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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种自由就是依据其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6〕这种为了自保而无所不用的自然权利,是国家建立之前人人都具有的自然自由,也是霍布斯论证结构的逻辑起点。

  〔7〕霍布斯在《论公民》的《致读者的前言》中扼要勾勒了自己的论证逻辑。

首先,人们原本处于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的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必然是战争状态:

所有人所有人的战争;

在这一战争中,所有人对万事万物拥有权利.其次,每个人,因出自其本性的必然,一经认识到自然状态的悲惨和可怕,就会希望摆脱这一状态.最后,要摆脱自然状态,人们只能放弃自然权利,缔结社会契约:

订立协约,放弃其对所有事物的权利,从而把权利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建立国家主权,保护(私有产权),进入内部和平的社会.

  〔8〕这就是霍布斯所描绘的国家和私有制起源的形式逻辑。

  但是,在社会契约这里,霍布斯的论证出现了逻辑断裂。

如果说,从自然权利到自然状态是一种必然,从自然状态到产生摆脱自然状态的希望也是一种必然,那么从希望摆脱这一状态到订立协约,放弃其对所有事物的权利、把权利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这一则并非必然。

因为前两个结论都可以从自然权利的定义推导出来,是自然权利的演绎推理,但是最后一个结论---缔结社会契约、放弃和转让自然权利---则不是自然权利的逻辑结果。

对和平的渴求,只是表明摆脱自然状态的可性,并不意味着可能性,更不意味着必然性---其所谓的出自其本性的必然.

  按照霍布斯的说法,自然状态是人人各自为敌的战争状态,人和人是狼和狼.

  〔9〕在国家主权和社会尚未建立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出自其本性的必然,都只是彼此分离的独处者、〔10〕孤独中的人,〔11〕他们之间没有任何信任,只有相互的猜疑、嫉妒和敌视。

  〔12〕那么,处于一种狼狼关系、彼此孤立的人们,凭什么会放弃其对所有事物的权利,凭什么会信任并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

  〔13〕究竟什么样的缔约机制,能够确保一群人经本群人中每一个人个别地同意,并且在一瞬间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不过是把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转化为了契约何以可能.这只是改变了问题的名称,没有改变问题的实质;

只是推迟了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

  〔14〕仍然有待回答的是:

孤独分散的具有自然权利的个人,凭什么会在一瞬间缔结全体一致的社会契约、形成统一人格的国家主权?

  狼之所以是狼,就在于他们之间缺乏最为基本的道德共识。

正如霍布斯清醒意识到的,社会契约的缔结需要一个额外但必要的前提条件:

只有每个人都使自己的意志服从某一单一的意志,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15〕我们且不必多谈集体行动的逻辑,〔16〕也不论这一神迹的现实性,单就这一集体缔约的最低可能性而言,也需要一种相互接受的基本共识和共同信念。

而自然状态的相互猜忌和彼此敌视,却从根本上了具备这一前提条件的可能性。

  〔17〕这样,霍布斯就陷入了形式逻辑的自相矛盾。

一方面,自然权利必然要求缔结社会契约;

另一方面,自然权利又必然导致无法缔结社会契约。

霍布斯从自然权利到社会契约的推导过程,不仅难以成立,反而呈现为形式推理的逻辑悖谬---辩证法上称之为二律背反.

  二、自然权利的二律背反和自我扬弃

  实际上,霍布斯的推理悖谬,恰恰意味着,我们可以从辩证法而非机械论的角度,重新理解其论证方式。

霍布斯关于国家和私有制起源的论证逻辑,不是自然权利的演绎推理,而是自然权利的双重---二律背反和自我扬弃。

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现代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

二律背反和扬弃是现代辩证法思想的两个核心概念。

现代辩证法思想经由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的批判与发扬,成为了与机械论相对的现代哲学的基本方法。

  〔18〕二律背反(antinomie)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重要概念。

  〔19〕康德所举的四组二律背反的例证,都是关于理性在认识世界时陷入的被正反论据争夺的困境.

  〔20〕这种理性的一分为二,康德将之视为人类理性的最奇特的现象因为无论正题或反题都能够通过同样明显、清楚和不可抗拒的论证得到证明.

  〔21〕康德提出这一概念,针对的是经验论与独断论的根本分歧,意在说明理性思维的内在局限。

  〔22〕但这并不妨碍二律背反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应用于更为广泛的领域。

  〔23〕正如黑格尔看到的,康德对于理性的矛盾只列举了四种矛盾。

[这]是以他的范畴表为基础的只是把对象安排在现成的图式之内.

  〔24〕实际上,二律背反不仅限于理性认知,而是同样存在于感性和知性领域,可以在一切种类的对象中,在一切的表象、概念和理念中发现矛盾。

  〔25〕这意味着,理性矛盾的真正积极的意义,在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

因此认识甚或把握一个对象,正在于意识到这个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之具体的统一.

