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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地质环境。

根据广西国土资源厅桂国土发[2001]17号《关于调查全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计划的通知》和广西国土资源厅桂国土发[2001]4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以及桂国土资办[2002]61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开展临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写工作。

规划主要任务具体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有关我县的目标和任务,对依法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统筹安排;对本行政区所有矿产资源的保护和所有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整、监测和监督作出统筹安排。

规划编制依据本规划根据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临桂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以及临桂县矿产资源特点、形势、开发利用现状、存在问题等各种资料进行编制。

规划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录所列出除铀外本县已发现的矿产资源。

规划范围及年限本规划适用范围为临桂县及县所辖的5镇8乡。

在县境内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地下水调查评价与勘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矿业权的设置、招标、拍卖等工作必须符合本规划。

规划基期是2000年,规划期为2001~2005年,展望到2010年。

 

第二章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1、自然地理概况

临桂县位于广西东北部,地处南岭南麓,东经109°45′~110°20′,北纬24°51′~25°41′,总面积为2202平方公里。

本区地貌特点是山多平原少,周围高中间低,岩溶地貌面积大。

岩性以石灰岩、砂页岩为主,土壤以红壤为主。

临桂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四季分明。

年平均气温℃,年平均降水量1880毫米。

临桂县交通十分便利,西南最大的国际航空港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坐落在县内两江镇,湘桂铁路、国道321线、省道20171线、桂海高速公路、机场高速公路交汇于县城。

县城距市中心仅8公里,县城与桂林市西城工业区连为一体,易接受桂林这一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和辐射,县区合一的西城经济开发区逐步发展,县区内陆空交通优势突出,有承接市区产业转移的区位优势。

2、经济社会状况

临桂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县,2000年末,总人口为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全县人口中,除汉族外,还有瑶、苗、壮、回等1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

全县共有8个乡、6个镇、161个村委会、3066个自然村。

2000年,临桂县国内生产总值亿元,工业总产值亿元。

临桂县全年接待旅游者50万人次,其中入境游客5万人次,旅游总收入1200万元。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产资源概况

临桂县矿产资源比较贫乏,迄今已发现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27种,矿产地(包括矿化点)35多个。

其主要矿种有:

铅、锌、锑、石灰岩、大理岩、白云岩、重晶石、水晶、粘土,石英岩、天然石英沙、硫铁矿、矿泉水。

在以上矿种中,尤以石灰岩、粘土、白云岩储量最大,优势矿种为石灰岩,石灰岩除五通乡、宛田乡外,其余各乡(镇)均有。

临桂县已发现小型矿床13处、矿点15处、矿化点3处(附表1)。

其中:

铁矿床1处(小型),矿点3处;铅锌矿点5处;锑矿点1处;多金属矿点1处,矿化点2处;水晶矿点2处;磷矿化点1处;泥炭矿点1处,页岩矿点1处;粘土矿床3处(小型),矿点1处。

固体矿产地中,勘探1处、详查5处、普查9处、预查16处。

铁、硫铁矿、重晶石、大理岩、粘土勘查程度较高,铅、锌、金、铜、锑等勘查程度较低。

铁矿查明资源量3087千吨,硫铁矿查明资源储量48万吨,重晶石查明资源储量36万吨,大理岩查明资源储量271万立方米,石灰岩查明资源储量20525万吨,粘土查明资源储量2000万吨,白云岩查明资源量6000万吨。

2、矿产开发利用状况

2000年底,开发利用的矿种有:

石灰岩(万吨)、粘土(万吨)、白云岩(万吨)、重晶石(万吨)、硫铁矿(万吨)等,矿业(采、选、冶、加工)总产值万元,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亿元的%,占全县工业总产值亿元的%;矿产品销售总产值万元。

矿业以石灰岩为优势,2000年石灰岩产值万元。

全县共有矿山企业、个体采矿51个,从业人员561人(附表2)。

全县现仍在开采的主要矿山(小型)7座(附表3)。

3、矿业经济状况

2000年,矿业(采、选、冶、加工)总产值万元,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亿元的%,占全县工业总产值亿元的%;矿产品销售总产值万元。

2000年原矿产值中,矿产品产值超过200万元的有石灰岩、重晶石,矿产品产值超过100万元的有粘土,其中石灰岩是我县矿业经济的支柱矿业。

4、存在的主要问题

后备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紧缺。

矿产资源勘查程度低,地质找矿工作进展慢,查明储量偏少,除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外,其它矿产资源探明储量少。

