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竞赛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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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竞赛章程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竞赛章程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竞赛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以下简称全国生物学联赛),英文名称为:

ChinaHighSchoolBiologyOlympiad英文名称缩写为CHSBO;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对外称中国生物学奥林匹克(以下简称全国生物学竞赛),英文名称为:

ChinaNationalBiologyOlympiad英文名称缩写为CNBO;冬令营选拔即国家集训队(以下简称冬令营),英文名称为:

ChinaHighSchoolBiologyWinterCamp英文缩写为CHSBWC;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支持下,由中国动物学会和中国植物学会联合主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校高中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生物学科竞赛活动。

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冬令营目的是加强中学生物学教学,提高生物学教学水平;促进中学生生物学课外活动;向青少年普及生物学知识;提高青少年的生命科学素养;为参加国际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以下简称国际生物学奥赛)做准备的中学学科竞赛活动。

第二条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和冬令营选拔内容的深度是在现行《初中生物学课程标准》和《高中生物课程标准》基础上的提高和扩展。

第三条全国生物学联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联赛基础上选拔、组队参加全国生物学竞赛。

参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委员会)由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和冬令营选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命题组、巡视组和考评组负责相关工作。

在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各省竞赛分会),每届任期4至5年。

每届省竞赛分会须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报送全国竞赛委员会备案。

省竞赛分会主任、副主任应由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在职人员担任。

为保证公平,教练和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省竞赛分会成员。

各省竞赛分会的权利和义务为:

①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物学竞赛,负责生物学联赛监考、阅卷等考务工作,确保试卷安全和公平竞赛;

②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物学竞赛资金的筹集;

③配合省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④监督和评议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在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指导下,承办全国生物学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全国生物学竞赛组织委员会。

委员主要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人、省竞赛分会负责人、地方动物学会、植物学会、当地有关方面人员及一名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第六条全国竞赛委员会向各省竞赛分会发当年全国生物学联赛通知,同时报送中国科

学技术协会备案。

全国生物学联赛考试时间为每年五月第二周的星期日上午10:

00-12:

00。

考试时间各省不得自行变更,否则视为弃权。

第七条各省竞赛分会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的报名参赛工作。

参赛对象为高中一年级、高中二年级学生。

考生资格的认定以当年本省教育部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全国生物学联赛试卷包括纸质试卷和电子试卷两部分。

纸质试卷和机读卡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印制、密封并经过机要通讯方式寄送各省,电子试卷由全国竞赛委员会于全国生物学联赛当天经过电子邮件发至各省竞赛分会。

全国竞赛委员会亦可派专人向省竞赛分会派送纸质试卷。

各省竞赛分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场的监考、阅卷工作,在启封试卷过程中必须有省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人1人以上和省竞赛分会2人(含)以上在场。

全国生物学联赛考场依据高考考场要求设置,每个考场设主、副监考人各一名。

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

第九条各省阅卷工作须集中进行,省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和各省竞赛分会至少各有两人在场,集中考试的省份限于考试当日完成学生机读卡原始数据的读取工作,复核无误后,于23:

00前经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全国竞赛委员会;分散考试的省限在考试结束第二天完成学生机读卡原始数据的读取工作,复核无误后,于23:

00前经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全国竞赛委员会。

标准答案确定并公布后,进行评分和T-score计算,按总T-score排列名次,并整理出前100名考生的机读卡装袋密封,由省竞赛分会负责人在封条上签名并标注时间。

各省竞赛分会需将本省初赛、生物学联赛情况写出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初赛的规模和举办情况;联赛的考场设置、试卷保管和阅卷等情况。

报告需省竞赛分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各省竞赛分会阅卷结束后,将全部考生信息、机读阅卷的全部原始成绩、各项T值及T值总分的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发全国竞赛委员会,同时将前100名考生机读卡和各省竞赛分会工作报告寄到全国竞赛委员会。

全国竞赛委员会将对上报机读卡机读复核,然后向该省公布一等奖获奖名单。

二三等奖获得者由各省竞赛分会按照T值成绩排序及评奖办法中的规定人数确定名单。

省竞赛分会将所有考生的机读卡封存一年以备全国竞赛委员会抽查。

第十条凡在当年全国生物学联赛前举办过初赛且参赛人数超过人的省份,联赛一、二、三等奖基础名额按本省上限执行。

未举办初赛的省份或初赛人数少于人的省份,联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占本省参赛考生总数的1.1%、5%和10%。

一等奖人数为基础名额加奖励名额,基础名额上限22人,二、三等奖人数上限分别为100人和200人。

第十一条全国竞赛委员会将根据各省学生在上一年全国生物学竞赛成绩、是否入选冬令营及入选出国代表队等因素,确定联赛一等奖奖励名额。

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参赛学生可经过所在学校向本省竞赛分会提出申请,查阅全国生物学联赛机读卡,省竞赛分会不受理个人查阅申请。

第十三条全国生物学联赛试卷版权归全国竞赛委员会所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和发表试卷及其中的试题。

第十四条全国生物学联赛命题范围以高中生物学为基础,并有一定扩展,扩展部分

可参考高校相关基础生物学课程的内容。

试题难度高于高考、低于全国生物学竞赛试题。

在试题中含有一定比例的实验笔答题。

试题中各个学科内容所占比例大致为:

1.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25%

2.植物和动物的解剖、生理、组织和器官的结构与功能30%

3.动物行为学、生态学20%

4.遗传学与进化生物学、生物系统学25%

根据国际生物学奥赛试题的变化,全国竞赛委员会有权对以上学科试题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各省竞赛分会可在每年的2月20日前选送30-50题(限单选题和多选题),供全国竞赛委员会选用。

第四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第十六条各省竞赛分会负责组队参加全国生物学竞赛,每队包括队员8人、领队和教练各1人。

承办当年全国生物学竞赛的省可增派一个队,队员须从本年度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获得者中选拔产生,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参赛名单及材料。

参赛对象为高中一年级、高中二年级学生,但一个学生高中期间只能够参赛一次。

第十七条全国生物学竞赛每年8月举行。

全国生物学竞赛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验两部分,理论考试使用机读卡,也可有部分非选择题,采用人工批改。

理论考试结束后,对成绩进行T-score计算并排列名次,前112名学生参加实验考试。

实验考试结束后,对每门实验成绩分别进行T-score计算。

理论与实验T-score成绩比例各占50%。

按总T值成绩高低排定学生奖项,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以实验分高者为先。

第十八条参赛学生所在省代表队可向全国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委员代为查阅理论考试和实验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全国生物学竞赛的试卷不公开,试卷版权归全国竞赛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条全国生物学竞赛获奖比例为(参赛学生总数):

一等奖20%,二等奖30%,三等奖40%;若某省代表队无队员获奖,将该省成绩最优者增加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全国生物学竞赛命题范围以竞赛大纲为主,实验考试为:

生物形态结构及分类、生态及行为、细胞及遗传和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等,重点考查参赛学生的生物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情况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同时考查学生的生物学基本实验技能、科学思维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冬令营、出国培训

第二十二条全国生物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的前40名选手(以中国科协核定人数为准)获得参加冬令营选拔资格,当成绩出现并列,以实验分高者为先。

获得进入冬令营选拔资格的学生,如未在截止日期前回执参加冬令营选拔,视为自动放弃国家集训队及保送生资格;缺额按一等奖成绩顺序递补;如回执参加选拔而未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保送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冬令营选拔的组织工作,从参加冬令营的选手中选出4名,作为国家代表队队员参加国际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

冬令营的选拔包括理论考核、实验考核、面试及其它方式。

出国参赛的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同时须具有团队精神。

第二十四条冬令营的试卷不公开,试卷版权归全国竞赛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按照国际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规则组建国家代表队,国家代表队由领队2人、观察员1-2人、队员4人组成。

国家代表队队员赛前培训不超过二周。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二十六条获得全国生物学联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和一等奖辅导教师由全国竞赛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每名一等奖学生最多可报三名辅导教师,全国竞赛委员会按教师人数颁发辅导教师证书,每张证书写明全部辅导教师姓名,排序以上报为准。

全国生物学竞赛获奖的选手将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在竞赛闭幕式上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同时向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被处罚的行为包括:

参赛学生违规、考试地点工作人员失职、省级竞赛负责人失职、组织机构失职。

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或失职行为。

1.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监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赛前及赛中为其它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经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

(5)不遵守考试地点规定并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它行为。

2.考试地点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不按规定为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

(6)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3.省竞赛分会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4)发现考试地点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或失职行为不制止且继续聘用;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或成绩;

(6)不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7)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主办单位报告;

(8)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4.省竞赛分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主办单位;

(5)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5.全国竞赛委员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竞赛命题人员在命题后,当年为参赛学生辅导;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没有按照规定将竞赛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

(5)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对参赛学生违规行为的解释权在全国竞赛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惩罚

1.在全国生物学联赛中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成绩,从次年算起禁赛两年。

2.有失职行为的考试地点工作人员将马上取消其监考资格,从次年算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全国生物学科竞赛相关的工作。

3.有失职行为的省竞赛分会负责人,全国竞赛委员会会同该省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将马上撤消其负责人资格,从次年算起两年内不再聘任该职。

4.发现省竞赛分会组织者集体失职,全国竞赛委员会有权取消该省两年内参加竞赛的资格,并通知该省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

5.全国竞赛委员会中的成员(包括命题者)如有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中

(1)、

(2)、(3)中行为,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取消当事人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

6.凡属于第二十七条1-5款舞弊行为均由全国竞赛委员会记录在案,其中4、5款舞弊行为,全国竞赛委员会向各省发出通报,同时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7.若经全国竞赛委员会认定在全国生物学联赛中确有泄题或其它作弊行为,全国竞赛委员会有权重新命题,在一定范围内组织部分考生重新考试,成绩以重新命题考试成绩为准;凡不参加重新命题考试的学生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8.对于真实署名投诉,接受方必须受理,并对投诉内容展开调查。

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

对于不署名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9.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全国竞赛委员会申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为最终裁决单位。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各省竞赛分会依据本赛区报名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考生总数按当届标准上交全国竞赛委员会报名费或制卷费。

第三十条各省竞赛分会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物学竞赛所需经费由各省竞赛分会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参加冬令营选拔和出国参赛前培训的选手需交纳参赛费或培训费,原则由各省竞赛分会和所在中学承担。

第八章申办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参加全国生物学竞赛的权利,也有承办的义务。

拟承办全国生物学竞赛的省竞赛分会和中学可提前2年向全国竞赛委员会递交承办书面申请和承办方案,全国竞赛委员会将组织委员对承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确定承办单位。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近期获得国际生物学奥赛奖牌和未承办过全国生物学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享有优先承办权。

第三十三条承办当年全国生物学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派两个队参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1.本章程由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改。

2.本章程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3.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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