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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运营月日平均值260m3/d。

(3)设计处理量:

指本项目确定的渗滤液处理规模为:

400m3/d。

(4)《特许经营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全部附件。

(5)《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本合同,包括全部附录。

(6)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7)运行与维护手册:

指设施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方案,包括日常运营维护以及大中小修维护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等规定,并列明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8)特许经营期:

指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为期22年的经营期限(含建设期及试运行期)。

(9)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乙方正式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

(10)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次日00: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11)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日历月,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并至当月底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特许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12)运营年:

指特许经营期内任一个日历年。

项目第一运营年应从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并至当年底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13)日历日:

指公历日,本合同中提到天数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日历日。

(14)工作日:

指日历日中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5)项目设施: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行及移交的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全部渗滤液处理设施及所有附属物,包括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专用工具、生产用原材料、生产用车辆、技术资料和图纸等实物资产。

(16)接入点:

指垃圾填埋场调节池、生活垃圾焚烧厂等项目的垃圾渗滤液排放管道进入垃圾渗滤液处理厂范围内的进水点。

(17)进水流量计: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接入点安装的用于测量渗滤液进水流量的流量计。

(18)进水水量:

指乙方在接入点引入的、经进水流量计测得的未经处理的渗滤液水量,接入点设在垃圾填埋场调节池、垃圾焚烧厂渗滤液的排放口。

(19)排放口:

已经过环保检测达标排放后的渗滤液处理厂尾水排放点。

(20)排水流量计: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排放口安装的用于测量处理过并且合格的渗滤液排放流量的流量计。

(21)排水水量:

指乙方在排放口排出的、经排水流量计测得的经处理合格的水量。

(22)污泥:

指在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类物质。

(23)日常检测指标:

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须检测的理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进出水的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大肠杆菌、色度。

(24)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事件。

(25)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渗滤液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

a、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b、拥有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以及其他供应品;

c、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

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d、拥有足够数量、有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的方式,按照规范操作和运行项目设施,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e、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f、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

g、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项目设施,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

第二条解释

2.1对本合同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明示,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录。

(2)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视为包括本合同全部其它相关条款。

(3)本合同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4)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5)提及本合同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合同及其附录。

本合同的附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协议的条款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条款、协议附录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

第二章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三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3.1甲方保证已获得了签署本合同的授权,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以达成、签署本合同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3.2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3.4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渗滤液处理服务费。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1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将有权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从事渗滤液处理运营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4.2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的任何内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3乙方保证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合同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4.4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加强对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4.5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渗滤液。

4.6乙方保证接受甲方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遵守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各项约定。

第三章双方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基本义务

5.1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处理渗滤液和达标排放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5.2在特许经营期内,协调乙方在接入点接受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渗滤液。

5.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调整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单价。

第六条乙方的基本义务

6.1乙方在接入点接受渗滤液后,渗滤液的损失风险及渗滤液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渗滤液出水水质标准进行渗滤液处理。

6.3乙方应始终按照谨慎运行惯例、运行与维护手册等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4乙方应按本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通报运营情况,提交与渗滤液处理业务有关的报告、数据、资料,同时有义务配合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进行检查与考核。

6.5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而造成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周边的干扰。

6.6乙方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6.7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按照本项目中标人在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BOT特许经营项目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对项目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重置,在特许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四章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开始商业运营

7.1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八条运行与维护文件

8.1开始商业运营后的三个月内,乙方应根据项目设施情况,按照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行惯例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

运行与维护手册应包括项目设施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维护以及大修维护的程序和计划;

手册同时应列明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8.2开始商业运营后的三个月内,乙方应针对渗滤液处理厂出水严重不达标、长时间停电造成的渗滤液处理厂停运、重大安全事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严重超标造成危害、长时间急暴雨造成渗滤液漫溢等事故制订应急预案,详细说明发生上述事故时采取的工作程序、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减少事故损失的办法、信息通报机制等。

8.3乙方须将运行与维护手册及应急预案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提交甲方审查,获得甲方确认后施行。

第九条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9.1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

9.2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正常运转,因设施设备检修等需要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须事先报甲方批准。

9.3项目设施在运行中发生可能对渗滤液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情况时,乙方须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将事故的情况及其后果立即报告甲方。

9.4乙方的工艺和设备改造、升级如果对整个项目设施产生重大影响,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9.5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

(1)使用的零部件标准不低于原设备的配置标准;

(2)使用的化学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甲方的监管

10.1甲方可派监管员进入乙方的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信息,但不应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协议》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0.2甲方委派人员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乙方回答的权利,并有权检查包括乙方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运行记录。

10.3乙方应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对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的检查,并对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提供所有必要的配合。

第五章计划内维护

第十一条乙方的计划内的维修

11.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根据其年度设施维护计划,对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维修、重置,经甲方同意而暂停其渗滤液处理服务的,称为乙方的计划内维修。

每一运营年内,计划内维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日,每次不得超过5日,且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小计划内维修的影响。

11.2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设施维护计划,并在其中说明计划内维修的时间和安排。

在计划内维修开始前15天,乙方应就此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预定的计划内维修开始日期至少5天前通知乙方是否同意。

如果甲方没有在预定的计划内维修开始日期至少5天前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维修将被视为获得甲方的同意。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计划内维修。

11.3乙方按照第11.2款提供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划内维修的内容;

(2)计划内维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3)计划内维修期间可能影响的处理水量。

11.4在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渗滤液处理能力至少维持50%的设计处理量。

第十二条乙方的计划外维修

12.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计划内维修之外的维修,称为计划外维修。

发生计划外维修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说明其原因以及预计对渗滤液处理能力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必要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恢复正常的渗滤液处理服务。

