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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英国是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发源地,又是亚当·斯密、庇古、凯恩斯的故乡,是古典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福利国家的发源地,加之基督教在英国具有长远的历史和影响,所以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独具特色,而且对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20年,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一书出版,该书的论点为英国后来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1941年6月,英国政府设立“社会保险及有关事业部门联合委员会”,聘请牛津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W.H.Beveridge)负责调查、研究和改进社会福利制度。

1942年11月,贝弗里奇提出的报告成为政府社会立法的白皮书。

《贝弗里奇报告》提出对每一位公民要建立全面的保健服务、家庭津贴、失业津贴、寡妇年金、较高的退休年金标准、生育津贴、丧葬补助等七个方面的社会保险,并提出了普遍性、政府统一管理、全面保障的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党政府以部分工业国有化,实现充分就业和社会福利为纲领,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立法,实行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家庭津贴和全民医疗保险法案。

以1946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为标志,初步形成了一个内容广泛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也是当今世界历史最悠久、最发达和最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1965年,英国对1946年出台的《社会保障法》作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1975年对原社会保障金的缴纳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从而形成了现在的英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结构。

1.英国社会保障项目的分类:

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繁多,有40多种,按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两大类。

1.1社会保险,即由国民保险项目提供的各种保障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疾病保险金、生育补助、退休金、伤残保险金、鳏寡保险金及儿童特殊补助等七个方面。

英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它和国家保健实行双重制度。

疾病补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项目,医疗保险的主要项目是发放疾病和生育补助金;国民健康服务是一项综合的医疗服务事业。

医疗服务和疾病现金补偿是严格分开的。

前者的对象是全民,唯一条件是患者,由卫生行政机关提供服务;后者的现金补偿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期缴纳保险费,还规定有补偿期限和各种特殊条款,主要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1.2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各项保障待遇。

这些待遇属于社会福利性项目,即在同等条件下只要是公民,人人有份,无须考虑享受者的经济状况。

还有一种是社会救济性质的,如个人及家庭收入来源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已充分就业的低收入者和领取失业救济金者超过规定期后的补助等。

社会救济需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结果而定。

上述所需的资金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

英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是:

雇主与雇员共负担社会总基金的50%,其余50%由国家财政支出。

例如,1993~1994财政年度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27%、雇主缴费30%、财政预算40%和投资收益3%组成。

英国执行的高保障水平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早期在控制失业率和收入均等化方面作用很大。

医疗保险与救助,对产妇和幼儿的津贴及职业培训,促进了国民身体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也改善了劳动者的生活。

2.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2.1强调保障标准的“公平性”。

受福利经济学和教会“普爱”思想的影响,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崇平等性与普遍性,强调公平。

2.2强调管理上的“统一性”。

英国社会保障的管理由政府统一负责,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障措施。

内阁下设的卫生及社会保障部统管医疗保险、健康服务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与发放。

各地方政府设社会服务部,负责社会福利工作。

补助给付委员会负责补助给付金的发放。

3.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全方位、高福利的发展模式,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大,增长快。

但是,英国的全民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也暴露出很多弊端。

3.1为求得“平等”,牺牲了一些“效率”。

一些人由于享受保险和救助而达到相当生活水平后,不愿意再勤奋工作。

英国经济增长缓慢,1991年和1992年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了负增长,在经合组织7个主要发达国家中是最低的。

而英国的失业率一直在11%左右,在经合组织主要几个发达国家的失业率中是最高的。

3.2税收加重,政府财政困难,对外竞争力减弱。

英国政府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占33,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7.17%(2000年)。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英国养老金的支出有增无减,医疗保健费用也大幅度仁升。

英国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60年的13.9%上升到1981年的24.9,其中养老金支出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由1960年的3.4%上升到1980年的8.2%。

目前英国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占全国人口的1/5,这必然导致财政支出加大和财政困难。

据统计,英国养老金领取者与纳税人的比例在1985年为1:

2.3预计到2010年将上升到1:

1.6。

税收的加大使一些企业家转向投资国外,从而使国内投资减少,储蓄率下降,对外竞争力减弱。

在这种情况下,时任英国首相的撒切尔夫人于1986年曾宣布国家应停止当“保姆”,并以“绿皮书”的形式提出了一项关于改革福利制度的建议,要求取消多种福利津贴,减少补助救济金,但由于反对党和全国范围的抵制,这项建议最终夭折。

全民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高福利依靠高税收维持,政府削减福利的措施不能得到实施,只好增加税收,但是税收加大又导致公民的反对。

目前,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水平正面临一个“骑虎难下”的处境。

(二)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是实行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先驱。

1871年,经过数百年封建割据的德国实现了统一,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稗斯麦当任首相,他治理国家的策略之一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政府于1883年至1889年期间建立了疾病、工伤、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战败国的联邦德国(以下通称“德国”)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和恢复国力,决定以实现国民经济复兴、寻求政治稳定和社会均衡发展为目标,在过去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以效率与公平并重、自助与公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致力于最大限度地将公助与互助、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之上。

