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认证审查员培训练习题法律法规 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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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产品质量法》规定:

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

8.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9.销售者未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

11.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不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应当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12.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13。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

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

(X)

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1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购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1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该条适用于所有类型商品。

(这句话有错)(X)

1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于以下商品: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四条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消费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X)

22.2003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23.《电子签名法》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4.《电子签名法》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5.《电子签名法》规定: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

26.《电子签名法》规定: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7.《电子签名法》规定: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29.《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30.《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购物享受7天后悔权,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网购商品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一致。

(√)3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32.消费者在购物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可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3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公开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3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3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

36.《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的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网络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支付结算、物流、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等各种营利性行为。

37.《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针对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

38.《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

39.《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40.《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4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六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4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43.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4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共22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4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47.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8.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49.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50.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视为无理拒绝。

51.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5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5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5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5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5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5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6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6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6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6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66.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6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6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6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6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7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所有费用。

7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7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7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7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消费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7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7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

7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8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8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8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8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8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8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8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8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8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9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9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9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94.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9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及电话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96.《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97.《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98.《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99.《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100.《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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