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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74201

西周法律制度

1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用刑法镇压

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

礼不下庶人本意指礼的作用是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社会关系用不同的礼调整,不同等级之人适用不同的礼,不能僭越。

庶人以下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尤其是各级特权阶层享有的礼,不适用庶人,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刑不上大夫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不同等级的人实施同罪异罚,大夫贵族犯罪,一般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上享有某些特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春秋法律制度

1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词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的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进入新时代的标志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战国法律制度

1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

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淫狡城嬉徙金。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规定了各种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国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并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突出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的盗贼网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汉朝法律制度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

下令废除肉刑,把墨刑该为髡钳城旦舂,该劓为笞刑三百,该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在文帝改革基础上先后两次下诏减少笞刑数量,第一次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第二次分别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时改革刑具,颁布锤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中途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使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为封建刑罚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这次改革无疑是古代刑制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2刑罚适用原则

上请:

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

而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制度。

上请原则体现了儒家尊尊思想的要求,是中国古代一种影响深远的特权法

亲亲得相首匿:

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并减免刑罚,是汗律儒家化的体现

3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是汉武帝确立拔除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西周以来以志之善恶定罪量刑的刑罚原则的发展,它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片面追究动机,以心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则是错误,在实践中往往带来任意比附,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春秋决狱是西汉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通过ui文意深奥的经书的解释,既宣扬了儒家的法律观念,又迎合了统治者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同时也给司法活动涂上了一层仁政的色彩,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儒家经典得以法典化,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4秋冬行刑

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东至以前执行。

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认为,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宜施刑罚,清理狱讼。

秋冬行刑理论渊源于西周,它把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四季变换联系起来,借助天的权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强司法的严肃性。

汉朝秋冬行刑制度既在客观上有助于改变秦朝以四时决狱刑罚的司法暴虐,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故为后世所继承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

在刑罚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对于家庭内部的财产犯罪,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准五服以治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1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特点:

一准乎礼:

唐继承并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篇章结构竟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历史地位:

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产生于经济政治和文化鼎盛发展的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因而成为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把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其中心环节是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

造意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但是,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

唐代共犯原则体现家族主义对刑法的影响,浸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

3合并论罪从重

唐律规定凡一人犯两个以上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也就是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两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两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轻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

首先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作自首,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自新。

唐律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

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称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不作彻底交代的称自首不尽

唐律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封建刑法的自首原则

5化外人有犯

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6保辜制度

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

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明确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保辜的期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

保辜制度力争准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同时要求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良好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1折杖法

将笞刑杖刑折为臀刑;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但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2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条件

先问亲临:

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

输钱印契:

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约,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

过割赋税:

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原主离业:

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意味着不动产买卖契约最终成立

3财产继承制度

宋朝除沿袭以往朝代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3德尔财产继承权,另外的1|3收为国家所有。

南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备

4审判诉讼制度

鞫谳分司制:

宋朝实行审判分离的鞫谳分司制,即审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别由其他官员负责,前者称鞫司,后者称谳司,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

翻异别推制:

是宋朝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罪审理,应将该案改交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务限法:

规定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务指农务,规定在无限内,州县官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诉讼

元朝的法律制度

1监察制度的发展

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明朝法律制度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

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即轻其所轻

2申明亭

申明亭是明朝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而创立的基层组织机构,设于各州县乡间,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贴榜文,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和过错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调解轻微的民事纠纷。

申明亭制度充分显示了政权绅权和族权的紧密结合

清朝法律制度

1维护满族特权

确保满族族权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2民事主体的变化

废除明律规定的匠籍制度

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3继承制度

清朝的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宗祧继承通常是以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以下依照嫡次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的顺序继承

允许独子兼祧,即一人继承两房宗祧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1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规定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帅军队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拥有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

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但对于每项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2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

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3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商事法典的制定从体例到内容,皆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商法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的商事法律

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

带有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如对妇女经商能力进行了限制,各主要商律对外国公司均无规定等

4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在法典编纂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在实质上,修律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

5清末修律的意义

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现代化

6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诉,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诉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7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实际上是领事裁判制度的眼神

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凡遇诉讼牵涉外国人必应到案者,必须有领事官员参与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若被告是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是无约国人,也须由其本国领事审判

8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主要内容:

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

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

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特点:

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主要表现在: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利;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作为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的特点

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

1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和政体

规定国民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政府以自治权

2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

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作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舍

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

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即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

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

明确阐述制定施政纲领的依据以及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

加强政权民主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

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

3马锡五审判模式

马锡五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他依靠群众纠正错案,解决疑难案件,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模式。

它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诉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

5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方式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调解的原则:

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调解范围:

民事诉讼和轻微刑事案件

调解处理方式:

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以及其他善良习惯

人民调解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它促进了司法工作与高效的结合,对新中国司法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6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内容

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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