德国的社会保障强调投保人只有承担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后,才能获得保险的权利。

例如,德国养老金是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种“报酬”,而不是国家恩赐的可随便拿走的面包。

养老金是投保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获得养老金是投保人的权利。

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企业和雇员缴纳(主要部分)及国家财政补贴(辅助部分);社会保障金的给付与缴费年限和员工工资收入挂钩,并与工资增长及物价上涨有关;社会保障结构也是实行多层次结构,如养老保险,既有法定养老保险,足有企业雇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储蓄等几个层次。

德国的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

工资超过最低额度的所有雇员、农民、家庭手工业者、失业者、残疾人和退休人员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年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雇员可以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以到私人保险公司投保;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独立经营者不在法定医疗保险范围内。

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

养老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儿童补贴、供养战争受害者、社会救济。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一般是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特殊项目由国家财政资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养老保险资金缴纳占工资总额的18.5%,雇主和雇员各承担9.25%;医疗保险资金缴纳占工资总额的15%,雇主和雇员各承担7.5%。

德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较高,由于采取了公助与自助相结合的原则,它给政府财政带来的压力并不像西欧福利国家那样大,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德国战后经济的复兴与适度而稳定的增长。

通过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杠杆作用,一方面保障了人们收入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包括物质生活的改善、文化教育水平和劳动技能的提高,人民生活有了更多的保障,使饱经忧患和战乱的普通居民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安全感;另一方面,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与公平并重、自助与公助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了劳动者的参与意识,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1.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1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时,要特别注意其对经济的影响,即所有扩大“社会保障”或维护“社会公正”的措施都不得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相反,通过实施社会保障的措施应使市场更具活力。

1.2社会保障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两者的内在统一。

所谓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是指不使人们的进取精神减弱以及不对市场效率机制的功能产生消极影响。

对此,社会市场经济创始人艾哈德曾经指出:

“为了全体人民的富裕,不能让富人变穷,而只能是让穷人变富。

”这句话已经成了社会保障的座右铭。

1.3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实行社会保障是一个维护社会稳定和避免危机的过程,应将国家担负的社会保障任务与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区分开。

凡是依靠个人力量能够办到的事情,就不应该压到国家身上。

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能够保证社会安全和经济持续、均衡发展的安全网。

2.德国社会保障的特点:

2.1贯彻“资金自助”原则。

德国的社会保障项目除了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主负担外,年金、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需资金,均由职工个人和其所在企业分担。

“资金自助”保险原则,即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在需要时得到保险服务,政府只对以上项目亏空时部分地给予财政补贴。

这有利于将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险的享受同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责任心联系在一起。

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所需的经费则全部由政府提供。

2.2公平与效率两大目标的兼顾。

德国成功的经验在于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即“市场效率与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之间的结合”,两者缺一不可,互为条件。

这种以经济效率为主兼顾社会公平的目标,更有利于效率的发挥和充分体现公平的一致性。

每位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缴纳保险金,均可享受福利待遇。

政府禁止滥用保险基金,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推迟某些社会福利费用。

不仅如此,德国还把社会保障与其他经济、政治措施结合起来运用,如把“自助”的社会保障同保持货币的长期稳定联系在一起,以防止消费和投资的膨胀,从而保持稳定的经济秩序。

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虽然也存在资金紧张等难题,但与“福利国家”相比,在程度上不是那么严重。

2.3社会保障管理高度自治。

德国社会保障的主体由一系列行业和地区组织分开管理的基金组成,包括由不同保险机构、基金会或部门所属地方机构进行管理和实施。

除失业保险外,保险机构均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实行自治管理,不隶属于政府部门。

社会保障总的监督部门为联邦劳工与社会事务部。

政府只对它们在是否守法、经营管理和会计工作等方面进行监督。

2.4国家社会关照原则。

凡是没有保险的地方和领域,无论哪个公民,不问其什么原因,只要陷入困境就应得到国家的关照和社会的帮助。

(三)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国会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和儿童福利三项在内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建立的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

自《社会保障法》实施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已形成内容比较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

它主要包括老(年)残(障)遗(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福利补助等。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权利与义务紧密相关,与西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的普遍年金、普遍儿童津贴和免费医疗服务制度迥然不同。

他们采取“受益人同时也是缴费者”,即要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必须先缴费的办法。

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费来源全部由被保险人及企业缴纳保险费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左右,只有特殊项目才由政府财政资助。

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占31.85%(2000)。

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庞杂,覆盖面广,多渠道集资,多层次管理。

据统计,各种保障

项目有300多项。

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多层次的退休金支付,由政府举办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按统一税率分别缴纳)、企业的私人退休金计划(资金由雇主负担或与雇员分担)和个人储蓄保险(自愿参加,资金一般个人出3/4,企业出1/4)三部分组成。

