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四总领所与供军财赋的收支 历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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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四总领所与供军财赋的收支历史论文

南宋四總領所與供軍財賦的收支

(中文提要)

南宋「御前諸軍」為核心的軍事體系中,負責提供軍需財賦者,則為總領所。

南宋時期,設置了淮東、淮西、湖廣、四川四總領所,負責提供御前諸軍各都統司的軍需財賦。

東南三總領所的職權,與四川總領所有所不同。

東南三總領所權力有限,財政上的政策皆仰賴戶部之命令而行。

至於四川總領所,得以「擅取予之權」,四川地區的財賦幾乎皆由四川總領所掌管,這是因為南宋行在臨安偏在東部,對於西部的四川鞭長莫及,故採取的特殊作法。

四總領所之中,四川總領所,則是以四川各路之財賦,供應興州、興元府、金州各都統司的財賦需求。

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則是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南西路、京西路共六路,以提供鄂州、江州、荊南各都統司的軍馬錢糧。

淮東總領所的財賦,係來自江南東路、浙西路,為鎮江都統司提供財賦;淮西總領所的財賦來源,為江南東路、江南西路,為建康府、池州都統司提供財賦。

故汪聖鐸先生認為:

運路的分散,是南宋轉運財賦的特色。

至於總領所的組織架構,總領之下,設有大軍倉、大軍庫等倉儲機構。

並有審計院負責核對軍士俸祿數目,由糧料院負責發放。

此外,總領所本身也從事商業活動,榷貨務都茶場、熟藥局等機構,亦由總領所管轄。

故南宋的四總領所,透過對財賦徵收、支放,對南宋的軍事需求與經濟流通,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2010年8月20~21日

武漢宋史年會會議論文

南宋四總領所與供軍財賦的收支

雷家聖

一、前言

宋代的軍事制度,北宋與南宋有相當大的差異。

北宋時期,以禁軍為作戰之主力。

不過,靖康之禍以後,南宋高宗流徙東南,軍事制度也多所更易。

高宗時期,軍事組織歷經御營司、神武諸軍、行營護軍等多次調整,最後在紹興十一年(1141)之後,確立了「御前諸軍」九都統司的體制。

而北宋以來的「係將禁兵」則為地方州郡之兵,重要性已不如北宋時期;「不係將禁兵」與廂兵則為地方雜役,地位更為卑下。

南宋以「御前諸軍」為核心的軍事體系中,負責提供軍需財賦者,則為總領所。

關於總領所的研究,本人已陸續撰寫〈南宋高宗收兵權與總領所的設置〉(《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16期,2008年6月,頁133-158)、〈從轉運使到總領所-兩宋制錢穀政策之比較〉(「國際宋史研討會暨中國宋史研究會第十三屆年會」,昆明:

雲南大學歷史系主辦,2008年7月)、〈南宋四川總領所地位的演變-以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為中心〉(《台灣師大歷史學報》第41期,2009年6月,頁27-68)等論文,現在再就南宋四總領所的組織架構、供軍財賦的來源、供應對象等問題,做一詳細的探討,以期使我們對總領所的組織與運作,得到更清楚的認識。

二、總領所的財賦來源

南宋的總領所,共有淮東(楚州,後移鎮江府)、淮西(建康府)、湖廣(鄂州)、四川(利州)四處,其中東南三總領所,設置於紹興十一年五月,至於四川總領所,則設於紹興十五年(1145)。

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宋會要輯稿》記載:

(紹興十一)年五月四日,詔以胡紡為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

吳彥璋為太府少卿,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

曾慥為太府卿,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

紹興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高宗又下詔:

「以汪召嗣為太府少卿,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

」從以上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出文字上的差異,以湖廣總領所為例,湖廣總領曾慥「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所謂「湖北、京西軍馬錢糧」,指的是駐紮於湖北、京西路的鄂州、荊南、江州三都統司的錢糧,由湖廣總領所支付;而「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則指的是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為湖廣、江西、京西諸路。

據日本學者內河久平認為:

宋代的「湖廣」包括荊湖南北路、廣南東西路,與明清的「湖廣」只包含湖北、湖南不同。

故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則是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南西路、京西路共六路。

