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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告监督管理类业务考核试题

一、填空

1、广告应当    真实     、    合法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1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   欺骗    和    误导    消费者。

2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

4、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     残疾人      的身心健康。

2

5、广告使用    数据    、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  ,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3

6、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   专利号  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3

7、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  新闻报道  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 广告标记 ,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2

8、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  卫生行政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1

9、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广告。

2

10、禁止利用广播、  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11、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 有害健康 ”。

1

12、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  卫生许可 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2

1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 ,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14、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 经营范围 。

2

15、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 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2

16、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殊荣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

17、从事   广告经营  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2

18、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  广告内容 。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2

19、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    承接登记  、  审核  、档案管理的制度。

2

20、广告收费应当  合理    、   公开   ,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21、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   收视率 、  发行量 等资料应当真实。

2

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伪造  、 变造  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2

23、《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1

2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

25、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1

26、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3

27、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8、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2

29、广告应当具有  可识别性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为广告。

3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江苏省广告条例》。

2

3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支持广告业健康发展,提高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3

3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3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3

3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禁止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

3

3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除开展舆论监督外,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等公开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互联网网址等联系方式的,视为发布广告。

3

36、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2

3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应当明示广告主的名称或者使社会公众能够辨明广告主。

2

3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

3

3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

3

40、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应当明示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

3

4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电话、短信息等购物形式营销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主的地址、联系时间和方式、支付方式、交付商品的时限和方式以及退换商品的方式。

3

4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招聘广告应当明示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3

4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2

4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不得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

2

4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不得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6、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表现形式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

2

4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为虚假广告。

2

4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内容、形式、性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

4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不可能兑现的,为虚假广告。

3

50、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中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或者获得奖项、荣誉称号,或者使用不合法的评比结果、奖项的,为虚假广告。

3

5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证明材料的广告为虚假广告。

3

5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非药品、非医疗或者非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为虚假广告。

3

5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为虚假广告。

3

5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为虚假广告。

3

5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为虚假广告。

3

56、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情形,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为虚假广告。

3

5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方式。

2

5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对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

2

5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3

60、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名义、形象作证明。

3

6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

2

6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和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

3

6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医务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3

6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对产品功效、标志性成分以及含量、用量、适宜人群或者服务效果等进行夸大宣传。

3

6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对产品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2

66、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农药、兽药广告不得作出“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表示安全性和功效的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

2

6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农药、兽药广告不得使用农业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或者用户、有关专业人员的名义、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3

6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农药、兽药广告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或者画面。

2

6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房地产广告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的,应当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地)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2

70、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注明。

3

7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建筑物本身和环境绿化的尺寸、品质的,应当与实际相一致,尚未建成的,应当与规划设计相一致。

2

7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2

7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应当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3

7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广告,应当含有风险提示的内容。

3

7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自发布之日起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两年备查。

76、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

3

7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

3

7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城市市容、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2

7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3

80、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2

81、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1

82、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

83、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

8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2

85、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2

86、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2

8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1

8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1

8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楼宇、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展示板或者其他方式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内容在发布之前报所在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1

9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需要编制广告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支持和鼓励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

3

9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构建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发展广告创意产业集群,建立广告市场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完善广告业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加强广告知识产权保护。

3

9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广告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广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广告业发展。

3

9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广告行业的政策措施,应当征求广告行业协会的意见。

2

9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9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96、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网站等大众媒体每年发布的公益广告应当不少于全年广告的百分之三。

3

97、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播每天在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电视每天在十九点至二十一点之间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不少于四条(次)。

1

98、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广告业发展和广告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

99、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审决定。

2

100、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收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

2

二、判断

1、我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

(×)2

2、我国《广告法》是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2

3、我国《广告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审查机关。

(×)1

  5、我国《广告法》所指的广告经营者,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广告公司。

(×)1

6、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

(√)1

  7、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正在申请专利的,标明申请号。

(√)1

  8、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1

  9、药品广告中,可以使用“国家级新药”做宣传内容。

(×)2

  10、药品广告中,不得宣传该药安全无毒副作用。

(√)2

  1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可以宣传治愈率。

(×)1

  12、不得在交通标志上设置户外广告。

(√)1

  13、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其广告内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

  14、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没收等额广告费用,并处罚款。

(×)1

  15、麻醉药品不得做广告。

(√)1

  16、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业务,不需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1

  17、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对广告主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1

  18、根据广告法规定,大众传媒发布新闻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19、药品广告中,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作出“无效退款”的承诺。

(×)2

  20、国家规定的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药品说明书使用”。

(×)3

21、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和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1

22、医疗广告不可以宣传疗效,但可以宣传诊疗价格优惠等内容。

(×)2

23、医疗广告在宣传时,可以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

(×)1

24、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广告使人误解其效用。

(√)3

25、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可以发布广告。

(√)3

26、食品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语言。

(√)1

27、食品广告可以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

(×)1

28、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

29、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和城管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1

30、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徽、国歌、和国旗。

(×)3

31、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机关的名义和使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

32、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丑恶的内容,但可有适度的恐怖内容。

(×)2

33、广告中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

34、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可以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形式发布发布药品广告。

(√)2

35、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

36、广告应当具有可识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1

37、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口头同意。

(×)2

38、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左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2

39、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核准机关为基层工商所及其以上机关。

(×)2

40、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

(×)3

41、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1

42、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1

43、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

44、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1

45、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1

46、房地产广告可以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

47、《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3

48、不得在交通标志上设置户外广告。

(√)1

4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1

50、交通岗亭外侧可设置户外广告。

(×)2

51、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商业广告。

(×)1

52、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介绍产品的,也属于广告。

(√)2

53、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播放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录像,是利用自有媒介宣传所推销的商品,属于广告行为。

(√)2

54、在介绍、推销商品、服务的收费栏目中,如果媒介单位对所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服务的信息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不应认定为广告。

(×)3

55、商业广告中禁止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宣传。

(√)2

56、“极品”两字与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含义不同,可以在广告中使用。

(×)2

57、性生活产品无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这类产品既可以生产、销售,也可以进行广告宣传。

(×)2

58、“安全套”(避孕套)不属于与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可以进行广告宣传。

(×)1

59、大邑县庄园酒厂生产、销售的“庄园”牌白酒,其包装盒上印有“刘家祖传”、“地主家酒”和“西南大庄园主刘文彩及其上辈所酿”等内容,属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

(√)1

60、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

(√)2

61、为体育活动提供装备和产品的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可以在广告中使用“×××专用产品”的内容,如“中国奥运会代表团专用产品”。

(√)3

62、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标”。

(√)3

6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只要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可不必明显标注广告标记。

(×)2

64、在广告中使用“记者”或者“市场调查人员”与“消费者”进行双方问答式的调查采访,以此方式介绍产品或者服务的优点或者特点,是典型的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

(√)1

65、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只要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可由多个部门从事广告业务。

(×)1

66、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除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1

67、广告法中的“核实广告内容”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以外,履行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1

68、对使用调查采访形式的广告,无论是否具有广告标记,均应严格制止。

(√)1

6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只能在国家指定的专业学术刊物发布广告。

(×)3

70、戒毒药品可以发布广告。

(√)3

71、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3

72、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可以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发布广告。

(×)3

73、可以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2

74、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1

75、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2

76、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1

7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

(√)1

78、医疗机构可以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1

79、军队医疗机构,经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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