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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管理人员与职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并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参与矿安全监督检查。

矿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矿为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设安全科,下辖安全信息站。

安全科由安全副矿长直接领导。

安全科按上级规定配备各职人员。

设专职安监员按每个头面各班一人,负责跟班盯头盯面;安全信息站信息员设4人,负责全矿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等。

第二章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上级文件、领导讲话精神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并监督执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区投产验收。

第六条参加制订并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第八条经常检查现场隐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安技措工程进度。

第十条调度安全情况,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按安全事故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参加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督促按期上报。

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并组织抽查考试。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的编制、学习、执行和演练情况。

第十四条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

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而遭到报复的事件。

第十五条负责安监员思想教育、政治与技术业务学习,总结交流。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人员在所管辖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检查任何单位的安全情况和任何部门的业务保安情况。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发现安全问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逾期无故不处理,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按规定给予责任者处罚。

发现有造成事故的紧急危险源时,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停止作业,让受威胁人员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安全科有权参加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会议,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报告和图纸等。

第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安全科有权根据矿有关规定对违章和事故责任者作出警告、记过、降薪、罚款等处理建议。

对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者提出奖励方案报矿领导决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根据质量标准化的规定,安全科有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定级进行审核,并有责任追查不按质量标准施工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拒不接受正确意见,坚持违章指挥、冒险生产,或因工作打击报复,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向矿领导报告。

第三章安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入井检查制度。

制定安全监察人员每人每月入井标准。

第二十三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从安全科长到安监员均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要按所跟工作地点隐患排查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

由安全副矿长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例会制度。

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矿安全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安全科必须及时向安全副矿长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突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全科每次安全检查、重大安全监察活动、安全监察会议的总结、报告、通报、纪要、安全简报要全矿下发。

第二十六条建立日常汇报制度。

安全科或参加调度值班人员每天要向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矿长汇报安全问题。

第二十七条建立《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送交单位或个人,并报安全科存档、备查。

《安全隐患汇报卡》由安监员或矿调度及职能管理人员现场填写,并按规定由施工、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带班负责人签署整改意见并签字,且安监人员要认真复查整改结果。

第二十八条建立《违章罚款通知单》,一式二份,送交被罚人单位、安全科存档。

财务科按安全诚信管理系统收取罚款并管理罚款帐目。

第二十九条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井上下矿井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人身、非人身)或较严重危及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汇报信息站、调度室,凡事故或严重问题发生后30分钟内未汇报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班长、带班负责人等)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理。

重伤、伤亡及重大非人身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十条安全科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料档案。

第三十一条安全科要建立技术业务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安全科要配齐必需安全仪器、仪表和检查工具。

第三十三条建立安监员奖惩制度。

安全监察人员工作成绩显著,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提出的安全建议与技术革新,取得重大效果,都要给予奖励。

安全监察人员擅离职守,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报告、不追究,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节安全检查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安全检查采取日常、专业、定期或不定期等多种检查方式。

第三十五条日常安全检查有:

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班中巡回检查、班后施工质量验收检查。

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职工,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解决。

第三十六条专业检查

各专业组按矿质量标准化检查分组情况进行检查。

井上安全检查组地面所有单位负责人对地面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定期安全检查

(1)季节性检查:

春秋季节顶板安全检查、供用电安全检查及防火大检查、雨季“三防”大检查;冬季“六防”(防冻、防火、防爆炸、防中毒、防触电、防机械伤害)检查。

(2)节日期间检查:

元旦前后、春节前后、“五一”前后、国庆节前后、及其它节日前后以及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百日安全活动”等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不定期检查:

生产作业开工前、施工中、停工后、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前及试运转时的安全验收检查。

矿应根据同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矿安全隐患纠察队现场纠察。

互动安全检查。

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等行动。

第二节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查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管理规定;查领导履行安全责任制;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查安全重点工作进度;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查现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查隐患整改销号程序管理;查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查全员安全业务技能培训;查班组安全基础建设;查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措施落实;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管理;查“三超”;查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落实;查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查“三违”人员帮教;查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等。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情况

(1)查领导是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的规定和指令,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的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分级是否合理,安全管理部门是否责任明确、工作协调有力。

是否成立以党政领导为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对会议决定的安全事项具体落实情况。

(3)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按上级要求,按企业在册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

(1)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能够不断改进。

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等规定的情况;制定现场施工作业、危险源管理制度的情况,安全制度在执行中能否得到不断细化、持续改进和及时完善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及考核记录建档管理情况;对基层区队安全基础工作考核建档情况。

(3)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4)危险作业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包括能否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确定本企业危险作业相关文件与记录,是否建立特殊作业施工措施审批程序的规定和管理台账。