  〔26〕按照黑格尔的重新界定,二律背反是指对于同一对象持两个相反的命题,甚至必须认为这两个相反的命题中的每一个命题都具有同样的必然性,〔27〕亦即用这种抽象的方法所得来的结论,总是可以另外提出一些和它相但具有同样的必然性的说法,去加以.

  〔28〕黑格尔将康德的理性辩证法(即二律背反的必然性)普遍化,发展出了系统的辩证法思想。

  〔29〕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概念就是扬弃,即之,也就是双重的二律背反。

扬弃(aufheben)是一个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马克思不断阐释的德语词汇。

  〔30〕按照黑格尔的表述,扬弃在语言中,有双重意义,它既意谓保存、保持,又意谓停止、终结所以,被扬弃的东西同时即是被保存的东西.

  〔31〕正如马克思所说,黑格尔根据的所包含的肯定方面,把的看成真正的和唯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方面把它看成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

  〔32〕中文中也早就存在这样的观念:

继替、鼎革、膺更,如此等等。

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是所谓螺旋式的上升、肯定的,是指后者对前者并非简单的,而是既肯定又、既抛弃又保留、既克服又继承、既停止又保存、既终结又保持。

  〔33〕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立统一关系.从辩证法来看,霍布斯论述中自然状态与自然法的相互,永久战争与永久和平的内在冲突,构成了自然权利的二律背反。

一方面,自然权利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绝对冲突,必然导致自然状态的永久战争。

自然权利是每个人都对万事万物具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

  〔34〕这必然引起人与人的相互争夺和彼此攻击:

人的自然状态,在他们聚集为社会之前,即是战争。

  〔35〕而且是一种全民皆敌的永久战争.

  〔36〕另一方面,自然权利又要求终结永久战争的自然状态,实现人际之间的永久和平。

对永久和平的理性发现,就是霍布斯在两部着作中系统论述的自然法(naturallaw).

  〔37〕从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出发,《论公民》的第二、三章和《利维坦》的第十四、十五章,分别论述了二十条自然法。

  〔38〕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一自然法---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

  〔39〕其他自然法都是第一自然法的进一步推论,用以发现实现和平所需的道德品质。

  〔40〕就此而言,自然法仍然是以自然权利为前提。

只不过,是一种性前提---关于永久和平的第一自然法,源自于自然权利对永久战争的自然状态的:

显而易见,永久战争与人类或者个人的保存是多么的不相容。

  〔41〕正如霍布斯在其《论公民》的《献辞》中指出的,自然权利要求人的自我保全,要求人全力避免横死这一自然中的极恶。

  〔42〕这是其《致读者的前言》中所谓的作为(自然)人的义务.

  〔43〕当人对自然的自由行使,不可避免要产生永久战争这一自然状态时,就违背了自然权利,就不再符合正确理性和自然法(正确理性即自然法).

  〔44〕霍布斯从自然权利出发,既得出了全民皆敌、相互为战的恐惧结果(自然状态),也给出了克服战争、追求和平的希望动力(自然法).两者的矛盾,构成了自然权利的二律背反。

  但是,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的二律背反只是摆脱自然状态的必要条件。

要实现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的根本变革,还需要自然权利对自身的再次。

既然若干意志的联合不足以维持和平和稳固的自卫,那么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形成一个单一的意志---国家主权。

  〔45〕这就必须建立国家,建立社会的公共权力。

国家主权是自然权利的之。

霍布斯在《论公民》的第五章(论国家的成因和产生)和《利维坦》的第十六章(论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中,系统论述了国家/公共权力的起源。

  〔46〕国家的意义,是提供一种必要的强制和恐惧,来保障人们遵守自然法,避免自然状态。

否则,没有武力,信约便是一纸空文.

  〔47〕因为只要人们还没有得到免受攻击的安全保障,其原初权利[即自然权利]就会继续存在.

  〔48〕社会需要国家,需要国家确保社会契约得到遵守,需要国家自然状态的永久战争,需要国家确保社会的永久和平。

社会契约的缔结,就是国家权力对自然权利的和替代,是国家这一统一人格和单一意志对自然状态中每个人的个体人格和意志的和替代。

这同样不是来自于自然权利的演绎推理,而是来自于自然权利的自我扬弃。

在霍布斯体系中,并非如基尔克(OttoGierke)所说社会契约刚一诞生便告。

  〔49〕国家的强制,使得社会契约和自然法得以执行。

国家就是用以相互猜疑和恐惧的,从而使人们因恐惧而受到约束的,〔50〕使所有人都感到畏惧的公共权力.

