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融资模式介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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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融资模式介绍.docx

DB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一种

  D-B(Design-Build,以下简称D-B)总承包模式是广义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一种,是由一个机构与业主签订负责工程全部责任的单一契约,在工程进行初期即获施工委托同时负责设计和施工的一种承建模式。

其最显著的特点有:

该模式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能够明显缩短工期;总承包单位唯一,责任明确,减少不必要的争端和索赔;减轻业主管理的压力;D-B总承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助于业主掌握相对确定的投资。

在国外,D-B模式涉及的工程多为房屋、公路和桥梁等土建工程。

DBB,即设计-招标-建造(Design-Bid-Build)模式。

    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

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

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在DBB模式中,参与项目的主要三方是业主、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

 

    它具有通用性强的优点,因而长期而广泛的在世界各地应用,管理方法较为成熟,各方都对有关程序熟悉;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监理方;各方均熟悉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

缺点:

工程项目要经过规  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之后才移交给业主,项目周期长;业主管理费用较高,前期投入大;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的索赔。

这种方式在国内已经被大部分人所接受,并且已经在实际应用。

传统管理模式(DBB)的特点。

 1.业主只进行一次施工招标并与一个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如有其他施工与供货单位参与项目,则它们均将由前述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并成为它的分包商。

2.该模式管理的技术基础是线性顺序法,所以具有该方法固有的缺陷,即耗时较长。

 3.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协调已作为一种专业独立出来,往往由参与项目前期策划或设计管理的专业管理公司承担,以确保项目管理达到较高水平。

 4.由于国外多基于扩大初步设计深度的招标图进行施工招标并由承包商在驻地工程师指导下进行施工图设计,而承包商在安排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时,可根据计划进度的要求分轻重缓急依次进行,这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快速路径法,缩短了项目建造周期,弱化了该模式的缺陷。

 5.该模式工作界面清晰,特别适用于项目各个阶段需要严格审批的情况。

EPC模式,为英文“engineering”、“procurement”和“construction”的缩写,即设计------采购------建设模式.EPC模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EPC模式下,由于承包商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就介入了项目,因此能够将其在施工方法、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设计在施工中实现的可行性等方面的知识专业技能体现在设计文件中,有效地优化设计;

(2)由于设计和施工人员在设计阶段就有较多接触和交流意见的机会,当项目在施工阶段遇到问题时,有了前期的充分交流的铺垫,问题的解决将更加便捷、容易,可提高工程建设效率,避免无谓的扯皮;

(3)EPC模式尤其适合能够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有利于缩短工期,使项目早日投入适用。

同时,由于该模式下承包商负责了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工作,其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因此业主可在承包价上争取更低的价格,对业主比较有利;

(4)EPC模式也存有一定的风险,作为承包商来讲,如果设计图纸或技术要求说明中出现错误,必须有承包方来支付这笔费用,故比传统承包方式中承包商承担的责任大得多;对业主来讲,该模式失去了传统模式中原有的多道检查监督机制,业主对项目的直接监控力降低。

另外,由于该模式尚属于一种比较新颖的模式,还缺乏成熟的规范,在实施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BOT模式

定义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

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

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

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

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

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实施步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

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

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

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发展现状

  BT发展时间短,是新生事物,BT是由BOT衍生而来,BOT的演变形式除了BT外,还有BOO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建设—移交—运营等)。

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施建设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bot融资模式已经为大众所熟悉。

而bt模式做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近年来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

近年的大型BT项目案例有:

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运作过程

  1.项目的确定阶段:

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

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3.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

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4.项目的建设阶段:

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项目的移交阶段:

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特点

  1.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4.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影响因素

  通过对BT项目各影响因素的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各因素变化相对于项目内部收益率的对应关系,使项目投资人(尤其施工企业)能够掌握各因素变化相对于项目股权投资内部收益率变化的规律,更好地掌控项目谈判要点,以便获得最大投资回报。

注意问题

  城建的BT模式

  一、BT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环境的缺失

  目前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2、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

  3、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

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上往往双方谈判中难以达成统一。

  4、涉及环节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5、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

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6、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

  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

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7、分包现象严重,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8、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

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乘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来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钳制,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

  二、政府在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核实投资人所融资金的来源,降低资金成本;

  2、合理确定资金的需要量,防止筹资不足或过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3、适当维持自有资金的比例,合理安排负债,尽量减少融资前期工作的经济支出;

  4、政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上不便与投资方形成经济合同关系,政府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或委托下属单位或委托咨询中介公司,代表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5、政府在招标确定投资方时应严格审查投资方的施工资质,投资方可以为一方也可为联合体;更要严格审查投资方的融资能力与经济实力,例如,投资方的银行信用等级、财务状况等等;

  6、采用FIDIC合同条款,签定BT合同,规范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投资人在融资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

  2、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息差收入;

  4、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TOT模式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

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方式的运作程序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

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V或SPC(SpecialPurposeVehicle,orSpecialPurpose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

SPV常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TOT项目招标。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招标文件、评标等。

  4.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用以建设新项目。

  6.新项目投入使用。

  7.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

转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是先收回转让项目然后新项目才投入使用的。

TOT模式的好处

  开展TOT项目融资,其主要好处有:

  

(1)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

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囊中羞涩”。

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融资功能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现资产沉淀现象。

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每个城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TOT项目融资方式,正是针对这种现象设计的一种经营模式。

  

(2)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

TOT项目融资方式的实施,盘活了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同时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角度拉动了整个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增长。

  (3)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

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公共设施领域经营一直是沿用垄断经营模式,其他社会主体很难进入基础产业行业。

由于垄断经营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设施长期经营水平低下,效率难以提高。

引入TOT项目融资方式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给所有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增加了无形压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同时,一般介入TOT项目融资的经营单位,都是一些专业性的公司,在接手项目经营权后,能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经验,使项目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

实行TOT项目融资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体会到“经营城市”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一项严谨、细致、科学的工作;其次,政府对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添了一项新的融资方法。

政府决策思维模式将不仅紧盯“增量投入”,而且时刻注意到“存量盘活”;再次,基础设施引入社会其他经营主体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员”角色,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务企业,监督企业经济行为等方面工作上来。

ppp模式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分类

分类方法

  由于世界各国意识形态不同,且处于PPP发展的不同阶段,导致各国使用的术语不尽相同,或者对于同一个术语的理解不尽一致,这就给PPP的分类带来很大麻烦。

从笔者查阅的资料来看,各国或国际组织对PPP的分类有十几种之多。

  PPP的各种模式及其含义

  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外包类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

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

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

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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