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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管理制度

 

机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机电设备管理

(1)

第一节总则

(1)

第二节设备的前期管理

(1)

第三节设备的使用和维护(3)

第四节设备的检修(4)

第五节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6)

第六节设备的基础管理(7)

第二章固定机械设备管理(8)

第一节通则(8)

第二节主提升机设备管理(9)

第三节主扇风机设备管理(13)

第四节主排水泵设备管理(15)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设备管理(15)

第六节制氮机、瓦斯机管理(16)

第七节制冷设备管理(17)

第三章采、掘设备管理(18)

第一节采、掘设备日常管理(18)

第二节综采设备管理(19)

第三节掘进设备管理(20)

第四节采掘设备吊运的管理(21)

第四章矿井运输管理(22)

第一节建立和完善矿井运输管理体系(22)

第二节 倾斜巷道轨道和辅助轨道运输(22)

第三节斜巷安全装置(25)

第四节 调度、运输绞车(26)

第五节钢丝绳及连接装置(29)

第六节 电机车(29)

第七节轨道运输的其他规定(30)

第八节 人车管理(34)

第九节 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技术管理(35)

第十节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40)

第十一节 无极绳绞车、无极绳牵引卡规车(45)

第十二节矸石山的管理(48)

第十三节 无轨胶轮车(50)

第五章井下电气管理(51)

第一节总则(51)

第二节井下供电管理(52)

第三节矿井电网电压波动引起大面积跳闸的预防管理(57)

第六章供用电管理(58)

第七章供暖管理(64)

第八章特种设备管理(65)

第一节通则(65)

第二节锅炉管理(67)

第三节压力容器管理(72)

第四节电梯管理(72)

第五节起重机械管理(73)

第六节厂内机动车辆管理(75)

第一章 机电设备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集团公司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集团公司的技术装备质量,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二条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范围是:

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和非固定资产的煤矿专用设备,即矿井生产设备、一通三防设备、洗选设备、加工制造设备、特种设备、发电供电设备、运输设备、煤矿专用设备、工具仪器设备等。

第三条 机电处是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门。

机电处在机电设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程。

根据集团公司经营方针、目标,对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做好设备计划检修工作;

三、负责审定基层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四、参与审定机电设备、机电工程的折旧、安全、维简和大修理资金计划,负责审定技术要求和掌握使用情况,论证和审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

五、负责审查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工作;

六、负责审批设备报废、报废设备残体的处理工作;

七、参与机电设备到货后及机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八、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对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九、组织开展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检修新技术的交流及推广工作;

十、对因重大、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设备购置、检修、使用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组织或参与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节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设备综合管理要求,做好设备的规划、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并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需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需求,提出设备增置计划报有关部门。

在集团公司有关领导主持下,经机电处会同有关单位对拟增置的设备进行技术、经济、可靠性论证后,做出租赁、购置或制造的选择;

二、设备选型应考虑通用化、标准化,成套设备的购置尽量选用同一厂家或统一标准图纸生产的设备,以减少同类配件的多品种储备;

三、采购的设备必须为资质证件齐全的厂家生产的非淘汰型产品,在矿井使用的,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四、设备到货后,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订货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期内办妥索赔手续;

五、购置设备符合如下要求:

1.设备采购技术要求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指准。

2.到货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随机证件和相关资料。

3.购进的设备不得影响生产或遗留安全隐患,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造成后果的处理应规定明确的制约条款。

4.对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订货单位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5.使用单位对购置的设备提出质量投诉时,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

6.订货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交接手续,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7.供货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采购部门不予作为采购候选厂家:

1)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设备到货后,存在重大隐患或重要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厂家,五年内不能列为采购候选单位。

2)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设备到货后,出现质量问题或故障,处理不及时或未能处理的厂家,两年内不能列为采购候选单位。

3)设备安装使用后,因厂家责任造成机电列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厂家,禁止列为采购候选单位。

