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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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实施办法

丽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级城市规划区内自2019年10月日起新出具规划选址或规划设计条件的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即结构系统、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评价执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

本细则所称“全装修”,是指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性能的状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促进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

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全市各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房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所在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以目标为导向,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工作。

第二章土地出让

第五条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就拟出让地块确定后,及时征询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每个拟出让地块明确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房的意见。

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的拟出让地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具体指标并函告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同时明确装配式和全装修建设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审查并监管实施。

第六条对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除外),具备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若特殊情况不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在项目可研审查时应邀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实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意见。

第三章设计方案审查

第七条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或初设评审阶段,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发改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主要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预估装配率等专项说明内容(详见附件1)。

第八条建设单位就项目拟实施装配式建筑组织编制相应专项方案,同时可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装配率进行预审查评价,并将该审查结果及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2)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涉及结构超限的项目应在超限审查通过后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告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四章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申报表、装配式建筑专项实施方案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施工图报审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部位、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查机构对装配式建筑修改后实施方案重新审查,审查结论作为图审依据。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装配式建筑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可采用常规招标方式,也可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阶段采用EPC总承包模式招标,建设单位结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可参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其中,社会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

第十二条装配式建筑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后就开展招投标的,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管理模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体。

第十三条装配式建筑招标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类似业绩、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业绩、参建人员装配式建筑培训情况等,从中优选具备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六章预制构件的生产、运输、施工安装

第十四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严格原材料检验和构件生产质量的过程控制,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

预制构件运输单位应按照运输方案或构件运输注意事项严格执行。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预制构件首件验收制度、首批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验收制度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

第七章工程监管

第十六条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应采用驻厂监造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

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

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九条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价格应按照浙江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程确定。

未发布价格信息的,各相关单位可通过招投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可组织专家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对装配率进行验算,并对项目装配式进行确定和等级划分,该评价结果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作为践行“两山理念”的具体实践加以部署和落实,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把省下达的工作目标和考核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支持力度。

建筑工业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对征收的墙改基金即征即退。

第二十四条鼓励使用装饰装修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落实住宅全装修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提高全装修住宅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二年。

 

附件:

1.丽水市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内容

2.丽水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申报表

3.丽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结果评价表

 

附件1

丽水市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内容

一、装配式建筑目标和范围

(一)装配式设计范围:

进行装配式设计的建筑面积、楼栋位置,建筑功能等。

(二)设计目标:

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划条件或项目情况提出的装配率指标。

二、装配式建筑方案说明

(一)装配式建筑采用的主体结构技术方案,如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木结构;结构体系,如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或者框架结构;钢板剪力墙结构或者钢-框架支撑结构等。

(二)建筑平立面布置的模数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情况。

(三)围护体系及隔墙体系的技术方案。

(四)装修方案以及装修采用装配式做法的简要说明,机电及设备管线采用装配式做法的说明。

(五)估算的装配率指标,是否满足设计目标要求。

附件2

丽水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申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类型□商品住宅□保障房□公共建筑□其他(选项打√,下同)

总建筑面积(万m2)

装配式建筑规模

共幢

共万m2

建造方式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装配式混合(组合)结构

项目所在地

采用的部品部件类型

如:

预制梁、预制柱、集成卫生间等部品部件的采用情况(采用类型和工程量)(可附页)

采用的计算规则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

评价项(满分)

拟应用比例(%)

预计得分

主体结构

Q1

(50分)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

应用预制部件

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

现场应用成型钢筋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

 

围护墙和内隔墙

Q2

(20分)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

采用墙体保温隔热一体化

内隔墙非砌筑

内隔墙

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

装修与设备管线

Q3

(30分)

全装修

干式工法楼面

集成厨房

集成卫生间

管线分离

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

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

计划装配率P=(Q1+Q2+Q3)/(100-Q4)*100%错误!

未指定书签。

 

项目(栋号)计划实施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特此申报。

申报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注:

Q4:

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评价分值总和

 

附件3

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结果评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类型□商品住宅□保障房□公共建筑□其他(选项打√,下同)

总建筑面积(万m2)

装配式建筑规模

共幢

共万m2

建造方式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装配式混合(组合)结构

项目所在地

采用的部品部件类型

如:

预制梁、预制柱、集成卫生间等部品部件的采用情况(采用类型和工程量)(可附页)

采用的计算规则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

评价项(满分)

拟应用比例(%)

预计得分

主体结构

Q1

(50分)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

应用预制部件

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

现场应用成型钢筋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

 

围护墙和内隔墙

Q2

(20分)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

采用墙体保温隔热一体化

内隔墙非砌筑

内隔墙

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

装修与设备管线

Q3

(30分)

全装修

干式工法楼面

集成厨房

集成卫生间

管线分离

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

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

装配率P=(Q1+Q2+Q3)/(100-Q4)*100%错误!

未指定书签。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验收组评价意见:

验收组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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