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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内看中国消费税改革方向

第四章、

从世界范围内看中国消费税改革方向

内容摘要:

在目前税制改革的背景下,我们通过对各个国家消费税制的比较与研究进而得出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发展前景与方向。

一方面,费税要转变为地方税;另一方面,消费税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力量。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特点

(一)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

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二)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三)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四)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五)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六)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三、征收范围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五个子目。

(三)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

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

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鞭炮,又称爆竹。

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

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

为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

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裂化汽油等类。

经调合后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

按用途可分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

(七)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

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

易燃易爆,挥发性低于汽油。

柴油按用途分为轻柴油、重柴油、军用柴油和农用柴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

(八)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轻型乘用汽车轮胎;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摩托车轮胎;各种挂车用轮胎;工程车轮胎;其他机动车轮胎。

(九)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轻便摩托车,即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摩托车,即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十)小汽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

四、税目税率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5%

36%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1.4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0.8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

5%

9%

12%

25%

40%

50%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五、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l-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六)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七)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六、主要作用

(一)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流转税课税体系;

(二)配合国家户口政策和消费政策;

(三)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四)削弱和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七、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在1994年建立,2008年9月进行了调整,课税项目包括:

一是“寓禁于征”性质的商品,如卷烟、白酒、鞭炮和焰火等;二有“奢侈品”特征的限制商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三是出于“绿色环保”考虑的商品,如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等;四是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如汽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等。

2008年消费税制调整后,国内消费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

剔除2009年因税目调整增长85.4%的特殊情况,2010年国内消费税达6071.53亿元,同比增长27.5%;2011年国内消费税达6988.73亿元,同比增长15.1%。

从国内消费税的构成看,成品油、汽车、烟酒等占据很大比重。

其中,卷烟作为消费税的主要税源,2009年至2011年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44.95%、43.42%和47.97%;其次为成品油,2009年至2011年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42.5%、39.58%和36.59%。

汽车国内消费税所占比重则从2009年的8.8%上升至2010年的10.76%、2011年的10.30%,反映了国内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

新设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国内消费税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且部分商品税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从消费税的收入构成看,除汽车、汽柴油等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外,我国国内消费税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

2011年,我国汽车、汽柴油、轮胎等行业国内消费税达3318.16亿元,占国内消费税收入五成。

加上烟草消费税收入,两者所占比重超九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奢侈品消费市场快速增长,资源浪费和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这对今后消费税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二节世界各地区消费税发展状况

一、日本消费税

(一)概念

日本的消费税是面向消费行为广泛征收的、谋求公平负担的间接税,是对日本国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按价格的一定比例普遍征收的一道附加值税。

(二)发展历程

1.从上世纪70年代起,消费税就是日本政治上最受关注的议题。

2.1978年,时任日本总理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费税”的构想。

不过由于自民党的选举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

3.1986年中曾根康弘总理改称为“卖上税”,再次提出这个构想,但是不成功。

4.1988年,竹下登总理实现消费税构想,并于当年实施。

导入消费税的同时,废止“物品税”。

物品税的税率靠物品种类,并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课税。

但是消费税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对所有的物品和服务统一税率。

5.1989年4月1日:

实行消费税法,税率3%。

6.1997年4月1日:

税率为5%。

(原本的消费税率4%,加上新设的“地方消费税”1%)

7.2014年4月1日:

税率增至8%。

(三)纳税人

在日本国内提供应纳税货物与劳务的居民、非居民以及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年应纳税销售额低于1000万日元的小规模企业免除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从事出口贸易的中小企业经申请可以选择作为纳税义务人,这样,不仅可以扣除进项消费税税额,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即出口货物享受免税优惠)。

另外,税法还规定了法人继承、合并、分立时免除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特例。

进口货物一律缴纳消费税。

(四)征税对象

日本消费税采用价外税方式,对在日本国内所有有偿货物劳务交易普通征收。

个体经营者(成法人)的无偿资产转让(用于家庭消费、赠与或低价转让他人)时,也视作交易,纳入征税对象,计税依据采用资产市值。

不征税交易及免税规定如下:

不纳入消费税征税对象的货物劳务包括两类,从其交易性质看不易纳入征税对象的货物劳务包括:

1.地(含土地上的权利)的转让与租赁(以土地转让与租赁的中介费作为等价报酬的劳务提供除外)。

2.有价证券等支付手段的转让。

3.贷款利息、保险费等。

4.邮票、印花转让。

5.行政手续费、国际邮政汇兑、国际邮政转账、外汇交易。

从政策方面考虑不纳入征税对象的货物劳务包括:

1.医疗保险各法规定的医疗费。

2.看护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

3.生育助产费用。

4.埋葬费、火葬费。

5.残疾人物品的转让与租赁。

6.学校提供的教育费用。

7.教学用图书的转让。

8.住宅租赁。

(五)税率

1.1989年4月1日到1997年3月31日,日本消费税率为3%

2.1997年4月1日到2014年3月31日,消费税税率为4%,与地方消费税(消费税税额的25%)的合计税率为5%。

3.2014年4月1日,日本消费税率上调至8%。

是日本自1997年4月以来首次增税。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营者用不含税销售额(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得出销项消费税额,以此扣除进项消费税额,余额为应纳税额。

用公式表示为:

  销项消费税额 -进项消费税额 = 应纳税额

进项消费税额原则上其全额作为进项税额扣除的对象。

但是,实际上,由于有些货物劳务属于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给予扣除。

应纳税销售比例低于95%时,只有与征税项目的应纳税销项目税额对应部分的进项税额给予扣除。

经营者可选择按照个别对应方式或总括比便分配方式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应纳税销售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销售比例=应纳税销售额(不含消费税)/总销售额(不含消费税)

 个别对应方式将应纳税进项消费税额区分为:

①与征税项目的应纳税销项税额对应的部分。

②与不征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对应的部分。

③征税项目的应纳税销项额与不征税销项额共用的部分(按各自所占比例,分为适用扣除和不适用扣除)。

用公式表示为:

 扣除税额 =(第①部分的税额)+(第③部分的税额)×(应纳税销售比例)

总括比例分配方式指在纳税期的应纳税进项消费税额乘以应纳税销项税额比例,计算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消费税额。

用公式表示为:

扣除税额 =应纳税进项消费税额×应纳税销售比例

日本消费税实行简易征税制度,简易征税制度是针对一定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按其选择)采用以销项消费税额为基础、简单计算进项消费税额的制度。

具体说,基期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日元的经营者,选择简易课税制度并向所辖税务署长提出书面申请时,就其纳税期的应纳税销项税额(有销售额返还时应扣除)乘以法定进项税额计算比率,计算进项消费税额,给予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简易征税制度应纳税额=应纳税销项税额×消费税税率-应纳税进项税额×法定进项税额计算比率×消费税税率

 法定进项税额计算比率按照不同行业进行区分,如下表所示:

消费税的简易征税制度

行业区分法定进项税额计算比率主要行业

第1类行业90%批发业

第2类行业80%零售业

第3类行业70%农林渔业、矿业、建设(建筑)业、制造业、电力、天然气、供热、上下水道

第4类行业60%第一至第三类及第五类行业以外,如餐饮业和金融业

第5类行业50%不动产业、运输通信业、餐饮店以外的服务业

(六)纳税期限

申报纳税制度应税经营者在每个课税期间结束之日的次日起2个月内,要向其纳税地所属的税务署长提交消费税的确定申报书,并缴纳税金。

另外,对于消费税的年纳税额超过48万日元的经营者,还要适用中间申报制度。

它分为两种情况:

1.前一课税期间的消费税的年纳税额超过48万日元而在400万日元以下的经营者,在本课税期间开始后满6个月时,自6个月期满之日的次日起2个月内需对该期间的经营进行中间申报并纳税。

纳税额原则上是前一课税期间的消费税的年纳税额的二分之一。

2.前一课税期间的消费税的年纳税额超过400万日元的经营者,自本课税期间开始之日起,以每三个月的为一期间,在每一期间结束之日的次日起2个月内需对每一期间进行中间申报并纳税。

即一年中要进行三次中间申报。

纳税额原则上是前一课税期间的消费税年纳税额的四分之一。

中间申报以临时决算为基础进行。

在该课税期间结束,进行消费税的确定申报时,要将已按中间申报纳税制度缴纳的税额扣除,不足以扣除的,进行相应返还。

(七)特点

日本的消费税实质上是普遍意义上的增值税,其基本特点包括:

1.采取宽税基,以强调税负公平。

除规定的一些交易(包括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存贷款利息收支和保险金、邮票转让等)之外,对商品和劳务普遍课税;

2.实行低税率,以鼓励国内消费。

现行基础税率为5%,其中4%为中央消费税,1%为地方消费税。

日本是世界上增值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3.允许扣除进项税额,以避免重复征税。

对小型公司实行建议课税制度。

4.设定起征点,以坚强中小企业负担。

对应税营业额在1000万日元及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免除纳税义务。

5.实行出口“零税率”,以鼓励出口贸易。

(八)日本消费税严重依赖

在日本,国家税收收入中消费税占比在持续升高;而因经济低迷企业业绩低迷影响,企业法人税收入锐减。

从09年的日本税收数据看,相比于受经济状况左右的法人税等,消费税收入占到24%。

包含烟草税在内的间接税占比达到48%。

年份

1989

1997

2009

财政收入

32699

93047

93899

在GDP中占比

2.6%

17.8%

24%

(九)日本消费税改革

1.日本上调消费税

据日本共同社2014年4月1日报道,日本消费税税率4月1日起从5%上升至8%,各种商品和服务一齐涨价。

这是日本自1997年4月以来首次增税,政府养老金的保险费和电费也上升。

以消费税增税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与税制一体化改革相关法案在2012年8月10日下午的参院全体会议上,以民主、自民以及公明3党等的多数赞成获得通过,至此该法案已经正式成立。