六、因选型、购置不当、合同签订有误造成设备闲置、积压、浪费,或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新购置设备到货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暂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

库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或拆新设备维护旧设备。

第六条 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资料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第七条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编制安装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型设备使用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管理人员、检修维护人员、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

第三节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所有设备都必须有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及完好标准。

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熟知设备完好标准,严格遵守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凭证操作。

设备实行包机制,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设备司机应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一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符合1987年原煤炭部颁发的《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

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严禁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设备保持整齐、清洁,杜绝跑、冒、滴、漏,达到集团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时间,及时进行调整或检修。

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不得盲目追求生产而拼设备。

第十四条 维修工作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

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应作好巡回检查、维护和故障检修,对设备的关键部位应坚持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做好换油记录。

主要设备应建立润滑卡片,实行润滑专责管理。

润滑油剂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发生机电设备事故时,应按《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管理办法》,查清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并认真吸取教训,制订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对经常发生的设备事故类别、时间、地点、设备部位和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发现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节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设备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检修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

检修标准按照1987年原煤炭部颁发的《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设备的大修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承担,需要委托外部厂家或联发公司厂点检修的,由使用单位(租赁设备由租赁分公司负责)提出申请,经机电处审核,并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防爆电器设备的检修单位必须持有防爆电器设备检修许可证,无证单位不得承修。

第二十条 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纳入生产计划。

主要设备应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检修前的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修理复杂和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应编制修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施工;两个或多个单位联合施工,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按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

一、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

二、使用中的采掘、运输设备的维修,每天应不少于4--6小时,交接班时应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

三、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周期轮换开动,无规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检修备用。

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四、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斜井及主要上、下山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五、矿井主要提升、运输系统每天应保证2-4小时的检修维护时间,确保所有检修、检查内容全部完成,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缩减;

六、其它设备检修时间及要求,应根据各自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检修办法,合理安排检修时间。

检修安排报机电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矿井停产检修,应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

二、停产检修时间和项目确定后,必须编制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以及施工网络图或施工指示图表,并在检修开始前5天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三、主、副井设备的停产检修,应提前5天将拟检修的内容和项目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四、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贯彻并制定保证措施;

五、停产前,应检查落实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气和停机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六、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小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

七、检修完毕后应保证足够的试运转时间,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

八、各主要生产单位应在每年的十一月份底将下一年度的停产检修安排报机电处,停产检修天数,全年不得低于12天;

第二十三条 应严格执行设备大修理开、竣工报告制度。

工程竣工后,设备必须做空载、轻负荷、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中间验收记录。

检修人员检修后应在检修记录上签字,做到责任到人。

验收合格后应将设备检修内容记入设备履历薄内(有条件的输入电脑保管)。

大修理后的设备应实行保修制。

保修期从设备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检修质量问题,应由检修单位免费修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处以经济处罚。

如超过保证期的设备发生重大技术质量责任事故,经技术鉴定确属检修单位造成的仍由检修单位负责,按规定处理。

检修后的租赁设备投入使用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导致中断生产时,按照采掘机电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以专职检验员为主,会同检修单位和使用单位,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并形成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盖章。

设备大修有下列情况时,经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及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可以制定大修理质量的降级标准,以区别对待:

一、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属于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者,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二、超期服役的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三、质量降级标准由承修单位与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设备租赁分公司、机电处审核,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和配件供应部门应组织好设备检修、维护用的零配件的供应、保管工作,并按生产实际需要合理编制设备的备件储备定额,满足生产正常需要。

进口设备和单一关键设备的备件应有适量储备。

第五节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技术状态,编制设备改造、更新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保设备的及时更新和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第二十七条 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计划,由基层生产技术部门提出方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设备分级管理和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对主要设备的更新改造,应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十八条 设备更新的原则是: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经济效益差的老、旧、杂设备;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设备;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设备清查工作,根据清查情况进行报废;各使用单位每年十月份之前应将需报废和清查的设备,打印成册,需报废的设备清册报机电设备租赁分公司汇总,清查的设备清册报机电处;由机电设备租赁分公司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审计部、机电处、财务部、法律事务部、企管处、纪委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报废前,应妥善保管好。

