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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绪论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1.适用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法

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答:

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2.适用于国际公约或条约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和买卖双方因合同的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不适用于:

个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经由拍卖的销售;证券、股票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合同的效力、货物所有权问题。

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公约

(一)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纽约,1974)

国际货物运输: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24)、《有关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6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1978)、《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修改华沙公约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1)、《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1961)、《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

国际支付:

《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1930)、《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0)、《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1931)、《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3)、《联合国国际汇票、国际本票公约》(日内瓦,1988)

贸易争端: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1958)、《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马拉喀什,1994)

3.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国际货款收付方面: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55)

运输与保险: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4.“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其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这意味着:

(1)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当事人在采用某惯例时,可以对其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

(3)如果在合同中作了与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在解释合同当事人义务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一章贸易术语

一、FOB术语: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①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②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负责提交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①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②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④接受卖方提交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并支付货款

FOB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

卖方

买方

交货(按合同规定)、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取货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

FOB术语的变形(Variations)

(1)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

(2)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涉及驳运费(Lighterage)时由卖方负担。

(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

(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

(5)FOBST(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二、CFR+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

CFR术语的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2000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andF,C+F)这种传统的术语代码。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①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④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以及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①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卖方按合同交付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③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

CFR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

卖方

买方

交货(按合同规定)、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取货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理解及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CFR+目的港,装运合同。

(1)某一特定港口,CFRLondon”

(2)地域港口,Europeanmainports,EMP

(3)选择港,CFRLondon/Hamburg/Rotterdamoptional.

Optionalchargesforbuyer’saccount.注意“同名异港”的问题

2、交货点:

装运港船上。

3、风险划分点:

装运港船舷为界。

4、费用划分(运费、保费)

5、只适用海运或内河航运。

6、防止日后指定船公司。

7、卖方发“充分通知”。

卸货费的负担——CFR术语的变形

CFRLinerTerms(CFR班轮条件):

卸货费用由船方负责,即含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

CFRLanded(CFR卸至码头):

卖方承担卸货费用,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用

CFREx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即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由买方负担

CFRExShip’sHold(CFR舱底交货):

买方自行负担卸货费用

三、CIF+指定目的港:

成本、运费加保险

CIF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①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④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⑤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在目的港提货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①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相应的进口税

CIF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

卖方

买方

交货(按合同规定)、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取货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理解及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CIF+目的港,是装运合同。

2、交货点:

装运港船上。

3、风险划分点:

装运港船舷为界。

4、费用划分(运费、保费)。

5、只适用海运或内河航运。

6、买方的付款义务不以交运的货物是否尚存为前提。

7、最低责任险110%。

卸货费的负担——CIF术语的变形

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

卸货费用由船方负责,即含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

CIFLanded(CIF卸至码头):

卖方承担卸货费用,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用

CIFExTackle(CIF吊钩下交货):

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即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由买方负担

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

买方自行负担卸货费用

FOB、CFR、CIF的异同点

交货方式相同:

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运输方式相同:

都适用于水上运输

交货地点相同:

都在出口国装运港口

风险转移点相同:

都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为界

出口清关手续义务相同:

都是卖方义务

运输责任/费用

办理保险/费用

装船后卖方是否及时通知买方

FOB

买方

FOBCFR

买方

FOBCFR

及时通知

CFRCIF

卖方

卖方

卖方

CIF

双方协商

四、FCA术语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CPT指卖方应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五、CIP指卖方负责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买方风险办理保险,即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时,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

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采用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应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其他方面如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线等方面相同。

 

FOB、CFR、CIF与FCA、CPT、CIP的区分一览表

比较项目

FOB、CFR、CIF

FCA、CPT、CIP

运输方式

海运和内河运输

各种运输方式

承运人

船运公司

船运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或多式联运承运人

交货地点

装运港船上

视不同运输方式而定

风险转移界限

装运港船舷

货交承运人监管后

装卸费用负担

FOB的各种变形以明确装船费用由谁负担,CFR、CIF的各种变形以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

FCA卖方负担装船费,CPT、CIP卖方负担卸货费,不存在术语变形

运输单据 

已装船清洁提单

提单、海运单、内河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后注地名

FOB后加注装运港名称,CFR、CIF后加注目的港名称

FCA后加注装运地名称,CPT、CIP后加注目的地名称

六、EXW(Ex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或ExWarehouse,ExMine,ExPlantation

采用EXW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及费用都是最小的,价格也最低.(类似于国内交货)

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

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ExShip,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DeliveredExQuay,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要将货物卸到岸上,并承担卸货费。

注:

有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责任改由买方承担。

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U术语对自由贸易区和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是适宜的.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术语是唯一一个需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术语.

