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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律师执业基木素养》

北京大学出版社

&1概述、

律师的概念:

有证、服务

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

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

律师的角色和职业而孔

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2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的关系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3客户的开拓

客户的需求

律师的市场定位

律师开拓客户

客户关系维护

&4访谈(当事人的接待)

访谈目的

访谈的阶段和技巧

访谈的控制

&5谈判

谈判知识概述

谈判操作和技巧

&6法律调研

法律调研概述

法律检索

法律调研报告

&7资料、文件和案卷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文件的制作与管理

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附录一: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附录一: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附录一:

北京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一: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笫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笫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笫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笫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笫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笫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笫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H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肖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査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笫十三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笫十五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笫十六条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LI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笫二十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归档

笫二十一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后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笫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笫二十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笫二十四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补充办法或细则。

各省、自台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

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9月11日司律通字[199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而格式

附件一: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泄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泄。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査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査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而、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左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泄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岀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査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终I匕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而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而有字的要两而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而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而;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左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左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卷而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而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而的材料,要按卷而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浄。

第二十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归档

第二十一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3个月内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泄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圧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四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拯本地区情况,制左补充办法或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泄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国,不得向他人池履档案的内容。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左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査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査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条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泄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目录登记薄、档案收进登记薄、档案移岀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左期进行鉴圧。

鉴泄工作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和律师组成鉴宦小组共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经鉴泄,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连同销毁报告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经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为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档案应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淸册上签字。

第六章档案的统计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统讣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汁,并按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列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所(处)保存十年。

保存期满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对移交的档案,一律填写档案移岀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设置变更时,应对律师业务档案进行淸理,淸理办法如下:

一、撤销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档案,应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划分为几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划分前的律师业务档案由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代管或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三、几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合并为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档案应移交给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或分别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撤销、划分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事项,视情况移交给新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加以保存。

第七章档案的保护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存放律师业务档案的房屋,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髙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淸洁、整齐、通风。

第二十九条档案库房要专用,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根据保管期限能期复制。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左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

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左补充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刑事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反革命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普通刑事案件判处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2能反映一左的社会历史情况并有代表性的或有重大影响或对研究律师业务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件:

3重大涉外案件;

4对案件的左罪量刑,律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案件;

5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反革命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包括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处分及缓刑):

2普通刑事犯罪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3—般涉外案件;

4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期保管:

1犯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给予苴他刑事处罚的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屋、上地、山林、水利(水而)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

2反映一尬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

3在全国、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

5较大的涉外案件;

6对研究律师业务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诉讼标的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案件:

2一般涉外案件;

3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4赡养、抚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

5在本地区、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缺席判决的案件:

7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

8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民事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经济诉讼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诉讼标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

2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

3重大涉外经济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诉讼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案件;

2一般涉外经济案件;

3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经济案件:

2苴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四、行政诉讼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当事人一方是省一级或国家部一级单位的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涉及金融、税收、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典型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当事人一方是厅局一级单位的案件;

2在本地区、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行政诉讼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档案:

(一)法律顾问业务档案一般列为短期保管。

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另行接受委托承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如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参与调解或办理其他重大法律事务应单独归档,并参照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确龙保管期限。

(二)仲裁代理、涉外类业务及苴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本期限表第一、

二、三、四项规能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确定保管期限。

(三)咨询、代书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六、其他

(一)凡终止委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二)对于未规泄保管期限的律师业务档案,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比照本期限表最相类似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并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附件四:

律师业务裆塞體宗【诉讼类)

类别年度字第号

旅徐帧那务所

承外律师

姿托人

xH冷那入

对方委托代證人

案由

收案日期

年月日

结案口期

無月n

审理決院

审扱

法院收案号

W字第号

归档曰期

年月曰

立卷人

標存毎限

卷内•更数

档案号数

备注

铮师业别当秦卷宗(非诉讼真)

类别

年鹰孚

邹号

承办律师事务所

承办於那

姿托人

委托小项一I

受托日期

年月n办结日期

年月曰

归档日期

年月曰

立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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