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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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

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

“三口合一”

一、办理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办理条件

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者(含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并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三、所需材料

(一)网上办理

1、首次来青办理正规就业的港澳台人员,须上传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首次来青办理正规就业的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须上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现场办理

1、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保卡(招用人员为港澳台人员,可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招用人员为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携带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三口合一/招用参保模块(原就业登记)或登录青岛就业网()进入我要办事/招用参保(原就业登记)/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

(1)用人单位选择接受《企业承诺书》。

(2)填写招用人员信息(必填项不能为空)。

选择参保单位,点击提交,经计算机系统自动验证匹配提示审核通过后,打印带验证码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后存入被招用人员个人档案。

2.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可持材料就近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职业指导

一、办理范围

有用工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三、办理流程

1.了解需求:

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进行交流,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希望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的介绍服务内容,建立指导服务档案。

2.职业素质测评和心理测试:

根据指导需要,选择测评测试项目,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和心理测验。

3.综合分析:

结合测评测验背景资料,对测评测验结果进行科学分析。

4.确定指导方案:

有针对性的确定指导方案。

对个人求职者重点帮助其了解自己的特征、缓解职业压力、调节心理矛盾、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和职业生涯规划,主要采取“一对一指导”和“沙龙式指导”方式。

对用人单位重点帮助其确定用工方向、招聘条件、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5.进行职业指导:

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进行更深层交流,根据指导方案进行指导,最终实现“人、职匹配”,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6.后续服务:

对“人、职匹配”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继续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招聘、求职问题。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招聘登记

一、办理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

二、办理条件

有用工需求。

三、所需材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1)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

(2)凭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密码为就业备案号和密码),点击“用户登录”;

(3)点击“招聘/求职”,进入“单位信息管理”,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经办人信息,点击“提交”;

(4)点击“招聘信息管理”,录入岗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

(5)企业如果需要参加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现场招聘会,可点击“单位中心/招聘会摊位预订”,进入摊位列表页面。

在已经开放预定的招聘会后面,显示“详情”与“摊位预定”按钮,点击“详情”出现已经在该招聘会预定摊位的公司列表,点击“摊位预定”进入摊位预定页面,选定空余摊位预定成功,如果再次点击预定的摊位可以撤销预定。

2.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可持所需材料就近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求职登记

一、办理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求职意愿的各类求职者。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1)求职者登录青岛就业网;

(2)录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招聘/求职”;

(3)选择进入“个人中心”,填写“简历管理”及“求职意愿”。

2.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

选择进入“青岛智慧人社APP”/“找工作”/“管理简历”,录入用户名及密码,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3.现场办理

求职者可到就近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职业介绍

一、办理范围

有用工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1)求职者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求职/招聘”,查询岗位信息,或者进入“网上办事”/“个人求职”,录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会员中心”,填写“简历管理”及“求职意愿”,点击“求职推荐”,系统自动匹配岗位信息,求职者可查询岗位信息或发送简历;

(2)已在青岛就业网登记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可在青岛就业网/“招聘/求职”/“单位中心”/“已收简历”中查询求职者发送的简历。

(3)企业如果需要参加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现场招聘会,则登录青岛就业网,凭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密码为就业备案号和密码),点击“用户登录”;点击“招聘/求职”,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经办人信息,点击“提交”;点击“招聘信息管理”,录入岗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点击“单位中心/招聘会摊位预订”,进入摊位列表页面。

在已经开放预定的招聘会后面,显示“详情”与“摊位预定”按钮,点击“详情”出现已经在该招聘会预定了摊位的公司列表,点击“摊位预定”进入摊位预定页面,选定空余摊位预定成功,如果再次点击预定的摊位可以撤销预定。

2.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

(1)求职者选择进入“青岛智慧人社APP”/“找工作”,查询岗位信息或投递简历;

(2)已在青岛就业网登记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可在青岛就业网/“招聘/求职”/“单位中心”/“已收简历”中查询求职者发送的简历。

3.青岛微就业公众号办理:

选择进入“青岛微就业”公众号,点击“服务岛”/“找工作”,查询岗位信息。

4.现场办理:

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可参加青岛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专场或综合性等多种形式的招聘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提供岗位推荐和用人推荐服务。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失业人员档案接收

一、办理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和拟办理失业登记的新成长劳动者。

二、办理条件

1.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需先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2.新成长劳动者,需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所需材料

失业人员档案

四、办理流程

1.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在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后向失业人员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移交(市内三区统一移交至市就业服务中心)。

移交时档案内须有移交方列出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2.新成长劳动者档案,由办理失业登记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收,每月定期移交至市及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内三区统一移交至市就业服务中心)。

移交时档案内须有移交方列出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失业人员档案查阅

一、办理范围

档案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放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条件

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

三、所需材料

1.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失业人员档案存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失业人员档案转出

一、办理范围

因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等原因申请档案转出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或委托的档案代理机构

三、所需材料

1.提档单位出具的《提档函》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档案在市就业服务中心保管的申请人可登录青岛就业网,在“单位业务—档案预约提取”模块上传提档函和经办人身份证进行预约提取,凭手机接收到的提取验证码,在要求的时限内到档案存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助提取档案。

