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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民间融资论文.doc

金融法论文

学院:

广东警官学院

专业:

法学

年级:

2012级法学六班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而2011年3月到目前为止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更是将中小企业融资推向了风口浪尖。

在目前国家实行货币紧缩的大宏观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劣,贷款无门而致使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系列的中小企业倒闭潮;而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但是高额的利息压力却使温州企业频现“跑路”老板。

面对这些异常活跃的民间融资行为,相关部门在其运行规则、利率标准、风险防范等方面却往往监管不能到位,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面对接连不断的跑路风潮,我们该做哪些反思,民间资本的出路究竟在哪里?

一、中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中国民间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百花齐放,主要形式有:

1、个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

农村和城镇居民为解决住房、子女上学、购买大件消费品等具有消费性质的民间融资。

2、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间的民间借贷行为:

此种借贷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少至几十万,多至上千万,其借款原因一般是流动资金短缺或是投资资金的缺少。

3、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此种形式一般借款人和企业主有着熟人朋友或亲戚关系,利率要比银行高。

温州的民间融资风波。

从2011年3月份到现在,江南皮革、三旗集团等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突然就人去楼空,之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失踪的温州业主就达到了10多位。

这一连串“跑路”事件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民企资金链断裂问题。

温州素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此次接二连三地出现企业主失踪不禁引发一系列的思考,一直被猜测的民间高息借贷会不会因此出现崩盘?

温州政府又将如何应对?

中国的金融机制又将面临怎么样的发展与改革?

二、中国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下,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较高,且往往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或者有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有着天然的偏爱,大部分的信贷资源给了他们。

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由于受到规模、产权、信息、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绝大部分根本无法指望从正规的银行机构中获得任何信贷额度。

此外,由于官方对金融的严格监管,使得小型的、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又有着诸多的政策限制,许多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

三、民间借贷错综复杂,危险环生:

温州民间融资历来存在,而随着近年国家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的影响下,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

同时,民间借贷规模相比以前也明显增加;此外,民间融资涉及行业广泛,随着大量融资机构的产生,非法金融现象有所“抬头”,导致融资关系错综复杂,民间借贷险象环生。

 

  第一,民间借贷规模庞大。

民间借贷由于过高的利润,这个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各路资金。

总体来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涉及温州几乎每一个家庭和个人。

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

庞大的民间资金客观上为温州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但错综复杂的资金关系同时也埋下了高风险的隐患。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高。

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差比较大,一般来说,普通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可达到18%,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为20%左右,而社会融资中介的利率则可达到40%左右。

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折合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6月上升了3.4个百分点。

 

  第三,民间借贷风险大。

民间借贷资本加速了资本运营的速度,有预期的高收入,但是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尚缺乏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来制约借贷人的违约行为。

温州的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个人信用来维持契约关系,没有抵押、担保。

一旦借贷人投资失败,就面临着违约的风险。

 

  二是民间借贷资本链条的不完整性会带来更多潜在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不能有效和银行贷款融资相结合,一旦借贷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借贷资本链条就会断裂。

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民间借贷资本链条的断裂会波及整个上下游企业,由此带来的失业和财产缩水问题,会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是随着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膨胀的资金需求欲望及国有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严苛的信用条件,导致民间资金需求加大,一些投资公司(其实就是“地下钱庄”)兴起,但很多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而从事非法的活动,导致地下金融盛行。

四、民间融资存在的必要性

由于中小企业及“三农”融资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的空白,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

很多专家学者一直呼吁让民间融资合法化、规范化,通过疏通合理的民间融资活动,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法律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也多次提及要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化进程,以缓解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困难,达到既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首先,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

近几年来,由于全国宏观调控银根紧缩,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比较困难,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对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民间融资则成为解决业资金紧缺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某印刷厂的厂长说:

由于市场竞争的要求,急需投入近千万元设备进行产业升级,跑银行贷款不仅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只得到了300万元贷款,只是杯水车薪,而增加了民间融资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迅速得以扩大。

另外,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

由于我国大型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缺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项目。

随着经济发展涌现出一批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本意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资金融通;但在其实际业务发展中,却越来越脱离中小企业,大量上存资金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却不予支持。

我国中小企业不仅间接融资困难,直接融资也很困难。

受上市条件的限制,难以进入股票市场直接融资;受国家政策限制,难以取得发行债券的资格。

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导致约80%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

曾经有学者就民间融资问题,对江苏省滨海县的数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选取了滨海中学、滨海第三印刷厂、滨海仁慈医院、滨海强隆铸造厂等二十家样本。

这二十家样本含盖教育、卫生、机械制造、加工业、纺织业、印刷业及个体工商业等。

近三年来,这二十个样本的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加权平均指数逐年增加,现已达到32.6%,即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正规金融融资的比例超过了三成。