第四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按规定参加了相应级别的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否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是否做到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复训率达100%,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责任人安全培训情况。

对主要安全责任人是否制定了培训计划或已进行了培训,落实安全培训管理考核制度是否有档案。

(4)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情况。

有无应急预案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以及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1)是否根据规范要求配备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并有发放制度及记录,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是否规范,操作人员能否熟练使用。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是否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是否对设计方案中的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

(2)投产前是否进行了安全验收,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档案,不符合项目的记录、整改情况。

(3)投产后是否有安全专项评价的管理规定、安全现状评价的管理办法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1)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和查出问题的整改销号反馈档案。

(2)是否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动态质量验收,并有动态检查考核记录。

(3)防护设施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安全生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施工现场和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5)防火、防爆、防雷击、防中毒等制度是否健全,台账是否齐全,安全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管理情况

(1)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

(2)特种设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档案、台账、登记表,并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制度。

(3)特种设备设施是否有年度检验计划和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能否达到100%,存在隐患和问题能否按规定整改,有无检验报告存档制度和记录。

第四十六条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了危险源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危险源档案是否齐全。

(2)有无危险源的检查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了预先分析是否有记录。

第四十七条安全投入情况

(1)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是否按标准保证了足额的安全投入(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隐患整改资金、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等),不发生新的安全欠账,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使用。

(2)是否做到了安全设施齐全,劳动保护设施、用品满足要求,尘毒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第四十八条隐患识别和治理情况

(1)有无隐患识别工作机制,有无开展隐患识别活动的记录,是否做到了对有关隐患有分析报告,并建有隐患整改销号台账。

(2)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能否做到:

有隐患整改措施,明确岗位责任人员,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有计划、有控制、有记录,重大隐患整改计划资金到位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条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1)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能否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有不断改进与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度,有应急预案的管理档案,有保障应急预案实施的程序。

(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有无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定期演练,有演练记录、总结、演练效果分析报告。

(3)能否根据演练情况和生产实际的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事故管理情况

(1)事故上报情况。

包括各类事故按规定、按时限上报,对事故进行统计、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情况。

(2)事故调查情况。

能否做到事故调查程序合法,事故调查及时,信息资料详实、充分、完整,事故调查报告符合规范。

(3)事故结案情况。

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处理结果时,能否做到造成事故的经过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事故性质认定准确。

(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

能否做到查清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处理事故责任者,教育职工群众。

第三节安全检查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对安全检查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第五十二条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必须填写检查记录,送交安全科统一归档、按月分类汇总,填报隐患整改销号月报表,书面总结当月安全工作,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备案。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对检查出的隐患要逐条研究,按“四定”(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限)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三不上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区队,区队能整改的不上交矿上,矿上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除现场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外,必须制定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整改。

第五十四条安全科信息站对于安全隐患必须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填写应包括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送交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对隐患整改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并落实专人跟踪督查,直至隐患销号。

第五章处罚

第五十五条安全大检查时间每月5、15、25号8:

20分在副井下井口等候室内点名,迟到者罚款50元,请假以假条为准,未参加者罚款100元,补条无效。

下午3:

30召开安全检查例会,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安全检查人员考勤名单及请假条由安全科监督检查,每月通报一次(请假条由生产副矿长签批)。

第五十六条各检查组必须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标准对所管辖范围内认真进行检查,严禁走过场,能现场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现场整改。

现场提出整改内容要求,必须当场向区队长或技术员、安监员交待清楚,并在整改表上签字,以便监督整改。

上述人员必须陪检,并落实整改。

排查隐患内容与现场不相符者,或所提隐患内容存在,但落实负责人有误,经安全科确认后罚检查组每人50元,排查隐患条数计入考核,由安全科监督执行。

第五十七条检查组每人排查隐患不少于一条,多者不限,少一条罚每人50元,每季度兑现,由安全科执行。

第五十八条安全检查组每个成员必须在整改表上签字,不得代签,升井后要及时交安全信息站,未签名或代签名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未及时交整改表影响整改表打印下发的,每次罚小组责任者每人50元。

由安全科执行。

第五十九条凡整改问题受条件限制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以书面形式于整改限期前报批缓改意见,报批的缓改内容由矿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送安全科备查。

第六十条一条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罚该单位负责人、技术员各200元,由安全信息站落实,安全科在调度会上公布安全检查的整改及处罚情况,并入档。

安全科执行不力,每次罚科长、副科长各100元。

第六十一条安全科(安全信息站)负责建立安全检查的区队长奖罚档案,并分门别类地统计出各种隐患的整改率及奖罚情况。

否则,罚科长、副科长各100元。

第六十二条各检查组查出的机电、提运隐患由机电科复查,由安全信息站信息员催办,由安全科统一执行奖罚并通报。

第六十三条为防止在安全检查中走过场,确保检查质量,每旬安全检查后的第一个中班,由安全科跟班安检员对照各检查组整改表的内容在现场核实,凡发现静态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未发现、未上交整改表的,经核实相关人员后,每一条罚检查组每人200元。

