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案例研究2-福瑞股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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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福瑞股份(300049.SZ)

案例提示一: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同一人

根据《招股说明书》第一节第二点:

公司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次发行前,王冠一直接持有本公司13.44%的股份,并通过福创投资(王冠一持有57.45%的股权)间接控制本公司8.55%的股份,王冠一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本公司21.99%的股份。

2007年7月,王冠一与公司自然人股东李北红、霍跃庭、杨晋斌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李北红、霍跃庭、杨晋斌确认王冠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意将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委托王冠一行使或与王冠一保持一致。

本次发行前,李北红、霍跃庭、杨晋斌共计持有公司7,680,9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6%。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相关约定,李北红、霍跃庭、杨晋斌与王冠一为一致行动人。

因此,王冠一能够控制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95%,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处,王冠一作为公司股东之一,不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只能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和控制人。

案例提示二:

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协议情况说明

李北红等三位股东表决权委托给王冠一的原因

(1)王冠一和李北红等三人均为发行人主要发起人股东。

王冠一是发行人创业团队的主导者,李北红等三人作为创业团队的跟随者,在公司长期发展中建立了对王冠一的充分信任。

(2)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王冠一一直担任发行人的总经理。

目前李北红63岁,担任副董事长,杨晋斌58岁,担任监事长,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事务较少;霍跃庭57岁,不在公司任职。

因此,李北红等三人认可王冠一一直以来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3)发行人创业以来,在王冠一的领导下,一直保持平稳快速增长。

随着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为保障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避免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发生不利变化,李北红等三人希望进一步加强王冠一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基于以上原因,李北红等三位股东同意将表决权委托给王冠一行使或与王冠一保持一致,并于2007年7月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2007年8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修改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确认了王冠一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四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由此可以推断,公司发起人王冠一是公司控制人。

案例提示三: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原因和根据

认定王冠一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根据

(1)王冠一能够对股东大会进行控制

根据2007年7月27日,王冠一等四人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王冠一能控制发行人35.95%股份,为控制表决权最多的股东,能够对股东大会决策实施控制。

中国高新投资、北京福麦特、鄂尔多斯资产管理出具承诺:

声明其不拥有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且以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控制地位。

(2)王冠一对董事会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发行人董事会共13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5名,股东推荐董事8名,其中王冠一及一致行动人李北红为公司董事,王冠一推荐了朔飞、铁占宝两名董事,占非独立董事一半。

中国高新投资和鄂尔多斯资产管理分别推荐了两名董事。

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李北红已将其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委托给王冠一行使或与其保持一致。

同时,中国高新投资和鄂尔多斯资产管理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

因此,王冠一对董事会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3)公司章程确定了王冠一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2007年8月,发行人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将王冠一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北红等三人作为王冠一的一致行动人,将其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投票权委托给王冠一行使或与王冠一保持一致。

2007年9月,该公司章程已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4)王冠一对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报告期内王冠一一直担任发行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是王冠一提名。

王冠一是公司创业团队的领导核心,主导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因此,王冠一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这些理由只能认定王冠一是公司控制人。

案例提示四: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本次拟发行1,900万股社会公众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中国高新投资(SS)

13,897,766

25.27

11,997,766

16.21%

北京福麦特

8,938,248

16.25

8,938,248

12.08%

王冠一

7,391,325

13.44

7,391,325

9.99%

鄂尔多斯资产管理

7,166,416

13.03

7,166,416

9.68%

福创投资

4,700,000

8.55

4,700,000

6.35%

李北红

4,082,394

7.42

4,082,394

5.52%

霍跃庭

2,053,482

3.73

2,053,482

2.77%

王俊峰

1,928,040

3.51

1,928,040

2.61%

杨晋斌

1,545,053

2.81

1,545,053

2.09%

邓凯

1,413,179

2.57

1,413,179

1.91%

娄宇航

659,413

1.2

659,413

0.89%

朔飞

659,413

1.2

659,413

0.89%

张博

471,045

0.86

471,045

0.64%

田红卫

94,226

0.17

94,226

0.1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900,000

2.57%

 

 

社会公众股

19,000,000

25.68%

 

 

股份总数

55,000,000

100.00%

74,000,000

100.00%

案例提示五:

第一、二大股东不是控股股东

根据《补充法律意见》:

虽然中国高新集团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5.27%。

但由于王冠一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中国高新集团,因此中国高新集团不具备对股东大会的控制权。

发行人董事会成员13人,其中中国高新集团推荐两名冻死,其不具备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中国高新集团书面承诺,其一直不拥有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且以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控制地位。

因此,中国高新集团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第二大股东,北京福麦特也对此做出书面承诺,其一直不拥有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且以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控制地位。

此处,应认定“中国高新集团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可以认定王冠一是公司控制人。

小结:

在《招股说明书》里,曾认定公司发起人、董事长兼股东王冠一为实际控制人。

然而实际上,本次发行前后,王冠一都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王冠一掌握公司33%以上股份投票权,并且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对公司拥有控制权。

可以认定王冠一为公司控制人。

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的《发行保荐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里,曾多次提到实际控制人一概念,也有误。

实际上,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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