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处理案例讨论及知识培训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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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到某公司上班不到2个月,在上班途中及第三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机动车司机负全责。

经了解,小A尚在试用期,该公司尚未给该员工办理任何保险。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经初步判断认定为工伤,随即主动及小A家属取得联系协商善后事宜,该员工家属随即要求该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证明该员工以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且有固定的收入,以向机动车方索赔,该员工家属答应放弃对公司的相关诉求。

该公司随即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并且对方出具了承诺放弃向公司主张赔偿权利的要求。

后来,该员工家属从机动车司机方面获得了13万元的赔偿,又向该公司主张赔偿权利,该公司认为对方已经放弃了相关权利,于是拒绝赔偿,对方一再要求。

随后,该员工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向该员工家属承担了赔偿责任。

1、你如何看待该公司未给试用期的员工办理保险的行为?

2、你如何看待公司主动及员工家属进行联系的行为?

3、在员工家属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之后,你如何看待公司一直置之不理,且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行为?

4、法院为何在员工家属已经得到机动车驾驶员赔付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再次承担责任?

5、法院为什么没有采信双方所签订的协议?

案例3:

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受伤。

经了解,该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

该员工办理了工伤认定后,随即办理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9级,公司申请了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原鉴定。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5万元整(包括工伤保险赔付),对方放弃对公司的所有诉求.

1、对于员工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伤害的,该公司应该怎样处理?

2、员工是因为自己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害,公司因此要求减轻自己责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3、双方达成的协议该如何认定?

4、公司应如何最大限度规避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例4:

某公司在上班途中遭受了机动车伤害,造成左肢轻微残疾,该公司认为伤害不大,遂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直接及该员工及其家属进行相关赔偿谈判,为该员工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并为其调整了相应的工作岗位,并一次性支付该员工3千元作为护理费用,该员工出具了“今收到某公司护理费3000元的”收据。

该员工于半年后自己办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后,该公司及之进行交涉,同意一次性支付该员工1万元整,该员工书面同意放弃其他诉求。

1年后该员工离职,突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该公司认为员工发生工伤后至今已经1年,过了工伤申诉实效,拒绝支付相关赔偿。

1、你如何认识该公司在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后的处理方式?

2、你如何评价该员工出具的3000元收据的性质?

3、你认为该员工进行的工伤申诉实效的效力如何?

案例1总结:

针对该案件中的问题,应如何理解?

1、是不是工伤?

不是。

为什么?

因为该员工发生发生人身损害是发生在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员工是不是工伤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是不是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因而该员工不能认定为因机动车事故发生人身损害的,因而不属于工伤。

2、这个问题应该一分为二的看。

首先,是不主动和对方联系,协商有关伤害认定和赔偿的事宜是正确的,因为此时员工家属的情绪会比较激动,此时及对方联系容易将问题焦点引向公司,造成冲突,为以后的处理工作带来不变,因此此时最合适的应该就是冷处理。

其次,在公司内部,是不能不作为的。

因为员工受到伤害,家属自然会将问题摆到公司层面,提出种种要求。

因而,及时我公司认定为不是工伤,也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向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报备,同时拟定相关预案。

预案的内容应该包括处理该事件的人员和职责,包括了解该事件进展,了解该员工家属的情绪和背景,包括做好相应的安保工作安排,和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3、对于该员工家属提出的第一个要求,该公司是应当拒绝的。

这是人身伤害赔偿中常出现的风险陷阱。

这样做的目的是风险转移,公司一旦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就可能承担指示毁灭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不利局面。

对于第二个要求,从法律上来说,企业是由义务的,因为该员工虽然不属于工伤,根据“企业员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还是要承担如下责任: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要求对于公司而言考虑更多的还是一种风险。

因为对方家属已经带人来示威闹事,情绪比较激动,一旦派车就可能面临车辆被损毁、被扣留等风险,不利于公司利益。

对于处理此类的要求,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减少冲突和异议。

对方如果相对比较客观和理智,可以考虑派车,一是尽量满足对方一些请求,表明我方的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二是抚慰对方的情绪,可以为以后的协商打下较好的基础。

第二、规避公司风险,对于可能出现的比如扣车、人身伤害风险等,一定要根据对方的情绪和事件的发展情况做出判断,此时应予以拒绝,但是为了表明公司的诚意,可以向对方表示我们虽不能派车,但是我们可以承担对方自己租赁车辆的费用,但是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收据,表明是丧葬费用。

4、这肯定是不合适的。

该行为已经涉嫌刑法中的侵占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该协议的性质应该是和解协议,双方合意的达成,属于私法的范畴。

双方一旦达成合意,该协议就生效。

存在的风险就在于对方可能会以被欺诈、胁迫或是公司乘人之危及之签订的协议为理由向国家公权力机关提出撤销该协议,同时主张公司按法律赔偿。

6、协议内容。

(后面专题论述)

案例2总结:

1、这是不合适的。

因为虽然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是员工在试用期间享有所有的劳动的权利,包括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所有的福利待遇,当然也包括工伤保险。

2、一旦发生工伤,公司就将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而无法转移该风险。

3、和上面的案例一样,公司不应该主动及对方取得联系。

4、同上案例,应做好相关的预案。

5、现在实行的是双赔制。

因为第三人侵权及工伤保险赔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却是不同的诉讼标的,因而应当支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6、因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具备合同的性质,而双方的协议内容却是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属于合同法上面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该员工家属也可以以重大误解的理由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协议,因为该公司有完全的赔偿义务,而对方放弃,对方可以主张以为该员工在实习期没有工伤保险得不到赔付为由,才及公司签订该协议的,这样公司就负有举证对方完全知晓事实真想的义务,而这种主观举证是很难的,也是很难被采信的。

案例3总结:

1)事故处理企业自身:

Ø

就近诊治熟悉情况

保护现场事故调查,掌握事后处理的主动

垫付费用法律要求

申报工伤意识养成*

2)准备预案未雨绸缪

3)反应及时生命第一

2、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公司有没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这种责任。

而对于员工操作不当造成的工伤,公司仅仅只能从公司相关制度来进行管理,而不能以此为借口来减轻自己的法定义务。

3、协议效力同上。

1、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下,处理相关工伤的诉讼时效,风险较大。

第一,所有费用都要有公司自己承担。

二、对于以后工伤认定引起的飞荣,仍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在仲裁或诉讼中只能在护理费用中得到法律的支持,即使事实上或法律上要求的护理费用不查过这个数字,超出部分将视为公司的赠予,而不能抵扣其他应付款项。

3、没有超出。

当事人及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及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仲裁委员会在不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裁决用人单位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归纳:

以上4个案例分别是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工伤事故、第三人侵权及工伤的竞合以及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工伤4个方面来阐述,侧重点各有不同。

其实难度并不是很大,只是希望通过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类似的案件中,该如何处理焦点就在于该伤害事故是不是工伤以及公司在该损害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认清这两个焦点的目的就在于,对处理该事件将会是一个方向性的引导作用,对于我们在今后的谈判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以及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因而今天我们将着重于这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申请

(一)总则

1、重视必要性,抛弃私了侥幸心理

2、案例:

一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3、法律责任:

在此支付所有工伤待遇费用

(二)申请时限

1、期限

用人单位:

30天

本人、亲属和工会:

365天

2、救助办法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书面或口头,没有要求必须书面。

3、法律责任

无论是否参保,工伤医疗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担。

(三)事故鉴别

凡发生职工伤害事故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认为本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另需提出明确意见。

避免以后担责。

(四)工伤分类

1)法定工伤(7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案例:

违规操作?

串岗受伤?

联谊活动?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及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下班后清洗机床?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注意:

须经拥有诊断资格的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且经诊断的职业病符合“职业病”目录。

特例:

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

诊断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随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争议焦点:

外出期间的界定;

工作原因的界定;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属于规定范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后报案的,交管部门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

*酒后驾车、驾驶无牌无照车辆的伤害认定!

车辆逃逸不幸的受害者;

请假外出途中;

无故外出途中;

下班办完私事回家途中;

避让机动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考核

*兜底条款

*见义勇为;

保护家人?

*法院特权。

2)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

工作期间休息突发疾病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分类(3种情形)

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公安部门的认定;

2、醉酒导致伤亡的;

饮酒及醉酒的区别?

3、自残或自杀的;

关于自杀的认定有效性问题

海淀自杀案

(五)工伤认定原则

1、无过错原则

2、待遇区分原因

3、举证责任倒置

(六)不予受理的工伤申请

1、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超过1年提出的;

2、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3、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4、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

(七)具体申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不做赘述

公司承担的责任:

(见附表)

工伤待遇支付

1、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2、工伤待遇核算:

3、工伤待遇支付一览表(见附件)

本人工资的概念

特殊:

交通事故工伤职工待遇核准双赔制

内容:

停工留薪期

(一)定义

1、定义:

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

从事故发生第二天起算,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注意及医疗期的区别

2、依据及方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目录

3、特殊延长

4、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资标准:

*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突出表现在住院期间:

等价护工

5、工资福利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域以外地区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终止停工留薪期

条件:

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痊愈的;

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的;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期满的。

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的,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单位发给生活补贴,不低于病假工资;

从事工作后旧病复发的,需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

典型案例分析:

1、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个人是否可以申报工伤?

2、未做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约?

3、工伤为处理完毕,擅停保险,产生的赔付怎么办?

4、试用期工伤、实习学生的工伤怎么处理?

如何在工伤处理期间达成“赔偿协议”

1、效力

2、内容:

事实,完全了解自己的可期待利益利益以及达成补偿协议后放弃相应权利的后果。

存在对方主张欺诈、重大误解的风险,国家公权力也可能以显示公平原则主张撤销

(05年上海周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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