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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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Word下载.docx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新建矿山和延期换证矿山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颁发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矿山生产或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矿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公告,带班矿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和当班下井人员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违"

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全省非煤地下矿山要积极建立并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安全检查重要内容。

  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

同时,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

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小型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

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特殊情况下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地下矿山企业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开展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评估报告要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未及时绘制矿山开采实测图纸和地下矿山每年没有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开展安全可靠性评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6.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

地下矿山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

露天矿山要不断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

尾矿库要不断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

石油开采企业要不断加强"

三高"

(高含硫、高产量、高压力)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工作,油田服务企业要加强井场防火、防爆、防井喷和防机械伤害管理工作。

  7.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现场安全检查内容、范围、频次、方法,制定现场检查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查处"

和"

三超"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

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种违规和违章行为,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8.规范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监督检查非煤矿山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

(4)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7)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9.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任务、范围和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

要登记查出的各类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隐患整改结束后,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动态监管档案,将每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记录在案并作为下次检查的重点,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随时掌握企业隐患排查整改的动态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见附件1)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同时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3个月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存在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0.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安全培训,地下矿山要保证72小时、露天矿山要保证40小时的培训时间,调换工种的从业人员要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培训,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1.加强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单独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严禁"

以包代管"

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承接地下矿山、尾矿库工程要向所在地县(市、区)和市(地)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雇用无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资质不全的采掘施工单位进行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营业性专业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鼓励专业性爆破公司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

  12.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认真落实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方案,到2011年底地下矿山、尾矿库、大中型露天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70%以上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

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制定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现场认定标准,补充完善安全标准化现场考评内容。

  13.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要学习借鉴"

白国周班组"

经验,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加强班组建设,明确大、中、小型矿山班组建设目标要求和具体标准,推进班组建制标准化、规范化。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4.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非电起爆、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必须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否则不允许开工;

三等以上尾矿库2011年底前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逾期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在地压活动剧烈和采空区面积大的地下矿山要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在围岩不稳固、边坡不稳定的大中型露天矿山要推广应用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要推广应用非电起爆技术,避免爆破事故发生。

推广并鼓励新建矿山采用干式排尾,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不允许地表陷落的地下矿山采取尾矿充填技术,鼓励矿山企业对尾矿库内尾砂实施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库内尾砂存量,提高尾矿库安全度,在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过程中推广应用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关键技术,在油气长输管道推广应用泄漏检测装备。

要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的"

金安"

工程,积极推进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数字化矿山示范工程,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水平。

  15.地下矿山应按规定安装使用"

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

等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并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新建地下矿山安全专篇没有安全避险"

内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审查批复,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

建设的,不予通过验收和批复。

  

(1)监测监控系统。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动态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观测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

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动态监测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视频监控。

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

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数量。

  (3)紧急避险系统。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

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4)压风自救系统。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

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

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5)供水施救系统。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6)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6月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16.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力度。

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科技研发,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换代升级。

  17.加快企业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合作办校、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大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对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培养。

同时,要鼓励和扶持技术骨干在相关安全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开发研究。

对在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8.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到2011年底,大中型非煤地下矿山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小型地下矿山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具备应对矿山突发事件能力,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

无能力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片帮、尾矿库垮坝、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为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尤其是处置重特大复杂事故的先进、特种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

地下矿山相对集中的市(地)和县(市、区)要积极建立政府主导与企业出资相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地方政府要建立非煤地下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领导小组,聘请救援方面专家作为成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针对各种事故的应急预案。

  19.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驻地安全监管、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预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四、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20.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

要会同公安、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具体情形见附件2)。

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1.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公告。

凡被挂牌督办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停产整改,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在整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依法从重处罚,发生亡人事故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市(地)、县(市、区)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2.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同时"

审查制度。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从2010年开始,未履行安全设施"

审批手续,私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不予补办"

手续,擅自变更设计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重新履行"

手续,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已建工程废止,重新按批准设计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

  23.严格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项目建设施工,要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项目施工。

地下矿山、尾矿库建设施工必须聘请施工监理,确保施工质量。

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确保每天至少各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

  24.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延期建设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取消建设资格,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建设项目停建2年以上的,取消建设资格。

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

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25.加强复产开工验收管理,实行停产停建矿山复产复建开工验收制度。

对季节性停产以及在生产、在建矿山停产、停建时间超过2个月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或建设前,要向当地市(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同意复工生产建设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停产、停建超过2个月的露天矿山,在恢复生产或建设前,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同意复工生产建设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26.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要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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