矿产品深加工能力不足,矿产品多以初级产品或原矿面市。

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矿山规模小。

采矿技术落后,综合回收较差(如硫铁矿在开采中未综合回收共生的铅、锌、镉),管理水平及生产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不高,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三、矿产资源的需求预测及矿产品可供性分析

临桂县城与国际旅游名城桂林市接壤,有承接市区产业转移的区位优势。

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桂林市环城公路等大型项目开工,建材非金属矿产——水泥用石灰岩、粘土、大理岩等面临良好的开发利用机遇,白云岩矿的深加工,其产品向化工、医药、冶金、建筑、玻璃和陶瓷等方面发展。

铁矿因含磷高,难以利用,可作为水泥原料。

铅锌矿早已停采,需进一步勘查。

重晶石矿开采已进入尾声,在搞好安全生产情况下,稳定生产,同时加强矿山外围勘查,扩大后备资源。

其他非金属矿的开发视市场情况酌情安排。

根据2000年底矿产资源保有储量(附表4)预测:

重晶石、石灰岩、大理岩、白云岩、矽砂岩、粘土等主要矿产的保有储量基本满足至2005年矿山开采的需求,至2010年,除重晶石、硫铁矿、铅锌矿不能满足外,其他主要矿产能满足需求。

 

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从县情、矿情出发,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兼顾当前和长远效益;坚持矿业开发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相协调。

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与其它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

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确保临桂县矿业可持续发展。

“十五”期间重点开展铅锌矿产资源的勘查;发展白云岩、石灰岩等非金属矿的深加工;合理开发粘土、石灰岩等矿产资源,规模经营;做好矿山复垦及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二、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必须遵循依法办矿,有偿使用的原则,坚持“合理规划,综合利用,监督管理”的方针,以《矿产资源法》为准则,促进矿产工业健康发展。

开源与节流并举,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

超前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及时补充耗减的矿产资源。

提高采选回收率,伴生﹑共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

加强规划和政策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依据国家法律和自治区及桂林市有关方针政策,按市场原则合理调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化矿产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注意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重视生态环境效益,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大力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三、2005年规划目标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

对有希望的矿床外围和矿点进行普查、详查,寻找新的矿产地,“十五”期间规划开展3个堪查项目(附表5)如下:

(1)宛田、黄沙多金属矿区,

(2)黄沙喇友塘铜钡异常区,(3)宛田流水岩铅锌异常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目标:

鼓励开展矿产品(白云岩、石灰岩)深加工,适当扩大开采量。

到2005年矿业(采、选、冶、加工)总产值力争年均递增8%,达到13000万元。

矿业结构调整目标:

“十五”期间,我县矿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是:

加强对铅锌等金属矿普查的力度和范围;寻求高新技术开发白云岩,提高矿产品(石灰岩、白云岩)加工升值系数,使矿产品质量上一个新台阶;开拓市场,开发利用大理岩;加强县城及周边矿山(石灰岩开采)管理和保护,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对规模小、效益差、资源浪费严重的矿山企业(小矿及零星开采石灰岩)予以关闭。

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目标:

完善矿业权审批制度和矿产督察制度,规范集体和个体采矿行为。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采、选水平,使我县小型矿山企业在“十五”期间矿产资源利用率(石灰岩开采回采率95%,重晶石开采回采率90%、选矿回收率90%)比基期提高1~2个百分点,遏制小型和个体矿山企业(小矿及零星开采)矿产资源浪费现象。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

矿山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

一是加大矿山“三废”治理力度,做到“三废”排放达标。

二是抓好矿山复垦,恢复生态环境,到2005年废石场自然生态恢复重建率达到30%以上。

三是编制《临桂县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规划期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要项目有:

(1)临政发﹝2001﹞52号县城禁采区范围,

(2)原四扇门山采石区。

四、2010年规划目标

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为主体,矿产资源的利用结构得到进一步的协调和改善。

红云和碧绿大理岩板材、白云岩、建筑用水泥石灰岩等优质名牌矿产品逐步形成,资源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现代矿业管理机制基本完成,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第四章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大力协助自治区及有关单位在我县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以市场需求为主导,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加速开展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

