至香港和美国。

在他开户的半年后,每周带来的荷兰盾现钞的数额更大。

该行对此客户的服务(兑换与汇款)一年的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

王先生汇款的现钞金额出现变化后,该行对此做过专门研究。

管理层有几个疑问:

第一,王先生开的是电脑公司,每周如此大金额的现钞收益无法解释。

第二,王先生把钱换成美元,一半汇至香港,一半汇至美国的原因存在疑点。

对此,他们决定,派人去荷兰查访该公司的情况,同时,请香港分行和纽约分行查询他们汇款至香港公司和纽约公司的有关情况。

该行派人去阿姆斯特丹访问了王先生的公司,王先生带他们参观了公司的库房。

同事们的印象是,王先生的确开了一家电脑公司,这一点不容置疑。

香港分行的回复是,该行提供的香港公司与他们没有代理关系,其他方面也收集不到任何信息,纽约分行的回复大致相同。

对于这样的结果,行长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该公司每周营业额如此之大,库房应有相当数量的电脑,可王先生的仓库中只堆放着电子零件,整装的电脑不多。

于是把怀疑的范围扩大了,因为阿姆斯特丹有两个不好的特殊名声:

一个是红灯区,一个是允许吸毒。

关于行长对客户的质疑及调查决定,拉姆先生持肯定态度,建议对这些调查一定要做好记录并归入档案。

虽然与王先生的接触不多,但是行长认为他们的公司不太可能参与黄色淫秽和贩毒活动。

会计师拉姆先生建议,如实在拿不准,为避免涉嫌洗钱,可以舍弃此客户。

于是,行长指示一位助总负责处理此事。

王先生被告知,双方业务发展良好,王先生公司汇款金额也不断地扩大,但由于形势的变化和该行业务发展的要求,暂时将不与王先生公司进行往来,婉转地希望王先生销户。

王先生同意销户,并在销户后立即把账户开到离该行不算太远的美国花旗银行。

几个月以后,王先生来该行与该助总进行了一次长谈。

当询问王先生公司现钞为何如此之多时,终于解开了问题之谜。

王先生的电脑公司主要从事芯片交易,对象重点是东欧国家。

东欧国家的企业交易用的是荷兰盾现钞,以达到双方逃税的目的,这种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走私、逃税范畴。

王先生把荷兰盾交到该行换成美元,一部分汇到香港,一部分汇往美国,为的是支付给中国台湾、韩国和美国公司供应的芯片货款。

因此,该公司的交易与洗钱毫无关系。

王先生说,他的公司与花旗银行业务合作良好,并提出是否可以用他及其夫人在该行开的个人账户与该行恢复此类业务往来。

经研究后,仍婉拒了他们的要求。

作为卢森堡国际金融中心的一家中资银行,该行高质量地为客户服务并获取利润的同时要严格遵守“依法合规”的原则。

王先生公司的电脑交易不是洗钱,但是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有逃税、走私的性质,这是防范洗钱面临的一个难题。

当年卢森堡货币局为防范洗钱,规定凡超过50万卢郎(或等值其他货币,相当于1万欧元)的汇款,银行必须按下列手续办理:

经办人员首先要询问客户的资金来源和实际受益人,并做好记录和签字。

对没有开户的客户要留存身份证件影印件,已开户的客户如果是汇现钞也要记录账号。

汇款人必须填写汇款用途等。

这样看来,该行的谨慎处理是正确的。

此后这一规定成为全球商业银行防范洗钱的重要措施。

(三)小结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同时也较容易成为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积极配合法院等有关部门核查可疑资金流向,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作者亲历的几桩反洗钱事件引人深思:

在所办业务中,当所在客户涉及违法事件时,银行要全力配合法院等部门的要求,协助其对案件的调查,这也是银行的职责所在。

在当前国际洗钱活动猖獗的大环境下,银行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保持谨慎的开户政策,开户对象须能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时方能开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遵守银行业务的“展业三原则”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核/调查原则”,对客户做尽职调查,尤其注意来自高风险地区的资金,杜绝风险隐患。