而不同样本这个比例相差较大,事业单位滨海中学不到10%,私营企业滨海第三印刷厂约占78%。

三、民间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工具,解决了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需求,是一种信用补偿机制。

而且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来说,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但同时民间融资又是一把双刃剑,在弥补金融机构融资不足、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民间融资的盲目性、松散性以及不规范性都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1.民间融资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的资金借贷行为,不受国家的控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民间融资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基本是口头相约,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只以白条作为借据,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形成赖账、坏账和死账。

当借款人有能力偿还债务或比较守约时,能及时偿还借款;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困难,还不出借款或恶意欠款时,由于缺乏质押、抵押的资产,出借人收回借款的风险加大。

收不回借款,借贷双方形成债务纠纷,有些极端的债权人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催款,不利于社会安定。

2.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管,一定程度上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一是容易导致重复建设,不利于国家对限制产业的调整。

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买卖资金的融资方式,是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之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由于目前还未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因此它的投向国家无法实行引导与控制,致使大量资金流入了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重复建设”。

资需求旺盛、信贷渠道不畅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产业,如果大量民间资金投放到这些项目上,无疑会抵消宏观调控的阶段性成果,不利于国家对限制性产业的调整。

二是给货币政策的实施和宏观调控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民间金融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这就会影响央行对货币量的控制,以至于货币政策意图难以实现。

而且,由于目前民间融资仍处于地下状态,是一种游离于银行信用之外的信用行为,国家尚未对其形成制度性的调查统计制度,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调控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具体动态,无法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这就会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的偏差。

3.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控制,对正规的金融秩序会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民间借贷活动是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了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

二是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不受约束,借贷资金有可能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三是容易诱发非法金融活动。

在一些经济活动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活动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从而非法高息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暗地里办起了非法金融机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四是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贷款转贷民企或放高利贷套利,使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外循环潜在的风险更大。

四、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1.加快立法进程,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自去年年底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政府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推出,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有了显著的增长,但从贷款的流向看,资金大部分仍然是流向了大企业和大项目,国有部门和基建项目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主要领域。

尽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就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融资困难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

而在当前保增长压力不减、社会投资相对不足的背景下,释放民间融资的活力对于拉动民间投资和保经济增长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因为仅仅依靠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将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怎样重启民间投资成了近期政府部门非常担忧的问题。

可见当前压倒一切的“保增长”也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从长期来看,民间融资合法化,必将对中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带来积极的帮助。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代表了我国经济活力的中小企业。

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而缺乏贷款支持迫使很多中小企业转向非正规渠道寻求资金来源,从而滋生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等问题以及非法融资和洗钱等犯罪活动。

因此,把它从“灰色地带”带到“阳光”下,将便于监管部门对其规范并合理引导其发展。

而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契约和法制的市场,因此我们可以预见,一旦有了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市场的活力会很快地被激发出来,并在企业融资市场占据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再者,民间融资的开放会弥补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营销策略的调整和营销重点的转移,县域经济发展失去了原有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作为县域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资金实力薄弱,难以支撑起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

同时,县域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满足其资金需求,而民间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时填补了金融信贷的“真空”和缺失。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间借贷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民间借贷满足了一些高风险行业的资金需求,如海上养殖、荒山开发、畜牧养殖等,其高投入、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如果农民自有资金不足,而银行由于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给予其支持,那么民间借贷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2.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管约束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是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应该成立民间投资公司、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组织,帮助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二是规范民间融资手续。

设立办理“民间融资”手续的管理和登记咨询机构,科学管理。

三是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

人民银行、银监局设立相应的民间金融管理机构,定期调查、采集民间融资的相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融资规模及利率水平的管理。

对民间融资的状况实时反映,分析其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措施,以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还应将国家近期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等予以披露,明确国家要限制的产业,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产业,合理规避行业性风险。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融资。

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坚决打击高利贷、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活动,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投、融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一切可能引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3.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体系及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一是人民银行应加强货币政策指导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促进稳健货币政策在经济中的实施。

通过增加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增强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

二是要发挥商业银行信用主渠道的作用。

商业银行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应适度扩大县级国有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通过利率杠杆调动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和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是继续发挥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办法、用好利率浮动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业村发展的资金需求,支持“三农”发展。

四是组建直接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还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金融民营化,最终建立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相对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若干意见》被称为“新36条”。

表示要为民间资本进军金融服务领域进一步松绑,《若干意见》提出重要政策措施:

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4.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涉及民间融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放贷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大型银行仍占据信贷市场主导地位,虽然近年来民间金融发展迅速,但由于缺少制度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主体没有竞争优势,信贷市场缺乏竞争机制、活力不足,影响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可以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弱化行政过度干预,真正赋予民事主体融资自由,规范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形成开放、竞争的信贷市场格局,满足不同层次市场主体的信贷需求,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健全多元化信贷组织体系的迫切需要。

随着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已经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信贷组织体系。

但是,这些机构普遍存在着服务对象趋同、业务趋同、创新产品趋同的情况,无法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我国金融创新必将进入快车道,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其间民间融资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基于我国的实际需求完善符合国情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发展新型的专业的放贷机构,既有利于多元化信贷组织体系的形成,又可以有效活跃信贷市场,进一步激活金融创新,满足不同层面的信贷资金需求。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缺乏规范的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容易滋生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活动;长期、大量的资金脱离有组织、有监测体系的市场,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分散、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使监管难度加大;地下钱庄的跨境外汇交易往往与洗钱犯罪联系紧密等。

因此,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规也是现实需要。

四、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1.加快立法进程,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自去年年底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政府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推出,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有了显著的增长,但从贷款的流向看,资金大部分仍然是流向了大企业和大项目,国有部门和基建项目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主要领域。

尽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就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融资困难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

而在当前保增长压力不减、社会投资相对不足的背景下,释放民间融资的活力对于拉动民间投资和保经济增长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因为仅仅依靠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将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怎样重启民间投资成了近期政府部门非常担忧的问题。

可见当前压倒一切的“保增长”也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从长期来看,民间融资合法化,必将对中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带来积极的帮助。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代表了我国经济活力的中小企业。

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而缺乏贷款支持迫使很多中小企业转向非正规渠道寻求资金来源,从而滋生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等问题以及非法融资和洗钱等犯罪活动。

因此,把它从“灰色地带”带到“阳光”下,将便于监管部门对其规范并合理引导其发展。

而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契约和法制的市场,因此我们可以预见,一旦有了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市场的活力会很快地被激发出来,并在企业融资市场占据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再者,民间融资的开放会弥补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营销策略的调整和营销重点的转移,县域经济发展失去了原有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作为县域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资金实力薄弱,难以支撑起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

同时,县域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满足其资金需求,而民间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时填补了金融信贷的“真空”和缺失。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间借贷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民间借贷满足了一些高风险行业的资金需求,如海上养殖、荒山开发、畜牧养殖等,其高投入、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如果农民自有资金不足,而银行由于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给予其支持,那么民间借贷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2.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管约束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是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应该成立民间投资公司、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组织,帮助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二是规范民间融资手续。

设立办理“民间融资”手续的管理和登记咨询机构,科学管理。

三是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

人民银行、银监局设立相应的民间金融管理机构,定期调查、采集民间融资的相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融资规模及利率水平的管理。

对民间融资的状况实时反映,分析其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措施,以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还应将国家近期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等予以披露,明确国家要限制的产业,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产业,合理规避行业性风险。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融资。

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坚决打击高利贷、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活动,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投、融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一切可能引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3.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体系及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一是人民银行应加强货币政策指导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促进稳健货币政策在经济中的实施。

通过增加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增强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

二是要发挥商业银行信用主渠道的作用。

商业银行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应适度扩大县级国有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通过利率杠杆调动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和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是继续发挥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办法、用好利率浮动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业村发展的资金需求,支持“三农”发展。

四是组建直接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还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金融民营化,最终建立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相对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若干意见》被称为“新36条”。

表示要为民间资本进军金融服务领域进一步松绑,《若干意见》提出重要政策措施:

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4.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涉及民间融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放贷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大型银行仍占据信贷市场主导地位,虽然近年来民间金融发展迅速,但由于缺少制度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主体没有竞争优势,信贷市场缺乏竞争机制、活力不足,影响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可以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弱化行政过度干预,真正赋予民事主体融资自由,规范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形成开放、竞争的信贷市场格局,满足不同层次市场主体的信贷需求,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健全多元化信贷组织体系的迫切需要。

随着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已经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信贷组织体系。

但是,这些机构普遍存在着服务对象趋同、业务趋同、创新产品趋同的情况,无法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我国金融创新必将进入快车道,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其间民间融资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基于我国的实际需求完善符合国情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发展新型的专业的放贷机构,既有利于多元化信贷组织体系的形成,又可以有效活跃信贷市场,进一步激活金融创新,满足不同层面的信贷资金需求。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缺乏规范的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容易滋生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活动;长期、大量的资金脱离有组织、有监测体系的市场,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分散、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使监管难度加大;地下钱庄的跨境外汇交易往往与洗钱犯罪联系紧密等。

因此,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规也是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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