除争取自治区矿产勘查专项经费在我县开展勘查项目外,多渠道利用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鼓励对市场适销和国家急需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

鼓励矿山企业在加强原有矿山深部勘探扩大储量的同时,应积极开展矿区外围普查找矿,寻找新的后备勘查基地。

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重点是铅锌矿,“十五”期间,我县规划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共有3个(附表5、附图2)分别为:

宛田、黄沙多金属规划勘查区;黄沙喇友塘铜钡异常规划勘查区;宛田流水岩铅锌规划勘查区。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

白云岩矿:

属国家鼓励开采的矿产。

我县境内白云岩储量丰富,储量超过6000万吨,且质量较好,平均含氧化镁在20%~21%,高的达到22%,属于特级品,“十五”期间加强白云岩矿产品开发,2005年累计开采控制在60万吨,2010年规划开采量视市场而定。

建材类砂石、灰岩:

属国家鼓励开采的矿产。

临桂县有丰富的资源,开采点多、面广。

“十五”期间,对建筑用砂石、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等扩大开采量的同时,要合理布局,集中开采地(附表6),保持生态环境,2005年规划开采量视市场而定。

重晶石:

国家严格控制开采量,“十五”期间,在保持现有开采量情况下,不再扩大开采量,2005年规划年开采量控制在2万吨,2000年~2005年累计开采量控制在10万吨,到2010年累计开采量控制在14万吨左右。

砖瓦用粘土:

开采点多、面广,“十五”期间,合理布局,集中开采,保护生态环境,2005年规划开采量视市场而定。

二、矿产资源合理规划布局

为了促进矿业开发合理布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科学管理,将临桂县矿产资源开发区分为三类,即:

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

1、允许开采矿区:

允许开采的矿区(附表6)有14处。

、临桂镇四塘乡一带的白云岩矿区:

、五通镇望塘村的大理岩矿区:

、粘土、石灰岩集中开采区:

分布面广、开采点多,必须集中开采(附表6),规模经营。

2、限制开采的矿区:

限制开采的矿区(附表6)有3处。

、里旺重晶石矿区(临桂辖区部分)。

、上村硫铁矿区。

、义江流域河道采砂区。

3、禁止开采矿区:

禁止开采县城范围内的石山,禁采区(附表6)范围为:

北起寨江村东面山口,东至东边山村的弄鼻子山,下接头山的周边山体和柳铁水泥厂的沥青库,西至二零二仓库所在山体外围,南至秧塘飞机场陈纳德飞虎队指挥所旧址山体外围接大皇山(鲁山水泥厂采石场另行处理)。

禁止在机场路、桂柳高速公路、桂阳公路、国道(321)、省道(20171)、旅游通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遗址(大岩史前文化遗址、水仙岩、华岩)、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溶洞、山体及划定的县城禁采区内的石山、县城周边禁采的石山,所在乡镇、村委要制定有力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开采。

禁止在自治区、市、县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带和缓冲地带,重要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重点文物保护区和国防工程等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属于这一种情况有花坪自然保护区、寿城自然保护区、九滩瀑布、古桂柳运河、陈宏谋宗伺、李宗仁故居、白崇禧故居等12个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附表7)。

禁止在耕地上开采粘土烧制砖瓦。

禁止开采钟乳石、岩溶洞穴。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1、确定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县城内开办小型矿山,必须符合附表8中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矿山开采规模执行《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规定的标准。

小矿及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开采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矿及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规定》。

对规划期内的新建矿山,实行条件准入制度。

要求在满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前提下,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有一套完整的矿山建设所必须的地质勘查报告资料及相应的储量审批文件。

有一套经审查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可行性(预可性)研究报告,矿山开采设计资料。

有与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的储量保证。

建立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地质、测量和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如矿山建有选矿厂,须配备选矿技术人员。

具备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有安全管理措施及批文。

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矿产品的结构调整

我县矿产品销售多为原矿,深加工产品少。

如石灰岩矿用作水泥原料。

目前这种状况必须通过矿产品结构调整加以改变。

“十五”期间,大力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石灰岩矿向化工系列产品和轻质多用途水泥产品发展;到2005年,逐步取缔实心粘土砖,严格执行桂政办﹝2002﹞141号,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空心砖;利用高新技术开发白云岩。

3、矿山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优化矿山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小型矿山比例。