這一作法始自紹興十一年總領所正式設置之前,據《宋會要輯稿》的記載:

(紹興)七年十月十七日,詔薛弼、霍蠡同共總領措置五路應干財賦,仍常留一員在鄂州本司拘催本軍合得錢糧,應副支用。

以中書門下省言:

「霍蠡總領岳飛軍錢糧,二廣、荊湖、江西五路錢物浩瀚,恐有失陷留滯,合差官措置拘催。

」故有是命。

由詔書中可知,紹興七年時,駐紮湖北的岳飛一軍,其財賦的來源是兩廣(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西五路的賦稅,到了紹興十一年湖廣總領所正式設置,即負責供應鄂州駐紮御前諸軍(以岳飛舊部為主)所需的軍需財賦。

紹興三十年,荊南府駐紮御前諸軍(以劉錡舊部為主)、江州駐紮御前諸軍(以岳飛舊部之水軍為主)相繼設立,同樣由湖廣總領所供應軍需財賦,而財賦的來源多了京西路,共為六路。

至於四川總領所,則是以四川諸路(利州路、潼川府路、成都府路、夔州路)的財賦,供應四川興州、興元府、金州三都統司的軍馬錢糧,理論上為自給自足的局面。

寧宗開禧北伐後,因興州都統制吳曦叛亂,朝廷於亂平後,將興州改為沔州,又將沔州都統制司的部分兵力,移司利州,由利州副都統制統率。

故在開禧北伐之後,四川總領所要供應沔州、利州、興元府、金州四都統司的軍需財賦。

不過,關於淮東、淮西總領所,前引《宋會要輯稿》只記載淮東總領胡紡「總領淮東軍馬錢糧」,淮西總領吳彥璋「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並未說明財賦來源。

內河久平曾徵引《宋會要輯稿.職官.總領所》乾道元年八月二十五日的記載:

中書門下省言:

勘會淮東總領所,係是拘催江東、浙西州郡錢米,雖有指揮,許按發違慢官吏,及浙西官亦許薦舉,緣官稱未正,事權不專,乞依鄂州總領官例,於銜內添「浙西、江東財賦」六字,將合舉官員數於二路通舉,餘並依舊。

從之。

可見淮東總領所的財賦來源,除淮南東路本身之外,還包括兩浙西路以及江南東路部分地區。

此外,內河久平又引《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184的記載:

池州大軍歲用米十四萬四千石,係於吉、信州、南安軍科撥。

建康府大軍歲用米五十五萬餘石,係於吉、撫、饒州、建昌軍科撥。

內河氏指出:

信、饒二州屬江南東路,吉、撫二州與南安、建昌二府屬江南西路,故淮西總領所的財賦來源,除淮南西路本身之外,還包括江南西路以及江南東路部分地區。

南宋各路的財賦,除了福建路、兩浙東路的財賦完全由中央控制之外,其餘各路的財賦大多送至四總領所,以滿足御前諸軍的需要。

朝廷從這些路分中得到的財賦,實際上非常有限。

故南宋財賦的轉輸,為四川諸路供四川總領所,京西、湖廣、江西供湖廣總領所,江東、浙西供淮東總領所,江東、江西供淮西總領所,而浙東、福建供行在臨安,猶如五條輸送帶將南宋全國的財賦運至四總領所與臨安。

故汪聖鐸先生認為:

運路的分散,是南宋轉運財賦的特色。

總領所所需之財賦交由地方官府籌辦,財賦的來源甚多。

以四川總領所為例:

四川總領所贍軍錢并金帛,以紹興休兵支出計之,一歲之費大約二千六百六十五萬緡。

其五百五十六萬緡酒課,三百七十五萬緡鹽課,四百餘萬緡糴本(二稅上科),一百四萬緡茶司錢,二百三十一萬緡經總制錢(按:

經制錢為宣和三年經制使陳遘所設)、總制錢為紹興五年總制使孟庾所創),九十萬緡錢引兌界貼頭錢(按:

四川的紙幣「錢引」,使用時有「界」的限制,每界到期時,百姓需持舊錢引換取新錢引,並繳納手續費,稱為兌界貼頭錢),二十四萬緡三路提稱錢(按:

紹興十四年,四川益、梓、利三路茶鹽酒課及佃租官田應輸錢引者,每千別輸三十錢為鑄本),十萬緡西河州鹽錢。

可見財賦來源,大致包括兩稅正稅(糴本)、雜稅(經總制錢、三路提稱錢)、茶鹽酒課及其他(兌界貼頭錢等)。

這些財賦的徵收與運送,由各州的通判負其責。

據《兩朝備要》卷7《以通判主管總所財賦》條記載:

「諸州起發總領所財賦,以通判為主管官。

」由於地方官府負擔的財賦數額甚為龐大,李心傳曾感嘆道:

自軍興,計司(總領所)常患不給,凡郡邑皆以定額窠名予之,加賦增員,悉所不問,由是州縣始困。

總領所需要的龐大財賦,迫使地方官府只能用盡各種手段增加賦稅收入,使得百姓日益困苦。

總領所的軍需財賦,除了由地方官府供應之外,如有不足,則由中央的戶部補充之。

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

淮東西、湖廣總領所,自休兵後,朝廷科撥諸州縣財賦及榷貨等錢與之。

淮西歲費錢七百萬緡,米七十萬石。

…至乾道中,淮西歲費已增為一千一百餘萬緡,而米猶如故。

淮東總領所歲費為錢七百萬緡,米七十萬石。

…湖廣總領所歲費九百六十餘萬緡,米九十萬石。

…凡三總領所,歲用戶部經常錢九百萬緡,而榷貨所支不預。

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所,總計歲用錢二千七百六十萬緡以上,米二百三十萬石。

而戶部每年補貼給三總領所的經常之費,則共計九百萬緡,約占三總領所歲費的三分之一。

至於四川總領所,則財賦完全自籌。

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的記載:

東南三總領所掌利權,皆有定數,然軍旅飢饉,則告乞於朝。

惟四川在遠,錢幣又不通,故無事之際,計臣得以擅取予之權;而一遇軍興,朝廷亦不問。

四川總領所雖然在財賦的政策上得以「擅取予之權」,有較大的自主權,但是如果遇到戰爭,軍費驟增,也須自行想辦法應付,「朝廷亦不問」。

這是因為南宋行在臨安偏在東部,對於西部的四川鞭長莫及,故採取的特殊作法。

三、總領所的組織架構與運作

淮東、淮西、湖廣、四川四總領所,各有總領一人,為總領所之長官。

屬官有幹辦公事、主管文字、準備差遣、準備差使等名。

四川總領所,原有主管文字、幹辦公事各兩員,準備差遣、準備差使各一員,共六員,乾道三年十二月裁減兩員,並派一員至金州幹當簽廳公事。

所謂「簽廳」,為四川總領所之分司。

至於湖廣總領所,乾道元年湖廣總領司馬倬奏請設置幹辦公事、準備差遣各一員。

淮東總領所原有幹辦公事一員,孝宗乾道五年八月五日,淮東總領呂權奏請增置準備差遣一員。

淮西總領所原有幹辦公事二員,乾道五年三月六日,淮西總領葉衡奏准增置準備差遣一員,淳祐三年又增置主管文字一員。

幹辦公事、主管文字、準備差遣、準備差使等幕僚之下,又有「吏」,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川二十人。

除了幹辦公事、主管文字、準備差遣、準備差使等幕僚之外,總領還有其他屬官,例如據《至順鎮江志》的記載,淮西總領的屬官尚有監糧料院官一員,監大軍倉一員,監倉門一員,斗面官一員,監大軍甲仗庫一員,酒官四員,榷貨務監官二員,監務門一員,圍田幹官二員。

這些官員各有專門之職掌,並有專責之機構。

現將總領所之下屬機構介紹如下:

1.糧料院:

北宋時期,中央設有諸司、馬軍、步軍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券準給。

」亦即掌管中央官吏與馬、步軍軍士的俸祿發放。

此外,地方上各州也有糧料院的設置。

南宋時,淮東、淮西、湖廣、四川四總領所之下設有「分差糧料院」。

在淮東鎮江府設置「分差鎮江府諸軍司糧料院」,淮西建康府設置「分差建康府諸軍糧料院」,在荊湖的鄂州設置「鄂州戶部糧料院」,在四川分設「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所幹辦行在分差戶部利州糧料院」、「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所幹辦行在分差戶部魚關糧料院」,分隸各總領所,負責總領所轄下文武官吏軍士俸祿的發放。

各分差糧料院皆設置監官,由於責任重大,孝宗淳熙二年(1175)二月戶部申明:

「(分差糧料院監官)差注通判資序人以上人。

」也就是說,分差糧料院的監官必須具備擔任通判的資格。

據《至順鎮江志》所記淮東總領所糧料院的職掌:

糧料院「隸總領所,為屬長職。

諸軍戍兵稍食,以式法為之券,授審計院會之,而詔廩藏給焉。

」又引糧料院廳壁記:

「(糧料)院之職,凡王人將帥與其屬之俸祿,京口禁旅與惟揚真楚之戍,其帛幣芻糧之供,參法考令,無舛而後行。

官資升降審之,外帑以帳書之,士馬招徠及營廄之有物故者附之,此所掌之大略也。

」可見糧料院負責御前諸軍將帥與軍士俸祿的發放,糧料院監官要審核官員、軍士的官等階級,以及軍士招收、離職、死亡等數字,按個人俸祿之多寡發放「券」,官員、軍士再持券經審計院審核後,領取錢米。

2.審計院:

北宋太宗淳化三年設置馬軍專勾司、步軍專勾司,淳化五年又將兩專勾司合為一,稱為馬步軍專勾司。

「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

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併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較其欺詐,批曆以送糧料院。

」神宗元豐二年六月,又設置「諸司專勾司」。

諸軍、諸司專勾司負責審核文武官員的俸祿數目,然後「批曆以送糧料院」,由糧料院按專勾司所核定的「曆」(俸祿名冊)簽發領取俸祿的「請受曆」,文武官員再持「請受曆」至左藏庫領取俸祿。

這是宋代官員俸祿的發放程序。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下詔:

「諸司專勾司、諸軍專勾司,專字下犯御名同音者,改作諸軍、諸司審計司。

」亦即專勾司的「勾」字與高宗趙構的「構」字諧音,因此將專勾司改為審計司。

其執掌亦為「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

」與北宋時的專勾司無異。

南宋的淮東、淮西總領所,其下設有「審計司」;湖廣、四川總領所則設有「審計院」。

其職掌與諸司、諸軍審計司相似,負責審查糧料院的俸祿數目。

3.大軍倉、大軍庫:

宋代的倉,種類甚多,常見者有「常平倉」與「義倉」。

北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規定:

「諸州常平倉斛斗,其不滿萬戶處,許糴萬碩;萬戶已上不滿二萬戶,糴二萬碩;二萬戶已上不滿三萬戶,糴三萬碩;三萬戶已上不滿四萬戶,糴四萬碩;四萬戶已上糴五萬碩。

」常平倉為各州的倉儲,至於各州之下的縣,則有「義倉」的設置,太祖建隆年間曾下詔:

「宜令諸州於所屬縣各置義倉。

自今官中所收二稅,每碩別輸一斗,貯之以備凶歉,給與民人。

」可見所謂的「倉」的功用,在於收儲米糧。

此外,宋代亦有「庫」的設置,宋代地方各路府州所徵收之兩稅及其他課利錢,除上供於中央之外,大部分存留於各府州之「軍資庫」與「公使庫」。

馬端臨《文獻通考》說道:

「(財賦)其留州郡者,軍資庫、公使庫係省錢物,長吏得以擅收支之柄。

」此處所指「錢物」,似指錢幣與布帛等物而言。

因此,「倉」與「庫」的區別,在於前者負責收儲米糧,後者負責收儲錢物。

南宋時期,四總領所之下皆設有「大軍倉」、「大軍庫」,亦即負責米糧與錢物的收藏。

監倉官又稱「總庾」,岳珂《愧郯錄》卷九《宣總公移》:

「開禧丙寅,珂任京口總庾。

」亦即當時岳珂擔任淮東總領所之監倉官。

4.御前封樁甲仗庫:

負責收藏兵器。

南宋時期,淮東、淮西、湖廣總領所之下設有「御前封樁甲仗庫」,加上「御前」之名,似代表收藏之兵器專供御前諸軍使用。

而四川總領所的下屬機構中,似無「御前封樁甲仗庫」。

按宋代生產兵器的機構,為「作院」,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四川的作院:

自休兵後,有旨:

成都、潼川、遂寧府及嘉、邛、資、渠七州作院日造甲,興元府、興、閬、成州、大安軍、仙人關六處作院日造神臂弓、甲皮氈,其器械山積,今並屬總領所,儲之有軍庫焉。

弓弩多至數十萬,箭數百萬枝。

可見作院的工作是在製造兵器,兵器製造完成後,送交四川總領所的「軍庫」收儲備用。

可見四川總領所的大軍庫,可能亦負責兵器之收藏。

5.榷貨務都茶場:

榷貨務「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

」南宋時期,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故通稱為「榷貨務都茶場」。

南宋於行在臨安、鎮江府、建康府三地設置榷貨務都茶場,其中鎮江、建康之榷貨務都茶場分隸淮東、淮西總領所,湖廣、四川總領所則無榷貨務都茶場之設置。

孝宗乾道三年三月,「詔以二千四百萬緡為額,建康千二百萬緡,臨安八百萬緡,鎮江四百萬緡。

於是淮東總領所實在鎮江,月支榷貨錢三十萬緡為贍軍之用。

」鎮江榷貨務都茶場歲收的標準為四百萬緡,而每個月要支付三十萬緡給淮東總領所,作為贍軍之用,故一年應提供三百六十萬緡給淮東總領所,幾乎佔了鎮江榷貨務都茶場收入的絕大部分。

前引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7《淮東西湖廣總領所》條有言:

「淮東總領所歲費為錢七百萬緡,米七十萬石。

」而鎮江榷貨務都茶場即至少提供了三百六十萬緡,占淮東總領所經費的一半以上,可見榷貨務都茶場在總領所財賦的來源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建康、鎮江的榷貨務都茶場,除了鬻茶之外,兌換交子、會子也是建康、鎮江榷貨務的工作。

據《宋史.食貨下三.會子》記載:

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

…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用於兩淮。

…詔給(兩淮)交子、(湖廣)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循環以用。

南宋在荊湖北路、京西路行使鐵錢與「湖北會子」紙幣,在淮南東、西路行使鐵錢與「交子」紙幣,長江以南,則使用銅錢與「東南交子」。

建康府、鎮江府的榷貨務尚可以兌換「湖北會子」與「兩淮交子」等紙幣,淮人到江南,可以以「湖會」、「淮交」換取江南的銅錢與「東南會子」;江南人則可持銅錢與「東南會子」換取「湖會」、「淮交」。

6.贍軍酒庫:

總領所之下,設有「贍軍酒庫」,以賣酒的收入作為總領所財源的一部分。

例如紹興十三年(1143)時,高宗曾下詔:

「淮東總領司酒庫止於元置州軍,淮西江東總領司止於建康府,揚州安府(撫)司止於本州開沽,即不得更於別州縣村鎮擅自添置腳店。

目今現有違法擅置去處,日下停閉。

」可見當時淮東、淮西總領所為了增加賣酒收入,在未經允許之地擅自設酒庫賣酒,故高宗下令禁止。

7.惠民藥局、贖藥庫:

南宋代設有太醫局熟藥所、和劑局、太平惠民局等機構,「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為官營販賣成藥之機構。

高宗紹興六年正月,依戶部侍郎王昊之請,下詔:

「置藥局以惠行在,太醫局熟藥東西南北四所為名。

內將藥局一所以和劑局為名。

」於行在臨安設置太醫局熟藥所東、西、南、北四所,其中一所以「和劑局」為名(和劑局是現場調配藥品,而熟藥所是販賣成藥)。

南宋高宗紹興十八年閏八月下旨:

「熟藥所依在京改作太平惠民局。

」可見當時行在臨安府的熟藥所已經改名為「太平惠民局」,因此高宗要求全國其他地方仿京師之例改名。

據《宋會要輯稿》記載:

淮東、淮西總領所之下設有惠民藥局,湖廣總領所之下是否設置,未有記載。

四川總領所之下,則設有「贖藥庫」。

按「贖」與「熟」讀音相近,「贖藥」應即為「熟藥」之俗名。

8.市易抵當庫等:

北宋王安石變法時,創設「市易務」,「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

」亦即從事賤買貴賣的商業經營。

又「召人抵當,借錢出息,乘時貿易,以通貨財。

」亦即市易務又從事典當借錢,收取利息等營利事務。

據《宋會要輯稿》記載:

淮東、淮西總領所之下設有市易抵當庫,亦即負責商業經營與典當業務。

另湖廣總領所之下有「給納場」,似亦為官營商業機構。

9.糴買場、撥發船運官:

據《宋會要輯稿》記載:

四川總領所之下設有糴買場、撥發船運官。

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15《四川軍糧數》記載:

四川軍糧,歲用一百五十六萬餘斛,其十三萬餘斛歲收,一百三十七萬斛糴買。

…卒行水運,自後席大光、胡承公相繼入蜀,率以水運為可行,於是總領所委官就糴于沿流諸郡,然民間不免受弊,而糧亦不足。

(紹興)十八年,符行中為總領,用其屬官李景嗣之策,就興、利、閬州置場,聽客市賣,由是盡革前弊,米運充足。

…自符行中於利、閬等州置糴場,其在閬州者泛嘉陵而上至利州,又自利州運至魚關,官不勝其費,又多亡失者。

文中所言紹興十八年以前,「總領所委官就糴于沿流諸郡」,而後以水運運至前線者,負責的官員可能即是「撥發船運官」。

紹興十八年,符行中改於興、利、閬州置場買米,負其責者可能即是「糴買場」的官員。

但糴買場官員買米之後,仍需要以水運將閬州之米沿嘉陵江運至利州,再由利州運至魚關,同樣可能是由「撥發船運官」負責。

不過,關於四川總領所之下的糴買場、撥發船運官,資料甚少,僅能作以上之推測。

四、總領所財賦的供應對象

關於總領所財賦的供應對象,據《宋會要輯稿》記載:

先是,嘗命朝臣總領都督府、宣撫司財賦,其後收諸帥之兵,以為御前軍,屯駐諸處皆置總領,亦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與聞軍政,不獨職餉餽而已,其序位在轉運副使之上。

鎮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建康、池州諸軍錢糧,淮西總領掌之;鄂州、荊南、江州諸軍錢糧,湖廣總領掌之;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川總領掌之。

可見總領所的設置,除了供應軍馬錢糧之外,尚可「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亦即負有收諸帥兵權、集權中央的「監軍」之權。

從前引《宋會要輯稿》的記載來看,總領所提供錢糧的對象,為御前諸軍九都統司(興元、興州、金州、鄂州、荊南、江州、建康、池州、鎮江),淮東總領供應鎮江都統司,淮西總領供應建康、池州都統司,湖廣總領供應鄂州、荊南、江州都統司,四川總領供應興元、興州、金州都統司。

然而,南宋的軍事武力,雖以御前諸軍九都統司為主力,但是還包括了其他軍隊。

地方各路安撫使,除了可以統轄「係將禁兵」外,另外也新建了各種地方軍;至於「不係將禁兵」與廂兵,則為從事地方雜役。

這些軍隊的軍需財賦,是否也由總領所供應?

