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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提纲)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

(一)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的概念,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别给予界定。

有的学者给环境权下的定义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简单地说,就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基本环境法律义务的统一。

有的学者给环境权下的定义是: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也有教授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资源的权利。

本文指的环境权,即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享受一定环境品质的基本权利。

(二)农民环境权的概念

农民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利用环境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并在其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的权利。

环境弱势群体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

二、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一)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

1.环境污染是指人们在生产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粉尘、放射性物质、噪声、电磁辐射等造成的对环境的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影响,同时其他的生物的生存以及整个生态系统越来越恶劣。

2.一些排污企业在农村进行“二次污染”。

3.乡镇、村办企业加上地方政府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污染迁至农村。

(二)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

1.农业生产的污染。

主要指过量滥用化肥、农药、对农作物秸秆的放火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

2.农村生活的污染。

主要指村镇等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生活污染。

3.农村养殖污染。

(三)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生存权、环境权受到极大挑战。

(四)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现状

1.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严重缺位,政府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和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不健全。

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

2.另一方面,农民受教育的知识水平普遍不高,环境意识薄弱,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再者,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

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这些问题使农民环境权受到侵害时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三、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意义

1.保障农民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人权、公民权的基本要求。

长期以来,农民的公民权利严重不足:

(1)农民基本上处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之外,农民缺乏社会保障权。

(2)在工业化进程中农民的耕作不是法律上的劳动,农民劳动权缺失。

农民无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就业权、失业保险权、劳动保护权等基本权利。

(3)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理念统辖下的一系列制度,忽视或减损了农民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

致使农民环境维权艰难曲折、成本高、风险大,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4.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5.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

四、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政府责任角色定位

1.立法、司法部门:

(1)应当把农民环境权纳入到宪法中明确下来进行保护。

(2)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3)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增加详细的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内容。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增加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它有三个显著特征: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只要有合理情况判断有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起诉讼;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

另外,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2.执法部门:

环保行政部门对破坏环境,侵害农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

3.各级政府:

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

五、关于农民环境权学理的争议和探讨

(一)环境权在法律部门中是否应该提出或存在。

两种观点:

1.反对说。

2.支持说。

(二)有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持赞成的观点认为,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便于维护公共权益。

反对者担心,如果在法律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会造成滥用诉权的现象。

六、结论

目前,农村环境保护监管中的“缺位”“错位”“越位”现象比比皆是,选择执法、扭曲执法、越位执法、懈怠执法经常发生。

对农民的环境权保护乏力,农民的环境权益受损救济困难。

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制度,保障环境公平,切实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研究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对改善农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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