DDP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及风险最大的术语,卖方所要的价格也最高。

十三种贸易术语列表对比

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界限

运输

保险

报关

运输

方式

交货性质

EXW

工厂货交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

实际

FCA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买方

买方

分别

任何

象征

FAS

装运港船边

买方

买方

分别

水上

实际

FOB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分别

水上

象征

CFR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分别

水上

象征

CIF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分别

水上

象征

CPT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卖方

买方

分别

任何

象征

CIP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卖方

卖方

分别

任何

象征

DAF

边境货交买方

分别

分别

分别

任何

实际

DES

目的港船上

卖方

卖方

分别

水上

实际

DEQ

目的港码头

卖方

卖方

分别

水上

实际

DDU

目的地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分别

任何

实际

DDP

目的地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任何

实际

第二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一、品质

以实物表示看货买卖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样品成交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对等样品买卖

凭规格买卖

以说明表示凭等级买卖

凭标准买卖

凭说明买卖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凭产地名称买卖

1.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

指工业品生产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国际上公认的误差。

其规定方法有:

(1)笼统规定

(2)明确规定一定的幅度

2.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Latitude)。

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

(1)机动幅度的几种订法:

规定一定的范围

规定一定的极限

规定一定的上下差异

(2)品质增减价条款

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和减价。

3.品质机动幅度VS.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品质机动幅度内的货物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价格,即订立所谓的品质增减价条款。

二、数量

1.按重量(weight)计算

(1)按毛重(grossweight)为准;

(2)按净重(netweight)为准(合同未明确规定计重方式,通常按净重计价);

按净重交易时,计算皮重(Tare)的四种方法:

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约定皮重

(3)按法定重量(legalweight)为准(海关从量税标准);

(4)按净净重(netnetweight)为准(海关征税);

(5)按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为准;

(6)按公量(conditionedweight)为准;

 

2.数量机动幅度

合同中数量未明确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

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或拒收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买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且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0条B款: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3.约量法

使用“约”数(ApproximatelyorAbout)条款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时,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如果买卖双方一定要使用“约”数条款时,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允许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或在“一般交易条件”协议中加以规定,否则不宜采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0条A款:

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有10%的增减。

4.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

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的一定幅度的条款,也称

增减条款(plusorminusclause)。

溢短装部分计价方法:

一般按合同价格计量;按国际市场市价计量;实际装货日价格;实际卸货日价格;

双方规定某个日期价格

三、包装

1.运输包装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mark),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或“唛”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3)目的地;

4)件号。

识别标志(identificationmark)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mark)

警告性标志(warningmark)

2.中性包装:

是指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

3.定牌:

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一、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简称班轮(Liner),是指船舶在固定航线上和固定港口之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和运费率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一种运输方式。

1.班轮运费(Liner’sFreight)的计算:

第一,运费构成(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第二,班轮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按货物的毛重(W)计收。

 MT、LT、ST;按货物的体积(M)计收。

米3、英尺3

按重量或体积(W/M)计收中。

按货物的FOB价格(A.V./AdVal.)计收,即从价运费。

按重量或体积或价格(W/M/A.V.)计收。

按重量或体积加价格(W/MplusA.V.)计收。

按货物的件数(Unit)计收。

临时议定运价(OpenRate)计收。

起码费率(MinimumRate)计收。

2.班轮运输的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BAF,BunkerAdjustmentFactor)=基本运费*燃油附加费率

港口附加费(PortSurcharges)

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CongestionSurcharges)

绕航附加费(DeviationSurcharge)

货币贬值附加费(CAF,CurrencyAdjustmentFactor)

转船附加费(TransshipmentAdditional)=(基本运费+燃油附加费)*转船附加费率

直航附加费(DirectAdditional)

选卸附加费(OptionalDestinationAdditional)

变更卸货港附加费(AdditionalforAlterationofDestination)

旺季附加费(PSS,PeakSeasonSurcharges)

港杂费(portincidentalcharges)

集装箱码头装卸费(THC,TerminalHandlingCharges)

信息附加费(AMS,AdvancedManifestSystem)“提前舱单输入系统”

班轮运费=基本费率×运费吨×(1+附加费百分比)=基本运费+附加费。

二、租船运输(CharterTransport),又称不定期船运输(Tramp),与班轮运输不同,它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没有固定的航线,停靠港口也不固定,无固定的费率本。

船舶的营运是根据舶所有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双方事先签订的租船合同(charterparty)来安排的。

租船运输的方式:

定期租船(TimeCharter)。

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

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定程租船(VoyageCharter,TripCharter)。

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赁的方式。

包括:

单程租船,又称单航次租船;来回航次租船;连续航次租船;包运合同(COA,contractofAffreightment)程租方式要涉及船、租双方的滞期和速遣费计算问题。

此外还有光船租船(BareboatCharter)和航次期租(TCT,TimeCharteronTripBasis)等形式。

程租船与期租船的主要区别

 

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

租赁方式不同

按航程租赁船舶

按期限租赁船舶

对船舶的经营管理不同

由船方负责

船方只负责船舶“适航”费用,不承担船舶出租期间的直接费用

租金计收的方式不同

Ⅰ以货量计算;

Ⅱ按航次包租总额计算

按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对装卸期限与装卸率的规定不同

船东对承租人有限制

没有限制

三、海运提单简称提单,其性质为:

(1)货物收据(receiptforthegoods);

(2)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oftitle);

(3)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ofthecontractofcarriage)

1.清洁提单(CleanB/L),是指货物交运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清洁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orFoulB/L),是指承运人加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有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如“包装不固”、“破包”、“X件损坏”等。

3.过期提单(StaleB/L)

两种情况:

按正常邮程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舶抵港之前收到的提单。

(解决办法:

船东单电放)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提交的提单.

过期提单影响买方及时提货、转售并可能造成其它损失,因而为防止买方以此为借口而拒付货款,银行一般都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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