因我县优势矿产主要是粘土、石灰岩等,分布面广、开采点多、粗放式经营,资源浪费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十五”期间,必须集中开采(附表6)、规模经营。

通过治理整顿,依法关、停一批采矿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和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包括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采石场)。

取缔两江镇信果白面山采石场,关闭临桂镇四扇门山一带(含窑头山)采石场。

四、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

鼓励矿山企业对大宗非金属矿(石灰岩、粘土、白云岩等)实行规模经营,同时我县要根据具体地质条件和现有矿山企业的布局,在主要城镇周边或其他有利地段圈定1~2个建筑石料、粘土集中开采区(附表6)。

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研究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按照不同矿产、不同矿山的特点和开采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开采规模,开采技术和综合利用要求。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

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控制矿区最低开采品位,禁止采富弃贫。

 

第六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三废”治理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一、对新建矿山的环保要求

1、环保准入条件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新建矿山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有一套在勘查阶段查明环保地质问题,预测在开发过程中可能产生地质环境问题及地质灾害评估的资料。

需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进行采、选、冶活动,尽量减少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如有发生及时治理。

要有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方案。

要有对矿山进行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企业要建立环保机构,负责管理、监督矿山企业环保之事。

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预报和防治系统,对地质灾害检测和预报。

2、严格审查新建矿山生态环境内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矿山环境影响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等有关矿山环境内容,不符合规划要求者不予审批。

二、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规范现有矿山采选活动,严格禁止土法采、选和冶炼,废水、废气、废渣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加强废石、尾矿的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

加大现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规划期内重点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附图2、附表9)。

矿山在闭坑阶段,要切实做好矿山废水污染根治和固体废物的处理,恢复和增加耕地。

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矿山固体废弃物排放、分布、占用及损毀土地状况,尾矿利用状况,生产矿山及弃坑、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

对重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及恢复治理状况进行监测。

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预报和防治系统,对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使矿山地质灾害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治理。

 

第七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

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与监督

一、矿产资源勘查状况的调查、监测与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要了解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情况;负责查清勘查单位名称、勘查工作对象、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对探矿权人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在批准的勘查区内勘查,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法定的权限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行为;同时对勘查设计执行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地质成果、新探明(或新增加)储量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查、监测与监督

依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采矿权人资质条件,采矿许可证、采矿范围、安全生产条件、联营设计或合同。

负责调查采矿权人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对我县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占用储量,每年矿产资源的储量增减和存量进行登记统计;对采矿权人是否履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综合回收伴生矿产、提交年度报告等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清本县内从事非自采性的矿产品选矿、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有关许可证,有无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行为。

运输矿产品是否办理有关准运手续;按照法定的权限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行为。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的调查、监测与监督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了解采矿权人是否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并监督其落实;调查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三废”是否达标排放及其对农田、地表水水体污染的破坏情况以及尾矿库、循环水使用等矿山环保工程的建设、使用和效果,调研和预测采矿引发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并采取防范措施;查清矿山已形成的废弃渣土以及土地复垦、矿山绿化等情况,是否按设计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检查其恢复治理是否达到规划要求;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矿山环保违法行为。

第八章规划的实施和保证措施

一、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规划的实施工作。

县人民政府要把矿产资源规划在我县实施效果作为考核县主管领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绩的重要指标。

县国土资源局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并定期进行自检,实行半年和年终报告制度,接受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厅(局)的监督和检查。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拓宽投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机制

抓住国家“西部大开放”的大好机遇,优先支持我县石灰岩、白云岩、砖瓦用粘土开采,巩固和提高我县矿业的支柱产业。

同时加速金、铅锌矿等勘查和石灰岩、白云岩、方解石开发利用,确保我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用足用好国家关于“西部大开放”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国发﹝2000﹞33号﹥,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实施采矿权招标、投标制度,建立采矿权市场。

积极改善和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建立矿业投资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切实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

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县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的投入,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石灰岩、白云岩、砖瓦用粘土、方解石、铅锌矿、石英岩等矿产的地质工作,扩大资源储量。

尽快建立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及必要的相关专项规划相配套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自治区、桂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产资源规划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本规划。

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全面履行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加强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勘查管理职能,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原则,切实落实本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坚持取缔无证、无序开采,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坚决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规划的浪费资源及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

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正常管理秩序,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要坚决给予查处。

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化系统,提高规划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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