政府举办的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以缴费年份指数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不同比率计发。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65岁以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及普通税收,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20%;第二类为贫困者的医疗补助,所需费用由政府负担;第三类为雇员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由私人医疗保险公司或私人保险公司经办,医疗费个人负担20%。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受到了美国新古典综合派提出的把效率置于相对优先地位的基本思想的影响,因而其与西欧部分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是不完整的,政府对社会保障管得不宽,干预有限,是低标准高效率的。

1.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1强调“自助”,即社会福利基金基本上由本人自己提供。

美国社会保障从一开始就强调“财务自理”原则,主张其经费来源不像西欧国家那样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提供,即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缴纳保险费,专款专用于退休的福利,基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要独立于预算之外;还强调社会福利制度具有私人保险的特征,应由企业和职工自己出钱去办理等。

1.2资金来源多渠道。

社会保障基金由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共同支付。

美国全国性“老年、残障、遗属和老年健康保险”在老年人中的覆盖率为90%为了实行强制性保险,企业、个人各缴一半。

有的项目由联邦政府支付,如退伍军人津贴和低收入家庭的“补充保险收入”以及“食儡津贴”。

由州和地方政府支付的项目有公共救济、医疗补助、对抚养儿童家庭的补助等。

由企业主支付的项目有失业救济金、私营企业养老金、补充失业津贴和残疾保险等。

此外,社区组织、工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宗教组织等也负担一些小规格的局部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项目。

1.3实行以企业和州政府管理为主,联邦政府支持的管理方式。

美国社会保障管理存在多个层次,即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及团体分层次设有管理机构,并尽可能把权限下放到地方和基层,以提高效率。

但多层次管理存在机构臃肿的现象,仅工作人员就达300多万人,且行政管理费十分庞大。

1.4实行差别化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主要倾斜于“保两头”,即保儿童和老人,而对劳动年龄以内的人,除提供伤残和失业救济金之外,其他如医疗保险基本不管。

2.美国社会保障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政策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凯恩斯理论为基础。

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公共开支,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开支,被当作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以增加福利消费来填补有效需求不足的市场空间。

毫无疑问,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的美国社会保障开支的增加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一是社会保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贫困人口比重下降,使失业者得到一定补偿,使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社会趋于稳定。

二是变部分超前消费为滞后消费,把一部分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美国的养老基金已达18000亿美元。

20世纪

90年代,美国工商投资的50%以上来自养老基金。

三是刺激消费,缓解经济危机。

四是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技术发展。

12年的免费教育,收费较低的公立大学,免费的公共图书馆以及政府举办的各种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有利于科学发展和经济繁荣。

3.美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从1960年到1995年,美国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从9.2%提高到12.9)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也面临许多问题。

其中主要有:

3.1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接近于收入,储备枯竭。

缴费人与受益者之比发生显著变化,1940

年为32:

5,1985年则为34:

1,预计到2040年将为2.4:

1。

社会保障的收支中,需求增大,供给不足,供求平衡面临挑战。

3.2社会保障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政府不堪重负。

20世纪末,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已超过联邦政府非国防支出的50%。

3.3人口老龄化程度加重,医疗保险支出大幅度上升,影响投资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联邦财政预算中有1/3用于65岁以上老年人。

全国医疗支出中,用于老年人的占1/3。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政府采取了控制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开支,提高开支份额的策略。

美国政府社会保障在公共开支项目上从紧,将开支增长的很大一部分转到私人项目上,这是目前美国社会保障发展的趋势。

(四)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

英国被认为是“福利国家”的创始者,但瑞典后来居上,以其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最高的社会保障水平取得了“福利国家的楷模”、“福利国家的橱窗”的称号。

瑞典自1913年建立老年保险制度以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和完善。

20世纪50年代,瑞典开始按“福利国家”模式改造原社会保障制度,著名的《改造社会》27条,为瑞典建立福利国家打下了基础。

1962年,瑞典通过《国家保险法》后,逐步建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保障系统。

瑞典把生、老、病、死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其基本内容为生育补助、儿童津贴、免费教育、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宅服务等。

国民年金、国民附加年金和医疗保险是瑞典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各种保障项目和待遇多而全,其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世界上最高。

瑞典推行“全民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其福利政策体现了四点:

一是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适当的住房,低收入者不会妨碍自家儿童的生活和成长;二是每个孩子都有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每个人在患病时都能知道自己不会受到经济困难和因支付大笔医疗费用而困惑;四是每个老人都明白自己能够享受到赖以生存的养老金。

瑞典社会保障的特点:

1.社会保障建立在公民普遍的权利之上。

瑞典制定福利政策的基本点是侧重于公民福利分配,全民一律享受。

由政府税款拨出的福利基金,如规定年满65岁的公民不论其经济地位和职业状况如何,都可以获得同一金额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与退休前收入相关的附加养老金,如退休前收入较低或工龄较短而影响附加年金的数额,政府给予补贴。

所以大多数享受福利的人员在经济上与正常工作人员差不多一样富裕。

2.较为广泛和优厚的公共补贴制度与社会保险相结合构成了平等程度和标准都较高的社会保障。

这一模式反映了瑞典社会民主党政府重视公共经济,以其强大的社会福利刺激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3.享受人一般不需要直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在瑞典,社会福利费用大部分由政府负担,个人缴费很少,最大缴费者是雇主,他们需要将雇员工资总额的33%以上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上缴。

这一政策是和“混合经济”联系在一起的。

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的建立不一定要实现生产资料国有化,相反在生产资料私有化的社会中同样可以达到“经济与社会平等”的目标,即通过高额累进税制和工人参加企业管理的“劳资合作”,不实行公有制也能实现社会主义目的,这与民主社会主义思想是一致的。

4.社会福利法制化。

瑞典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立法付诸实施的。

每一个公民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应负担的义务都是非常明确的。

法律对公民的权利给予保障,否则可向法院起诉。

5.失业保险的非强制性。

瑞典一直将劳动力市场的充分就业当成一个优先目标,并将这个目标与一个长时期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结合起来。

瑞典的失业保险不是由政府管理的,而是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管理:

一是由工会自愿建立的夫业基金会管理,政府给予大量补贴;二是劳动市场委员会举办的项目,专门为上述项目中未包括进去的人员准备的,由各地劳动委员会或就业办事机构管理和具体实施。

瑞典奉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干预经济和财政,对国民收入再分配,从而使财富在各家庭之间的分配趋于平等,这对于消除贫困和保持社会稳定与繁荣起了保障作用。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是国家包揽得太多,负担太重。

首先是政府维持这一制度所遵循的高税收、高消费、高福利原则与人口老龄化加重的情况不适应,造成福利支出拮据。

其次是提高税率,加重了劳动年龄人口的负担,使代际矛盾突出,劳动积极性下降。

同时,国家包揽太多的高福利制度,淡化了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造成缺勤现象严重。

瑞典著名经济学家、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经济学奖委员会主席阿萨林德伯克认为,福利无论是就其范围还是就其内容来说都是有限度的,超过了极限就要步入危险的境地。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改革。

一些经济学家主张逐步削减社会福利甚至放弃“福利国家”的基本路线,另一些

人则主张实行职工投资基金制度。

(五)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是亚洲地区第一个推行社会保险的国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的社会保障仅限于抚恤、慈善性的救济,与上述国家相比,起步比较晚,保障待遇也较低。

现代社会保障是二战后逐步形成的。

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才逐渐建立起以健康保险、雇员年金保险和国民年金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

战后日本政府的发展策略是首先发展工业,其次是成倍提高国民的收入,使国民过上富裕的消费生活,最后增加福利费用的支出。

日本理论界认为,国家应把财政资金更多地投向经济生产部门,由企业家和家庭成员负担福利开支,只有当他们做不到这一点时,才由国家来代替他们承担这一任务。

日本社会保障政策的原则之一是国家只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

申请生活补助的人,其工资收入必须低于厚生省所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日本人一般认为,只要不是由于老年或健

康原因,是没有资格享受福利的。

对接受这种生活补助,在心理上也是有抵触情绪的。

日本社会保障政策的原则之二是强调企业内部的互助作用。

各企业分别制定福利计划,国家尽量避免直接参与。

这些理论依据和策略原则使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其高

福利化给国民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像西欧福利国家那么严重。

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和社会扶助(公共援助、儿童津贴等),具体实行的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以社会扶助为辅的模式。

日本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左右,特殊项目由政府财政资助。

目前,养老保险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各缴纳工资总额的6.2%,合计为12.4%。

医疗健康保险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各缴纳工资总额的4.2%就业保险资金占工资总额的1.45%,雇员缴纳工资总额的0.5%。

政府财政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20%左右。

由一于日本社会保障只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因此,其费用开支远远少于其他发达国家。

1.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1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不同职业为基础进行区分的。

如养老保险就分为气个系统:

一是以雇佣5人以上的私营企事业单位职工为对象的厚生年金(包括船员保障)。

二是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年金(包括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和农业、渔业团体职员互助金等6种不同职业构成),覆盖率约占全国10%的家庭。

三是国民保险年金,所有没有进入上述两种保险计划的人都要参加保险,主要是以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为对象的年金。

属于公共性年金事业的直接由政府掌管,其他分别由厚生省(厚生年金和国民共济年金)、大藏省(国家公务员年金)、自治省(地方公务员共济年金)、文部省(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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