  〔51〕当国家权力的公共执行和了私人个体的自我执行,自然状态就被转化为了社会。

社会诞生于国家主权对自然权利的扬弃。

正如奥克肖特敏锐指出的,霍布斯的社会是一件性的礼物.

  〔52〕总之,国家权力和,并非直接从自然权利推导而来,也不是简单地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的线性演绎。

国家权力和是自然权利自我扬弃的结果。

正如霍布斯看到的,只有自然权利的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的相互和彼此替代,社会契约才变得可能,社会才得以建立,私有财产才得以形成。

  三、权利辩证法

  综上所述,自然权利的二律背反和自我扬弃,构成了霍布斯权利学说的论证逻辑。

从自然权利出发,自然状态中战争与和平的二律背反(正题和反题)和社会对自然状态的扬弃(合题),展现的是一种权利辩证法.霍布斯的权利辩证法,归根结底,源自于其自然权利的辩证性。

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包含目的和手段两部分内容。

  〔53〕一方面,自然权利的目的在于自保。

最为基本的自然权利,就是保全自己的本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就是每个人都尽其所能保护自己的生命.

  〔54〕另一方面,自我保全的目的权利要求独占万物、私有一切的必要手段:

可以拥有和去做一切他断定为其自保所必须的事情.

  〔55〕因为,凡是他所能利用的东西,没有一种不能帮助他抵抗敌人,保全生命.

  〔56〕自然权利的两方面内容,构成了一个二元混合体制。

目的权利包含的是自然权利的平等原则,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平等.手段权利包含的是自然权利的自由原则,体现的是每个人绝对拥有的自然自由.自然权利的自由原则,包含着引申而出的自主原则:

既然目的(自保)是对手段(私有)的唯一限制,每个人都应具有自己判决其要采取的手段和行动对保存自己生命的必要性

  〔57〕的权利。

在霍布斯看来,没有目的就无所谓手段,没有手段就满足不了目的。

  〔58〕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正是自然权利这枚硬币的两面。

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就是这样一个目的权利(平等原则)和手段权利(自由原则)的矛盾统一体。

正是霍布斯的自然权利从一开始就蕴含着两种互为前提的对立性原则,决定了其权利学说的辩证法特征。

从霍布斯自然权利概念的辩证性出发,我们可以更为深入地理解霍布斯论证体系的辩证逻辑。

  〔59〕首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的相互,归根结底在于自然权利在手段和目的上的内在矛盾。

一方面,自然权利要求独占万物这一手段,必然产生所有人所有人的自然状态,陷入永无休止的战争;

另一方面,自然权利要求自我保全这一目的,又必然产生要求克服永久战争的自然法则,寻求永久信守的和平。

这样,手段权利导致的永久战争的自然状态就构成了正题,而目的权利要求的永久和平的自然法则则构成了反题.正是自然权利的内在矛盾,使得放弃自然权利、遵循自然法则、摆脱自然状态,成为了自然权利一以贯之的内在要求。

  〔60〕自然权利的二律背反,自然权利在手段与目的、独占与自保、战争与和平上的内在矛盾,提供了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和划分私有财产的必要条件。

  〔61〕其次,自然权利的自我扬弃,提供了从自然状态向社会转变的充分条件。

一方面,这一转变和放弃了自然权利的自由执行(手段权利),也就避免了永久战争的自然状态,亦即退出了自然状态本身。

另一方面,这一转变肯定和坚持了自然权利的平等诉求(目的权利),通过凝聚国家主权,执行自然法则,进入了社会。

正如奥克肖特所说:

立约者没有放弃他们追求福祉的(目的)权利;

他们放弃的仅仅是每个人不受限制地追求福祉的(手段)权利。

  〔62〕社会在自然权利的自我执行的同时,代之以国家权力的公共执行。

自然权利的手段失去了,但是自然权利的目的保留下来。

  进而,社会契约的缔结,是自然权利自我扬弃的过程。

私人的授权(弃权)和国家的受权互相,因此是同时性的,只存在逻辑的次序,不存在时间的先后。

一方面,为了实现自然权利的目的权利,以国家权力继承和替代了自然权利的手段权利;

另一方面,通过对执行手段的终结和对自保目的的保持,奠定了国家权力和的自然基础和正当根据。

  最后,国家主权和是自然权利自我扬弃的产物。

一方面,是国家主权对自然权利的肯定的.在社会契约达成的瞬间,自然权利被放弃了,而并未产生。

这是一个逻辑上的真空时刻---一个创世时刻。

此时此刻,建立利维坦的公民是一无所有的公民:

参与缔约的人们已经放弃了一切---对自己和万物的所有权,乃至自己的自由意志和完整人格---并将之转交(授予)国家这个利维坦。

对一个基督徒而言,参与缔约的所有人交出自己的自然权利,就像把一切托付给一样。

所以,霍布斯说,利维坦实际上是一个尘世的(mortalgod),是在此岸的化身。

这时的利维坦拥有世上的一切---以前是所有人拥有的自然权利,现在是利维坦拥有的国家主权。

  〔63〕另一方面,是对自然权利的的肯定.社会对自然状态的,正是表现为国家对自然权利的法律限制:

自然权利---人们的自然自由,可以由国家法律加以剥夺和限制,甚至可以说,(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这种自由,否则就不可能有任何和平存在。

  〔〕国家这个利维坦从此成为了人与人之间的中介,人与人的关系变为了人与国家的关系。

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法律规定的。

在国家建立之前,所有人是平等的主人;

在国家建立之后,所有人是平等的公民。

自然权利是人与人的直接关系,而则是人与人的间接关系。

对自然权利的扬弃过程是批判地消灭它的形式,但是要救出通过这个形式获得的新内容.

  〔65〕从自然权利到,既是权利形式的彻底改变,也是权利内容的彻底更生。

  归根结底,霍布斯的权利辩证法,是权利的辩证法。

如果说国家、社会和利维坦是一个自动机器,〔66〕那么自动运行的主体并不是人,而是人的权利。

人只是权利的容器,权利才是真正的主体。

从自然权利到国家权力和,展现的是权利运行的不同阶段和状态。

自然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原初阶段。

  或者说,自然权利就是权利的自然状态。

作为利维坦灵魂的主权和理智和意志的正义与法律,〔67〕对应着权利的状态:

国家主权是聚合统一的自然权利(手段权利),正义和法律是国家主权强制执行的自然权利(目的权利).霍布斯的权利学说,展现的是一部权利的辩证演化史。

  总之,孤立而分散的自然权利,转变为统一而聚合的国家主权,又从聚合统一的国家主权,创造出平等分散的。

这就是霍布斯权利辩证法的螺旋式上升.

  四、结语: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

  霍布斯的权利辩证法,明确揭示并且深刻影响了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

国家权力和(亦即通常所谓的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依然延续的是自然权利的手段权利和目的权利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经由扬弃产生的国家权力和,必然呈现为一种矛盾对立关系。

霍布斯的权利辩证法包含了两次同时性的扬弃:

一是私人放弃自然权利(手段权利)形成国家主权,二是国家授权私人享有(目的权利).这样,原本目的与手段合一的自然权利,分解为作为手段的国家权力和作为目的的。

从此,私人不再具有权力,而只有权利;

国家则垄断权力,但是没有权利.

  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与的矛盾对立,统一于其共同的起源和基础---自然权利。

与在自然状态中一样,自然权利仍然是社会的自然基础和正当根据。

在新生的利维坦中,自然权利被个人所放弃,但是并未因此消失,而是转化并因此保存为国家权力和。

这就是扬弃的关键所在:

国家主权和的产生,是一个协同演化的过程。

一方面,国家主权仍然保留了基于自然权利运用绝对权力的手段(手段权利):

为所为的权利,是主权者的一个本质而直接的特征。

  〔68〕这时的国家主权是聚合了众人自然权利的绝对权力:

缔结社会契约的每个人都向国家转让了自己运用各种力量和资源的权利、自己所有的力量和权力.

  〔69〕另一方面,国家主权保护下的社会,依然需要坚持自然权利所要求的、自然平等的自保目的(目的权利).国家主权依然受到自然权利的限制,自然权利构成了原初的基本权利和宪法权利.某种程度上,自然权利作为基本权利或基本,作为各国宪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仍然以实定法乃至自然法的方式支配着现代社会。

  这意味着,现代的和法律实践,将一直面临权力与权利、公益与私利、自由与平等、手段与目的、战争与和平之间的紧张和对立,始终呈现出矛盾和张力。

一方面,是国家权力的终极原因。

国家权力只是手段,才是目的(目的权利).国家权力服务于,并且受保护的目的限制。

  〔70〕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是的逻辑前提。

没有国家权力自然权利的私力(手段权利),就没有。

是国家法律平等保护下的实定权利。

只有以公共权力相互恐惧,才可能缔结牢不可破的社会契约,消除永久战争和实现永久和平,从而由主权者统一制定国家法律平等保护的。

  〔71〕国家权力与的对立统一,源自于自然权利的目的和手段的对立统一。

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二律背反,化身为国家权力与的二律背反,依然隐秘地存在于现代社会。

  就此而言,我们仍然处在霍布斯的思想传统当中。

不论我们是否能够接受霍布斯的所有结论,我们仍然继承了霍布斯的思想遗产。

现代法哲学中权利与权力、自由与平等、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持久争论,都是对霍布斯权利辩证法的延续、推进。

霍布斯的权利辩证法,不仅揭示了而且开启了和法律现代性的二律背反和自我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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