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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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和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转化项目。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四)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高技术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省批复的其他高技术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包括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省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批复省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五)协调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的评估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是国家批复高技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公告或通知要求,组织对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项目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方面的审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七)负责国家批复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协调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国家批复高技术项目总体目标的验收和中、后期评估工作。

(八)负责对国家批复高技术项目进行稽察和检查工作,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九)负责每年将国家批复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要求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部门,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组织申报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地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请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以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负责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负责组织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省批复高技术项目进行稽察和检查工作,并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每年将本部门、本地区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以上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项目法人变更、项目总体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和省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以及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省补贴资金支持项目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省补贴资金申请。

按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省补贴资金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后,提出省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条申请省补贴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和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相关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省补贴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还应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中的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单位须为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其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中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单位应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在最近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达到合格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产品符合行业、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请省补贴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公告或通知要求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项目的技术基础,技术的先进性、关联性和示范性。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产业化和升级调整项目:

包括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和工程方案;研制开发项目:

包括技术创新点、关键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指标、预期主要产品产量及技术推广或产业化方案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包括基础条件、实施方案、预期目标、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预期发挥的作用等)。

(四)建设地点、建设工期、进度安排和项目招标内容。

(五)技术特点、工艺技术路线、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环境污染防治、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七)节能措施、方案及效果分析。

(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九)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十一)申请省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十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7、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项目审核与批复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认为申报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并由其组织项目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或完善相关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咨询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专家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审: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优化升级的带动和示范性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对项目审查和综合平衡,拟定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

(一)符合省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省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区域、领域均衡协调发展的原则。

(七)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省补贴资金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体目标、省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

对已经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分批次下达省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申报国家补贴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筛选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将项目简要介绍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初选项目,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的并经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过程中提出的要求,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经国家和省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高技术项目列入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筹集的其他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国家和省补贴资金、部门或地方配套资金。

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省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

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条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技术水平、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支持;贷款贴息资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内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请,依据省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商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补贴资金。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省下达补贴资金通知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尽快将补贴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家和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参照相应的会计制度建立省高技术项目建设工程核算账簿。

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单位,必须将企业经营账与项目建设工程核算账分开设立。

对国家和省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在基建工程核算账中应单独设立备查台账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和省补贴资金。

项目管理部门要对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省批复的高技术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做好对国家和省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和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所有的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

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省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其中,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进展情况,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汇总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项目。

国家批复的高技术项目:

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仅调整投资规模,调整幅度不超过10%(含10%)的,不需要审批,在项目验收时说明即可;对于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影响国家批复项目总体目标的,且调整投资规模幅度累计不超过30%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查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以及调整投资规模幅度累计超过30%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省批复的高技术项目:

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仅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调整幅度不超过10%(含10%)的,不需要审批,在项目验收时说明即可;对于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影响省批复项目总体目标的,且调整投资规模幅度累计不超过30%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以及调整投资规模幅度累计超过30%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批复的高技术项目: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考察初验。

初验合格的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技术、经济专家和省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省发展改革委和项目管理部门要保存整套验收材料复印件。

省批复的高技术项目: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技术、经济专家和市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省发展改革委可派人督导验收工作。

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项目管理部门要保存整套验收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应按照财政拨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管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管理权限,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直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及有关责任人在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于2001年5月25日印发的《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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