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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气候变化中的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研究

姓名:

李杰专业:

09法律硕士(法学)学号:

2009170010

摘要:

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既关系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有对各国的能源发展、经济竞争力、科技创新及生活方式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所以针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各国政府既要承担起对全球人类共同发展应负的责任,也要承担着保障国内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各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采取的措施不仅仅是各国间的利益博弈,更是各国政府对其承担的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之间的慎重考量。

关键字:

气候变化政府责任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加速了气候变化的进程。

气候变化导致灾害性气候事件频发,冰川和积雪融化加速,水资源分布失衡,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气候变化引起海平面上升,沿海地区遭受洪涝、风暴等自然灾害更为严重,小岛屿国家和低洼地带甚至面临被淹没的危险,气候变化对农林牧渔等经济活动都会产生不理影响,加速疾病传播,威胁人类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

全球气候变化会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而且这种观念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并成为广泛关注和研究的全球性问题。

一、政府在气候变化中的国际责任

气候变化问题是各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共同引起的,所以需要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在此问题上各国均没有异议。

但是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具体实施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步履维艰。

(一)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共同应对

气候危机具有全球性,往往一个国家造成的碳排放,后果却必须要相家甚至全球共同来承担;而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气候变化又发生着相互的影因此,解决气候危机,亟需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合作应对。

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建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至此,气候变化问题由一个科学问题变成了一个事关各国重大利益的政治和外交问题。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为第一部关于气候变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条约。

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减排义务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2005年,“后京都进程”启动双轨谈判机制。

2007年,在科学家、企业家和政治家的共同推动下,气候变化成为八国峰会、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多边平台上的重点议题,国际社会最终达成“巴厘岛路线图”。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2007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问题高级会议上指出:

“就气候变化的规模和性质而言,单靠国家行动是不够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依靠自身力量应对这一挑战,没有任何地区能够使自己不受气候变化的影响,人类需要在全球框架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

(二)各国政府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中存在诸多问题

虽然各国政府均意识到气候变化对各国都造成了危害,也都在纷纷采取措施应对,但是在各国间的合作问题上却无法达成一致。

首先,作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并没有承担相应的强制减排义务。

美国虽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但在2001年布什政府以成本太高、遭受不公平待遇和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为由退出了《京都议定书》。

这使得美国至今未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强制义务,虽然在哥本哈根峰会召开前夕,美国提出自愿减排义务的承诺,但是美国并不希望将减排义务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的方式转化为强制性减排义务。

美国在峰会上公开表示不会返回《京都议定书》。

如果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不支持强制性减排义务,那么即使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减排协议,其作用也将会被削弱。

其次,发达国家推托对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温室气体减排责任中应提供的资金和技术转让,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资金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

2001年在波恩召开的联合国气候会议上,欧盟、加拿大、挪威、瑞士等国家曾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每年提供4亿1千万美元的温室气体减排支持资金,但目前到位的仅为承诺的1/10。

其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温室气体减排的资金和技术必须以排放温室气体较多的发展中大国如中国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相应代价或采取其它有偿措施,而中国则反驳必须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资金和技术转让的前提下,发展中大国才能考虑承担减排的强制性义务。

如果发展中国家无法得到发达国家的援助,依靠自身技术发展来解决经济发展与减排的冲突,将会遭遇重重困难。

再次,各国对如何分配温室气体减排责任不能达成一致。

根据各国气候经济与政治的利益诉求不同,全球各国可以分为三大阵营:

欧盟;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77个发展中国家。

欧盟由于对能源的需求相对饱和,减排技术以及低碳经济发展迅速,加上欧洲的气候变化敏感性较强,因此欧盟对于减排的诉求比较强烈,希望各国都能够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

而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中,美国在气候问题上达成新的法律协议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伞形集团”中的日本在哥本哈根峰会前表示到2020年日本温室气体排放较1990年削减25%,比前任政府高8%。

总体来说,“伞形集团”并不想承担过高的减排义务而使本国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而包括中国在内的77个发展中国家集团,在《京都议定书》中并未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

如果达成新的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发展中国家或是发展中大国是否需要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这也是发达国家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集团所争执的问题。

二、政府在气候变化中的国内责任

气候变化是各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产生的全球性问题,所以各国政府需要对自己产生的不利影响负责,即需要在气候变化问题中对地球造成的创伤负责任并采取积极行动,这是各国政府在面对气候变化问题是的国际责任。

但是,各国政府在要承担相应国际责任的时候也不能忘记对国内的责任,其实这也是各国政府在面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迟迟达不成一致的症结所在。

(一)政府在面对气候变化问题时保障国内经济发展的责任

气候变化对国家的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全球气候变暖对全球许多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已经产生了影响,如海平面升高、冰川退缩、湖泊水位下降、湖泊面积萎缩、冻土融化、河(湖)冰迟冻于早融、中高纬生长季节延长、动植物分布范围向极区和高海拔区延伸、某些动植物数量减少、一些植物开花期提前等等。