己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并将其中可利用部分折价入账,入库保管。

第三十条 报废设备的处理由机电处牵头,由法律事务部、企管处、纪委、物资供应分公司、机电设备租赁分公司、财务部、审计部组成报废设备残值处理小组,经公司机电分管领导审批后处理,残值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六节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设备管理体制实行公司、矿(厂、处、部)、区(分厂、队、车间)三级管理,集团公司、矿两级设置生产技术部(办),配备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的业务和技术管理。

区(分厂、队、车间)可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明确分工、明确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应建立各种井下小型设备及特殊器材管修合一的专业化小组(如防爆组,小型电器组,电缆组,风钻组等),负责小型设备、器材统一领取、发放、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设备基础管理要求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账、物一致。

实现电脑信息网络管理。

各种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入账。

公司(厂、矿、租赁公司)建立分类设备台帐;区(队、车间)负责管理的设备应建立设备保管手册,一式两份,矿(处、分厂)、区(队、工段、班组)管理员各执一份。

设备台帐每半年核对一次,设备保管手册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应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设备应建立设备履历薄和技术特征卡片,并绘制提升、运输、通风、压缩空气、排水、通讯、供电、供热、供水、制冷等系统图。

主要设备技术特征及各类系统图每年十二月初上报机电处一份,以后如有变动,应随时修改上报。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对使用单位的各类设备的管理考核:

一、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初提报机电设备的总量(含原值、净值、新度系数)。

二、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初提报主要设备的状态统计(含在籍、使用、待修、报废)。

三、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提报上月的主要设备工作量。

详见附表。

第二章固定机械设备管理

第一节通则

第三十六条设备状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要求。

第三十七条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

第三十八条设备的大中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要求。

设备在检修施工时,必须编制详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无措施不准施工。

第三十九条设备必须按说明书相关规定使用油脂,新进的油脂应做油质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油质化验合格证应在矿机电部门存档,使用维护单位必须存有复印件,严禁使用无证或不合格油品。

第四十条各单位机电科及基层使用单位应健全固定机械设备系统技术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

设备档案包括: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设备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验收单、试验记录、设备历次事故记录、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探伤记录、分析报告处理及改进意见、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安装图纸、配件图册等。

第四十一条各机房、硐室应有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完好标准,以及设备运行、管理、包机、交接班、巡回检查、保护试验、设备检查维修、要害场所管理、事故分析追查等制度;应有设备技术特征、设备液压(制动)原理图、润滑系统图、电气控制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矿井主提升、通风、排水、压风系统图、巡检路线图、反风系统图、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应有设备运转、定期检修、日常检修、安全保护装置试验、管理维护人员巡回检查、交接班、事故、外来人员登记、干部上岗等记录。

第四十二条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应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主要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主要绞车的主轴、制动杆件、天轮轴、抗绳轮轴、连接装置及其销轴、主通风机的主轴及风叶)按规程规定周期探伤,如无规定为2年。

维护运转单位应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

第四十三条固定机械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各种仪表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标识清晰完整无缺失。

第二节主提升机设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每台提升机必须每班配备两名培训合格的司机。

提升人员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及巡回检查记录、运行记录。

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的九项保护必须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其中防过卷、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满仓保护每班检查试验;其它保护至少每周检查试验一次,当班司机对检查试验结果认可签字后方可开车,严禁甩保护运行,各种保护试验方法及试验周期必须悬挂在绞车房。

