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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制度.doc

监督抽查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和方案的确定

1、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检测中心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负责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2、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

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产品,以及可能危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

三、检测机构、受检人

1、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经过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承担任务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

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2、监督抽查的受检单位或个人由克什克腾旗工作站或检测机构随机选定。

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

凡被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抽检。

如拒检,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3、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受检单位或个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受检单位或个人。

4、受检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受检单位或个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

无正当理由,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四、抽样、检测与判定

1、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克什克腾旗工作站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

严禁受检单位或个人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抽样工作。

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或个人出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后,再进行抽样。

3、抽样人员要现场填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或个人、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共同签字并落款抽样日期。

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抽样工作单应分别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封条由抽样单位自制,要确保封条不可二次使用。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带回或委托受检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寄、送至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份样品。

4、受检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经抽样人员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后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如果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现场填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共同签字,抽样单位应及时向下达计划报告情况。

5、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

6、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7、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样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和工作站人员应当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8、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不得私自更改。

9、检测人员应检查受检样品的状况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10、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要做空白实验和测定加标回收率。

检测机构对抽查不合格样品,应指派其他检测人员对其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11、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定期考核,持证上岗。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

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测结果。

12、监督抽查结果的判定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的判定依据进行。

13、检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邮寄送受检单位或个人,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验报告。

14、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的回执,并于接到通知书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检测机构,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15、检验结果经确认后,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验报告。

16、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测项目和依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结果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五、异议的处理与复检

1、受检单位或个人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

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2、组织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3、检应当对备份样进行检测。

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4、组织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报送组织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5、检测机构出具虚假、错误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六、检测结果处理

1、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向组织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报告。

2、检测机构提供的分析材料应准确、客观、科学,不得弄虚作假,随意更改。

检测机构不应接受任何外部干扰,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检测结果。

3、组织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检测结果。

4、监督抽检结果发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执行。

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公布或透露检测结果。

5、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6、不合格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证据。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检测中心

克什克腾旗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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