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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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省定补贴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居家重度残疾人:

  

(一)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我省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肢体和盲视力重度残疾人,以及一、二级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

  

(二)残疾人本人无业。

  (三)残疾人家庭困难,为当地低保家庭或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扩大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省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发放标准为:

农村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城镇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省将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护理补贴最低标准。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保障

  符合省定条件的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省和各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省承担比例,按地区经济状况确定(附件4),具体如下:

  省定46个经济薄弱地区:

省按省定护理补贴最低发放标准的80%给予补助。

  无锡、苏州、常州三市及所辖县(市)和南京、镇江两市市区(不含溧水区、高淳区):

省按省定护理补贴最低发放标准的20%给予补助。

  其他地区:

省按省定护理补贴最低发放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省补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国家“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金和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其中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用于补助经济薄弱地区。

  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程序

  申请:

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家庭困难证明等)。

  审核:

社区(村)在收到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街道(乡镇)残联复审;街道(乡镇)残联应深入残疾人家庭及所在社区(村)了解情况,并在该社区(村)张榜公示一周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残联。

审核时间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复核:

县级残联应借助公安、民政、扶贫等部门的信息,在接受报送材料15个工作日内,确认材料的内容是否属实,提出审定意见,并告知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将审定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

  发证(卡):

对确认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县级残联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或残联)网站或当地报纸公布受益对象姓名和住址,并及时向确认对象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证(卡)》,明确自发证之日次月起享受护理补贴。

同时将申请、审核、发放信息录入到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

  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省补资金的发放

  省补资金采取“全额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下达。

并由县级残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序时进度逐月发放。

  各县(市、区)残联和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辖市残联和财政局上报上年度12月符合省定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受益人员明细表、汇总表及全年资金发放凭证(附件2、3)。

省辖市残联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报送本市所属县(市、区)上年度12月符合省定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受益人员明细表、汇总表及全年资金发放凭证(附件2、3)。

  省残联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各地报送材料进行对比审核,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六、监督检查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和残联,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下达省补资金和当地安排的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残联、省财政厅将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及各地报送材料,于每年3-4月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并通报核查情况(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是否规范、发放对象是否准确、发放是否及时足额、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是否完整等),同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发放护理补贴人数。

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视情扣减省补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护理服务日常管理

  机构护理服务:

服务机构应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并建立护理服务日常工作记录,接受残联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非机构护理服务:

提供护理服务的人员(或监护人)应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提供护理服务承诺书,并在当地乡镇(街道)残联备案,并建立护理服务日常记录,接受残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托养护理行业规范管理

  省、市、县(市)残联要适时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协会,对本地区残疾人托养护理等相关服务实行规范的行业管理。

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托养护理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检查,公布服务达标等次,督导各级各类托养机构健康发展,规范运营。

  (三)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各级残联要切实提高认识,重视信息录入工作,保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日常数据维护,定期汇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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