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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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盐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盐财行〔2014〕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离开东台市范围(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以盐城市财政局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东台市范围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得入住套间,一律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由本单位派车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审批单上要载明出差原因、出差目的地、出差路线及所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出差天数、单位领导审批意见等要素)、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若住宿在自己(亲友)家中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形一般不报销上述费用。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浏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开东台市范围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按照组织安排,到东台市范围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原则上每周可凭据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家具搬迁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7日东台市财政局发布的《东台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东财行〔1996〕15号)同时废止。

                          

 抄送:

省财政厅,盐城市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分局)。

 东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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