2、现场办理:

申请人到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扶持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办理

一、补贴范围

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费用由市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

四、补贴期限

在岗期间

五、所需材料

1.由个人签字的《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2.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六、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和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

其中:

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

用人单位和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本月新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人数填写《青岛市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完成审核后统一拨付补贴。

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支付给本人的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七、资金拨付

保险费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给商业保险公司。

 

 

失业登记

一、办理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人员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可以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城乡劳动者;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城乡劳动者;

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城乡劳动者;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城乡劳动者;

6、外地迁入本市的无业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携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居住证)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青岛就业网,点击页面的【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

2、现场办理:

携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居住证),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范围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领标准

从2018年11月到至今,七区每人每月1337元,三市每人每月1211元。

四、申领期限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携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居住证)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青岛就业网,点击页面的【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登记】,确认个人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月数,选择此次是否申领失业金。

2、现场办理:

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七、资金拨付

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其中,每月1-14日办理的,自办理当月起发放;每月15日后(含15日)办理的,自办理次月起发放。

 

停保、解聘备案、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三口合一”

一、办理范围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由用人单位办理停保、解聘备案、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停保、解聘备案、劳动合同解除。

三、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2份。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1)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就业。

选择进入“我要办事”/“单位业务”/“解聘停保”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同意《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进入“解聘备案”模块,录入解聘人员身份证号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并提交。

(2)计算机系统对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解聘信息,同时自动予以办理社会保险暂停缴费和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登记。

2.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可持申请材料就近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服务

一、办理范围和条件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要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登录青岛就业。

选择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2.现场办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任一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服务

一、办理范围

在外地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办理条件

在外地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在外地市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携带: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外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1份。

四、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登录青岛就业网。

选择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保险待遇跨市转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2.现场办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迁入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服务

一、办理范围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在我市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所需材料

现场需携带: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外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登录青岛就业网。

选择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保险待遇跨市转出”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2.现场办理: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持所需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转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服务

一、补贴范围

符合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补贴条件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且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补贴标准

从2018年11月到至今,七区每人每月1337元,三市每人每月1211元

四、补贴期限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流程:

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农合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核对个人信息和可享受的补助金额,填报个人领取补助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2.现场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市、区(市)、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七、资金拨付

按月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其中,每月1-14日申领的,自申领当月起发放;每月15日后(含15日)申领的,自申领次月起发放。

 

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补助

申领服务

一、补贴范围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生育补助的女性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

三、补贴标准

对纳入我市生育保险统筹范围的生育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和人均定额结算,三级医院最高限额4200元,二级医院最高限额3300元,一级医院最高限额2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拨付。

五、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原件1份;

3.医疗机构收费明细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近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七、资金拨付

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每月1-14日申领的,自申领当月发放;每月15日后(含15日)申领的,自申领次月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丧葬补助

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服务

一、补贴范围

符合享受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三、补贴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拨付

五、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携带: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无法通过网络核实信息的失业人员,申请人需提供死亡人员的纸质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火化证明;

3.申请人出具的书面申请。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网上办理:

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服务”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现场办理:

死亡失业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就近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七、资金拨付

一次性拨付至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

其中,每月1-14日申领的,自申领当月发放;每月15日后(含15日)申领的,自申领次月发放。

 

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服务

一、补贴范围

公益性岗位在岗从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1.岗位综合补贴。

岗位综合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浮动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期限

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初次上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对在岗工作满3年,因家庭生活困难且短时间内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且考核优良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上岗期限。

四、所需材料

1.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汇总审批表

2.社会公益性社保补贴资金拨付汇总审批表

3.社区公益性岗位资金审批表

五、办理流程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每月底根据上岗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编制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经用人单位区级管理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报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

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市就业服务中心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每月根据上岗人员出勤考核情况,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从业人员的出勤天数、岗位综合补贴及社会保险费申领情况录入市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编制申领补贴入员花名册,报区就业服务中心。

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其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还需报市就业中心审核。

市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当月社保扣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六、资金拨付

社会公益性岗位市内三区人员的岗位综合补贴市就业服务中心直接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每月拨付到个人的社会保险卡银行账户;其他区市人员的岗位综合补贴由在岗人员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拨付到个人的社会保险卡银行账户;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岗位综合补贴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拨付到个人的社会保险卡银行账户。

社会公益性岗位市内三区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经办的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投缴到社会保险机构;其他区市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由在岗人员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投缴到社会保险机构;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投缴到社会保险机构。

商业保险补贴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投缴商业保险公司。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符合下列条件劳动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

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台港澳高校毕业生。

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留学回国毕业生,应先在市人社局官网首页点击“专题栏目”进入“蓝洽会”办理“留学人员来青就业报道”手续

3.技工院校毕业生。

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6.在青岛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注册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了解聘备案的各类人员。

二、补贴条件

1.申请补贴人员应为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保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下补贴条件中所列内容的,可申请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2.创业者需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2011年10月1日之后。

其中:

(1)登记失业人员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最后一次失业登记时间之后;

(2)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证注明的毕业时间之后且在毕业5年内;

(3)毕业年度在校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前;

(4)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营业执照时间需在休学时间之后。

3.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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