同时加强IT系统建设,注重对银行员工特别是一线业务员工的业务及技能培训,提高全员防范洗钱的技术。

对于超过规定额度的汇款,银行需要掌握客户的资金来源和实际受益人,并做好记录和签字。

三、关于商业银行反洗钱职能及其业务管理的思考

在卢森堡主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的五年中,作者在业务中经历过不少与反洗钱有关的不同类型事件。

在与卢森堡当局、法院、国际刑警、会计师、律师、客户、同业打交道的过程中,在学习卢森堡银行公会编印的有关反洗钱规定中,对反洗钱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

(一)认真“了解你的客户”,这是防范洗钱的核心所在

具体而言就是“做好开户记录、做好交易记录”。

当自然人来银行开户、存款、汇款,必须出示相应的身份证件。

企业开户更应具备相应证件,并应彻底了解企业性质、领导人背景情况、有权签字人情况,确保其合法性。

因此开户记录十分重要。

因为在自然人开户时,一切手续完备,但是过一两年,他有可能参与抢劫、贩毒。

同样,一个企业在符合一切条件开户后,也可能经营违法业务。

因此,一定要“做好开户记录”,把好开户关。

此外,“做好交易记录”也相当重要。

银行把客户(个人与企业)的交易记录在案,一旦出现问题,可做到有案可查。

在可能的范围内,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访问客户,主要目的是为业务的发展,拉近与客户的距离,这些访问也必须做出文字记录。

这是落实“了解你的客户”的手段和方式。

如果客户中出现有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的嫌疑时,就能及时掌握较充分的信息,这不但有利于对案件的查处,也能分清银行应承担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护银行员工。

(二)所有规章制度,特别是反洗钱制度应向当局的规定靠拢

每家银行的各部门都制定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特别是营业、信贷等部门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必须把有关当局反洗钱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纳入银行的规章之中。

这样做不仅能使每个员工认真对待反洗钱工作,掌握防范洗钱的知识和手段,同时,也是保护银行以及员工。

因为西方国家的法院在判案时,特别重视各项证据,以及事件发生的客观与主观原因。

如果一家银行的客户参与洗钱事件时,经调查虽该银行以及经办员工没有直接责任,但是如果该行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有关反洗钱的规定,这表明,这家银行防范洗钱的工作做得很差,就这一点来看,就存在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

因此,为了保护银行员工、保护银行、承担社会责任,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融入当局反洗钱的精神和规定。

(三)加强和完善反洗钱IT系统功能,提升监测分析效率

特别是在切实做好大额资金交易记录前提下,能够从大量的商业银行交易数据中发现可疑交易,借以提升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质量,以便必要时为报送反洗钱监管部门做好准备。

(四)从严掌握开户政策,特别关注无法控制的账户

对于客户以邮件方式开户,不邮寄对账单的账户、代第三者开户,由于其洗钱风险要大些,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控制。

对休眠户要给予特别的重视,在这方面,银行必须实行充分的查核和监控。

(五)银行员工应加强有关反洗钱规定的学习和培训

银行员工只有首先在思想上重视反洗钱,熟知有关防范洗钱的法律规定,并掌握有关的业务技巧和技能,才能在开展业务时,防范有关洗钱活动。

如果发现可疑现象应及时向上级反映,银行的管理层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六)认真对待有关国家法院、国际刑警反洗钱的各项行动,按有关要求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

在配合反洗钱工作时,一定要做好工作记录和保存好有关信息。

提供的原始资料应为复印件,撰写或填写的报告以及情况说明等材料必须复印留底,并让接收方一一开出收据,然后一并归档。

如,据卢森堡保密法的规定,只有卢森堡法院才有权要求在卢森堡开设的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卢森堡其他行政机构,特别是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都无查询的权利,在卢森堡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向他们提供客户的任何信息。

而这一规定也恰恰表明:

卢森堡当局的政策为逃税、避税等的资金涌入打开了方便之门。

(七)随时与会计师、律师保持联系

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帮助银行“依法合规”进行。

律师则会在发生此类事件时,考虑如何从法律角度判断事件性质以及如何处理这些事件。

因此,银行碰到与洗钱相关的事件时,不能草率行事,而是要保护好所有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应该立即咨询会计师、律师,以便获得他们的帮助,并在他们的建议下进行处理,同时做好咨询记录。

注:

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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