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11〕6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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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安监发〔2011〕64号.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11〕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

核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安监局于5月31日前,将确定的承办机构以及联系人名单连同2011年第一季度的《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季度统计分析表》,一并报送省安监局。

联系人:

付军绍

联系电话:

0531-81792213(传真)

邮箱地址:

jczd@或jczd1010@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提高举报案件核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使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监部门受理并需核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等方面的举报案件。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核查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核查人员认定的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第四条接到举报的安监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核查,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性质,转交下级安监部门进行核查,并可以视情形聘请专家参与核查。

进行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对转交核查的案件,应当向承办的安监部门下达《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转办单》。

第五条案件发生地的安监部门应当负责核查过程中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做好核查保密工作。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是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的承办机构。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一个承办机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以及统计报告工作。

第七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查明举报的事件是否属实;

(二)形成举报核查报告;

(三)每季度进行举报核查统计分析;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在对举报进行核查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初步核查举报是否属实;

(二)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局领导批示;

(三)制定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工作;

(四)核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

各级安监部门的承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程序。

第九条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一)事件发生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组织结构以及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职责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事件发生现场的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

(三)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的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事件发生的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件发生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第十条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的事件是否属实;

(二)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

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还应说明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还应说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还应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四)提出对事件的拟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核查报告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

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二条核查工作结束后,承办机构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方案、核查报告、证据材料等进行整理,并按照举报事项分类保存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各市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核查统计报告工作,每季度上报一次。

统计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同时将盖章后的报表邮寄或者传真至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

第十四条对转交核查的举报,负责核查的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办理结果以本级安监部门的名义写出调查报告,经负责人审阅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转交部门。

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证据齐全。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办或者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对转交核查的举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转交部门的承办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一)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报送调查报告以及证据材料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整改的问题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件发生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十六条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视情采取打电话、下发《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或者上级重新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转办单

2.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

3.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季度统计分析表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转办单

()安监案转字〔〕第号

案件名称

发生地址

案件来源

电话

来信

来访

其他

案件类型

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隐患

非法违法行为

承办部门

举报

内容

转办意见

转办部门

(盖章)

转办人

转办日期

联系电话

传真

附该举报有关材料(复印件),共份页。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

()安监案督字〔〕第号

案件名称

转办文号

()安监案转字〔〕第号

转办日期

承办部门

督办原因

督办意见

督办部门

(盖章)

督办人

督办日期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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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季度统计分析表

年季度

填报单位:

(盖章)

承办部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行业

安全生产举报数(件)

举报核查办结数(件)

安全生产举报方式(件)

安全生产举报来源(件)

作出行政处罚数(万元)

合计

其中:

按举报数分为

合计

其中:

在已办结的举报中

实名举报

匿名举报

电话举报

来信举报

来访举报

其他来源

合计

本季度已经执行完毕(万元)

本季度

去年

同期

生产安全事故

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隐患

已经办结

办结率

属实

不属实

本季度

去年同期

合计

金属非金属矿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冶金有色

其他

填报说明:

1.安全生产举报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的次数,以“件”为计量单位填报,但不包括上级部门转交的安全生产举报。

2.举报核查办结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监部门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的办理情况的次数,以“件”为计量单位填报。

3.安全生产举报方式: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监部门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的方式,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

实名举报应有准确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并应署名主要联系人。

4.安全生产举报来源: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监部门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的出处,主要包括电话举报、来信举报、来访举报和其他举报来源等。

5.作出行政处罚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监部门对经查属实的安全生产举报,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明确的罚款数额,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本季度已经执行完毕数由安监部门依据银行缴款凭证填报。

6.采取分级管理、逐级报送的方式。

各市安监局统计上报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到并核查的举报总数,不单指市安监局接到并核查的举报数,还应包括所在县(市、区)以及乡镇(街办)安监部门接到并核查的举报数。

(信息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

安监举报核查规则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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