队级领导应每周审阅,机电科主管人员应每月进行审阅。

第四十六条提升机运行中发生紧急制动后,必须对提升钢丝绳、平衡尾绳、悬挂装置、罐道等装置详细检查,并留有记录。

第四十七条凡使用牌坊式深度指示器的绞车,无论采用何种电控系统,其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的传感器必须接到深度指示器上,确保灵敏可靠。

第四十八条每台绞车必须有可靠的安全回路故障监测显示装置,在安全回路跳闸时能明确显示故障点部位。

第四十九条绞车在运行中发生有紧急制动时,司机必须先汇报,查清跳闸原因并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开车,严禁擅自恢复开车。

第五十条每台使用液压站的绞车必须加装机械紧急回油装置。

主提升绞车液压站、润滑站必须设有液压油、润滑油高、低温保护。

第五十一条主要提升机必须保证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检查检修时间,不得随意挤占挪用。

第五十二条除主要零部件应有足够的储备外,主、副井绞车应各有一台备用主电机;必须有足够的悬挂装置、连接装置及销轴的备用品。

第五十三条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

平衡钢丝绳、防坠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检查一次。

提升钢丝绳需提前更换或延期使用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03条、405条、406条、407条有关规定执行。

有尾绳的提升系统井筒老坑内必须设置防止尾绳被托住的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四条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必须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钢丝绳张力差测定。

张力差超过10%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对罐道钢丝绳的张紧力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测试,确保其张紧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8条规定。

第五十五条多绳摩擦式绞车更换提升钢丝绳时,对应绳槽的钢丝绳应与上次的捻向相反,多绳摩擦提升悬挂装置楔形环应对称排放。

更换提升钢丝绳前必须进行去除防腐油操作(增摩脂除外)。

第五十六条更换提升钢丝绳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规定对连接装置及销轴进行探伤试验,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更换。

第五十七条单绳缠绕式绞车提升容器的防坠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3条要求,并应定期对各传动销轴进行注油。

第五十八条每台主提升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6条规定设防撞梁及缓冲托罐装置,保证使用可靠;每年严格按要求做好主提升机安全、性能测试;主井定重装载系统更换定重传感器后及运行中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校验标定,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可靠阻止矿车前后随意窜动,防止矿车自滑溜出罐外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十条径向制动器提升机的制动系统传动杆件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径向制动器闸瓦座板后面滑动导套筒内摩擦副应定期检查涂油保证润滑良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制动闸解体检修;盘型制动器的碟形弹簧应参照其设计使用寿命定期更换,并有更换记录。

第六十一条提升机制动器间隙及空动时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要求。

每年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35条(五)要求对空动时间及安全制动减速度进行一次测定和验算,不合要求立即处理。

第六十二条必须保证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3条规定,提升机制动油压值必须经计算确定,如有更改应报机电处审批。

第六十三条副井下放重载时必须使用电气制动,严禁提升机不带电下放重载。

第六十四条副井提升时罐笼出、入井口四角罐道的速度不得超过1.5米/秒,副井下放或上提重量超过绞车实际允许最大静载重量差的大件时,必须在另一侧罐笼加配重,使静载重量差在允许范围内,同时重罐侧的最大静张力必须小于绞车允许的最大静张力,且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由把罐工、信号工、绞车司机、安监员、当班队干部五人签字后方可打点开车。

主井必须使用定重装载装置,定重装载装置的闭锁禁止甩掉不用,以防止出现装重斗超载提升。

第六十五条因检修或特殊提升需甩掉保护或闭锁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司机台及信号工操作台上设置保护及闭锁投运状态显示,检修或提升结束后立即恢复保护及闭锁装置,并经试验灵敏可靠后提升机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在提升机房进行检修或工程施工时,应注意做好设备的防护,杜绝坠物及磕碰现象。

第六十七条提升系统各组成部分不得任意改动。

如需改动,必须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组织论证、研讨,确定改造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八条主、副井绞车提运特殊件(包括雷管、火药、大件、主井提运人员等)时必须制定可靠措施,并明确提升速度。

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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