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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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

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收学生权;4、学籍管理权;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5、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P95-99)

  答:

1、关于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高校教师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必须符合以下几条标准:

(1)经过长期训练,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的基本技能和技术。

(2)具有专业自主权。

(3)为社会提供重要服务。

(4)有以献身精神为核心的教师职业伦理规范。

(5)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6)有完善、系统的在职进修制度。

(7)有教师自己的专业自治组织。

  2、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师与政府的关系

  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具有纵向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政府部门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教师则处于服从地位,政府部门与教师发生关系时以国家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教师也依法享有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等监督权。

  

(2)教师与高校的关系

  教师和高校的关系中有两种法律关系并存:

隶属性法律关系、平等的民事聘任合同关系。

  隶属性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学校要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必须对教师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的指挥和协调,与此同时,对教师来讲,不仅有依法服从学校管理、依法履行义务的职责,而且还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利。

  教师聘任制的本质就是学校与教师简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时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基础,双方具有平等性

  (3)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时教育和受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的教师具有开展和组织教育教学的管理权,而作为这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的学生不仅有受教育的权利还有受教育的义务。

  (4)教师与社会的关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地位,支持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

任何人不许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不许用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

6、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P99-107)

  答:

高校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P134-146)

  答: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5、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6、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8、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答:

合法性:

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

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主体不合法:

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

  

(2)内容不合法:

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程序不合法:

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9、教师聘任制度(P115-118)

  答:

教师聘任制度是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性质:

民事契约关系。

  教师聘任制度性质特征:

平等、自愿;书面契约、聘期;权利、义务、责任对等。

  教师聘任制形式: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10、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P152-153)

  答:

高等学校拥有学生的学籍管理权。

根据教育部1983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事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

  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是依据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教育部规章是我国的法源之一,所以学籍管理是属于以行政法为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有关工作发出通知。

这是继2008年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后,首次制订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规范》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对高校教师职业责任、道德原则及职业行为提出了要求: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

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终身学习,刻苦钻研。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

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

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

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

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

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

热心公益,服务大众。

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

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2016年最新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1、教育法是法的一种形式,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2、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3、狭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我国的《教育法》特指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教育法的本质体现:

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质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②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5、教育法的含义:

①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②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③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6、教育法的特征:

①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②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④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⑤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⑥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7、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8、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⑴宪法;⑵教育法律:

①教育基本法律;②教育单行法律。

⑶教育行政法规;⑷地方性教育法规;⑸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⑹教育规章①部门教育规章;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9、教育法的体系:

    ⑴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①教育基本法;②基础教育法;③高等教育法;④职业教育法;⑤社会教育法;⑥学位法;⑦教师法;⑧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

    ⑵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①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②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③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单行法;④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⑤第五层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⑥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10、教育法的作用:

①指引;②评价;③教育;④保障;⑤规范;⑥强制。

    11、学习教育法的意义:

①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②教育立法的需要;③教育执法的需要;④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12、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一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②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更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合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③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②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③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①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②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③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5、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⑴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或组织(法人);③国家。

    ⑵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质财富;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

    ⑶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16、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责任的法律规定性;②责任的国家强制性;③责任的专权追究制;④规则的特定性。

    18、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行政法律责任;②民事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

    19、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

①有损害事实;②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③行为人有过错;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具有因果关系。

    20、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2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①及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

    ④就学学生;

    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⑥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22、依法执教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方式。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23、依法治教的特点:

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24、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25、新时期教师以德执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体内容和要求:

依法执教,爱岗敬业。

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6、教师如何依法执教:

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②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③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7、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8、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

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⑤行政赔偿;⑥民事诉讼。

    29、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①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②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③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30、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①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②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③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④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31、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利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2、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

①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②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③其他渠道。

    33、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两种。

    34、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35、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③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6、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

①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②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育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37、教师申诉的管辖:

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

    38、教师申诉的程序:

①提出申诉;②申诉的受理;③申诉的处理决定。

    39、教师申诉符合的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4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

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的救济制度;③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4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范围:

①学生对学校给鱼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管理、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②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③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④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⑤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⑥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4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①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②被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4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

①提出申诉;②申诉的受理;③申诉的处理。

    44、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的基本渠道之一。

    45、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

教育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①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②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③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④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46、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范围:

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⑤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构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⑦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7、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

①上级管辖;②本级管辖;③特殊管辖。

    48、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①申请;②受理;③审理;④决定;⑤执行。

    49、教育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50、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①主管恒定;②诉讼专属;③标的明确;④被告举证;⑤不得调解。

    51、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构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③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构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④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⑤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52、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

    53、教育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①原告;②被告;③第三人。

    54、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和判决;③执行。

    55、教育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56、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①行政侵权主体恒定;②行政侵权行为特定;③行政赔偿主体唯一;④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57、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②侵权行为主体;③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④因果关系。

    58、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⑴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⑤造成国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⑵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④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59、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①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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