法案的核心内容是将现行5%的消费税税率在2014年4月提高至8%,到2015年10月进一步提高至10%。

日本财务大臣谷垣祯一在富士电视台的一个谈话节目中表示,政府也许需要考虑扩大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可能有必要在2010-2015年间将消费税税率提高到10%,以解决日本公共债务问题。

今年二三季度的经济数据将成为安倍政府决定是否继续提高消税率的关键。

日本财务省和劳动省公布了2014年4月将消费税税率提高至8%后的税收使用计划。

增收的3%的消费税税收每年约8万亿日元。

其中,9千亿日元(约合人民币736亿元)将用于子女教育以及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2万6千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126亿元)将用于国库承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原来的36.5%提高至50%时的启动资金,3千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45亿元)将用于偿还“养老金交付国债”。

“养老金交付国债”是日本政府为了将国库承担养老金的比例维持在50%而发行的国债。

   此外,由于增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府支出将增加5千亿日元(约合人民币409亿)。

而剩下约3万6千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943亿元)将用于填补社会保障费用的自然增长和现行制度的资金短缺。

2.日本上调消费税原因

日本的消费税不同于中国的消费税,而是等同于中国的增值税,税率是5%,包括4%的中央税和1%地方税,是普遍征收。

对于日本的此次增税,主要是因为日本的债务已经突破千万亿日元,负债率已经达到了百分之二百四十。

财政收入严重不足,日本社会保障体制出现严重亏空,需要开辟新的财源。

也就是说,日本由于少子老龄化问题,交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少,领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多。

因此政府的年金基金出现了巨大的漏洞。

加上国民医疗保险基金也“红灯高照”,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面临崩溃。

3.日本上调消费税的影响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该措施有可能抑制日本国内的消费,给经济复苏带来风险,但由于缓冲措施的陆续推出,明年对日本经济的整体影响有限。

(1) 加码宽松将缓冲负面影响

日本央行在2013年12月货币政策会议后的决议公报中再度强调,2014年4月消费税率提高会对日本经济带来一定影响,但不会改变其经济“缓慢恢复”的经济基调。

日本央行认为,随着就业和收入环境改善,个人消费将继续稳固。

此外,从新近公布的“日银短观”调查看,企业心理持续改善。

《朝日新闻》预计,消费税率上调将每年给日本政府增加8万亿日元的财政收入,这将保证资金来源,支持日本公共财政。

《日本经济新闻》评论称,为企业减税是缓解增税对金融业产生冲击的重要举措。

针对尖端技术企业实施减税制度,或是对提高工资的企业给予税务优惠等政策,都能促进企业改善待遇、增加就业,最终达到促进消费市场的目的。

野村证券指出,日本政府已于近日敲定了2013年补充预算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出规模高达5万亿日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其还可能在明年4月进一步放宽货币政策,这将缓解消费税增加给经济景气带来的负面影响。

据日本媒体报道,上述5万亿日元资金主要来源于上年度东日本大地震灾后重建计划结余和企业业绩恢复增加的法人税收入。

根据计划,这笔资金将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支持、扩大地方就业和首都圈基础设施改造。

高盛集团也预计,日本将于明年第二季度开始加码货币宽松政策,以抵消增消费税的负面影响。

高盛日本首席经济学家马场直彦表示,“多项经济刺激措施将有助于为有可能产生的经济风险保驾护航。

2.二次增税将视经济指标而定

分析人士指出,除可能加码宽松以缓冲上调消费税的负面影响外,日本决定是否在第二阶段再度上调消费税也会非常谨慎。

据悉,上调消费税计划分为两阶段,日本政府已经决定的2014年年4月份将销售税从5%提高至8%是第一阶段,而2015年10月还将决定是否实施第二次增税,届时按计划消费税率将被提高至10%。

而据路透社报道,日本首相安倍晋三20日表示,日本明年第三季度的经济增速至关重要,它将决定政府是否在2015年实施第二阶段消费税上调。

安倍指出,他希望看到消费税初步上调后日本经济增速的“预期下降”是否会在明年第三季度反弹,以此决定是否实施第二阶段增税计划。

“家庭支出将在明年四月至六月的第二季度中下降。

重要的是,日本经济是否能避免经济衰退。

”安倍20日在接受电视访谈时表示。

“我想在确认明年第三季度的经济数据后,才决定是否实施下一步增税计划。

安倍还重申了他希望日本企业提高工资的愿望,他认为“这对日本经济持续复苏至关重要”。

日本第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的初步数据通常在每年11月前后公布。

二、俄罗斯消费税

(一)概念

消费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购买者支付的间接税。

俄罗斯有的书中将消费税定义为是包含在价格中的商品或劳务间接税或附加税。

(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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