南宋時期的「係將禁兵」,名義上隸屬於三衙(殿前司、侍衛親軍馬軍司、侍衛親軍步軍司),實際上則為地方軍,並有新的軍號,如「摧鋒軍」、「左翼軍」、「右翼軍」等。

以廣東循州「摧鋒軍」為例,摧鋒軍隸屬殿前司,其經費來源,據吳泳《鶴林集》的記載:

本司(廣東轉運司)一年應辦諸州府摧鋒軍分屯軍馬、券食、衣襖等錢,共一十四萬六千八百餘貫,逐年繇各處屯戍兵將分上下年差人赴司搬請,本司於財計庫支給,及諸郡樁留錢截撥應副。

軍食所係,此不可一日缺者也。

廣東摧鋒軍既非御前諸軍,故其經費來源也不是來自總領所,而是由廣東轉運司財計庫與諸郡樁留錢支付。

摧鋒軍另分駐廣西靜江府二百人,其經費來源,「合用口食錢米並係轉運司逐年於廣東認起鄂州大軍錢內截撥應副。

」亦即其經費最初是由廣東運往湖廣總領所供應「大軍」(御前諸軍)的經費中截留。

淳熙十年,孝宗命廣西轉運判官胡庭直,「於已科撥貼助摧鋒軍支遣錢內,每年移運一萬三千四百餘貫前去靜江府,充屯駐官兵按月支遣。

」可見摧鋒軍的經費,除了來自廣東轉運司,也來自廣西轉運司。

駐紮廣西靜江府的摧鋒軍經費,改由廣西轉運司從貼助摧鋒軍的經費之內,撥出一萬三千四百餘貫支給,並非來自於總領所。

再以福建泉州「左翼軍」為例,左翼軍也隸屬於殿前司,其經費來源,據真德秀指出:

左翼一軍屯駐泉南垂七十載,官兵月糧衣賜,大禮賞給,及將校折酒等錢,間遇出戍,借請悉倚辦於本州。

可見左翼軍的經費,係由福建泉州支付,也非來自於總領所。

由以上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南宋時期總領所軍需財賦的供應對象,並不是所有軍隊,而是原則上僅限於御前諸軍。

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如紹興三十年成立荊南府都統司時,「以贛州左(右)翼、循州摧鋒軍隸之。

」右翼軍、摧鋒軍的部分軍力改隸荊南府御前諸軍之後,其軍需財賦便由湖廣總領所支應。

又如孝宗時成立的「楚州武鋒軍」,初隸步軍司,並非屬於「御前諸軍」,但其後改由「鎮江統帥兼領」,實際上成為鎮江都統司的一個分支。

故楚州武鋒軍的軍需財賦,即由淮東總領所供應。

此外,湖南飛虎軍亦是由地方軍改隸御前諸軍的例子。

湖南飛虎軍為湖南安撫使辛棄疾所創,淳熙七年賜名飛虎軍,遙隸步軍司。

其經費來源,據真德秀言:

及辛棄疾之來,剙置飛虎一軍,欲自行贍養,多方理財,取辦酒課,乃始獻議于朝,悉從官賣。

飛虎軍的經費,係由安撫使辛棄疾自行籌措,其方式則為將酒課改為官賣,可見其經費來源並非從湖廣總領所而來。

不過,到了淳熙十年五月,「以潭州飛虎軍隸江陵都統司」,此時飛虎軍已改隸荊南(江陵府)駐紮御前諸軍,便可以按照御前諸軍的待遇,由湖廣總領所取得糧餉的供應。

從上述記載中,我們可以釐清總領所的職權範圍,原則上只負責提供御前諸軍的軍需財賦,而非提供所有軍隊所需之財賦。

但地方軍透過由御前諸軍都統司兼領、改隸御前諸軍等方式,取得御前諸軍的名義,則亦可由總領所取得軍需財賦。

總領所給予諸軍兵士金錢與米糧的方式,係由糧料院發放「生券」、「熟券」,再由軍士持券領取錢米。

所謂「熟券」,係指軍士之本俸;所謂「生券」,係指兵士在差出時的加俸。

對於總領所供應御前諸軍之財賦,朝廷中央監督甚嚴,乾道三年,孝宗下令:

「外路軍馬,降式下諸路總領所,逐月開具,并非泛支用之數,以聞,永為定式。

」可見總領所要將開支之明細,按月詳細稟報中央。

五、結論

南宋時期,設置了淮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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