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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9.期间、送达

10.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11.强制措施(特别是罚款与拘留的适用)

12.普通程序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开庭审理的启动

1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4.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

15.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

16.检察制度概述

17.督促程序概述

18.执行程序的基本概念,启动条件

名词解释:

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于已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8.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9.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手续、步骤和活动的总称。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12.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活动。

14.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15.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实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答:

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这些条件是: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

(3)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2.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案件: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第三,因情况紧依法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反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

第一,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包括三类;

第一类,重大的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通过司法解释将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第二类,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即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

第三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等等。

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宪法规定的共有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有原则,共有原则是三大诉讼法和宪法、法院组织法所共有的,而特有原则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反映民事诉讼规律的基本原则。

特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

第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同等与对等原则。

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四,辩论原则。

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五,处分原则。

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检察监督原则。

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简述反诉的概念和提起反诉的条件。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所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条件。

反诉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原告提起;

第二,诉讼请求条件。

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理由条件。

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第四,管辖条件。

反诉必须属于法院主管,并且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

第五,时间条件。

反诉原则上应当在法院受理本诉后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六,适用程序条件。

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6.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一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共有七种:

第一,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二,物证。

即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第三,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证人证言。

即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

第五,当事人陈述。

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

第六,鉴定结论。

即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

第七,勘验笔录。

即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7.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第一,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同。

前者在起诉前申请,后者在起诉后、执行前申请;

第二,申请保全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后者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

第三,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

前者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者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做出裁定;

第四,裁定做出的时限不同。

前者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后者只是在情况紧急时,才必须载8小时内做出裁定;

第五,担保的要求不同。

前者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后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六,诉讼后果不同。

前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后者则不存在此问题。

8.简述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二者之间的区别。

答: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性质不同。

前者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后者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2)作用不同。

前者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后者则是纠正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地域管辖上的错误;

(3)程序不同。

前者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

后者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无须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9.简述我国的两审终审制。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两个审级有不同的程序,并发挥着不同的审判作用;

第二,两个审级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两个审级有机地衔接。

具体表现在裁判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一、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交和诉讼案卷的移送,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等等。

10.简述执行的原则。

民事执行的原则,一般是指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中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一般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第一,执行合法原则。

即,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即,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

第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即,要求民事执行不仅要全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应照顾执行义务人的实际需要;

第四,执行及时原则。

即,及时审查、及时执行和及时申请;

第五,执行穷尽原则。

即,只有在穷尽了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11.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生效裁定、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

(1)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

(2)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具体包括: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案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如,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裁判不得申请再审,等等。

1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何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适用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主体则包括pol.ice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原本与案件完全无关的案外人。

后者的对象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第三,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

前者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和执行阶段,后者则适用于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第四,适用的效能不同。

前者在于清除诉讼过程中的障碍,故需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为前提。

后者则在于防止适用对象逃跑、毁灭罪证或者继续犯罪,故不需以这些行为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第五,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

前者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后者则可以折抵刑期;

第六,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前者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后者的依据则是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其社会性质来说,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但就其本身来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是规范国家(人民法院)对国民行使审判权的程序的法律。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不乏私法的规定,如代理、管辖协议等,但这类规定充其量是一些附随事项,不妨害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它调整的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

3.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一般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相对实体法而言,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导作用。

1、民事诉讼:

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执行担保: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4、涉外民事诉讼:

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是什么?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的。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两审终审制是正确的立法选择。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这就有利于发挥上诉审应有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可以弥补审级上的不足。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这就为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根据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简述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执行活动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程序的法定性。

执行是直接运用国家执行权力的行为。

因此,无论对何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意见》及《规定》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程序。

(2)执行机构的法定性。

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按照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

任何依法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法律文书,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

(3)执行行为的强制性。

在我国,虽然不能将执行简单地理解为强制执行,但它仍然是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昏。

促使当事人自动完成所承担义务或者在必要时实施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强制手段。

(4)执行根据的有效性。

执行必须有执行根据,该根据就是各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未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3、答: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

送达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

如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义务人即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

如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即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有义务出庭进行诉讼活动。

判决与裁定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A、判决与裁定解决的问题不同。

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非诉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实体上的决定。

换句话说,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

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执行案件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作出决定。

因此,裁定所解决的是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B、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判决作出所依据的是实体法,而裁定作出所依据的是程序法。

C、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判决必须是书面形式,而裁定有的可以是口头形式。

D、作出的时间阶段有所不同。

判决一般只能在案件审结时作出,而裁定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作出。

E、法律效力不同。

判决对当事人、人民法院以及社会都有法律拘束力;

而裁定只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对社会没有拘束力。

另外,裁定只有特定的几种可以允许上诉,而法院的一审判决(除通过特别程序而作出的判决外)一般允许上诉。

F、允许上诉的期间不同。

法院一审判决允许上诉的期间为15天,而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

1、诉讼代表人:

是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司法协助:

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为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的制度。

3、诉讼标的:

是诉的要素之一,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法院对这种法律关系的确认,是由民事实体法所调整。

诉讼标的决定了诉讼的性质,明确了当事人要求解决的纠纷是因什么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4、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它是法院管辖错误的纠正措施,它在实质上是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

2、简述书证的种类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称为书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

因此,它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也很重视提供、调查收集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书证。

书证的种类繁多,可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对书证进行分类:

(1)按制作书证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和个人制作的书证。

单位制作的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一定程序和格式,在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各种文书。

个人制作的书证如个人信件、借据、单据、电报、传真等等。

(2)按书证内容的差别,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记载的内容,是以设立一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书证。

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记载的内容并不以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只是反映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按书证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

一般书证是指其内容记载了一定的事实,但不需要经过某种特定手续和程序的书证。

特定书证是指法律规定,某一法律关系成立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或履行特定手续否则无效的书证。

(4)按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

原本(或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作成的文件;

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的效力的文件,称为正本;

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正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

复印件是指用复印机复制的材料;

节录本是指仅摘抄原本或正本文件部分内容的文件。

对书证作上述分类,有助于掌握各种书证的不同特点并认定其法律效力,便于当事人举证,便于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和判断书证。

2、答: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申请人的范围规定得很广,凡是知道财产无主情况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都有权提出申请。

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具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请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应当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的所有人。

公告期为1年。

在公告期间,因财产仍处于无主状态,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代管。

(4)判决

在公告期间,如果财产所有人出现,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

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人民法院即应作出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们是:

A、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

B、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C、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该法定期间为从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起两年,这两年期间是不变期间;

D、再审申请的提起还需符合法定的情形,才能引起再审程序: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

②原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裁定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判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法院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裁判。

必须建立在对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予以认识的基础上,而要认识这些事实,就必须借助于各种证据,因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体状况如何,审判人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材料来认识,只有通过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才能弄清案件事实的真相,才能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除调解结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作出裁判,正确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证据可靠的基础上,否则难以保证公正与合法性。

(二)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

当事人进行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诉讼中就必然会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惟有如此,才能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证据的运用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证据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

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因素。

所以,证据制度构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目前最为完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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