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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荟萃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商朝晚期最早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

3.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4.《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5.《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6.《法经》首创编撰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最早规定了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8.《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9.《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0.《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1.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2.《晋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制度z

13.《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

14.《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

15.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16.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17.西魏编撰的《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8.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

!

19《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0.《北齐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总则

21.《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2.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3.《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4.《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25.《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

26.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

27.《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28.《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29.《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撰的封建行政法典

30.《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撰方式

31.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

32.《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33.宋朝首创刺配邢

34.宋朝首创充军刑

35.宋朝宋慈编撰的《洗冤录集》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36.《元典章》首创附仔“五服图”

37.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制度

38.元朝首次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39.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

40.元朝《元典章》首创六部分篇的法规编撰方式

41.明朝《大明律》首创附载“六脏图”先例

42.明朝《大明律》首创奸党罪

43.《明大诏》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44.《大明律集解附例》是中国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

45.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

4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47.《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48.《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49.《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

50.《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

5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5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史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53.《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刑法典

54.《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55.《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5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57.《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

58.《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完备的商法-

5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采取三权分立政府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

60.《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61.《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

62. 《中华民国民法》我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

6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4《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

65.《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革命根据地使其制定的最为完备的土地法规

66.管制刑最早出现于解放战争时期

 

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附法制史冷僻字读音)

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

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

因为,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演进是渐进式、螺旋式的上升,许多制度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个名词经常会在数个朝代中出现。

这样,考生对历史上有渊源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称等,经常产生记忆颠倒,或是解释错误。

例如:

1.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

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

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

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

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

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

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

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

10.关于唐律中"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

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

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

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

14.清朝的"五朝会典";

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

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

19.******************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

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以上问题在考试中极易产生错误。

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古代法制演变线索:

一、主要法典:

法经(6)—九章律(9)—曹魏律(八议入律)—泰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12 重罪十条入律)—开皇律(12 五刑、十恶、八议)—唐律疏议(12 一准乎礼)—宋刑统(12 律后附敕、令、格、式)—大明律(7 改变以罪名为纲编集法典模式,以中央行政机关职掌为纲编集法典)—大清律例(7)

二、法律体系:

汉:

律、令、科、比—唐:

律、令、格、式、典(唐六典)—宋:

刑统(律)、敕、令、格、式、例—明:

律、诰(特别法)、例、典(明会典)—清:

律、例、典(大清会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矜老恤幼、故意过失、罪疑从敕)—秦(连坐、诬告反坐)—汉(上请、恤刑、相隐)—唐—明(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矜老恤幼、自首、相隐、类推、共犯、累犯、化外人)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体系)—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的努力)—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

杂治(秦)廷尉、丞相、御史大夫—三司推事(唐)大理事、刑部、御史台—三清司会审、九卿圆审(明)刑部、大理事、都察院—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六部尚书、大理事卿、左部御史、画政司通政变、九卿加军机大臣、内阁大卫士等官,

近代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1908君主立宪制,191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内阁制)—天坛宪草(1913中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兵(1914中华民国约法总统制)、曹锟宪法(1923中华民国宪法内阁制)—中华民国广州政府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总统制确立—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1910体例变化,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总则分则体例,引进刑法内容原则,附《暂行章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继承、增加附《补充条例》—中华民国刑法(1928继承、增加刑事政策学派)

三、民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篇名、特点)—中华民国民法(1929年编名、特点)

(S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1935年修订)、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1945年修订)

法制史上的第一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

《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

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

《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

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

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

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

《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

《明治宪法》。

法制史的第一次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

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

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

《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

《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

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

《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

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

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

《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

《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

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法制史立法史14句口诀

1 郑国刑书首公布    邓之竹刑晋之鼎;

2 法经封建数第一    商鞅改律汉承秦

3 八议制度入曹魏    置于篇首乃刑名

4 晋增法例和五服    泰始注律属张杜

5 北齐合二为名例    重罪十条隋唐承

6 封建五刑始开皇    加役流刑始贞观

7 永徽律疏耀中华    元后方才称疏议

8 太祖刑统首刊印    神宗方设编敕所

9 折杖配役皆太祖    仁宗不仁用凌迟

10大明仿元设六部    大诰治吏空普及

11大清律例集大成    现行刑律废七篇

12新的刑律未施行    民律草案未颁布

13宪法文件首钦定    国会制定在天坛

14正式颁布属那部    贿选宪法笑料传

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

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名称

夏朝

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名称

商朝

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大司寇,为“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

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

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

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

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法制史易混错知识点集

.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

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

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

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

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

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

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

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13、

(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

(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

14、

(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

(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

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

继承规定

商朝

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西周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汉朝 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

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唐朝

权位继承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实行诸子平分。

宋朝

宋朝继承除沿袭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明清

明清在继承上,实行独子惩珧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

婚姻规定

商朝

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

西周.

三原则是: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汉朝

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严禁士庶贵贱通婚!

唐朝

(1)尊长主婚权,违反者,负刑事责任。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3)婚姻限制原则:

同姓不婚。

(4)七出、三不去、义绝、合离。

“义绝”为唐朝强制离婚的制度。

夫妻互殴对方之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对方进亲属,以及双方近亲属互相杀害者均为“义绝”。

“合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

宋朝

规定了结婚年龄(男15,女13),禁止五服之内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禁止。

七出义绝。

元朝

必须定立婚书.

明清

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主婚权。

其中主婚权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

在继承上,实行独子惩珧的制度。

法制史冷僻字读音

(四声用1234表示):

  

黥qing2、  劓yi4、  菹zu1、  醢hai3、  宄gui3、  筮shi4、 圜huan2(yuan2也可以)、 耄mao4、 宥you4、 眚sheng3、 桀jie2、 僭jian4、 遽ju4、 笞chi1、 褫chi3、 囹圄ling2yu3、 邑yi4  赧nan3、 詈li4、 粲can4、 赀zi1、 髡kun1、 酤gu1、 鞠ju1、 酎zhou4、 廨xie4 祧tiao1、 榷que4、 籴di2、 奁lian2、 弼bi4、 畿ji1、媾gou4、 羑you3、 谳yan4 镬huo4、 孥nu3、 剕 fei4、 衿jin1、 缇ti2、 疍dan4 茆mao2

 锾huan2  菹zu1  酎zhou4 金磔zhe2 缗min2  缮sh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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