自然生态系统由于适应能力有限,容易受到严重的、甚至不可恢复的破坏。

随着气候变化频率和幅度的增加,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在数目上会有所增加,其地理范围也将增加。

气候变化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主要以负面为主。

农业可能是对气候变化反应最为敏感的部门之一。

气候变化将使未来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增加,产量波动大;农业生产部门布局和结构将出现变动;农业生产条件改变,农业成本和投资大幅度增加。

气候变暖将导致地表径流、旱涝灾害频率和一些地区的水质等发生变化,特别是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

由于全球增暖将导致地球气候系统的深刻变化,使人类与生态环境系统之间业已建立起来的相互适应关系受到显著影响和扰动。

但是,在当今世界经济迅猛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各国间的竞争不断加剧。

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是全球的共识。

但要注意到,各国政府在治理因气候变化导致的环境污染的时候不会也不可能使自己的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

对于环境的治理仍然是为了使经济发展能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从而促进发展。

这就是政府在面对气候变化问题时对国内经济发展的责任。

(二)政府在面对气候变化问题时保障国家安全的责任

面对气候变化问题时不仅要保障国家经济的发展,更要使自己的国家安全不受到威胁甚至影响。

拿美国为例,虽然美国拒绝《京都议定书》的原因实际上非常复杂,但其中对安全利益的权衡则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正如曾在克林顿政府担任国防部长的科恩(WilliamCohen)所言:

“我们绝对不能以牺牲我们的国家安全为代价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尤其值得引起重视的是,美国国会中的主流势力在这个问题上态度相当强硬。

一些国会议员认为:

“《京都议定书》不应当成为美国开展必要的军事行动的障碍。

能够对美国军队产生影响的决定应当由美国指挥官作出,美国军队不应当受制于由国际机构制定的国际环境协定。

”参议员吉尔曼(Gilman)曾提出一项立法修正案,要求“《京都议定书》的任何条款以及任何美国与《京都议定书》有关的任何立法都不得对美国军方的军备采购、训练、军事行动和日常维护加以限制。

”该提案在美国国会几乎未遭任何反对而获得通过。

作为美国参加京都会议的谈判代表团主席,美国众议院科学委员会(theCommitteeonScience)主席森斯布瑞尼尔(F1JamesSensenbrenner)认为:

“这个修正案针对的是克林顿—戈尔政府所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美国国家安全所构成的威胁———由于联邦政府是美国最大的能源使用者,而国防部又是政府中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部门,因此政府同意《京都议定书》实质上是同意对美国的军事行动加以限制——缔约方大会决议仅仅对开展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军事行动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予以豁免,但是这就要求所有的其他军事行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将纳入国家排放总额,其效果相当于对我们军队开展维护世界和平的行动予以惩罚———因此我们应当支持这个修正案,对我们的国家安全说是,对《京都议定书》说不。

”因此,安全利益仍然将会成为阻碍美国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正确处理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

各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时候,既要负担起相应的国际责任,又要对国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予以充分的考虑。

既不能不顾环境破坏而盲目发展经济,也不能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治理环境措施而影响了国内的发展和安全。

各国必须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做到既良好的应对了气候变化问题有不会制约自己的发展和安全。

《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气候合作形成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对各国应对气候变化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还具体规定了各国的减排目标。

然而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更由于国际气候合作领域复杂的利益博弈,《京都议定书》的法定有效期将在2012年终止,届时将以新的国际机制安排延续国际气候合作,其对应的时间范围即所谓的后京都时代。

各国在面对后京都时代仍然错在诸多问题,通过几次缔约方会议可以看出,有关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应对合作模式的制定大多是以《京都议定书》为模式进行修订。

《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谈判内容几乎都是关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

包括最近召开的哥本哈根峰会各国所进行的减排承诺仍是以《京都议定书》的排放权交易机制为基础进行的。

因此可以看出,采用《京都议定书》模式仍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

《京都议定书》的条款包含对各方利益博弈的妥协,比较具有实践价值,并且议定书已经生效,积累一定的执行减排监查经验。

由于还有两年的时间《京都议定书》就要失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各方要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应当说延续京都模式是最有效的方式。

当然,由于京都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加上人们对气候与经济、政治之间作用认识的逐渐加深,对京都模式采取大规模的修订不可避免,最终的协议应当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而具体内容应当符当前减排形式的需要。

同时,由于包括美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并不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美国也不会重新回到京都模式,将这部分国家纳入到另外比京都模式更加灵活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减排模式中是很好的方法,美国所发起的一系列减排计划已经证明这种模式的有效性。

然而就目前的发展来看,这种模式不可能取代京都模式的地位,只能成为弥补京都模式缺陷的其他方法。

当然,不论采取京都模式还是其他模式,这些协议都应当纳入《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

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只要坚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那么所有的气候谈判都会在总的原则框架下进行,而不至于造成分裂。

参考文献:

[1]陈勇.全球气候变化与大国责任[N].瞭望新闻周刊,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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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鞍钢,管清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四大可行性[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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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庄贵阳.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治理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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