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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我的公积金个人登记信息有误如何修改?

(十一)如何办理个人公积金黄山卡?

(十二)如何修改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登录查询密码?

(十三)我的公积金查询密码遗失,如何找回?

二、单位用户网上查询使用指南

(一)单位用户网上查询登录是什么网址?

(二)如何开通单位用户查询功能?

(三)单位用户如何修改登录查询密码?

(四)单位用户遗失查询密码怎么办?

(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单位用户网上查询能实现哪些查询功能?

(六)单位用户如何登录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单位公积金相关信息情况?

(七)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公积金HYPERLINK"

(八)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公积金汇缴月份?

(九)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的归集明细(单位公积金存款余额)

(十)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公积金提取汇缴明细?

(十一)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公积金年度结息信息?

(十二)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信息

(十三)单位用户如何导出本单位公积金相关信息?

(十四)单位用户如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市中心内部公积金转移手续?

(十五)单位用户如何为职工办理异地公积金转移手续?

(十六)单位用户如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信息修改手续?

(十七)单位用户如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黄山卡?

(十八)单位用户如何为本单位职工重置网站登录查询密码

第四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一、 

开 

二、 

汇 

三、 

提 

四、 

还贷委托提取

五 

住房公积金卡

六、 

转 

七、 

网上查询

八、 

其 

第五部分、常用业务表样汇总

一、合肥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表样1)

二、合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表样2)

三、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年 

月变更清册(表样3)

四、合肥市住房公积转移申请表(表样4)

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表样5)

六、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申请表(表样6)

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表样7)

八、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表样8)

九、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表样9)

十、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表(表样10)

十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表样12)

十二、个人收入证明(表样13)

十三、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表样14)

十四、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黄山卡办理申请表(批量)(表样15)

十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黄山卡办理申请单(个人)(表样16)

附: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联系表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伴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1993年合肥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十八年来的发展,特别是2002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成立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取得了又快又好的发展,截止2009年末,我市管理中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19.51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70亿元;

有5000多个单位、50多万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我市44769户职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和改善了住房条件,受到广大职工的青睐。

十八年的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能力,改善自住条件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概念和属性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性。

住房公积金的属性: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部分,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是国家和单位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合法所得一样,也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单位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在职职工,均必须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令)[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年工资总额÷

发放工资的月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

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1990]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即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缴存比例:

依据《条例》精神,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月缴存额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

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

个人缴存比例)。

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进元。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一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部分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三)住房公积金相关保障和主要优惠政策

1、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列入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

2、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上年度公积金按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年利率计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为准),并免扣利息税;

3、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4、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商业性贷款利率。

5、同时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职工本人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

6、职工离、退休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提取。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以及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

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五)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这包含二层含义:

一、是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不跨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单位开设专户内。

二、是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条例》等政策规定来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六)职工可享受的权益

1、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单位、受托银行、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2、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3、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4、《条例》不但赋予在职职工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同时也赋予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益处

1、有利于企业塑造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

2、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更好地发展企业;

3、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

4、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八)相关罚则

《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开户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单位到管理中心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简称开户申请表,见表样1)和《合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简称个人明细表,见表样2),按填表说明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

表格填写中应如实、准确地填写单位情况和职工情况,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办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缴存人数、单位性质,开户日期,缴存日期,单位月缴存额;

职工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应缴存额(单位、个人月缴存额)等。

第二步单位携带填写盖章后的《开户申请表》、《个人明细表》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三步经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持开户材料至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步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即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员应根据开户职工月汇缴金额和委托银行提供的转账账号缴存公积金。

(二)单位汇缴

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应当正常按月足额为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多月或少月汇缴;

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日后五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确保各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准确按月足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让缴存职工能更好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三)变更

单位在正常的各月汇缴期间,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动,应按上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及缴存金额转账至委托银行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

若有变动,应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见表样3),并加盖公章,同时按当月核定的缴存金额转账至委托银行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财务人员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在进账单上注明“汇缴月份”;

◆如果汇缴当月无人员变更(增加、减少),请务必在进账单空白处注明“当月无变更”;

◆如有人员变更,请务必在转账前或转账同时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送达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

单位在有人员变动的情况下,未及时办理人员变更,会致使转入单位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及时的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引起的不良结果有以下几种:

(1)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能及时提取;

(2)调离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能及时转移;

(3)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能及时开户;

(4)造成单位住房公积金挂账的产生,减少了职工住房公积金所应获利息,客观上侵犯了职工的法定收益。

(四)转移

所谓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是指因职工个人工作变动,需将原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转移到职工调入单位的行为。

当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改变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本市内调动的需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见表样4),异地调动(含调入省直)需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见表样5)和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接收函,上述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报管理中心营业大厅进行审核办理。

(五)调整基数和比例

单位应定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上可见,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按规定确定的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计算和确认职工应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指标。

单位进行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调整时,需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申请表》(见表样6)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见表样7),并加盖单位公章。

若单位缴存比例调整或基数和比例同时调整送至管理中心营业大厅对公业务专柜审核(若只是年度基数变动,直接送至公积金委托银行受理),经前台审核后,送至公积金受托银行办理。

由于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工作量大、操作具体、容易出错,并且职工月缴存额可能会出现角和分。

为方便操作,合肥市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进元。

同时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这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

(六)住房公积金缓缴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二十条对缓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因此,根据《条例》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1、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程序

(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2、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的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缴存比例不得降低为零,缓缴期限不能无限制。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连续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单位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3、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能理解为停缴或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工资收入,依据国办发[1996]35号文件的规定,当单位破产时单位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优先予以偿还,因此单位缓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在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予以补缴。

(七)补缴

补缴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因故漏缴、少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的行为,补缴分为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两类。

1、单位补缴的情形有: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补缴自1999年4月(国务院《条例》施行之日)或成立之月起至首次汇缴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2)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而造成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待其经济效益好转后办理的补缴。

(3)单位未按规定的基数、比例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规定办理的补缴

2、个人补缴是指个人因故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而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的补缴。

单位因上述原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见表样8)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表样9),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在“补缴申请书”中注明补缴起止日期及补缴原因并提供相应依据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管理中心营业大厅进行审核,再送达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办理补缴汇缴。

(八)注销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提取条件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2007]78号等有关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离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A、户口迁出本市;

B、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3、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第1项第

(1)、

(2)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4、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二)提取额度的规定

1、符合提取条件第1项第

(1)款规定且已支付购房款(费用),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2、符合提取条件第1项第

(2)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规定办理。

3、符合第一项第(4)(6)(7)(8)款及第2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三)提取程序的规定

1、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提取审批表》,见表样10)。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审批表》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2、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3、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提取审批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

个人提取由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提取额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黄山卡或单位财务账户。

(四)提取凭证的规定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选择转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卡的。

在提供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提取本人公积金黄山卡的情况下,不再要求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2、提取人在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取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

(a)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凭证。

(b)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

(c)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d)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e)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资金托管等凭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5)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6)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药费发票、户口簿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7)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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