复查不认真处罚相同。

第六十四条各区队长、机电副区长、技术员不参加安全检查,每次罚100元。

第六十五条地面组查出的问题,由组长负责下发整改表并定时间复查(检查地点为全矿井工业广场、各操作机台、发放室、库房、机厂、办公楼、宿舍楼等)。

参加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下卡限期整改,否则出现安全事故或因检查不力造成的重大非人身事故、侥幸事故,对地面检查组每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其他规定参照井下有关条款执行,对整改不力的问题,由组长按井下标准处罚。

第六十六条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由生产技术科统一安排,每次验收结果报生产副矿长。

不按此执行者罚生产技术科、分管领导每人300元。

第六十七条各专业组按检查分组人员名单执行,检查时由各组组长统一安排到头面。

安全科监督,不按此执行每次对各组组长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每次专业检查验收由各业务科室点名,迟到、旷工(请假)等由点名单位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处罚。

月末并将考勤及假条复印交安全科监督检查,由安全科每月通报一次。

第六十九条各业务部门负责验收器材的携带和资料整理工作,并负责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按时汇报验收结果。

否则对各组组长或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由安全科执行。

第七十条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陕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全面验收,均匀布点,被检单位不得参与动用量具,现场检查验收的工程质量无论好与坏,评分定级均在现场执行,资料涂改、井上平衡无效,均视为不合格,出现一次罚验收小组每人500元,通报批评。

由生产副矿长监督执行。

第七十一条各专业组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现场执行验收,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打印成表(包括存在问题、整改时间、责任人等)。

以此表进行旬检、月检工作,报安全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全副矿长、总工、副总工,并组织复查整改,复查结果报安全科。

否则,对单位负责人每次罚200元,由安全科负责执行处罚,并月末通报。

第七十二条新投产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防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竣工后,由分管通防的副总工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上述系统安装后三天内可试运行)。

否则对分管副总罚款300元,验收报告必须报安全科、生产技术科、安全副矿长、总工,并由生产技术科存档。

由安全副矿长监督。

第七十三条新投产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运输、排水、供电系统及生产支护等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生产,否则对机电科、生产技术科科长各罚款300元,验收报告必须报安全科、安全副矿长、机电副总、总工。

由安全生产副矿长监督。

第七十四条新安装的变电所竣工后,对其接地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防雷电装置、防灭火设施等安全设施,由机电科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必须有验收报告,并报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机电科存档。

否则,对机电科科长罚款300元,机电副矿长监督执行。

第七十五条凡有下井指标的人员下井时间不少于三小时,以井下记录和人员定位系统为准(安检、质检、陪检例外)。

凡下井时间不够者一律作废,如发现该作废而未作废现象,罚统计员200元/个,由分管考核员检查监督月末通报。

第七十六条矿级干部、有关科室正副职下井不定期的抽查每月不少1次。

由安全信息站执行考核。

每少1次罚100元。

第七十七条下井班次、时间及头、面检查必须均衡,按矿规定执行。

否则,下井无效,各项检查验收、陪检、矿安排的特殊任务下井扣除后计算,(调度室出具特殊下井证明)安全信息站考核。

执行不力每次罚安全信息站站长100元,年内出现两次撤职。

凡下井流于形式的一律从严处理,各级管理人员监督。

第七十八条带班区队长,按八小时执行;区队值班按人员定位系统的时间计算,少于三小时不计下井,由调度室考核。

执行不力每次罚调度统计员200元。

第七十九条安全科安排安全隐患纠察队不定期下井抽查。

由安全副矿长监督。

第八十条安全隐患纠察队检查安监员的班评估情况,必须在评估现场进行,突出抽查动态管理及动态评估内容,以查漏项、评估不实为主(井上检查评估无效)。

其中,评估漏两项或两项评估不实,按“三违”处理当班安监员,由安全副矿长监督。

第八十一条安全隐患纠察队与安全科建立安全评估信息交流制度,在安全评估项目、内容及评估细则标准上认识看法不一时要及时沟通,统一意见后一并执行,防止人为因素影响安全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安全、生产副矿长监督执行。

第八十二条安全隐患纠察队除抽查、检查安全评估外,还应重点纠察现场管理干部及特殊工种的工作质量、行为,尤其是跟班区队长、安监员、调度员的工作质量、行为,发现失职渎职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从严处理,对于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跟班区队长处理,安监员监督。

未按此办理的从严处理,由安全副矿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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