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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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

意见

临政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为指导,适当发展政府出资控股或参股的非盈利性担保机构,积极发展以法人、自然人和外商投资建立的商业性公司法人担保机构,引导发展中小企业设立互助性专业化运作的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担保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强化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和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和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积极为中小企业成长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财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

担保机构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2、政府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国(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

各级政府对投入的资金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确定合理的投入方案,充分发挥其启动和引导作用。

3、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

要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完善担保服务。

担保机构要与银行密切合作,对被担保企业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控制与化解机制,确保信用担保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4、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改善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分散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打造“诚信临沂”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保机构在为企业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同时,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任务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国有担保机构为引导、民营担保机构为主体、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再担保机构增信分险、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起机构独立、功能完善、运作规范、品种多样,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担保机构,每县区至少成立或引进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做大做强;构建起政策完善,服务全面,管理规范,监控有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的监管机制。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担保体系建设

1、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

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要逐步建立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民营担保机构通过资产重组合并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

2、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

在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组建市级再担保公司,分散各担保机构风险,放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效应。

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载体,在现有1亿元注册资本金基础上,多方出资,共同组建临沂市再担保公司,并按照“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在全市范围内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功能服务。

3、建立担保信用评价和综合管理星级创建制度。

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要按照统一的程序、标准、标识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综合管理星级创建。

评级结果录入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以作为政策扶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和监管部门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

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积极开展争创信用上等级、管理上水平活动。

4、大力开展人才培训。

由担保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培训班,加强对担保公司负责人、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金融、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培训,丰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5、建设担保网络平台。

利用担保行业协会现有的网络平台建设临沂担保网,为企业用户提供金融资讯、担保信息以及各种在线服务,构建起担保体系覆盖面宽、实用性强的信息商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

(二)完善对担保机构的支持政策

1、继续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年补偿金额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乘以确定的补偿率计算。

补偿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按注册资本计算的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在符合补偿条件的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一倍以下(含一倍)的,按0.4%的比率补偿;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含二倍)的,按0.6%的比率补偿;二倍以上的,按0.8%的比率补偿。

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大年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整合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对经济贡献大、辐射示范效应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在给予风险补偿的基础上,视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适当补充担保基金;对与担保机构合作好、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投放大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对担保信用评级中达到A级以上和综合管理水平三星级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对担保信息网络建设和高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给予一定数额补助。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

免税期满的担保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4、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5、为促进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三)推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1、积极整合财政、税收、银行、担保机构等优势资源,实施中小企业“绿色通道”工程,集中优势力量,促进最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要积极与信用良好、运作规范、风险控制好的担保机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广泛合作,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3、鼓励金融机构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适当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对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不低于5倍的范围。

4、建立银行、担保机构的风险共担机制,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

原则上银保比例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1:

9,一般企业不超过1.5:

8.5。

5、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对享受市政府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对列入山东省规范类和提升类担保机构名单的,担保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10%。

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和市场前景好、反担保措施切实可行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应不收取保证金。

6、临商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每年要拿出一定额度的贷款与担保机构合作,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上,降低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比率,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

具体额度在每年年初的联席会议上确定。

7、对具有法定资格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已经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或权利,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物品时,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的,工商、房产、国土、公安、司法、交通、证券、专利、出版、国资等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服务。

2、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

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3、各级经贸、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银行、担保机构的企业诚信共享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为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建立银行、工商管理、担保机构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政府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年检及信息分类管理等信息;人民银行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房产抵押和档案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其他部门掌握的依法可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五)加强担保行业自律、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设立或变更,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担保机构必须明晰产权并实行市场化运作,要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业务操作、资信评估、风险防范、财务管理、薪酬分配、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3、规范业务操作规程。

担保机构要规范业务受理、资信调查、项目评审、风险规避、贷后管理、监控运行等操作规程,强化操作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在操作过程中要审保分离,分级审批,防止内部道德风险;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控制法律风险;准确掌握客户资源,控制信用风险。

4、加强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

担保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规定,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

担保机构设立后要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5、建立担保机构审批和备案制度。

对于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设立与变更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由市经贸委初审后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不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政府全资或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做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更登记,然后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6、规范担保机构财务会计制度。

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7号)执行,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

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财政监督与管理。

7、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和服务。

建立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和行业统计制度,培育和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引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水平。

加强担保行业协会服务职能,促进行业协作和自律。

市经贸委要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

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度,促进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和监督,依法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为确保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经贸、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司法、国土、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安排部署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决议事项;监察调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建立完善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重大事项通报和担保信息统计制度。

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

市工商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登记或公证工作;人民银行、临沂银监分局负责督促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

市经贸委、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担保机构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政府全资或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等工作。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促进担保体系建设的具体意见。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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