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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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迁钢公司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迁钢公司内部的治安防范管理,有效预防恐怖、盗窃、哄抢、破坏等刑事案件的发生,确保国

家、企业、个人财产的安全,为公司经营、生产、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提高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迁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迁钢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治安保卫目标责任制,采取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内部治安防

范管理,开展教育与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治安隐患。

第四条迁钢公司保卫武装处和各单位主管的保卫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条新入厂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由人事部门安排时间通知各单位保卫部门进行法制和制度教育。

第六条凡本单位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及本厂实

习、代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迁钢公司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一、严禁制造、私藏、携带凶器。

二、严禁在厂区玩火猎枪、气枪等各种枪支。

三、不准贮存剧毒、炸药和放射性物品。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论任何理由不经领导批准、保卫部门同意,一律不准私自撬锁或破坏门窗等。

五、不准包庇罪犯、不窝脏、销赃、不准偷拿公、私财产及诈骗、侵占他人物品。

不准调戏、侮辱妇女、辱骂、殴打他人。

不准结伙打架斗殴。

六、不准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办公、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

七、不准损坏公物和私人物品。

八、不准偷开机动车辆,非司机严禁驾驶机动车。

九、不准损毁国家机关,单位内部尚在发生效力的布

告、通知。

十、不准私存、传播、传看已经取缔的反动、淫秽书刊、画册、图片、录像等。

十一、严禁利用各种方式、方法进行赌博。

十二、不准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票证。

十三、不准损坏“公辅”设施。

十四、不准故意损坏设备、工具等。

十五、不准损毁厂容树木、花草。

十六、不准以各种手段、名义骗取公私财物。

十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在单位内留宿客人。

十八、发现门窗锁被撬或异常情况,不准进入现场,

要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保卫部门报告,同时要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 逐级治安防范责任制

第七条分厂(处室)治安防范负责人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把治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建设同计划、同布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单位职工进行法制、制度教育和防盗、防破坏、防恐、防火教育,提高职工防范意识。

四、负责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和重大活动,节日期间的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对公安、保卫部门提出的隐患,按要求落实整改。

五、负责重点防范部位的复查审定,确保各级防范部位制度落实、措施落实、人员落实。

六、每月召开一次治安工作例会,听取各作业区(科

室)汇报,研究布置治安防范工作,掌握治安动态。

七、负责对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与考核。

第八条 作业长(科长)治安防范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把治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建设同计划、同布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单位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和防盗、防破坏、防恐、防火教育,提高职工防范意识。

四、负责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和重大活动、节日期间的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对公安、保卫部门提出的隐患,按要求落实整改。

五、对三类人员建立帮教小组,做好转化工作。

六、本单位的工作间、仓库、办公室、更衣室和工具箱等门、窗、锁、安全防护措施要做到牢固可靠。

七、对稀有贵重物品、有色金属及易燃、易爆、刮刀等危险物品做到登记造册、责任落实到人。

八、对本单位上下班期间职工违法犯罪,负教育责任;对单位发生治安事件、案件等负管理责任。

九、对各类治安危险人员和精神病患者,负疏导、控制责任。

十、对打架、斗欧纠纷等危害治安问题负教育、控制、处理责任。

十一、每月召开治安工作会议,总结安排治安防范工作。

第九条 班组长(站、所)治安防范责任制:

一、每周一对班组(站、所)人员进行一次法制、制度教育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恐教育。

二、严格执行各项治安防范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三、检查本班组(站、所)治安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加以解决。

四、加强本班组(站、所)工作间、值班室、工具箱和更衣室、厂房等防范管理,达到制度到位、措施落实。

五、加强对稀有贵重金属、高档贵重物品、贵重工具

及刮刀等物品的管理,要登记造册,全面落实分级管理。

六、对各类危险人员,精神病患者负疏导、控制、监

护责任。

七、对打架斗殴等危害治安问题负教育、调解处理责任。

八、加强现金、有价票证管理,奖金、工资、有价票证及时发到职工手中,不准在班组过夜。

九、每天检查班组休息室、更衣箱等管辖部位的防范

工作,解决本班组区域的治安防范隐患。

十、负责本班组治安防范,原始记录、台帐管理并符合规范要求。

十一、负责考核本班组职工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条 职工治安防范责任制

一、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迁钢公司内部的各项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法规、防范基本知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三、做好本岗位领导交办的治安防范工作,责任明确,及时发现和解决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四、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五、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协助

公安保卫部门追查事故原因。

第四章 物品治安防范管理

第十一条 高档办公用品、仪器及通讯设施治安防范管

一、高档办公用品、仪器、及通讯设施物品包括:

用的DVD机、功放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放映机、照相机、缩放机、复印机及其它价值较高的物品。

二、凡保管存放使用上述高档用品,必须逐项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使用、借用明细帐目,做到帐目相符,落实专人管理,并报主管保卫部门备案。