12.2如果计划外维修时间预期超过四十八小时,则乙方须采纳甲方关于应对计划维修的合理建议或意见。

12.3在计划外维修期间,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水质标准、水量、污泥、废气和噪声

第十三条水质标准和水量

13.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接收并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所排放的垃圾渗滤液。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协调各排放单位按照各自的技术方案排放垃圾渗滤液,但不对项目所接收到的垃圾渗滤液水质作任何保证和(或)承诺。

13.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

限值(mg/L)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1

色度(稀释倍数)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3

生化需氧量(BOD5)

30

4

悬浮物

5

总氮

6

氨氮

25

7

总磷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9

总汞

0.001

10

总镉

0.01

11

总铬

0.1

12

六价铬

0.05

13

总砷

14

总铅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一运营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该运营日的出水将视为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

(1)就规定的日常检测的指标,乙方在该运营日对出水水样分析的结果不符合13.2款规定的标准;

(2)就规定的日常检测的指标,如果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在该运营日进行有关核实,对出水水样分析的结果不符合第13.2款规定的标准;

(3)任一商业运营日内,虽然甲方、乙方检测的出水水质符合第13.2款规定的标准,但是环保部门检测的出水水质不符合第13.2款规定的标准。

13.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一运营日,如果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该运营日的出水将视为不符合出水排水水量要求:

(1)项目系统出水总量低于进水总水量的百分之八十五(85%)。

(2)项目系统出水总量高于进水总水量。

13.5出现以上第13.3款和13.4款规定的情况,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浓缩液处理

14.1本项目膜深度处理后的浓缩液不得回灌填埋库区和调节池,项目公司必须建设浓缩液处理系统并对任一运营日中膜深度处理系统排出的浓缩液进行全量处理。

中标人在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费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

甲方将不再向项目公司对浓缩液处理单独计费。

14.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一运营日,乙方必须通过厂内浓缩液处理系统处理膜深度处理系统排出的全部浓缩液;

否则,无论乙方对未进入浓缩液处理系统的部分或全部浓缩液的处理是否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亦会被视为违反本合同浓缩液处理要求。

第十五条尾水、废液、污泥、废气、噪声的控制

15.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排出的污泥,并达到环保要求。

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投标文件承诺标准后污泥处理采用填埋处理的方案,乙方应负责将污泥运输至垃圾填埋场作业区填埋处置

15.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项目设施产生的废气控制在《恶臭染污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标准值。

15.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项目设施产生的噪声控制在《工业企业噪声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Ⅱ标准之内。

15.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处理后的尾水水质指标需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15.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的冲洗残液和工艺废水需通过污水收集系统进入渗滤液处理系统,严禁废液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不符合通知

16.1在任何时候甲方均有权对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和测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立即予以整改:

(1)系统的出水不符合出水水量、水质标准;

(2)出厂污泥、噪声、大气污染不符合标准;

(3)浓缩液的处理不符合要求。

16.2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测试结果的详情。

如果是由责任方发出该通知,则通知还应包括责任方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责任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七章检测与核实

第十七条水质检测

17.1乙方必须在甲方和当地环保部门共同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出水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负责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费用。

在线监测装置应有足够的端口,将监测数据传输到环保部门的监管平台进行实时联网。

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在线监测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的的要求,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完成后,应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

甲方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乙方的出水水质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考核、评估,作为考核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情况、支付渗滤液处理服务费的依据。

如果乙方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甲方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17.2乙方还应按照规范的检测分析方法对渗滤液出水水质和进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

各种水质指标的检测分析方法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范性引用文件”、《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的规定和以后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17.3渗滤液处理项目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

(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项目)

项目

周期

PH值

每日一次

每两周一次

悬浮物SS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总氮TN

氨氮NH3-N

15

总磷TP

粪大肠菌群数

色度

17.4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和在线监测的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

在线监测的项目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

17.5乙方应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水质检测结果通过日报告、月度报告报送给甲方,发现进水和出水水质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应立即报送。

第十八条水样采集和储存

18.1水样的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要求。

18.2水样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要求。

18.3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接入点和排放口采集。

18.4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

采样间隔不得大于六小时。

18.5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

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小时。

第十九条甲方的核实

19.1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渗滤液处理站的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检测检查,也可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19.2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派监督员,利用第18.5款规定的备用水样,对17.3中列明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

19.3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点按第18条规定自行采集水样,对17.3中的指标进行抽查。

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

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19.4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的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甲方检测结果为准。

如果乙方对其有异议,请环保部门检测,以环保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19.5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

第八章计量

第二十条流量计

20.1乙方应在进水接入点、出水排放口分别安装流量计,计量进水水量、外排水量。

前述流量计在开始试运行日前必须经甲乙双方检测,并经过计量监管机构检验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该等流量计应具备提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信息读存的功能。

20.2在试运行开始日,甲乙双方应立即将所有流量计确立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个渗滤液流量计的初始值。

渗滤液计量装置的开始读数可重设为零。

此后,流量计不得归零,如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乙方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流量计归零时,需有甲方指定代表或监督员到场并双方建立原累积流量值记录双方确认存档。

20.3乙方应使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数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数量,并应确保这些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乙方的中心控制室和甲方指定的地点连续传送上述计量结果,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20.4检查和测试间隔期间,流量计应是密封和安全的,每个流量计均应被安装在甲乙双方同意的安全装置内。

每个安全装置均应有两把安全锁,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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