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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学校

营业税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

4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

增值税

1、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7

环保企业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考才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油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8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1、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2、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3、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

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

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

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9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1、《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13号)及其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10

《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11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12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13

各类所有制内资福利企业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的办法。

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

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应当将上述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

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14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办法。

2、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

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都应税劳务的,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5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一般纳税人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17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

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

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19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20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对连续2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经营、拥有一定规模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实行B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方面给予优惠。

21

高新技术企业

《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1、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按照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厅《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经科[1999]234号)的有关规定审批和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2、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出口的货物,在与其他出口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3、鼓励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所办科技型企业5年内免收各种地方规费,营业税、所得税列收列支,全额返还”,适用范围为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具体名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委和省地税局核定;

4、“凡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企业;

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2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产品出口企业

地方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

省人民政府

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相应减免当年地方所得税。

24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2〕96号)

广东省地税局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属免征营业税范围。

25

企业

《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发〔1998〕16号)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缴纳所得税超过15%税率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中央企业除外);

2.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支返还企业(中央企业除外);

3.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4.企业和项目的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中央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6.企业出口的货物,在与其他出口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7.对连续2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经营、拥有一定规模资产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实行B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方面给予优惠。

26

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和设计企业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7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28

集成电路产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a.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b.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9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70号)

自2002年l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0

内资企业企业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

1、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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