三、保管的箱、柜必须装有保险锁、防盗锁的铁箱或保险柜。

存放高档用品的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户必须加铁栏杆,有条件的要安装防盗报警器。

集中存放的高档物品,必须安装技术防盗装置,严禁存放简易房屋或木柜内。

四、凡属交班使用的高档物品,必须列入交接班项目,并指定专人负责,如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五、借用使用完毕时,必须及时归还保管人员,并建立借用登记台帐,严格执行借用手续。

六、严禁私自外借或拿回家使用。

第十二条 计算机治安防范管理一、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二、计算机应固定在结构坚固的房间内存放,严禁放简易房屋及木板房内,门窗应有防护设施,应安装防盗门,房间无人工作时,应关窗锁门,钥匙应妥善保管。

三、夜间无人工作的,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报警器。

四、严禁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工业用摄像头、监视器治安防范管理

一、摄像头、监视器要保持良好的监视状态,不准随

意拆卸和乱动;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二、摄像头、监视器不能挪做它用,要按设计规定要求开展监视工作。

三、岗位人员在认真使用监视器的同时;要严格执行本岗位的保卫专业管理制度。

四、岗位人员要按设备巡检时间,对监视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对监视器纳入交接班管理,严防损坏、丢失。

六、停产、检修等期间,要设专人看管。

第十四条 稀有贵重金属、有色金属材料治安防范管

理:

一、管理稀有贵重金属(金银等)有色金属(铜、铝、锌、铝合金等)的人员要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人员变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二、存放稀有贵重金属、有色金属的部位的房屋结构必须坚固,窗户必须安装铁栏杆、防盗门、稀有贵重金属必须存放保险柜内。

三、集中存放的稀有贵重金属、有色金属的部位,防

范措施必须做到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护栏、报警器),严禁存放简易房屋及木板房内。

四、在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出库、入库、领用、退库等计量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需要临时移动部位时,必

须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坚持有色金属回收制度,对于废旧有色金属要及时回收入库,对当日确实不能回收的,要集中并派专人看管。

六、各级保卫部门和保管、使用单位要经常对稀有贵重金属、有色金属的管理情况进行防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 现金、票证治安防范管理

一、现金是指现款及支取现款的现金支票,票证是指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转帐支票及有价证券

(国库券、债券)。

现金、票证必须放在保险柜内,其它任何部位严禁存放现金票证。

二、财务部门存放的现金(包括各单位的保险柜)不准超过银行(或上级)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额现金过夜,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派专人看管。

三、凡到银行取送较大数额的现金时,由财务通知保卫部门,要用专车、专包,二人同行,取送巨额现金时要配专车,做到车款不离身、车不离人,要有严密的取送款安全措施。

四、各单位工会、党组织、共青团负责收交的会费、党费要及时上缴财务部门。

五、加强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管理,坚持检验复检

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和伪造。

第十六条 职工工资、奖金发放的治安防范管理

一、每月开工资、奖金时由财务通知保卫部门并派两名以上财务人员乘专车到银行取款。

二、各单位到财务领取工资、奖金时必须两人以上。

三、各单位在发放工资、奖金对一时发不出去又不能

当天送达银行,而在本单位过夜的,必须存放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设专人看管。

四、办公室、更衣室内严禁存放现金。

第十七条 工具箱治安防范管理

一、班组工具应放置在工具箱内,集中存放保管。

二、个人使用保管的工具,亦应放置在工具箱内,不

准乱扔乱放。

三、工具箱内应有存放的工具清单,每日工作前和工作后清点一次。

四、存放工具的工具箱应专箱专用,不准存放其它物品,确保专箱、专锁、专人管理、人走锁箱。

五、工具箱放在有防范措施的室内,不发生管理漏洞。

第十八条 自行车、摩托车存放处治安防范管理

各单位(包括施工现场)因地制宜的建立自行车、摩托车存车处,并设专人负责看守。

看守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不准存放无锁、坏锁车辆。

三、随时检查内外治安动向,发现可疑者有权查问。

四、认真负责,防车辆被盗。

存车人员职责:

一、凡骑自行车、摩托车上班的职工(包括外协服务人员)一律将车辆存在存车处,不准到处乱放。

二、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管理制度。

三、车锁必须完好,有效,存车锁好车。

四、如车钥匙丢失,必须说明情况,凭车牌照登记取车。

五、存车处一律不予保管自行车、摩托车上存放的各类物品,如发生存放丢失由个人负责。

六、确无条件建立存车处或临时施工存车地点,骑车人要按指定地点顺序停放车辆,不准乱扔。

第十九条 技术防范装置管理

一、安装有技术防范装置的部位,所安装的报警探头属精密仪器,必须严格管理,落实到人,在保卫部门备案。

二、探头安装的部位,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准随意移动、拆除。

三、岗位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探头,不准用物遮挡、盖及损坏。

四、每天下班前,关好门窗,下班最后离开的人,必须在出门上锁后,通知值班室的值班人员,打开报警系统。

五、在报警监控期间,本室人员进入该部位须向值班室、值班员告知、说明原因,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关闭报警,方可入内,离开时仍按此程序办理。

