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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家中学安全工作制度

刁家中学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本着对学校和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是;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和家属子女实施安全防范教育:

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组织领导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校级分管分管领导是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各处、室、组及全体教职工都必须在校长的统一指挥下,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各处、室、组负责人是本处、室、组的安全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是本年级、本班的安全负责人;各科任教师是对所教班级在教学时间内的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使用负责,对本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安全负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小组成员。

随着人员的变化,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六条 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使全体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社会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的安全教育等)。

要重点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自救、自护的方法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 学校安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通过校会、班会、团队会、黑板报等各种形式向师生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教育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通知精神,教师要关心并积极参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资料和手段向学生传授安全知识。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课,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

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结合,每年组织—次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了解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对学生的集体安全教育,每个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放假前各进行一次。

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在进行安全教育时,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的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九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条 安全工作目标。

中学阶段安全教育的目标是: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定防范事故和抵御暴力的能力;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分析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

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

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方法:

掌握识别学生生理疾病和正确处理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护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的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工作日程:

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和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学校与各处、室、部门、班级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各单位要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值班制度。

学校设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教师平时及节假日安全值班制度,门卫值班员和学校值班人员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学生宿舍昼夜安全值班制度及重点部位和安全值班制度等。

  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是学校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各处、室、部门和班级要纳人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重点人员和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各处、室、部门和班级,要定期分析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确定安全方面的重点人和要害部位,上报学校办公室:

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对重点人,要分工专人负责,做好转化工作,防止发生问题;重点人和要害部位的确定,应由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申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对外公开。

对于重点目标,要安排专人负责24小时看管,确保不发生问题。

  学生寄宿管理制度。

学校制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宿舍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也要加强防盗措施。

要严格学生宿舍的管理,上课时间不准随便出入宿舍,对滞留在宿舍内的学生,要进行询问,做好记录: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不准在宿舍楼接待校外亲朋,非本宿舍人员不准留宿。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严禁将火柴、煤油灯、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严禁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格学生的请假制度、学生出入校园审批、登记制度、完善巡查制度。

  不安全因素排查管理制度。

要结合日常工作,经常排查不安全因素,并逐一进行核查登记,在制定切实可行防范措施的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一日安全常规”制度。

要结合日常工作,经常排查不安全因素,并逐一进行核查登记,在制定切实可行防范措施的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每个学期开学前、期中、雨雪季前及节假日放假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平时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学校对各单位安全制度的落实及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拿出解决办法,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各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必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年级、班级外出及重大集会活动,都必须经校长批准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审批请示要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报告和事故报告制度。

每个学期末,各部门、班级要将安全工作自查、复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或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损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要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利用电话或传真立即向当地政府、教育、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报告。

全力组织抢救,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立即书面上报校长办公室,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隐瞒、拖延不报的,追究其责任。

对发生的事故要依据教育部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责任制重要内容。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酿成恶性伤害事故者严肃处理。

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及个人,一律取消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

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正确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

要主动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清除。

教室、实验室,微机室、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阅览室、食堂、学生宿舍、校园内的教工宿舍、实验室、仪器室、体育室等必须配备灭火器,设置消防栓。

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要装有应急灯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上级要求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必须首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

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安排学校领导和必要的带队教师。

  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要坚持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并注意劳动保护。

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值勤、擦洗交通隔离物、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山林、森林火灾和防汛、防洪活动。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项社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学校总务处伙食管理员和卫生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对食品采购,清洗加工、烹制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作业人员操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档案。

要加强对食品采购和存放的管理。

严把食品采购关,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必须经卫生检疫单位检验合格,确保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的可靠、规范,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严格入库登记制度,采购的食品,均应具备相应的证明,对证明材料不全、没有入库记录的食品及原料严禁入库;食堂要保管好食品原料,不准采购不新鲜或已腐烂变质的原料,不准出售不新鲜的食物。

食堂要按要求设主食库、蔬菜库、调料库,各类食物分开放置;要保证食品加工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设施完备,场地不得过于拥挤,地面、墙壁、通风、排烟和防蝇,防鼠、防尘、排污设施要符合要求。

生熟食物和用具、盛器、容器等都要严格分开使用,不得相互混乱,以免污染;要加强对食堂炊事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学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

每学期开学前要组织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

食堂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品中毒和药物中毒;要高度警惕并防止由于非正常竞争等引发的伤害事件。

  第二十四条 危险品管理。

学校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管理。

禁止学生参加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实验。

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危险品仓库,安排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东西腐蚀学生。

第二十六条 体育设施、体育活动和体育卫生安全管理。

体育活动器械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

要加强对早操、课间操和体育课教学的组织工作,体育教师要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注意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保护,防止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

体育教师要与医务人员配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要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体检。

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军训和体育课中的剧烈活动时,要注意运动安全、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二十七条 校园秩序管理。

学校成立保卫科,负责学校内部治安秩序的管理,昼夜24小时值班,巡视校园。

对违反学校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重大干扰校园治安的,要立即向学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交通安全管理。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全体师生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车辆在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学生上学、放学期间,禁止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师生骑自行车出入校门,要自觉下车,服从门卫值班员的指挥。

外来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要限速行驶,禁止鸣喇叭,严禁进入教学区。

出租车不推进入学校。

  第二十九条 校舍管理。

加强对校舍的监控,定期进行勘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凡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立即封闭停用。

新校舍未经质检部门验收,不能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对学校周围的环境,要积极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进行调查摸底,对影响和干扰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及学校稳定和学生健康成长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加强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三十—条 家属宿舍区安全管理。

教职工个人的家庭安全由个人负责。

教职工及家属子女要自觉遵守学校及家属宿舍区的管理规定,关心和积极参与学校及家属宿舍区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进出校门要做好记录。

个人物品存放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和消防安全通道;车辆在指定位置存放,机动车辆在学生上学、放学和课间操期间禁止通行:

严禁外来人员、学生及非居住人员进入宿舍区;平时要保持宿舍区内安静,晚7:

30至早6点、中午12点至14点,严禁喧哗和噪音影响生活秩序。

未经学校允许,严禁家属子女随意外来人员进入教学区或到校内游览、参观、及参加其它活动等;上课时间严禁家属子女进入教学区。

平时不准废品收购人员进入学校或宿舍区。

第三十二条 外来人员管理。

外来人员进入学校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有关人员的管理。

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说明事由,与会见人取得联系,经门卫值班员允许,填写会客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车辆在指定位置存放;会客完毕,应自觉离开学校。

外来人员在校内居住、工作必须经校长办公室批准。

在校内居住、工作超过7天的外来人员或临时工、合同工,由所在单位申请,报学校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允许外来人员在校内留宿或工作。

刁家中学

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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