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相关法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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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相关法律规定.doc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规定

英文词条名:

1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 .《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L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分析

英文词条名:

    法律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对一般产品质量的关注是有所不同的。

使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关系到整个社会效率。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不适用于主要针对一般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而单独适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1 .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层面看,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 1 )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是由于勘察、设计所提供的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存在缺陷引起的,首先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2 )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的承包方式主要有包工包料、包清工,以及原则上是包工包料,但部分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等方式。

( 3 )肢解发包建设工程。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因此,如果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肢解分包,并因肢解分包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则由发包人自己承担。

( 4 )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

法律对承包人进行分包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

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等,这一切都是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目的出发的

2 .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从施工承包合同层面看,由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L)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施工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发包人特定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而表达这种特定要求的方式主要是以工程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来体现的,所以,承包人按图施工是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2)未按相关约定,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如果采用的是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并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也应当进行检验。

(3)未按相关约定,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如果由于承包人没有履行该义务,使用了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理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情形

英文词条名:

    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合格,必须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上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但就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而言,对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者不是发包人就是承包人,另外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

如果发包人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由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同样,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在发包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承包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可以避免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但承包人却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从而造成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这种情况就是法律上的混合过错。

为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混合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而言是应该发现这种缺陷而事实没有发现这种缺陷的,并按图已经施工,所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以上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定义“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

    1 )从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缺陷的严重程度,是否属于一般原理的错误所造成的(或是计算笔误造成的),并以承包人应具有的专业知识(而不需要很深的相关专业知识)就能判断的缺陷;

    2 )承包人资质等级以及投标书介绍的业绩所应具有的经验程度,或是否具有较高等级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具有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3 )缺陷与经验的匹配程度:

若二者是匹配的,则可认定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反之,则不应认定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2 .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正确履行检验义务若发包人未按质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商品混凝土的,承包人没有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人),而总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总包管理义务

    若总承包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由于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瑕疵的过错责任。

工程质量返修与工程质最保修两种不同法律概念

英文词条名:

工程质量返修与工程质最保修两种不同法律概念所对应的费用承担分析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是指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法定质量标准或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分为两种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定的质量标准,即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层次是约定的质量标准,即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以及作为合同附件的技术文件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施工承包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若约定的质量范围与法定的质量范围重叠,则重叠部分,取其高标准为准;未重叠部分,若有法定标准的,按法定标准;若无法定标准的,按约定标准。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开工开始到竣工验收合格之前,这一阶段通常称为返修责任。

第二阶段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到保修期结束 。

承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和承担保修责任的分界点是建设工程竣工日期。

保修期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遵循法定的保修期,第二种情况是遵循约定的保修期。

但是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的保修期,若低于法定保修期,则以法定的保修期为准。

竣工日期的确定同样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1 )若建设工程完工后,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某一日期为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 )若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发包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按以下法律规定来确定竣工日期:

① 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 如果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对在建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拒绝修理、返修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处理办法是相应减少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第二种处理办法是请求第三人修复并就第三人修复的合理费用请求承包人支付。

这就是承包人在竣工日期之前所应承担的返修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出现两个不同概念,即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发包人,用以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金钱担保。

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而质量保修金,是指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关于保修制度要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维修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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