第五章 部位治安防范管理第二十条 保险柜治安防范管理

一、凡使用的保险柜必须符合GB10409—89《防盗保险柜》。

二、保险柜必须专人负责管理。

三、保险柜存放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核定限额,如因特殊原因(如奖金、有价票证等当日发不完)必须存放保险柜过夜时,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设专人看管。

四、凡有保险柜的房屋,门窗必须安装防范设施,达到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护栏、报警器)。

五、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牌必须由使用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存放在办公室内和丢失;更换保险柜管理人员

时,必须更换保险柜密码。

六、保险柜存放现金和有价票证数量,使用人要保密,不准泄漏。

七、使用保险柜人员下班前要检查保险柜是否锁好,打乱号码,要严格保密,不准告诉他人,检查防范装置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夜班休息室治安防范管理

一、凡需进夜班休息室休息人员,要主动出示证件,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夜班休息各项管理制度。

二、住宿人员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贵重物品、现金、有价票证等带入室内。

三、住宿人员不准挑占房号、床位,不准到他人房间乱窜。

四、严禁在夜班休息室饮酒、打牌及其它扰乱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班组休息室治安防范管理

一、门窗锁防范设施完整、牢固。

二、妥善保管工具、材料、设备、不准乱放、乱存。

三、更衣箱和办公桌不准存放贵重物品、现金、有价

票证。

四、发放现金、有价票证时及时交给本人,洗澡或其它事项时应将现金、有价票证、安排同班人员代管。

五、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物品。

第二十三条 浴室治安防范管理

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坚持验证制度。

二、入浴人员要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浴室入浴。

三、严禁携带现金、有价票证、手机、贵重物品、保密文件、资料等入浴洗澡。

四、入浴人员要遵守浴室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更衣室治安防范管理

一、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门窗坚固。

二、钥匙随身携带或专人负责,不准随意乱放和转借非更衣室人员使用,如钥匙丢失要和班声明。

三、更衣箱必须上锁不要与他人物品混放,个人更衣和用锁必须完好,不准使用坏锁或不锁。

四、严禁存放贵重高档物品、有价票证,遇发工资、奖金、有价票证日需在更衣室存放的必须派专人看管。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六、离开更衣室要断电关窗锁门。

第二十五条 资料室、图书室治安防范管理

一、设专人负责管理,门窗要完好坚固,有安全防护设施。

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室内不准吸烟。

三、密级资料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四、查阅资料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密级资料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未经允许不准带出室外。

五、禁在室内进行其它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治安防范管理

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对配备设置的贵重高档办公用品,电气设备、要落实分级管理,做到门窗牢固,安装防盗门、防护栏。

三、严禁存放个人贵重物品、现金、有价票证。

四、室内无人必须关窗锁门,下班后,要断电关窗、锁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机要室防范管理

一、机要室必须明确管理负责人,要有安全防范设施。

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 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室内不准吸烟。

三、文件柜要坚固可靠,绝密文件应存放在保险柜内,查阅文件要按有关制度执行,未经允许不准将文件带出机要室。

四、闲人免进,机要室的钥匙只准机要员一人随身携

带,不准交于他人,严禁存放在办公室内。

五、机要文件不准随意借阅他人,领导签阅过的文件要及时收存保管。

六、机要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

第二十八条备件库(仓库)治安防范管理一、库必须设防范工作负责人。

二、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因公进入人员要严格出入登记手续。

三、库房门、窗牢固,铁锁应加锁罩(防盗锁除外),钥匙专人负责,岗位人员每日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库房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外出必须锁门。

五、非因公人员不得在库内滞留。

六、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七、技术防范装置必须灵敏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露天库区(料厂)治安防范管理一、要有明确的防范工作负责人。

二、不得在露天库区(料厂)存放生产设备的关键零部件。

三、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稀有金属。

四、出入库区(料厂)物品应履行出入手续。

第六章 治安防范部位划分标准和分级管理

按照防范工作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公司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实处,各单位实行由公司迁钢保卫武装处、分厂(处室)和作业区(所、站)分级管理,划分标准如下:

第三十条 确定公司级防范部位标准

一、价值50万元以上的重要物资仓库(如:

劳保库、电料库、金属库、杂品库、商品库等)。

二、集中储存2吨以上的有色金属、材料、备品备件仓库(如:

铜、锡、铅、合金等)。

三、存放各类稀有贵重金属(按每克百元计算,价值万元以上)的仓库、箱、柜等部位。

四、单位财务部门存放现金、支票、有价票证的保险柜。

五、集中存放价值五万元以上高档物品(如:

音响器材、音像设备、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贵重仪器等每件万元以上)。

六、单位计算机中心(室)集中存放10万元以上高档办公用品的部位(如:

微型计算机、终端机、编辑机、打字机等每台5000元以上。

七、存放、挂展名人书画珍品和珠宝玉器的部位。

第三十一条 确定厂级防范部位标准

一、价值万元以上的重要物资仓库,商场(如:

销售点、小卖部、职工服务部等)等部位。

二、集中储存200公斤以上的有色金属(含新、旧有色材料)仓库、箱、柜等部位。

三、存放各类稀有贵重金属(按每克百元计算,价值千元以上)的仓库、箱柜等部位。

四、本单位除财务部门外,存放现金、有价票证的保险柜的部位(单位下属分厂、处室、车间、科、队等保险柜)。

五、集中存放价值万元以上高档物品部位(如:

音响器材、音像设备、射像机、照相机等)。

六、存放价值千元以上的办公用品(计算机、打字机)的部位。

七、集中存放电动、电焊、气割、起重等各类工具的部位。

第三十二条 确定作业区级防范部位标准

一、作业区属各类物资仓库及财物集中容易发生盗窃案件的部位。

二、储存200公斤以下有色金属库、箱、柜及零散有色材料的部位。

三、存放有电动、电焊、气割、起重等各类工具的部

位。

四、存放稀有类贵重金属(按每克百元计算,价值千元以下)的库、箱、柜等部位。

五、单位所属价值万元以下的音响器材、照相机、计算机等物品和部位。

六、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浴室、存车棚等部位。

七、其它易发案的部位。

上述三级治安防范部位管理的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划分,确保各级防范部位划分准确无误。

第七章 爆炸物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了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

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

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硝酸铵,以及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二、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

三、生产、储存、购买、使用和运输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调转到上列岗位以及新录用从事上列岗位人员,必须进行政审、技术培训和安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准上岗作业,并报公司保卫武装处备案。

四、爆炸物品的购买。

因生产、建设需要购买爆炸物品,应由单位物资供应部门提出申请,写明拟购爆炸物品名称、数量、用途和运往地点,经单位审查同意,公司保卫武装处审核备案,报经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地点购买,并将合同副本报保卫武装处一份,以备查验。

第三十四条爆炸物品的运输与装卸。

一、长途运输爆炸物品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方准运输。

物品运达目的地后,经单位认真清点、检查无误后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机关。

短途运输爆炸物

品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需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机关。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制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运输车辆上悬挂有“危险”字样的三角黄旗

(“危险”二字为黑色),并且应当派熟悉所运输爆炸物品性能的押运员负责押运。

长途运输必须派两人以上押运。

三、长途运输中途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押运员必须坚守岗位,负责安全看护工作,不得离车,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短途运输中途严禁停歇。

四、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辆。

装载爆炸物品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混运其他物品。

五、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炸物品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等。

严禁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

六、人工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在两个专用背包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2、领到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指定地点,禁止乱放乱丢。

严禁携带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3、一人不准

同时运送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

一人一次运送拆箱袋的爆炸物品不准超过20公斤;一人一次背运原包装爆炸物品

不准超过一箱(袋);一人一次挑运原包装爆炸物品不准超过两箱(袋)。

七、严禁个人携带爆炸物品搭乘通勤车、公共汽车、火车。

八、装卸爆炸物品应选择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危险场所、重要设施、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附近装卸,装卸地点四周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地点距离明火散发点不少于100米,距电线的垂直距离不少于电线杆高度的1.5倍。

九、装卸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卸爆炸物品机动车辆必须熄火作业,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2、应设置警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严禁爆炸物品与其它物品混装。

4、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5、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炸物品。

6、爆炸物品的装载量不准超出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

7、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准站在下一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箱(袋)。

8、遇雷雨或暴风雨时,严禁装卸。

9、装卸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夜间装卸时,必须制定安全保卫措施,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和保卫武装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10、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11、在现场人员严禁携带发火物品。

12、严禁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

第三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保管

一、对新建、改建的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按照国家规定建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和各地区交通要道等重要设施,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二、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和储存室时,所在单位必须向迁钢公司保卫武装处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储存。

三、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和储存室,必须建立出入库的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四、入库的爆炸物品要码放整齐、牢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米,长度不超过5米,宽度不超过两箱,库内通道不得窄于1.3米,库内要严密,严防老鼠、蛇蝎等小动物钻进库内。

五、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形制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专用爆炸物品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六、库内必须保持清洁,干燥和避风。

爆炸物品容器下放要垫方木和木板,库内温度要符合安全规定。

七、库区和库房内严禁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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